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羅滔
新加坡致力于完善監管框架,構建嚴謹而友善的加密貨幣生態。新加坡稅務局于2020年4月17日發布了新的《加密貨幣所得稅課稅指南》,填補了加密貨幣的稅收空白。《指南》為涉及加密貨幣交易的的所得稅處理提供了指導,對加密貨幣及加密貨幣ICO的相關稅收處理方法進行了詳細說明。
閱讀要點
加密貨幣被劃分為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和證券型代幣三種類型
作為愛好,業余礦工無需就其挖礦活動所獲得的代幣進行納稅
IRAS不會對來自空投的和區塊鏈硬分叉的支付型代幣征收所得稅
一、加密貨幣的課稅原則
加密貨幣類型
加密貨幣被劃分為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和證券型代幣三種類型。
1、支付型代幣
Blockchain Association聘請兩名新高管領導政策和政府關系:11月10日消息,美國非盈利組織區塊鏈協會(Blockchain Association)宣布聘請Jake Chervinsky為政策主管,聘請Dave Grimaldi為政府關系主管。Jake Chervinsky此前為Compound總法律顧問,于10月份宣布辭職,目前也是Gro Protocol和Variant Fund的戰略顧問。Dave Grimaldi此前是非盈利組織互聯網廣告署(IAB)的執行副總裁,還曾擔任過美國眾議院的資深法律顧問。[2021/11/10 6:43:22]
與加密貨幣同義,除了用作商品或服務的支付方式外,沒有其他功能,常見支付型代幣包括比特幣、以太坊等。
2、功能型代幣
是指代表商品或服務功能或權益的加密貨幣。
Facebook并未放松其加密政策 仍堅持屏蔽加密廣告:6月11日消息,盡管Facebook聲稱已放松其加密政策,但實際上仍然堅持屏蔽加密廣告。一位作家近期表示,Facebook拒絕他投放廣告宣傳比特幣的新書。作家評論稱,Facebook正在屏蔽加密產品,但它卻希望它的用戶、政府監管機構和世界其他地方的人們張開雙臂歡迎Libra。(Bitcoinist)[2020/6/11]
3、證券型代幣
是可賦予所有者特定或隱含的經濟權益的證券投資工具,如股票、債券。
加密貨幣稅收處理方法
1、支付型代幣
盡管支付型代幣是一種付款方式,但由于不是由政府發行,不具備法定貨幣資格。
出于納稅目的,IRAS將支付型代幣視為無形財產,其通常代表一組權利和義務。
政策 | 日本金融廳:進一步提高對虛擬貨幣交易所注冊審查的透明度:今日,日本金融廳官網發布關于提高虛擬貨幣交易所注冊審查透明度的相關信息,日本金融廳表示,對于涉及許可和批準等的審查過程,在確保可預測性的同時實現效率化是很重要的。從這樣的觀點來看,關于虛擬貨幣交易所的登記審查,2018年8月到現在為止實施了的現場檢查,檢查把握了實際狀態、掌握總結了一些問題,在去年10月公布的登記審查主要流程中,在有關登記審查的問題等方面(需要)更加努力提高透明性。在這樣的情況下,金融廳之后也將繼續實施提高登記審查中透明性等的措施,進行有效率且恰當的審查。[2019/2/26]
使用支付型代幣進行的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會被視為“易貨貿易”,應當在交易時確定轉移的商品或服務的價值。
在具體交易形式和用途上,IRAS也進行了細致劃分,分別輔以不同的課稅原則:
聲音 | 美國前共和黨議員:美國監管機構的政策阻礙了加密行業的發展:據Cointelegraph報道,前共和黨眾議員George Nethercutt近日在一篇文章中提到,雖然美國國務院的外交官正在努力為美國的創新鋪平道路,但美國監管機構,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加密貨幣方面表明立場和態度的速度太慢了,這阻礙了創新,使許多美國企業陷入監管困境,特別是在他們的代幣是否被歸類為證券方面。他還表示,從法律角度來看,專家們認為證券法規根本不適用于加密貨幣,政策制定者應該分享這種觀點,讓創新繼續蓬勃發展。[2019/1/15]
A.接收支付型代幣作為企業對商品或服務的支付
該交易被視為易貨交易,企業作為支付型代幣的接收者將會根據所提供的基礎商品或服務的價值而被征稅。
IRAS出于對交易的尊重,商品或服務的公開市場價值應當在合同條款中進行反映。
美國各州加密貨幣政策相繼出臺:據悉,近日美國亞利桑那州已經接受加密貨幣作為稅收的法定貨幣;堪薩斯州和新罕布什爾已經通過了與加密貨幣相關的豁免法案。田納西州、懷俄明州也已經提出相關議案。[2018/2/18]
注意:與接收支付型代幣不同,當企業將支付型代幣作為支付手段,則需根據一般扣除規則對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扣除,扣除的價值將基于購買的基礎商品或服務的價值。
B.接收支付型代幣作為個人就業服務的支付
作為工資報酬,應當按照該員工在產生收入時其提供的就業服務的價值進行征稅,與類似,應納稅額需要根據勞動合同進行確定。
若支付給員工的支付型代幣包含鎖定期,則在該鎖定期結束后計入收入。
C.購買支付型代幣
購買支付型代幣不屬于應稅事項。但可將考慮購買時的意圖用來確定隨后對支付型代幣的處置是否屬于交易活動,并由此確定所產生的損益是否屬于實質上的收益。
D.通過挖礦獲得支付型代幣
i.個人挖礦業務的處理:
當礦工成功地開采了支付型代幣時,他有權處置從系統中獲得的作為獎勵的支付型代幣。礦工從支付型代幣的處置中所獲得的利潤的應課稅額取決于礦工是否通過采礦活動進行了牟利。
作為愛好或持有作為長期投資——處置支付型代幣所產生的收益/損失屬于資本收益,無需征稅/可扣除;
習慣性、系統性地進行牟利活動——礦工若表現出習慣性或系統性地努力而從挖礦活動中獲利,礦工將可能被視為從事礦工職業,其處置支付型代幣所產生的損益將被征稅/可抵扣。
ii.公司挖礦業務的處理: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成立的,因此從事挖礦活動的公司會被視為從事挖礦業務,并適用一般稅法。
E.通過提供挖礦服務來接收支付型代幣
挖礦服務提供商收取的用于提供挖礦服務的費用應納稅。
F.通過空投接收的支付型代幣
空投是一種沒有補償的代幣分配,若接收者收到支付型代幣是以不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務為前提的,則該代幣不會被視為接收方的收入,無需征稅;若空投是為了收取回報或獲得期望的服務,則屬于應稅收入。
G.通過硬分叉接收支付型代幣
由于接收者沒有執行任何其他操作就獲得了附加代幣,這可以被視為接收者的意外收獲,不屬于收入,無需納稅;若接收者對支付型代幣進行了交易,則后續處置的收益將會被征稅。
2、功能型代幣
功能型代幣授予了所有者特定或隱含的使用或受益于某種服務的權利,它存在多種形式,包括代金券、密鑰。
當用戶購買功能型代幣以交換將來的商品或服務時,其支付的金額將被視為預付款。根據稅收減免規則,當代幣用于交換商品或服務時,所產生的相應金額可在報稅時進行抵扣。
3、證券型代幣
證券型代幣則與新加坡其他的證券一樣適用較為寬松的政策,不會對屬于資本資產的證券型代幣征稅。根據證券型代幣發行人的不同,而對股息等屬于收益資產類別的收益進行征稅。
二、加密貨幣ICO的課稅原則
ICO即首次代幣發行,通常以交換其他支付型代幣或法定貨幣的方式作為新項目籌集資金的方法。
一般情形
ICO收益的應納稅額取決于發行給投資者的代幣的權利和功能:
1、發行支付型代幣
發行支付型代幣所獲取的收益需要根據其具體事實和情況進行征稅。一般而言,此類代幣發行會被視為發行方進行的代幣交易,這些代幣會被視為發行方的“股票交易”,從交易中獲得的收益會被征稅。
2、發行功能型代幣
發行功能型代幣是發行方對購買方提供未來商品或服務的提前承諾,所獲得的收入通常被視為遞延收益/延遲收益,在商品或服務交付時課稅。
3、發行證券型代幣
發行證券型代幣獲得的收益類似于發行債務或股權的收益,其本質上是資本,不征稅。
特殊情形
1、ICO失敗
如果將ICO收益退還給投資者,則公司不會對其退還的金額征稅。若未退還,收益金額的應納稅額將取決于ICO屬于資本資產還是收益資產。稅務評估將考慮ICO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ICO的原因以及代幣發行產生的合同義務等因素。
2、開展業務前所支出費用的課稅原則
公司可以在其業務開始之前進行ICO。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4U條,開展業務前所產生的稅收可以按要求進行稅務抵扣。
3、創始人持有代幣的課稅原則
ICO可預留一定比例的ICO代幣用于獎勵創始人。
若將代幣作為服務報酬,將被視為創始人的自然收入,即收益,應當納稅;否則,代幣將作為創始人的資本資產,無需納稅。
4月20日消息,德國監管機構批準了新的“可逆ICO”,為這一有爭議的融資機制帶來了新的鏈上投資者保護。據悉,可逆ICO允許投資者逐步購買代幣,并在任何時候取消他們的支持和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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