《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全面清理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文件發布后各地區各部門都采取了相應措施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各地運營的礦場相繼退出,在建的也停止施工,大的礦場紛紛選擇出海。部分礦主因為對海外礦場運營的風險存在擔憂,還在選擇觀望,本文筆者結合辦案實務談一談礦機出海的風險,以供探討。
??一般來說礦主出海首先考慮是當地政策的穩定性,能出海的礦主都是體量比較大的,安全性肯定是要優先考慮的,當地政府對于虛擬貨幣及其衍生品的態度直接關乎挖礦活動是否可持續;其次要看當地的環境尤其是環境是否穩定,動蕩的社會環境甚至可能直接影響機器甚至人的生命安全。
OpenDAO旗下BRC-20 DAO推出的Majo NFT地板價升至0.059 BTC,并將向Majo Token持有者空投:5 月 26 日消息,OpenDAO 旗下 BRC-20 DAO 推出的 Majo NFT 已從鑄造價格 0.001 BTC 上漲至 0.059 BTC,目前漲幅達到 59 倍。據悉,Majo NFT 持有者可以獲得 BRC-20 DAO launchpad 白名單及更多生態項目空投。Majo NFT 總量 1000 枚,剩余 900 枚將空投給 Brc-20 Token Majo 持有者。[2023/5/26 9:43:53]
??有穩定政策和適宜的電價似乎意味著遷移可行,然而這也只是前提,機器出海意味著貨物的出口,對于我國而言貨物出口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雖然現在沒有明確規定不允許礦機出口,但是不排除后期政策的變化,建議出海前一定要跟有關部門核實清楚。另外貨物出口到不同國家的關稅也是不同的,有的國家對我國出口貨物的征收的關稅甚至達到了25%以上,所以在確定目的地后一定要了解當地的關稅政策。那有的人為了逃避關稅繳納采取虛報價格、虛構原產地證明等手法都是不可取的,都是涉嫌走私的行為,是被各國嚴厲打擊的。
報告:比特幣礦工在某種程度上正處于急性收入壓力的邊緣:金色財經報道,根據區塊鏈分析公司Glassnode最新報告顯示,比特幣礦工在某種程度上正處于急性收入壓力的邊緣,披露數據稱,隨著算力的重新上線,挖礦難度重新開始了一系列的上調,自2021年5月礦工大遷徙高峰以來,已經上升了27.9%。每個Exahash賺取的收入一直處于持續和長期的下降趨勢,以比特幣計價的出塊獎勵目前處于每EH每天4.06枚比特幣的歷史最低水平,以美元計價相當于每個EH每天只有7.8萬到8.8萬美元的收入,已經回到了2020年10月的水平,彼時比特幣已經完成了減半,比特幣價格約為1萬美元(目前約2萬美元)。由此可以看到,自2020年10月以來,難度和算力增加了66%,相當于每單位哈希的收入減少了一半左右。
更高的協議難度意味著每單位比特幣的生產成本增加,因為更多的算力進入網絡競爭出塊。這發生在礦工收入已經因幣價降低而受到壓力的時候,理論上講,這應該給挖礦業帶來更高的收入壓力,因此比特幣礦工在某種程度上正處于急性收入壓力的邊緣。[2022/10/9 12:50:07]
??大體量的礦機出海一般都會簽訂合同,這類合同因為案涉標的物或者說履行地在境外一般被認定為涉外合同,而涉外合同的管轄往往在出現糾紛后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對于管轄法院,如果合同有約定則一般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則要按照法定確定合同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阿爾巴尼亞將從明年開始對加密貨幣利潤征稅:6月25日消息,阿爾巴尼亞當局已決定對加密貨幣交易產生的收入征稅,該立法預計將于2023年初生效。根據即將出臺的立法,商業用途的加密貨幣利潤將按商業稅率征稅,即投資者將被征收15%的稅。(Crypto Potato)[2022/6/25 1:30:59]
?如果是約定管轄的話,根據規定也得要在上述跟合同有實際聯系的地點進行選擇,否則可能約定無效。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
實務中因為我國對虛擬貨幣挖礦的嚴厲打擊態勢,很多人擔心如果約定由國內法院管轄的話,對于己方而言可能不是最優選擇,選擇境外的話維權成本又太高。那有人就做了折中處理,選擇了境內的法院,選擇適用他國法律進行審判,那這樣是否可行呢,按照規定來說似乎沒有問題。但是該約定有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風險,理由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適用、無需通過沖突規范指引而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
涉及食品或公共衛生安全的;
涉及環境安全的;
涉及外匯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涉及反壟斷、反傾銷的;
應當認定為強制性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該類合同是否涉及社會公共利益而強制適用我國法律呢,留待有關部門明確。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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