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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從香港全面擁抱 Web3,看香港虛擬資產行業監管框架_穩定幣挖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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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1?日,香港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香港金融科技周開幕禮上,正式發布《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旨在闡明香港發展具活力的虛擬資產行業和生態系統而訂定的政策立場和方針。在《香港宣言》之后,香港虛擬資產行業建立全面監管框架已經勢在必行。政策的開放,合規監管的清晰,無疑為?Web3?行業入港注入了巨大的信心,此舉也表達出了香港競爭全球?Web3?中心的野心。

在監管方面,其實在《香港宣言》之前,香港就已經建立了一套虛擬資產的初步監管框架,在《香港宣言》之后的?2023?年,將建立一套虛擬資產的全面監管框架,“將更好更快地把香港打造成為全球虛擬資產管理中心,為香港經濟帶來全新活力。”本文將對香港虛擬資產的監管主體、監管的歷史沿革、各類虛擬資產的監管、監管持牌制度進行梳理,以幫助能夠在?2023?年更好地承接眾多香港虛擬資產監管細則。

一、香港虛擬資產監管主體

在講監管前,首先要明確虛擬資產的定義。《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草案》對“虛擬資產”下了定義:虛擬資產是一種加密保護的數字價值,以計算單位或經濟價值的儲存形式表述;(2)?可以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可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以為貨品或服務付款、清償債務、投資;或對虛擬資產相關事務的管理、運作、治理,以及相關條款的改變進行投票。此外,SFC、財庫司可以通過憲報刊登的方式額外定義“虛擬資產”。

對于定義較為寬泛的虛擬資產,香港目前已經建立了一套初步監管框架,主要監管機構有三家: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主要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監管證券型代幣及其相關活動;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主要從反洗錢、反恐融資的角度,監管所有虛擬資產;香港金融管理局,主要從維護金融穩定的角度,監管央行數字貨幣以及港元穩定幣等這類支付型的代幣。由此,在這三家監管機構的合作下,香港虛擬資產持牌制度監管框架基本成型。

Andre Cronje:Fantom不會涉足AI,區塊鏈和AI不能結合:2月9日消息,Fantom創始人Andre Cronje在推特上回應,Fantom不會涉足AI,區塊鏈和AI不能結合。具體針對“Fantom區塊鏈在人工智能行業中扮演什么角色?”的提問,他回答,區塊鏈=慢(按照中心化的標準來看)但透明安全,Al=高吞吐量、不透明、黑盒。

這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這就像問“你認為可口可樂在建筑行業中扮演什么角色?”區塊鏈和Al不是互補的。目前任何人都想蹭“AI”的熱點。如果你看到一個項目突然“轉向Al”,這只意味著他們可能“快死了”……區塊鏈不會改善Al,而Al也沒有改善區塊鏈。[2023/2/9 11:56:49]

二、香港虛擬資產監管的歷史沿革

香港虛擬資產監管的歷史沿革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2018?年以前,ICO?時期的監管;2018?年以來,首次建立虛擬資產監管框架并不斷完善的時期;以及在經過?4?年監管探索,2022?年積極開放迎接?Web3?行業重新入港的新階段。

2.1?第一階段:ICO?時期的監管

2017?年?9?月?5?日,SFC?發布《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聲明》,旨在闡明首次代幣發行中涉及的數字代幣可能屬于《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任何從事證券型代幣相關活動的個人或機構,不論是否在香港,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便需獲得?SFC?的牌照或向?SFC?注冊。

2017?年?12?月?11?日,SFC?發布《致持牌法團及注冊機構的通函:有關比特幣期貨合約及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投資產品》,表示涉及通函中活動的個人或機構需要向?SFC?申領?2?類牌照并受其監管。同時,SFC?官員也表示,未有向?SFC?申領相關牌照而為香港投資者提供通函活動的個人或機構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這個?ICO?時期的監管,主要以?SFC?的視角,從規范傳統金融的角度規范?ICO?行為。如?2018?年?3?月?19?日,SFC?叫停了?BlackCellTechnology?的?ICO?行為,SFC?認為此次?ICO?行為屬于集體投資計劃,歸屬“證券”的范疇,應受?SFC?的監管。

相較于香港僅僅針對證券型代幣進行監管的開放態度,國內則于?2017?年?9?月?4?日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將所有?ICO?行為都定義為“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并對虛擬貨幣進行“一刀切”式的否定。國內的“禁止”態度直接導致了虛擬貨幣交易所及相關產業的“集體出海入港”。彼時的香港依托其地理優勢以及金融資本的基礎,開始迎來了虛擬資產行業的巨大發展。BitMEX、Alameda、FTX、Crypto.com、Binance?這些耳熟能詳的巨頭都曾在香港取得巨大的發展,香港當時全球?Web3?中心的地位一時無二。

英國當局在禁止銷售加密投資產品上存在分歧:1月24日消息,就散戶投資者而言,英國政策決策者在“是否應禁止向散戶投資者銷售、營銷和分銷與加密貨幣掛鉤的衍生品和交易所交易票據”存在分歧。該國監管政策委員會(RPC)認為,在目前情況下,這項于2021年通過的措施是不合理的。英國首席監管機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FCA)于2021年1月實施了這一禁令。從那時起,公司不能再向散戶投資者提供加密貨幣衍生品產品,如期貨、期權和交易所交易票據(ETN)。盡管97%的FCA咨詢受訪者反對這一禁令,但FCA仍實施了全面禁令,許多人認為散戶投資者有能力評估加密衍生品的風險和價值。[2023/1/24 11:28:19]

2.2?第二階段:2018?年以來首次建立虛擬資產監管框架

2018?年?11?月?1?日,SFC?發布《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并附屬了《可能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概念性框架》,旨在出于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要求受?SFC?監管的投資管理公司、基金、交易平臺等機構,如果從事虛擬資產相關活動,需要向?SFC?申請注冊、牌照。進一步擴大了?SFC?對于虛擬資產的監管權限。

2019?年?3?月?28?日,SFC?發布《有關證券型代幣的發行聲明》,旨在提醒從事證券型代幣發行的個人或實體機構適用的法例及監管規定。

2019?年?10?月?4?日,SFC?發布《適用于管理投資于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的持牌發團的條款及條件》,進一步規范投資于虛擬資產的基金持牌機構,提出操作指引和監管規范。

2019?年?11?月?6?日,SFC?發布《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及其附錄一《適用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發牌條件和條款及條件》。這是對《2018?框架聲明》的承接,進一步加強對從事證券型代幣相關活動主體的合法化監管規范。但是,SFC?并未對僅從事非證券型虛擬資產的交易平臺作出監管規范。

我們可以看到在這個時期,SFC?從《2018?框架聲明》開始,不再僅限于?ICO?行為,而是擴大了對虛擬資產的監管權限,出臺的各類規范性文件以細化對虛擬資產的監管,并初步建立起以證券型代幣為主的持牌制度。

Cobo聯合創始人:Merkle Tree儲備證明方法存在缺陷,建議通過MPC-TSS方案改進:11月18日消息,Cobo聯合創始人兼CTO蔣長浩發文表示,Merkle Tree儲備證明方法存在一些基本缺陷,具體來說,中心化機構很容易通過一些路徑繞過這種儲備證明方法希望實現的無挪用檢查,如使用借貸資金通過審計或使用借貸資金通過審計。同時建議可通過“抽查式隨機審計”和“用MPC-TSS方案加速儲備證明”兩個方法改進,既可防止審計期間儲備證明被偽造,又不以泄露用戶信息為代價。[2022/11/18 13:22:02]

在這個監管逐漸趨嚴的階段,疊加國內發布的一系列以《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為首的,對虛擬貨幣“一刀切”監管文件,迫使眾多在香港成長起來的巨頭紛紛遠走他鄉,去尋找新加坡、迪拜以及其他更加開放自由的熱土。這也直接讓新加坡成承接了香港的全球?Web3?中心地位。

2.3?積極開放迎接?Web3?行業重新入港的新階段

2022?年?6?月?24?日,香港政府于憲報刊登了《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草案》,并于?2022?年?12?月?7?日,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2022?條例草案》根據?FATF?的標準為虛擬資產以及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了定義,規定從事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業務的主體,必須向?SFC?申領牌照,并遵守反洗錢、反恐融資的規定。該條例將在?2023?年?6?月?1?日生效。

2022?年?10?月?31?日,財庫局發布《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表示政府現正與金融監管機構締造便利的環境,促進香港虛擬資產行業得以可持續和負責任地發展。考慮到虛擬資產不斷演變的性質和創新模式,政府會在法律和監管制度上配合,以提供便利的環境。

綜上,我們可以看到香港最早是出于金融穩定與保護投資者的角度,首先通過?SFC?對?ICO?以及證券型代幣的活動進行監管。然后依舊是從?SFC?的角度,進一步擴大其對虛擬資產的監管范圍,并提出操作指引和監管規范。在基本完善證券型代幣的監管框架之后,再配合?FATF?針對虛擬資產制定的標準以及反洗錢、反恐融資的建議,為尚未納入監管的所有虛擬資產的活動進行規范,建立虛擬資產的全面監管框架。最后,在搭建好全面監管框架的基礎之上,進一步開放歡迎?Web3?虛擬資產行業重新入港。

巴西國會議員提出法案承認比特幣和加密貨幣作為支付手段:金色財經消息,據Bitcoin Magazine推文稱,巴西國會議員提出法案承認比特幣和加密貨幣作為支付手段。[2022/6/14 4:24:29]

三、香港各類虛擬資產的監管

3.1?證券型代幣

根據?2019?年?3?月?SFC?發布的《有關證券型代幣的發行聲明》,證券型代幣發行通常指具備傳統證券發售屬性的特定代幣發行,當中涉及運用區塊鏈技術以數字形式來表達資產擁有權或經濟權利的證券型代幣。證券型代幣一般僅發售予專業投資者。在香港,證券型代幣可能屬于《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并因而受到香港《證券與期貨條例》的規范。

在證券型代幣屬于“證券”的情況下,任何人如要推廣及分銷證券型代幣,除非獲得適用的豁免,否則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第?1?類受監管活動獲牌照或注冊,證券型代幣應只發售予專業投資者。任何人在未獲發牌的情況下從事受規管活動,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將會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同時,《2019?立場書》對虛擬資產的持牌制度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非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不屬于?SFC?管轄范圍;提供證券服務,需?1?號牌和?7?號牌;對僅提供點對點交易服務而由投資者保留本身資產的平臺,以及為客戶進行虛擬資產交易服務但不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平臺,均不發放牌照。

在《香港宣言》之前,SFC?的持牌實踐是較為謹慎的,實踐中僅?OSL?以及?Hashkey?獲得前述牌照,后續有望進一步放開。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獲得了前述牌照,允許交易的投資者只能是香港的專業投資者,而非零售投資者。

3.2?虛擬資產型代幣

《2019?立場書》明確表示?SFC?無權向僅買賣非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的平臺發牌或對其作出監管。那么對于這部分非證券型虛擬資產,《2022?條列草案》進行了補充。《2022?條列草案》旨在落實香港最新的虛擬資產持牌制度,規定從事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業務的主體,必須向?SFC?申領?VASP?牌照,并遵守反洗錢、反恐融資的規定。該條例將在?2023?年?6?月?1?日生效。

亞美尼亞官方機構呼吁該國央行監管加密貨幣:6月4日消息,亞美尼亞官方監管機構和金融部門已經發出呼吁,要求亞美尼亞中央銀行監管加密貨幣行業,以防止將加密貨幣用于非法目的。據悉,亞美尼亞國家稅收委員會(SRC)已要求亞美尼亞央行確保該國的加密貨幣市場受到監管,雙方還將密切合作,共同監督涉及加密后邊的海關服務和稅務服務,該委員會負責人魯斯塔姆·巴達斯揚(Rustam Badasyan)透露,由于亞美尼亞中央銀行沒有對數字資產交易采取任何行動,一些涉及加密貨幣的案件缺乏法律框架,因此難以做出判決。( Inferse)[2022/6/4 4:01:41]

除證券型代幣之外,常規意義上理解的虛擬資產基本都符合《2022?條例草案》對虛擬資產的定義:虛擬資產是一種加密保護的數字價值,以計算單位或經濟價值的儲存形式表述;(2)?可以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可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以為貨品或服務付款、清償債務、投資;或對虛擬資產相關事務的管理、運作、治理,以及相關條款的改變進行投票。此外,SFC、財庫司可以通過憲報刊登的方式額外定義“虛擬資產”。

由此可見,《2022?條列草案》將證券型代幣以及中央銀行數字貨幣排除在虛擬資產之外,所有常規意義上理解的虛擬資產都納入了《2022?條列草案》的規范范圍。屆時,香港將形成一套較為全面的虛擬資產合規發牌制度。具體?VASP?細則有待進一步明確。

3.3?穩定幣

2022?年?1???12??,香港?管局發布了?份關于將穩定幣納入監管框架的討論?件,于?2023?年?1?月?31?日發布了《加密資產和穩定幣討論文件的總結》,并表示期望在?2023/24?年落實監管安排。不論是出于?Terra/USDT?算法穩定幣脫鉤暴雷的監管規范需求,還是出于香港需要建立港元穩定幣的金融主導地位需求,香港金管局都需要一套相對靈活的制度來規范并推動港元穩定幣市場的發展。

從上述《加密資產和穩定幣討論文件的總結》來看,未來將建立針對穩定幣相關的活動持牌、許可制度。對于穩定幣的定義,金管局將建立一套基于?險分析的?法來確定穩定幣結構的范圍,以便在制度框架下實現靈活監管。同時,金管局考慮到穩定幣存在更高、更緊迫的金融穩定風險,還需要建立一套穩定幣的全面監管原則,如全面儲備和允許贖回、主營業務限制、定期審計披露、治理管理、資本要求、反洗錢發恐融資等方面。

未來穩定幣推出的形式可能是通過港元穩定幣來鏈接零售投資者,建立港元穩定幣的主導地位。目前對于穩定幣尚未有一套針對性的監管框架,可能將穩定幣同時納入虛擬資產以及支付的監管框架里,期待后續穩定幣政策的出臺。

3.4NFT

NFT?的本質是一種非同質化的代幣,與代幣背后的資產屬性掛鉤。SFC?在?2022?年?6?月?6?日發布提醒投資者注意?NFT?風險時,就表示如果?NFT?是收藏品的真實數字表示,與其相關的活動不屬于?SFC?的監管范圍。然而有些?NFT?跨越了收藏品與金融資產之間的界限,可能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的“證券”的屬性,因此將受到監管。在《2022?條列草案》中規定,在游戲內使用的?NFT?不屬于虛擬資產。

因此?NFT?將分為?3?種情況來處理:具有證券屬性的?NFT,將作為證券型代幣受到?SFC?監管;具有管理、投票等治理屬性的?NFT,將作為虛擬資產受到?SFC?監管;游戲內的?NFT?或是電子商品和收藏品,將既不在?SFC《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監管范圍,也不在財庫司《2022?條列草案》的監管范圍,該種?NFT?將作為普通虛擬商品,受傳統商品交易相關法律約束。

四、香港虛擬資產服務商持牌條件

正如《香港宣言》中提到:“過去數年,政府和監管機構以“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制定了一套整全的虛擬資產監管框架。我們已推出監管制度,以“選擇參與”的方式為虛擬資產交易所發牌。在資產管理方面,監管機構就虛擬資產基金和全權委托賬戶的管理事宜發布指引。此外,監管機構就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進行虛擬資產交易或提供有關虛擬資產的意見等方面,向銀行和金融機構提供指引。”SFC?也在《2019?立場書》中提出了自愿性申請持牌制度,虛擬資產交易所可以“選擇性”申請牌照。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項下受規管的?12?類活動,簡單梳理了虛擬資產業務的持牌條件,供參考:

4.1?虛擬資產交易所

目前來看,根據《2018?框架聲明》和《2019?立場書》,對于虛擬資產交易所,如提供證券型代幣服務,需要申請?1?號牌和?7?號牌,實踐中適用于如?OSL、HashkeyGroup?這類提供證券服務的虛擬資產交易所。如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僅需申請?7?號牌。

2023?年即將實施的《2022?條列草案》將進一步落實最新的虛擬資產持牌制度,規定從事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業務的主體,必須向?SFC?申領?VASP?牌照。具體的實操方案有待實施細則的公布。

4.2?虛擬資產管理公司

《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聲明》指出,如代幣發行所涉及的數字代幣符合“證券”的定義,就該類數字代幣提供交易服務或提供意見,或者管理或推廣投資數字代幣的基金,均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同時參照《2018?框架聲明》,SFC?明確兩類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將受監管:

管理完全投資于不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虛擬資產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銷該等基金的公司。這類公司由于在香港分銷這些基金,一般需申請?1?號牌。

管理“證券”及/或“期貨合約”的投資組合的公司需申請?9?號牌。如這類公司亦管理完全或部分投資于并不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則證監會亦將透過施加持牌條件,對有關的管理工作進行監察。

在實踐中,我們看到如?MaiCapital?于?2022?年?4?月獲得了?SFC?批準的?9?號牌,按照《管理投資于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的持牌法團的標準條款及條件》,其基金組合現可管理投資高達?100%?的虛擬資產。

4.3?虛擬資產其他業務

根據上述?12?類受規管業務理解,還包括:虛擬資產咨詢業務:開展虛擬資產投資顧問業務可能需要申請?4?號牌,從?MaiCapital?的官網還看到,其也獲得了?SFC?批準的?4?號牌;虛擬資產托管業務:可能需要申請?9?號牌,涉及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托管業務以及其他托管服務提供商,如火幣科技就在?2020?年?7?月獲得了?4?號牌和?9?號牌;虛擬資產衍生品業務:就衍生品基金產品的推廣銷售可能需要申請?1?號牌,衍生品的交易可能需要申請?2?號牌,就衍生品提供咨詢可能需要申請?5?號牌,就衍生品資產管理可能需要申請?9?號牌。

綜上,具體需要如何持牌需要根據具體業務來確定,此外還要關注即將實施的?VASP?制度是否會對現有持牌制度作出調整。還需注意的是,即使是持牌機構,目前香港也僅允許“專業投資人”參與虛擬資產的交易。同時,SFC?官員也表示,未有向?SFC?申領相關牌照而為香港投資者提供服務的個人或機構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五、寫在最后

目前來看,香港已經建立了一套圍繞證券型代幣的虛擬資產初步監管框架,在《香港宣言》之后,會再建立一套圍繞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持牌制度的監管框架,實現對所有虛擬資產的全面覆蓋。同時,還須遵守打擊洗錢及防范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和保護投資者方面的規定。就尚在監管探索中的穩定幣以及零售投資者參與虛擬資產投資的事宜,未來可能的形式是通過推出港元穩定幣來鏈接零售投資者,建立港元穩定幣的主導地位。

正如《香港宣言》中提到的:“透過一致、明確和清晰的整全監管框架,有助奠定穩固的基礎,以迎接由全球虛擬資產急速發展所帶來的金融創新和科技發展。”Web3?在香港,未來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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