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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法律分析 | ??首例“比特幣”仲裁案被撤銷后的思考_cple幣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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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聯盟原創出品?|

2018年11月15日,司法部在微博上發布消息稱:“首例比特幣仲裁案在深圳作出,該仲裁裁決確認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并受法律保護”。隨后,該案件的被申請人高某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判決,支持高某的請求,作出裁定撤銷深圳仲裁委員會的深仲裁字第64號仲裁裁決。該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近年來,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為標的物的案件頻發,各地法院的判決也不相同。本文結合此案,對標的物為虛擬貨幣的案件訴訟策略進行分析。

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原因

首先我們應當明確仲裁裁決被撤銷的原因,以便為后文的訴訟思路警示,防止踩坑。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深圳仲裁委深仲裁字第64號仲裁裁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撤銷仲裁裁決。

主要法律依據:

Bitwise總法律顧問:穩定幣監管是國會的首要任務:金色財經報道,Bitwise Asset Management 總法律顧問兼首席商務官 Katherine Dowling表示,穩定幣監管,即關于儲備報告和流動性要求的監管,已經醞釀了很長時間,并指出兩黨立法者未能在上屆會議上通過。由于大部分工作已經完成,Dowling 表示,穩定幣立法有可能成為希望鞏固某種加密貨幣政策的國會議員的早期勝利。 該領域適當規模的立法將為該行業帶來巨大的福音,雖然短期內在準備和組織方面可能會有一些痛點,但從長遠來看,我們都將受益于明確的道路規則。[2023/1/17 11:15:32]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我們發現,深圳仲裁委深仲裁字第64號仲裁裁決中有如下表述:

Ripple總法律顧問:SEC精心挑選并刪減了事實:Ripple公司總法律顧問Stuart Alderoty表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針對Ripple提起的訴訟的核心存在一個法律問題,即Ripple對XRP的特定分配是否構成投資合同。Ripple期待在法院提起訴訟,并為行業提供應有的透明度。Alderoty質疑稱,SEC對Ripple的訴訟為何七年都沒有提出,他認為SEC沒有提供全部內容。他還表示,不存在“欺詐”或“虛假陳述”主張,SEC精心挑選并刪減了事實,例如沒有提及2018年Ripple的XRP銷售額僅占全球XRP交易量的0.095%至0.43%。他補充說,2015年美國政府認定XRP是一種虛擬貨幣,SEC仍然是美國政府的一部分,這是有利的一面。(The Daily Hodl)[2020/12/26 16:33:34]

“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和BCH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為401,780美元,按裁決作出之日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結算為人民幣,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

聲音 | 胡繼曄:虛擬貨幣勢必需要更明確的法律定性:今日,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資本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胡繼曄發表《胡繼曄:數字貨幣帶來的監管與法律挑戰》一文。文中指出: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還沒有將虛擬貨幣的比特幣進行明確的法律定性,造成在司法實踐中的混亂。隨著加密數字貨幣越來越走進普通人的生活,勢必需要更明確的法律定性。(互金法治研究會)[2019/12/20]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該裁決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違背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立法初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才將其予以撤銷。

實踐中,涉及標的物為虛擬貨幣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應當如何訴訟才能盡量挽回自身損失,避免被法院認定為《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的行為,導致當事人的訴求而不被支持呢?

二、標的物為虛擬貨幣的案件訴訟思路

國內司法機關對于涉及虛擬貨幣的民事案件態度較為消極,僅有部分案件法院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筆者通過對虛擬貨幣民事案件的檢索研究后,筆者發現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訴訟,但每種訴訟思路也有其弊端所在。

網絡空間戰略研究所所長:區塊鏈等必須用法律進一步規范:浙江日報6月14日報道,近日,中國網絡空間戰略研究所所長秦安接受采訪時表示,當下,進一步細化網絡安全領域的法制建設尤為迫切。針對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興技術領域,必須用法律作進一步規范。同時對個人隱私信息的使用與保護、網絡平臺企業責任等進行詳細的法律界定,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和處罰。[2018/6/14]

合同糾紛案由提起訴訟

針對國內標的物為虛擬貨幣的民事案件,大多分為這幾類:

1.虛擬貨幣買賣合同糾紛;

2.虛擬貨幣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3.虛擬貨幣民間借貸合同糾紛;

4.虛擬貨幣勞動合同糾紛。

無論上述的哪類糾紛,案件原被告總是繞不開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合同的效力這兩大爭議點而展開辯論。

主要法律依據

《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人民日報:人大法學院以積極姿態回應區塊鏈等技術對法律制度的挑戰:今日,人民日報發表文章《改革課程體系,推動迭代升級》。文中指出,人大法學院以課程體系改革為抓手,推動法學教育迭代升級,成立“未來法治研究院”,以跨學科創新團隊與工作坊等為基礎,系統開展前沿科技與法律的交叉研究,以積極的姿態回應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發展對法律制度的挑戰。[2018/5/2]

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殊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報告》

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民法典》第127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153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關于虛擬貨幣的屬性問題

1.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當事人可能會以虛擬貨幣是《民法典》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為法律依據,起訴請求法院對其持有的虛擬貨幣進行保護。應當注意到,直接引用這條作為法律依據不足夠。該條規定,法律對于保護虛擬財產的規定,依照其規定。

縱觀我國法律法規,國家只有對比特幣于2013年出臺了法規,后來一些司法機關便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商品進行處理,甚至會支持當事人的訴求。

2.除了比特幣這種虛擬貨幣,若遇到其他類型的虛擬貨幣,比如USDT、ETH、USDC等該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主流的虛擬貨幣可與比特幣的性質類比處理。與比特幣一樣,均具有稀缺性、價值型等,是實用型通證。既然比特幣作為虛擬商品對待,USDT、USDC、ETH等等,也可為虛擬商品對待,是當事人合法持有的虛擬財產。

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根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可以得知,我國只是禁止比特幣作為貨幣流通使用,但對比特幣作為特殊商品的,即“物”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轉并未禁止。

再根據《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報告》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代幣融資平臺不得買賣“虛擬貨幣”,但并未禁止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持有和合法流轉。所以當事人之間就虛擬貨幣的各種合同糾紛不違反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是有效的。

訴訟請求可能被駁回

1.我國法律法規僅規定比特幣作為虛擬商品而存在,如前所述,對于其他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定。

實踐中,司法機關會認為無法律依據可尋,另一方面也希望快速結案,可能會認定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或者認定為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結果就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合同的效力認定多為無效。

無論是上述哪種合同糾紛案由提起訴訟,司法機關均可能會以屬于《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報告》規定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代幣融資平臺不得買賣虛擬貨幣”的衍生行為,認定為雙方當事人的民事合同違反《民法典》第153規定而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做好準備,根據形勢看是否能夠變更訴訟請求,變更為返還原物的訴訟請求。

返還原物糾紛的案由提起訴訟

前述也提及,為了避免司法機關認定雙方之間的合同系無效,當事人之間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對方當事人返還一定數量的虛擬貨幣。”

不要將訴求變更為返還等值的人民幣,這樣即使判決贏了,也可能會被認定為變相支持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違背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判決最終被撤銷。

主要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35條規定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執行困難

虛擬貨幣返還原物糾紛的案由提起訴訟會產生一個執行難的困境。

執行機關到底應當按照什么標準去執行?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就是不愿意返還虛擬貨幣導致無法執行等等。

針對前述的困境,解決的途徑之一就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按照一定的標準返還相應的虛擬貨幣。因此也提醒投資者們,在簽訂虛擬貨幣為標的物的相關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就應當寫明返還的標準,比如按照1個虛擬貨幣是多少人民幣的標準等返還。

司法機關很少會判決按照國外的某個交易平臺價值要求另一方當事人返還虛擬貨幣。

自比特幣產生后,以其為首的虛擬貨幣受到了公眾的青睞。當事人在締結有關虛擬貨幣的合約時,應當謹慎,并注意在締約合同的過程中,有法可依并能夠被執行。

References

參見:高哲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粵03民特719號。

全球區塊鏈合規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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