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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分析新加坡《支付服務法案》:對不同類型數字貨幣實施的監管政策有什么區別_比特幣以太坊最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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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撰文:郝凱,萬向區塊鏈研究員

編者注:原文標題為《對新加坡〈支付服務法案〉的初步分析》

摘要

本文研究了新加坡《支付服務法案》與現行法律法規之間的主要區別,并分析了《支付服務法案》對新加坡的支付體系和數字貨幣帶來的影響。本文的結論是:《支付服務法案》整合并改進了現行法律法規,其監管范圍更加廣泛,對于完善新加坡在支付領域的監管政策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支付服務法案》將支付型數字貨幣納入監管,交易所等服務商必須按照監管要求申請相關牌照,改變了支付型數字貨幣缺乏監管的現狀;《支付服務法案》頒布后,受到明確且穩定的政策吸引,預計會有越來越多的數字貨幣服務商到新加坡開展業務,有利于新加坡數字貨幣行業的快速發展,這對于整個區塊鏈行業的發展也會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支付服務法案,數字貨幣,監管

2019年1月,《支付服務法案》通過新加坡國會審議,被正式立法,并將于2020年1月28日起正式實施。《支付服務法案》會對新加坡的支付體系和數字貨幣帶來重要影響。

一、現行支付體系的監管

法律基礎

《支付服務法案》的開頭提到,這個法案將取代《貨幣兌換和匯款業務法》和《支付體系監督法》,并對一些其它與支付相關的法案進行修正。MCRBA和PSOA是新加坡現行支付體系的法律基礎。其中,MCRBA主要針對開展匯款業務的機構設立了牌照等監管要求;PSOA主要針對儲值類支付工具、指定支付系統設立了相關監管要求。

分析師:BTC或將再次下跌至4800美元下方:長期看漲比特幣的華爾街資深交易員、加密貨幣分析師ToneVays幾個月來一直在發出警告,稱比特幣在準備迎接下一輪長期牛市之前,將經歷一次大幅回調。Vays去年11月曾表示,比特幣可能會在2020年5月之前跌破7000美元。在有關市場狀況的最新視頻中,Vays仍在發出警告:比特幣可能會進一步下跌。Vays稱:“想必大家還記得我總說‘在熊市結束前必將感受痛苦’吧?我不確定這種痛苦是否已經足夠,但我想已經接近了。”Vays正在預測比特幣的下一步走勢:“比特幣可能會在三天后下跌至4800美元下方。老實說,我認為這是有可能發生的,同時股市的糟糕表現也將繼續。”[2020/3/14]

匯款業務受到MCRBA的監管。匯款業務是指服務商接受客戶的資金,并將資金轉交給居住在新加坡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人。提供匯款業務的服務商必須持有有效的匯款牌照。需要指出的是,MCRBA中沒有對電子貨幣給出相關監管要求。

儲值類支付工具受到PSOA的監管。SVF是指一種除現金之外的支付工具,可以是物理形態或電子形態,用戶或持有人通過購買或其它方式獲得,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務的費用,可支付的費用不能超過SVF中條款所規定的最大值。

指定支付系統受到PSOA的監管。DPS是指關系到金融系統穩定和公眾信心的重要支付系統。DPS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指定,并需要定期披露支付系統的持股情況、交易情況、結算情況和審計情況等信息。同時,MAS有權對DPS實施準入、變更、暫停或退出等操作。

分析 | BTC上升空間受限,有調整需求:據Huobi數據顯示,BTC現報10530美元,日內漲幅-1.42%。針對當前走勢,金色盤面特邀TLAB分析師Terry表示:BTC昨晚繼續上攻,最高觸及10800附近出現回調。從走勢來看,多頭力量在拉升過程中出現衰竭,短期有走勢生長需求。個人建議低位10400附近企穩可以多單介入,反抽到10750附近可以擇機空單。[2019/9/4]

監管機構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成立于1971年,是新加坡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金融管理機構,同時兼有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兩大職能。MAS的主要職責包括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情況制定和實施金融貨幣政策,運用外匯市場等工具保持本幣穩定、控制通貨膨脹,根據相關法律對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進行監管等。MAS是支付體系的監管主體,負責制定和推動出臺支付領域相關監管政策。同時,MAS還是新加坡商業銀行的結算代理機構。

對數字貨幣的監管在新加坡,數字貨幣主要被劃分為證券型、支付型和功能型,對不同類型的數字貨幣實施的監管政策有很大區別。

證券型數字貨幣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監管,并且證券型數字貨幣的發行、銷售和交易需要遵守現有的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2017年1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發布了《數字貨幣發行指南》,詳細規定了新加坡對首次代幣發行的具體要求。目前,支付型數字貨幣沒有專門的監管法規;功能型數字貨幣則沒有被新加坡監管部門納入監管體系,只需要遵守反洗錢等普適性要求。

分析 | Bitfinex上USDT跌幅和比特幣溢價幅度相似 存在套利交易可能:據CCN消息,隨著USDT的價格從1美元下跌至0.98美元,跌約2%,過去一周,比特幣在Bitfinex上的溢價也增加了相似幅度的增長。分析師Alex Kruger表示,USDT的價格下跌可歸因于三個因素:1.交易員轉向接受審計和監管的替代品,比如Gemini USD和Pax。2.交易員出售USDT以購買加密貨幣。3.關于Tether LLC獲得的銀行服務的擔憂。而理論上,交易員可以通過在Bitfinex上出售比特幣和以太坊等加密貨幣來利用Bitfinex的加密貨幣溢價。但是,由于該平臺上的存款被暫停,交易員只能以USDT出售。但在Bitfinex進行套利交易的交易員必須考慮USDT的短期價格趨勢,因為USDT存在繼續跌破0.98美元關口的風險。[2018/10/14]

二、《支付服務法案》簡介

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數字貨幣等新生事物的不斷涌現,在支付領域存在的潛在風險已經超出當前政策的監管范圍。2017年11月,MAS在擬定支付框架的基礎上,提出制定新的支付服務法案,并公開征求意見。2019年1月,PSB通過新加坡國會審議,被正式立法,并被命名為《支付服務法案》。

《支付服務法案》包括兩套平行的監管框架。「指定制度」主要針對大型支付系統,與PSOA中的指定支付系統類似,MAS可以指定某一受監管的支付系統以保持金融穩定和維護公眾信心。「牌照制度」則是為了更靈活地響應市場變化而設置的監管框架。

金色財經獨家分析 責任意識決定金融監管謹慎當先 服務實體經濟是根本目標:今日博鰲論壇上央行易綱談及虛擬貨幣時強調“謹慎”二字,同時指出了“回避有一些可能的負面的影響,使得數字貨幣能夠更好的為經濟服務,這里也包括區塊鏈技術,也包括金融科技。整體來講我們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是非常嚴格的,同時,我們也在研究如何發揮數字貨幣它的正能量和更好的服務于實體經濟。”

金色財經的獨家分析,“脫虛向實”的方向不變,監管尺度如何拿捏,都應謹慎,避免草率。當前,加密貨幣等在全球范圍內都尚未充分地與實體經濟互動,缺乏支持大規模實體經濟的技術條件和現實基礎,整體還比較“虛”,不確定因素影響頗多。早先,易剛已經談及“堅決取締非法金融活動”,周小川此前也曾談及對數字貨幣的看法。金色財經認為:第一,由于區塊鏈新興,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在新的領域更容易隨波逐流,極易形成系統性風險,而去中心化的特點也使得以往政府“救市”變得困難;第二,中國經濟體量大,金融服務需求強烈,對于世界來講舉足輕重,金融政策更需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的支撐;同時,保持著強有力的連續性一向是我國政策的優勢和特點,為了不走彎路,政策更應謹慎。

相反,作為對比,政策的不謹慎確實已經造成麻煩和反復。今日據日經新聞報道,在昨日召開的日本虛擬貨幣研討會上,眾多參會人員均提出了應提高市場準入標準,加強對虛擬貨幣市場的監管力度的建議。過往因為對市場發展狀況估算有誤,政策過寬,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風險的滋生。此前一直“政策環境好”的日本也已經加強了對數字貨幣的審查,放開之后還是要進行收緊,政策制定欠缺謹慎,政策反復也不利于產業的發展。[2018/4/11]

服務種類

金色財經獨家分析 行情不好韓國交易所開副業:今年初開始,因急劇降低的加密貨幣交易量,韓國的交易所爭先投資新事業。金色財經獨家分析,今年第一季度加密貨幣市場交出很差的表現,這對于加密貨幣熱情很高的韓國市場而言也形成了一定的打擊。因此韓國交易所們開始導入虛擬貨幣結算服務,并且投資區塊鏈項目來擬補因交易量下降而損失的收入。畢竟韓國政府規定收入超過200億韓元(約1.2億元人民幣)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將被征收22%企業所得稅跟2.2%的本地所得稅,兩項稅收共計24.2%。在行情變差的時候,交易所還要負擔稅收,難怪他們只能另辟蹊徑,彌補收入損失。[2018/4/10]

《支付服務法案》將賬戶發行服務、國內匯款服務、跨境匯款服務、支付型數字貨幣服務、電子貨幣發行服務、商家收單服務以及貨幣兌換服務納入監管范圍,服務商可以選擇提供其中一種或多種服務。

1、賬戶發行服務

賬戶發行服務是指向在新加坡的任何人提供發行支付帳戶、或者運營任何與支付帳戶所需業務相關的服務,例如將資金存入或取出支付賬戶。

2、國內匯款服務

國內匯款服務是指提供新加坡本地的資金匯款服務。國內匯款服務中匯款人和收款人都在新加坡,且都不是金融機構。服務商接收匯款人的資金,并執行或安排執行匯款交易,包括通過支付帳戶執行的支付交易、通過支付帳戶進行直接借記服務、通過支付帳戶進行信用交易服務等。

3、跨境匯款服務

跨境匯款服務是指提供新加坡與其它國家或地區之間的進出匯款服務。服務商接收匯款人的資金,并執行或安排執行向新加坡境外用戶的匯款交易,或者服務商為新加坡境內的任何人從境外收取匯款。

4、支付型數字貨幣服務

支付型數字貨幣服務主要包括兩類,一是提供與支付型數字貨幣交易相關的服務,二是為支付型數字貨幣交易提供便利的任何服務。《支付服務法案》對支付型數字貨幣的定義如下:

支付型數字貨幣是指價值的數字表示,并且需要滿足以下條件:這個價值表示為一個單位;不以任何貨幣計價,發行人也不能將它與任何貨幣錨定;已經成為或打算成為公眾或部分公眾接受的交換媒介,用來支付商品或服務、清償債務;以電子形態進行轉移、儲存或交易;滿足MAS規定的其它特征。

5、電子貨幣發行服務

電子貨幣發行服務是對任何人發行電子貨幣,并允許其進行支付交易。《支付服務法案》對電子貨幣的定義如下:

電子貨幣是指任何以電子形態儲存的貨幣價值并且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以某種貨幣計價,發行人可以將電子貨幣與其它貨幣進行價值錨定;已預先付款,以便用戶進行支付交易;支付的對象不能是電子貨幣的發行人;電子貨幣代表一種發行人的債權。

6、商家收單服務

商家收單服務是指服務商根據與商家之間的合同,為商家接收和處理支付交易。在商家收單服務中,商家在新加坡注冊成立或經營業務,或者服務商與商家在新加坡簽訂合同。

7、貨幣兌換服務

貨幣兌換服務是指服務商提供與買賣外幣相關的服務。

牌照申請

服務商會根據自身的業務模式與上述7中服務之間的關系進行牌照申請,目前有貨幣兌換牌照、標準支付機構牌照和大型支付機構牌照。

貨幣兌換牌照僅限于貨幣兌換服務,適用于提供貨幣兌換的服務商。因業務自身的商業規模較小,涉及的風險也較低,MAS主要監管服務商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標準支付機構牌照適用于上述7種服務任意組合而成的商業模式,但對業務金額總量有所限制,申請要求較低,服務商受到的監管程度也較低。大型支付機構牌照適用于那些超過「標準支付機構」牌照所設額度的所有業務,因涉及的金額更大、風險更高,所以受到最嚴格的監管,大型服務提供商可以申請使用。如果未來的業務需求有改動,持牌人可以申請變更牌照,以便能在新的業務運行時符合支付服務或者牌照的要求。

MAS宣布將于2020年1月28日起正式實施《支付服務法案》,并規定所有服務商按時提供牌照申請備案文件。同時,MAS也對服務商的申請資格給出具體要求,包括公司主體與管理人員結構、行業競爭力、辦公室或注冊地址、基礎資本金、擔保金和審計情況等。

三、《支付服務法案》帶來的變化

《支付服務法案》實施之后會,新加坡對支付體系和數字貨幣的監管會發生下列主要變化。

第一,《支付服務法案》整合和改進了現行的《貨幣兌換和匯款業務法》和《支付體系監督法》,指定制度和牌照制度這兩套平行的監管框架也參考了現有的監管思路。不同的是,《支付服務法案》的監管范圍更加廣泛,將國內匯款服務、商家收單服務、支付型數字貨幣服務等納入監管。

第二,國內匯款服務和跨境匯款服務會有效替代MCRBA對匯款業務的監管。需要指出的是,MCRBA中并沒有對國內匯款進行監管,但國內匯款服務需要遵守《支付服務法案》的監管要求。

第三,電子貨幣發行服務將有效地取代PSOA對SVF的監管。從前文的定義中可以看出,SVF和e-money有相似之處也有明顯的區別。SVF和e-money都可以是以電子形態儲存的貨幣價值,并且有預先付款,但e-money中沒有規定對商品或服務的支付。舉例來說,如果商家將這個以電子形態儲存的價值送給用戶,那么從定義來看,它屬于e-money但不屬于SVF。

第四,從事支付型數字貨幣服務商將會受到監管,必須按照MAS的要求申請相關牌照并遵守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等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服務法案》對支付型數字貨幣的定義中要求不能錨定任何貨幣,因此類似Libra等穩定幣不在這一類監管范圍。

第五,受《支付服務法案》保護的支付機構的門檻將會降低,每日平均浮動金額從3000萬新元降至500萬新元。這意味著如果每日平均浮動金額超過500萬新元,支付機構持有的任何電子貨幣都將得到全面保障。如果平均每日浮動金額不超過500萬新元,支付機構持有的電子貨幣不會得到全面保障,支付機構需要向消費者做出適當的信息披露。降低門檻意味著受保障的支付機構的數量將會增加,但這些支付機構必須滿足合規要求。小型支付機構不會得到保障,但受到的合規要求較少,不會因過度監管而阻礙其業務發展。

第六,《支付服務法案》對于支付體系中存在主要風險采取了防控措施,主要包括對客戶資金損失的防控,對洗錢、恐怖主義融資風險的防控,對技術風險的防控和解決不同支付方案之間缺乏互操作性的問題。

四、思考和建議

新加坡政府把金融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實行積極開放和鼓勵發展的政策。在監管方面注重理念創新,敢于嘗試和接納新生事物,釋放企業的積極性和創新精神。MAS精心設計了PSA,平衡監管和創新之間的關系,盡可能全面地監管和保護服務商、項目方和投資者。

對于服務商,《支付服務法案》要求所有在新加坡實際開展業務的服務商申請牌照。因此,無論是準備進入還是已經進入新加坡市場的服務商,都需要重新認真審視自己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并且嚴格按照要求申請牌照。新加坡監管部門對于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非常重視,服務商需要定期向MAS提交相關報告。PSA為服務商提出了明確而詳細的要求,便于服務商開展業務,正規服務商對《支付服務法案》肯定持有擁護態度。

對于項目方,新加坡監管部門的態度一直是非常友好,鼓勵創新和合作。MAS推出了「沙盒制度」,旨在為項目方創新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在一定程度上放松監管要求。《支付服務法案》將支付型數字貨幣納入監管,但對功能型數字貨幣并沒有做出要求。

對于投資者,MAS并沒有做出限制,但會做出風險提示,并加強公眾的金融教育,確保公眾意識到數字貨幣的風險。《支付服務法案》會通過對客戶資金損失的防控和解決不同支付方案之間缺乏互操作性的問題,來保護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并改善用戶體驗。

《支付服務法案》填補了新加坡在諸多支付服務場景的監管空白,對于支付型數字貨幣等新生事物的有了明確的監管要求,這對于完善新加坡在支付領域的監管政策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監管政策是決定區塊鏈行業發展方向的重要因素。區塊鏈行業仍然屬于一個新興行業,政府對區塊鏈技術不應過度監管以防扼殺創新,相對溫和的監管會給區塊鏈技術發展帶來空間。《支付服務法案》頒布后,受到這個明確且穩定的政策吸引,預計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數字貨幣服務商到新加坡開展相關業務,有利于新加坡數字貨幣行業的快速發展,這對于整個區塊鏈行業的發展也會起到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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