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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智能合約的法律探析:智能合約與傳統合同有什么不同?_比特幣目前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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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數字資產研究院

編者注:原標題為《樊曉娟|智能合約的法律探析》

智能合約與法律上的傳統合同是不同的概念。

2019年10月20日,由數字資產研究院、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中倫律師事務所、中國政法大學校友讀書會聯合主辦,上海交大數據法盟協辦的“數字經濟、區塊鏈和法座談會”在上海金茂大廈舉行。

樊曉娟認為智能合約可以被視為是合同履行工具,或者視為合同條款補充。在法律責任上,智能合約本身是一段計算機代碼,本身無法承擔責任。應該視實際情況,由技術服務提供者或者基礎設施提供者承擔。智能合約有一定的局限性,受限制場景較多,在實物交付及勞務提供上無法適用。但智能合約的自動執行特性非常適合金融產品,可以提高很多效率,增加金融產品流動性。我國應當推出監管沙盒制度,在沙盒里面,對于創新項目可以進行實驗,成功就可以出來,沒有成功就實現有序退出,這樣既是保護和鼓勵創新,也能防止創新失控造成重大損失。

以下為演講實錄:

謝謝各位嘉賓,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智能合約法律問題探析。實際上,比特幣問世之前的1994年,NickSzabo提出了智能合約概念,NickSzabo是電腦科學家,也是密碼學家和前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由于當時技術條件不夠成熟,所以智能合約沒有得到廣泛應用。隨著比特幣提出,區塊鏈概念為大家廣泛了解。而以太坊的問世使智能合約有了一個落地環境。比特幣相對來說用法比較有限,只是幣的轉讓。比特幣中應用的智能合約比較簡單,不夠智能。以太坊出現以后,人們可針對每一個交易需求,創設一些相應的代碼來實現交易,所以真正實現了一定程度的智能處理,這個時候智能合約開始得到廣泛應用。智能合約廣泛應用就對現有法律一些概念,一些制度也提出了一定挑戰,所以我們在這里大家一起共同探討一下,關于智能合約本質、法律性質、智能合約應用以及怎么在合同法角度進行制度完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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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智能合約本質。

首先,智能合約定義,智能合約依靠數字形式定義承諾,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進行智能合約定義。智能合約構成要素要有合約主體,有主體才能自動鎖定、解開智能合約中的相關商品服務。第二,智能合約涉及條款所有的操作程序,需要有參與者共同認可簽署才可以執行。第三,要形成協議,需要有數字簽名,通過電子形式實現,所以需要有參與者通過他們的私鑰進行認證,智能合約才會被啟動。第四,智能合約是數字形式,建立在去中心化區塊鏈平臺上,分布于各個節點,等待執行的一段代碼。以上是對于智能合約定義。

美國統一法委員會2019年對智能合約做了定義。ULC認為智能合約是預設條件滿足的時候,區塊鏈內狀態發生改變的計算機代碼。根據這個定義就可以理解,我們認為根據之前定義包括分析認為智能合約是通過把傳統合同條款,通過一套計算機代碼,經過編程然后形成的一套代碼,代碼可以組合不同代碼,把智能合約形成的代碼部署于區塊鏈上,交易各方簽署以后區塊鏈上自動運行。這樣滿足條件的時候,智能合約可以自動抓取鏈上或者是鏈外信息,預設條件滿足,計算機代碼就會相應做一些執行,這個執行是自動執行,是必然會發生,而且是不可逆轉。根據智能合約設置來運行,所以一旦計算機代碼編制好上鏈,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也不會做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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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些特點,我們傾向于認為智能合約是一個計算機代碼。

智能合約法律性質,傳統合同根據中國合同法,合同有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成立要件包括合意由兩個或者是兩個人以上做出;生效要件包括當事人要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對于合同法構成要件分析。智能合約是什么情況?可以把它看成經過各方當事人大家進行溝通,確定相關交易與合約履行過程當中條款和細節,把條款交給程序員,程序員通過編程轉變成計算機代碼實現。計算機代碼編程以后最后放到區塊鏈上,通過各方電子簽名,簽署確認。當預設的條件滿足時,智能合約自動執行,合約處分的權益將在區塊鏈上進行轉移。從分析可以看出來傳統合同法對于合同定義強調是一個合意,當事人各方合意,同時是訂立合同為目的。對于智能合約關注點是自動執行,智能合約是不是可以自動執行,是不是可以抓取相關信息驗證條件是否滿足,同時自動執行產生所要的交易執行結果,所以強調是一個自動執行過程。如果這樣來看我們就會講代碼是不是我們的法律規則,我們傾向于認為作為計算機代碼智能合約,至少不能完全被認為是法律上合同。更多情況下,智能合約可以被視為是合同履行工具,或者視為合同條款補充,這樣看待智能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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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法律地位怎么看待?區塊鏈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特點、加上共識機制特性,為智能合約執行創造了可信環境,所以這是為什么區塊鏈發展以后智能合約得到廣泛應用。可信環境下面,智能合約視為合同履行工具和條款補充,我們就可以認為智能合約是執行代理人角色。合同當事方是智能合約用戶,智能合約是獨立第三方執行代理人,可以視為獨立第三方,就有一點像傳統交易里面涉及的監管代理人安排,有一點是人為自動執行,預設條件滿足,監管代理人判斷條件是否滿足,人為自動執行,通過人決定自動執行就可以。我們認為作為智能合約編撰方,技術人編寫智能合約人可以收取一定技術服務費,通過智能合約落地區塊鏈,這個鏈也可以收取一定基礎設施費用,這個費用不管是幣的方式實現或者是怎么樣,我們認為如果作為獨立于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可以有一個費用安排。

智能合約法律地位我們這樣認為,智能合約技術出了問題,自動運行失敗或者是不當造成合同當事方損失,怎么承擔法律責任?智能合約本身是一個計算機代碼,代碼本身是中立的,不能承擔責任。如果履行過程當中有出現問題,我們認為因為不管是基礎設施提供者,還是智能合約編撰者,獨立第三方無論是否收取相應費用,作為法律地位我們認為實際上是這種時候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包括承擔一定賠償責任,責任承擔怎么判斷?計算機代碼具有一定中立性,我們對于技術智能合約編撰程序員或者是基礎設施鏈的提供方,對他們如果要他承擔責任,責任邊界在什么地方,是他發生故意或者是重大過失承擔責任,還是其他,這是我們將要考慮問題。當然這個基礎上我們接下來也還要進一步考慮,如果要他們編撰智能合約方或者是提供基礎設施鏈方,如果承擔相應責任,這個舉證責任誰來承擔,是不是應該按照誰主張誰舉證還是編制智能合約這一方本身有能力自證清白,這是基于我們前面分析的智能合約性質,引發的對法律責任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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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網絡

第三部分,法律應用。在座很多是技術方面大咖,大家對于智能合約應用場景比較熟悉,我們傳統合同關系里面一方違約另外一方尋求法院或者是仲裁機關強制執行獲得救濟。智能合約場景里面我們是根據預設條件自動設置,我們看看目前適用最廣泛領域是數字資產交易,這個領域也是最容易通過智能合約實現自動執行的領域,尤其是比特幣相對交易比較單一,合同比較簡單。如果是其他涉及一些變更登記,無形資產一些轉移登記,知識產權或者是股權轉移登記,實際上通過智能合約也可以實現,要實現有一些條件。包括銀行貸款違約,我們跟銀行貸款買車,違約之后是不是可以自動設置,一旦發生違約車會被鎖定不能開走,這樣對于違約成本也可以有所控制,這是對未來一些應用想像。

智能合約也不是萬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的計算機代碼性質,所以涉及到實物交付和提供勞務方面,它是不能自動執行。現行法律框架下對于房屋、機器設備、車輛船舶,需要經過登記機關轉移財產所有權,經過登記機關登記生效這一部分實物,智能合約上做一個轉移登記不能實現法律上轉移。即便是將來如果登記可以在區塊鏈實現,可以被法律認可,但這種情況下實物本身還有一個交付問題,所以智能合約在這一類交易上面不能完全實現整個交易自動執行。又例如提供勞務,通過智能合約也需要通過一些其他設置,配合,提供勞務的實現。比如是不是可以在勞務合同里面設置勞務成果審核制度,通過一些智能合約設置和實現獎懲安排,督促勞務提供者履行勞務合同。但是勞務合同,即便傳統合同法里面勞務合同發生違約爭議,要求實際履行也有一定困難,所以智能合約不能完全實現我們想要的法律效果。

Telos發布以太坊虛擬機EVM 可運行與以太坊兼容的智能合約:Telos今日在其測試網上發布了一個以太坊虛擬機(EVM)。它將使開發者能夠創建和運行與以太坊兼容的智能合約,而無需支付交易費用。開發者已經被邀請使用以太坊的主要編程語言Solidity來在測試網上運行智能合約,之后在7月份將在mainnet上啟動Telos EVM。Telos聲稱可以支持每秒10000次交易(TPS),而且不收取交易費用。這是以太坊每秒14次交易收費的一個有競爭力的替代品。(Cointelegraph)[2020/6/18]

針對智能合約我們有什么立法上思考?下面介紹一下美國對智能合約的立法。ULC是法官、法學教授組成的組織,美國法律制度是有聯邦法州法概念,他們組成組織為各州法律適用提供指引,很多州會使用ULC提供的法律草案。1999年發布的電子交易法案,縮寫為UETA,供各州參考。2000年美國聯邦層面出臺《關于全球和國內商業中電子簽名法》,縮寫為ESIGN,成為聯邦層面法律。2019年1月份,ULC就智能合約法律適用問題出臺指引,明確定性智能合約是計算機代碼,同時也明確UETA和ESIGN是適用于應用了智能合約的電子交易和電子合同,這使得智能合約完善和電子簽名得到一些法律保障。剛才說是指引,各州很可能會把它適用。

中國現行電子交易法律框架,2004年出臺《電子簽名法》,2015年、2019年兩次修正,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11年商務部發布《商務部“十二五”電子商務發展指導意見》。2014年1月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2018年8月份人大常委會發布了《電子商務法》,這是中國的電子交易法律框架。這樣的法律框架下,從剛才一些分析包括智能合約特殊性,我們在思考中國如何對智能合約合同法方面做一些監管設想,比如考慮是不是可以出臺相應立法和司法解釋,明確智能合約法律適用?是不是有可能在某些登記要求方面,就需要登記生效財產權轉移部分,可以逐步把登記業務轉移到鏈上?比如說認證一些鏈,這樣數字化的資產可以通過鏈做登記,實現財產轉移,使得合同可以生效,如果發生爭議進行訴訟或者是仲裁的時候,有一個生效的法律合同可以被強制執行。這是一個我們希望未來可以考慮的方向。

我們自己在思考,因為智能合約自動執行特性非常適合相應金融產品的設計,金融產品相對標準化,自動實行層面上可以提高很多效率,確實是可以增加金融產品流動性,對于這樣的業務是不是可以推出一定監管沙盒制度,在沙盒里面對于創新項目可以進行實驗,成功就可以出來,沒有成功就實現有序退出,這樣既是保護和鼓勵創新,也能防止創新失控造成重大損失。

我們現在展望一下未來,大部分情況下,智能合約只是傳統合約執行工具和補充,如果未來數字世界,資產全面數字化,我們交易也會大量的被智能合約取代,那時候智能合約不是傳統工具補充,反過來傳統合約是智能合約補充,對法律人員而言,編程可能就要像英語一樣成為我們的必修課了,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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