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加密貨幣市場的不斷繁榮,促使私人持有的虛擬貨幣不斷增多。很多投資者也想自己當股東,投資實體企業分紅盈利。不少投資者便想用自己持有的虛擬貨幣作價出資來設立公司,或者作為新增股本的出資形式。但是,目前囿于國內對虛擬貨幣的監管一直持謹慎消極態度,國內關于這種形式設立公司的案例鮮少。本文結合我國《公司法》、《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等相關法律規定,對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時,可能面臨不同代幣出資設立的法律風險、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評估事項法律風險及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的代持股協議等法律風險,逐一進行分析。
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形式??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該非貨幣財產不得是法律法規禁止出資的財產。
主要法律依據:
浙江政務服務中心回應虛擬貨幣挖礦差別電價政策:系配套處罰政策,仍不允許挖礦活動:2月23日消息,針對近期發布的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浙江政務服務中心2月22日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經杭州市上城區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局核實,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仍是不允許的,該文件是配套的處罰政策,是被查處單位需要補交違法行為期間的加價電費,是電網企業執行的。
“該政策并不意味著高電費下“挖礦”就合法了,而是在被發現后,此前挖礦的電費要根據差別電價政策計算并加以取締。”華夏時報在報道中表示。
此前,浙江省發改委2月14日在官網公布了一份關于對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的通知。該通知要求,為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助力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對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50元。(華夏時報)[2022/2/23 10:10:50]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Visa CEO:將虛擬貨幣視作一種貨幣而非商品:11月24日消息,Visa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Alfred Kelly表示,未來的關注領域之一是“虛擬貨幣”作為支付方式的應用,而非將其作為一種商品。他稱,虛擬貨幣在支付領域是一個持續發展的領域。我們將虛擬貨幣視作為一種貨幣而不是一種商品,它顯示了其用作交換手段的可能性。此外,Visa已經與25家公司合作提供服務,這些服務可以在引入Visa支付的商店中從虛擬貨幣錢包中以虛擬貨幣進行付款。(CoinPost )[2020/11/24 21:55:59]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虛擬貨幣由于種類不同,直接會影響到其能否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因此有必要針對不同類的代幣出資進行分類討論。
動態 | 日本金融廳要求虛擬貨幣交易所加強冷錢包管理 以防止內部人員存在不正當行為:據路透消息,據日本金融廳官員透露,金融廳要求一家虛擬貨幣交易所嚴格制定公司內部規定,用不連接互聯網的冷錢包管理虛擬貨幣。自去年接連發生虛擬貨幣非法外流事件后,金融廳與自律監管機構向通過互聯網進行管理的客戶要求限制虛擬貨幣,并嚴格管理密鑰。不過在減少使用熱錢包管理的虛擬貨幣,改為冷錢包管理之后,卻出現了內部人員非法提取資金的風險。金融廳對企業進行調查的結果顯示,部分企業沒有制定定期更換負責人等規定。為防止出現內部人員的不正當行為,金融廳要求存在問題的企業進行改善。金融廳還要求虛擬貨幣交換業協會盡快確立信息公開體系。[2019/4/16]
實用型代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
實用型代幣主要以BTC、ETH、USDT等為代表,此類虛擬貨幣可以出資設立公司嗎?我們在明確了此類虛擬貨幣的性質基礎上,就可明確其是否可以作價出資的問題了。
麥迪森折讓10%配股籌1.18億購虛擬貨幣平臺:麥迪森控股(08057-HK)公布,擬以每股1.7元配售最多7100萬股新股,配售價較昨收市價1.89元折讓10.05%,新股占擴大后已發行股本約1.74%。凈集資約1.18億元,擬用作收購于日本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平臺BITPoint Japan之20%股權。[2018/4/13]
關于比特幣的法律性質,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殊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只是禁止比特幣作為貨幣流通使用,但對比特幣作為特殊商品的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轉并未禁止。USDT、ETH等虛擬貨幣與比特幣均屬于實用型代幣,幾者的性質相同,它們均屬于私人持有的虛擬商品。最后,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實用型代幣屬于公民合法持有的虛擬財產。
韓國企劃財政部表示關于引入虛擬貨幣交易所許可制政策尚未確定:韓國企劃財政部表示政府引入虛擬貨幣許可制的政策正在探討中,但是結果還尚未確定。企劃財政部在12日發布的一份報告中說“關于是否引入虛擬貨幣經營商許可制還尚未做出決定。” 并且韓國資金市場科長高光熙(???)表示“政府早在去年12月28日開始,為了杜絕虛擬貨幣投機行為,從特別對策中尋找一切可能的手段并在探討相應的方案。所有的決定將會通過國務調整室掌管的法務部TF與各個部門之間的充分協商和協調來做出決定。”[2018/2/12]
因此,公民可以以此類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或者增加股權/股本。
證券型代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
證券型代幣屬于主流的虛擬貨幣之外的代幣,此種虛擬貨幣實踐中更大概率誘發各種詐騙、洗錢、恐怖主義融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此種類型的代幣交易受到各國的嚴厲監管。比如,在美國,若被認定為證券型代幣,要經歷多且嚴格的審批程序,相應的區塊鏈項目才能發行。在我國,《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代幣ICO的非法融資行為,立法初衷主要就是此類代幣的各種詐騙項目較多,為整治國內金融秩序才出臺,此類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應當謹慎。
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評估問題??
根據我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非貨幣財產出資設立公司,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非貨幣財產可以依法進行評估,二是非貨幣財產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對于虛擬貨幣作價出資的可轉讓問題,本文此處先不探討。虛擬貨幣作價出資時,有適合的評估機構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嗎?如果有,應當按照什么標準進行評估呢?
主要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九條,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目前,我國并沒有一個權威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能夠對于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評估。鑒于此種情形,筆者建議,若股東采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股東應在公司設立之初就達成協議。約定虛擬貨幣的價值應當按照某一日某個交易平臺某一時的價值進行換算得出出資額。這樣做也避免在日后,公司設立失敗,針對設立前的出資問題產生爭議,而無依據可尋。
此種出資形式也會給股東帶來一定的風險。一旦被司法機關、債權人等認定為出資不實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此時,以虛擬貨幣出資的股東會被法院認定要對虛擬貨幣評估。但苦于沒有中介機構對其價值得出適合的意見,司法機關是否就會以虛擬貨幣出資違反法律規定,屬于不得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進行判決等。另外,除了前述的問題,投資者還可能需承擔補足出資額的義務,并且其向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向債權人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連帶責任。以上均是因為虛擬貨幣出資評估事項而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
虛擬貨幣出資的代持股協議問題??
很多區塊鏈行業的從業者實際上并不愿意公開自身的私人信息、身份,或者其可能還在國外的一些企業任職。出于種種原因,投資者便與他人簽訂了代持股協議。投資者自身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但是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卻不是自己。筆者認為,只要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等條規定的情形,代持股協議一般是有效的。
主要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解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投資者與名義股東簽訂代持股協議會面臨以下的風險。比如:名義股東私自處置股權問題;隱名股東難上位的問題;名義股東在隱名股東出資額不到位時,仍應對外承擔責任的問題等等。投資者與他人簽訂的代持股協議有眾多的法律隱患,投資者應當謹慎簽訂代持股協議。
虛擬貨幣對于大眾已經不再陌生,甚至私主體之間交易流通虛擬貨幣也司空見慣,但也不意味著其法律行為的自由有保障。在國內并未出臺政策對虛擬貨幣的性質進行明確規定時,投資者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仍應謹慎為之。
金色DeFi日報|社區成員提議YFI修改默認2%管理費為動態費用 金色財經子木 剛剛 9 DeFi數據 1.DeFi總市值:326.
1900/1/1 0:00:00DeFi數據 1.DeFi總市值:429.09億美元 市值前十幣種漲跌幅,金色財經制圖,數據來源Coingecko2.過去24小時去中心化交易所的交易量:20.3億美元分析 | 金色盤面:市值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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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文章系金色財經專欄作者牛七的區塊鏈分析記供稿,發表言論僅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學習交流!金色盤面不會主動提供任何交易指導,亦不會收取任何費用指導交易,請讀者仔細甄別,謹防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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