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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案評|項目方上幣未果要求中介退上幣費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_Saudi Pe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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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鏈法

作者:鏈法律師團隊

在區塊鏈行業,項目方為了將其發行的代幣上線交易所,往往要向交易所或者其他關聯方支付一筆費用,行業習慣稱之為“上幣費”。在這種“潛規則”下,也出現了一些上幣中介,為項目方提供相應的服務,而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是屢見不鮮,深圳市羅湖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在裁判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檔案

審判法院: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案號:粵0303民初34908號

案由:返還原物糾紛

判決時間:2019年12月27日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原告因項目需要經人介紹認識被告,并在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就公司上幣項目一事進行商議,原告最終同意委托被告為其項目提供服務。

雙方約定原告委托被告提供上幣項目全程服務,促成原告項目上Bitfinex交易平臺并以此作為服務完成標準,項目服務費用為90萬美元,原被告確認按90萬美元等值的BTC或ETH或等額對應的上線代幣支付。并約定自原告支付保證金后45個工作日項目如未上線的,被告應向原告退還全部款項。

ARKM在幣安已觸發價格上限機制:金色財經報道,ARKM在幣安開啟交易,價格漲幅上限機制已觸發,上限觸發價為0.5美元。行情波動較大,請做好風險控制。

此前報道,幣安公告表示,由于Launchpad代幣開盤之際波動較大,為了保護用戶,幣安將于開盤五分鐘內試行限價機制。在此期間,價格漲幅上限設置為公募價的十倍(以ARKM為例,漲幅上限將設置為0.05美元的十倍,即0.5美元)。[2023/7/18 11:02:22]

截止2018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轉賬支付服務費等值的比特幣89.8個及其他費用5.5萬美元至被告提供的其私人賬戶。但被告收到款項后至今超過約定的時間仍未實際履行義務,上幣項目至今沒有啟動,且為了拖延退款,被告存在告知原告虛假的項目進展情況等欺詐行為。

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9年3月14日退還原告10個比特幣后,仍拖欠79.8個比特幣至今未予返還。

幣安將于5月26日移除APT/BRL、AMP/BTC等21個交易對:5月24日消息,據官方公告,幣安將于5月26日移除以下現貨交易對并停止交易:APT/BRL、AMP/BTC、BEL/ETH、FIS/BRL、GAL/ETH、GMT/BRL、PE/AUD、AVAX/AUD、AXS/AUD、DOT/AUD、FTM/AUD、LINK/AUD、SAND/AUD、SHIB/AUD、GMT/GBP、JASMY/BTC、KP3R/BNB、REI/BNB、SANTOS/BRL、STMX/BTC、XTZ/BNB。用戶仍可以在幣安平臺可用的其它交易對中交易上述幣種。[2023/5/24 15:22:54]

原告認為,原告已按約履行了雙方約定的義務,被告收取原告財產后未按約履行雙方約定的義務,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造成原告巨大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向原告返還原物79.8個比特幣。

福布斯2023年度北美30U30精英榜中,近半數為加密行業者:11月30日消息,福布斯公布2023年度北美30位30歲以下精英榜,其中近半數為加密行業從業人士。

具體包括:股票和加密貨幣支付服務商Chipper Cash聯合創始人Ham Serunjogi、 去中心化交易平臺Uniswap Labs創始人Hayden Adams、去中心化索引協議The Graph基金會董事Eva Beylin;

風投機構Castle Island Ventures合伙人Ria Bhutoria、Layer2互操作性協議Connext Labs聯合創始人Arjun Bhuptani,Avalanche開發公司Ava Labs 聯合創始人Kevin Sekniqi;

加密支付公司MoonPay聯合創始人Victor Faramond、貝恩資本加密投資部門Bain Capital Crypto合伙人Lydia Hylton、 加密金融機構Jump Crypto總裁Kanav Kariya;

混合算法Stablecoin協議Frax Finance創始人Sam Kazemian、加密風投機構Blockchain Capital合伙人Kinjal Shah、貝萊德數字資產助理Maxwell Stein、非洲加密交易平臺Yellow Card聯合創始人Chris Maurice,Justin Poiroux。[2022/11/30 21:11:50]

一審判決

非托管AMM協議Voltz Protocol添加stETH和rETH交易池:金色財經消息,非托管AMM協議Voltz Protocol交易池上線Lido (stETH) 和Rocket (rETH) 兩種質押 ETH,允許交易者通過鎖定固定利率來降低自己的投資組合風險,每個池的流動性提供者保證金上限為150萬美元,后續隨著時間的推移,金額將逐漸增加。(Blockworks)[2022/7/2 1:45:59]

法院認為,原告提交手機網上交易系統交易記錄主張通過BLOCKCHAIN錢包轉賬被告89.8個比特幣,由于平臺的真實性、合法性無法認定,交易雙方的身份無法認定,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真實的比特幣交易。

原告提供收款單位為“香港星鏈未來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幣收據,“香港星鏈未來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幣項目方轉賬14.03BTC、75.775BTC,以上收據不能證明原、被告存在比特幣交易。

索尼音樂成立RCA唱片大中華區分部,將探索NFT和元宇宙等領域:5月20日消息,索尼音樂娛樂公司(Sony Music Entertainment)為其美國唱片公司RCA Records成立大中華區合資公司,以探索流媒體、NFT和元宇宙的機會。

RCA Records Greater China將在藝人管理和Web 3.0領域招聘關鍵員工。據悉,簽約藝人包括歌手王嘉爾(Jackson Wang)、黃麗玲(A-Lin)。(Forkast)[2022/5/20 3:30:13]

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比特幣,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與香港星鏈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關系。原告訴稱被告收取其比特幣未能返還,證據不足,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比特幣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駁回。

鏈法案評

1.法院為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從目前判決的內容來看,筆者認為,法院之所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因為原告在證據環節上缺少了一個環節的內容。

法院的觀點包括:交易雙方身份無法確定,所以無法確定原被告之間存在比特幣交易。通俗點講,就是原告目前無法證明現在的被告是收到他們比特幣的被告,主體方面存在問題。因原告舉證不充分,遂需要承擔舉證不充分的后果,即訴訟請求被駁回。

區別于銀行賬戶,比特幣具有去中心化和偽匿名性的特征。即:1.任何人都可以創建比特幣的地址,并且不需要進行實名認證;2.通過比特幣的地址無法直接確認交易對手的真實身份;3.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多個比特幣地址,且彼此間沒有聯系的。

從鏈法團隊代理的案件和咨詢情況來看,很多比特幣類數字資產糾紛都面臨著這樣的問題,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是需要一個“連接點”,即偽匿名的比特幣地址與具體交易對手的連接點,簡單的說,比如通過微信或者郵箱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地址的確認,這樣完成兩個內容的確定,一是交易對手主體身份的實名確認,二是交易內容的具體確認,比如以什么價格交易了多少個比特幣等。

正是這一環節的缺失,使得法院在裁判時駁回了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

2.關于本案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其返還比特幣,法院也認為本案的案由是返還原物糾紛。筆者認為,從實踐來看,這樣的案由和訴訟請求設計本身就存在一些爭議。

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來看,返還原物的一級案由是「物權糾紛」,二級案由是「物權保護糾紛」。

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是基本的民事權利,和債權一起構成了民事基本財產權利,它是指人們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從性質上講是一種支配權,而其核心是物的利用。其中動產是一切有形的、能夠為人們所控制和使用的、可移動的東西。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筑物等。

所謂返還原物糾紛是指權利人請求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人返還該物的糾紛。

如果要返還原物,那么法律上需要先首先認定“比特幣”是物。但是事實上,目前很難將比特幣視為法律意義上的“物”。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京01民終9579號馮亦然與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曾有這樣的表述:

本案馮亦然請求交付比特幣現金系基于何種權利,是首要解決的基本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然比特幣本身不包含固有價值,比特幣持有人須通過分布存儲且全網確認的“公共記賬簿”所記載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但鑒于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將比特幣等網絡虛擬財產規定為物權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權法定原則,馮亦然無法按照所有權的法律規定而要求樂酷達公司交付比特幣“分叉”所產生的比特幣現金。

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種類和物權的內容應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得由當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協商創設或者確定。

此外,在上述判決中還提及,比特幣的交易現實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藉此獲取利益,在網絡環境下的商品交換過程中,比特幣的價值取決于市場對比特幣充當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馮亦然的訴訟請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

具體到本案,鏈法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著合同關系,即原告向被告支付上幣費,被告為原告提供上幣的服務,雙方之間成立服務合同關系。依照服務合同,原告可以主張對方違約,也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提起侵權之訴,在訴求上,既然有約定具體的上幣費用,也可以要求對方返還這部分費用或者賠償損失。從而避免出現“無法認定比特幣為物”的尷尬。

3.關于本案的一些啟示

比特幣的去中心化、偽匿名性是其重要的特征,但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在某些時候,也會給用戶帶來一些麻煩。但是這種麻煩,在某些情況下完全可以通過風控的手段予以規避。

以本案為例,如果具體的交易流程是下面這樣,就可能會避免出現上述情況:

以書面形式確認比特幣的轉入和轉出。即,在轉出比特幣時,確認接收一方是具體、明確的主體。在轉出比特幣時,確認上述主體與區塊鏈地址的一一對應,從而實現比特幣交易的環節可控、透明、真實。而與企業進行比特幣交易時,對于員工出面辦理某些具體事項時,要求出具公司相應的授權文件以證明其身份。

作為數字資產的用戶,一定要了解的是,除了技術本身的風險之外,數字資產的交易流程,也存在諸多風險,尤其是涉及到大額的交易,對于交易流程的風險把控,很有必要,這是最基本的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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