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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律師觀點:你能否拿回Plus Token案中的BTC?_ZDPLUS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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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肖颯lawyer,作者:肖颯,原題《PlusToken案,沒那么簡單?!》

PlusToken案主犯尚在瓦努阿圖時,就有嫌疑人家屬聯絡希望在這個太平洋小島尋找靠譜的代理律師。他們回國后,又有其他家屬來咨詢過本案。

因此,颯姐對于案情細節不便多說,今天主要針對投資者是否能夠要回投資的BTC、ETH等發表幾點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組織領導傳銷罪?or詐騙罪?

根據公開資料,我們總結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陳某、丁某、彭某等設立PlusToken平臺,號稱“搬磚”做數字貨幣增值服務,參與人員交500美元的數字貨幣作為“入門費”即獲得會員資格,根據發展下線的數量和投入資金量,將玩家劃分為:會員、大戶、大咖、大神、創世五個等級,根據等級高低頒發plus幣作為獎勵和返利。

丁飛鵬律師:虛擬貨幣高危交易可能會涉及犯罪:金色財經報道,在6月25日舉辦的《金色百家談 | 普法:這些虛擬貨幣交易行為有可能涉及犯罪》直播節目中,北京尚光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幣圈刑辯律師丁飛鵬表示,有些虛擬貨幣交易有很高的法律風險,甚至可能涉嫌犯罪,總結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線下交易過程中,不能進行有效的實名和KYC,而且容易出現“交易地點”和“交易價格”等異常因素,非常高危;

二是通過線下聯絡線上交易,這種方式缺少平臺交易那種“價格排序下的自動撮合”,也有很高的法律風險;

三是交易中虛擬貨幣的價格與頭部平臺實時價格有差異的情況下,很容易被認定為“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這種貪便宜的虛擬貨幣成交,也有很高的法律風險;

四是交易頻次較為密集,流水巨大,也屬于高風險交易;

五是在不同的平臺之間搬磚套利的虛擬貨幣交易,極易被黑心平臺利用,繼而涉嫌犯罪。

此外,違背行業慣例的交易行為也屬于高危交易。[2021/6/25 0:06:36]

每發展一個下線獎勵100%,二層到十層獎勵10%,推廣獎勵無層級限制。據統計,平臺存續期會員達200余萬人,層級多達3000層,累計收取比特幣、以太坊數百萬,涉案金額400余億元。

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提高證券違法犯罪的成本:在國際金融論壇(IFF)第17屆全球年會上,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發言表示,中國證監會將利用兩年左右的時間,力爭在資本市場法律體系建設方面取得重要進展,顯著提高證券違法犯罪的成本。

對于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中國證監會對于財務造假等嚴重破壞市場誠信違法違規行為一直堅持零容忍的原則,對于境外上市的中國企業始終強調不管在何時、何地上市,都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市場的法律和規則,真實準確的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2020/11/22 21:42:23]

2019年6月30日,PlusToken錢包無法提幣,7月12日,江蘇鹽城在《關于近期PLUSTOKEN案的情況說明》稱,有人報警稱該平臺正在進行傳銷犯罪,機關對涉案嫌疑人立案偵查。2019年7月-8月,部獵狐行動辦公室組織江蘇到瓦努阿圖、柬埔寨等國將27名在逃人員抓捕歸案。

聲音 | 印度律師:對加密貨幣監管不能一刀切 業內應敦促央行允許加密業務參與監管沙箱:據Bitcoin.com消息,印度最高法院的一名律師N.S. Nappinai對印度加密貨幣監管提出建議。她表示,正確的監管框架“將確保透明度、監督和問責制”,但“一刀切”的監管將是一個錯誤。與此同時,印度加密社區和行業機構敦促央行允許加密業務參與其新的監管沙箱。[2019/5/24]

目前,江蘇鹽城檢察院是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將主犯和從犯逮捕的,也就是說官方認為PlusToken的經營模式是傳銷行為。理由比較明顯,即:收取入門費+發展下線+按層計酬,與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罪狀描述相符。

但是,plus幣是ICO出來的非主流原生幣,在法律上不應該直接認定為虛擬財產,而是應該認定為犯罪工具,況且主犯紛紛攜款潛逃,還在社區里寫:我們已經跑路,一切都結束了,這種行為表現出主犯主觀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的財產和精神漠不關心。

R3發起培訓新一代區塊鏈領域律師平臺:由美國R3公司發起,超過200家金融機構組成的財團已經組建了由10個律師事務所創造的卓越法律中心(LCoE),這是一個培訓新一代區塊鏈領域律師平臺。[2018/2/20]

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67號袁鷹、歐陽湘、李巍集資詐騙案,對于非法傳銷過程中,攜傳銷款潛逃的行為,應以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論處。審判參考里主要爭論的焦點是集資詐騙還是詐騙和合同詐騙,這就有一個前提,非法傳銷過程中,攜傳銷款潛逃的行為,起碼應當是詐騙類犯罪,而不是侵犯市場秩序的組織領導傳銷罪。

這就涉及法條競合的問題,同一行為既觸犯A條款又觸犯B條款,這樣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從一重處罰。在組織領導傳銷罪與詐騙類犯罪中,顯然后者更重,因此,本案應當按照詐騙類犯罪處理,比較妥當。

充公?or返還給投資者?

既然咱們把案子分析透徹了,這個問題實際上迎刃而解。大家不用擔心財物是否會被收繳的問題,我認為案中涉及的虛擬財產應當返還投資者。

但是,我們不得不面臨一個尷尬的問題,辦案機關是否有人手和技術能夠一對一將幣再打回原地址。還是將剩余的ETH、美金等一起變現為人民幣,按照集資詐騙的通常做法,將變現的人民幣按照比例分配給投資人。

如果確實人力和技術有限,那么本案是否有可能真的停留在組織領導傳銷罪上,也未可知。

還有讀者朋友擔心,要是嫌疑人提前做了準備,跟家人或朋友有借款合同等,是不是就會優先還給他們?

別著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其他民事債務;

罰金;

沒收財產。

如果本案真的按照詐騙罪判決,則作為被害人,投資者們可以享受到第二順位的利益,基本上回款有望。

誰是組織者、領導者?

本案抓的人不少,3000多層傳銷,到底誰是組織者或領導者?根據《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人員被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1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間接發展參與傳銷人員在15人以上且在3級以上的人員;

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寫在最后

本文是根據現有公開信息進行分析,如果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本案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等證據就可以被閱卷。屆時,也許案件的真實情況才會更加細致,當然本案屬于刑事案件,現階段的證據材料還是保密文件。

還記得幣圈的老友,總是喜歡弄多國身份、多國綠卡,從本案可以知曉,即便是逃匿到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也大概率會被“獵狐”,還是要嚴守刑法紅線,諸位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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