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颯姐團隊通過一則案例介紹了BTC礦機丟失的民事救濟途徑,幾位讀者后臺留言表示對比特幣委托理財糾紛也很關注。今日,颯姐團隊再分享一個案例,看看委托他人代買加密貨幣的法律風險。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潘某向楊某交付虛擬貨幣HT9029個,委托潘某購買境外虛擬貨幣PCI以獲得收益,楊某在收到貨幣后進行該等虛擬貨幣的交換、購買等行為。楊某未履行上述約定,并向潘某承諾退還9029個HT,后僅向潘某退還了3000個HT及1萬元。潘某遂將楊某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楊某返還94801元。
訴訟過程及裁判理由
法律專家:Mango Markets案例會影響DAO未來如何實施其法律和治理結構:2月4日消息,加拿大律師事務所McMillan LLP的合伙人Benjamin Bathgate表示,針對所謂的Mango Markets漏洞利用者Avraham Eisenberg的訴訟可能會影響DAO未來如何實施其法律和治理結構。Bathgate表示,在很多情況下,DAO只是用戶的集合,這是一個用戶社區,也許有一個核心貢獻者負責編碼。管理Mango Market DAO的懷俄明州有限責任公司Mango Labs正在尋求收回剩余的4700萬美元。然而,Bathgate表示,Mango Labs的訴訟不太可能成功,到那時可能會為DAO生態系統敲響警鐘。
此前報道,Mango Markets攻擊者Avraham Eisenberg在紐約美國地方法院第一次聽證會上放棄保釋。目前,Avraham正被Mango Labs起訴,要求賠償剩余的4700萬美元,他被指控犯有商品欺詐、商品操縱和電匯欺詐三項刑事罪。[2023/2/4 11:46:50]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被告人楊某向潘某承諾退還9029個HT的事實以及楊某向潘某支付1萬元以及潘某購買HT的流程,可以確認在楊某無法向潘某退還HT的情況下,可以向潘某退還6029個HT對應的款項,以替代其履行退還6029個HT的承諾。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潘某的訴訟請求。
歐洲央行執委默施:目前缺乏針對央行數字貨幣的具體案例:歐洲央行執委默施表示,歐洲央行有關央行數字貨幣的討論主要是分析性的討論,目前還缺乏針對央行數字貨幣的具體案例。歐洲央行將避免設定較低或者負利率,以保持央行數字貨幣對公眾的吸引力,將其作為一種支付手段。默施還表示,只有在有需要、適當的情況下才會啟動數字貨幣。目前正在仔細研究各種選擇,以評估數字貨幣對金融體系和央行履行職責的能力的潛在影響(包括正面和負面影響)。(金十)[2020/5/11]
楊某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判決楊某向潘某返還人民幣違反國家政策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及的HT、PCI、USDT等網絡虛擬貨幣,并非國家有權機關發行的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亦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應通過與法定貨幣的兌換實現流通功能,同時,本案涉及的PCI需通過技術手段至境外賬戶交易取得,該方式與合法金融產品的交易方式相異,綜合以上因素,潘某與楊某投資、交易或互換上述虛擬貨幣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故而撤銷一審判決。
動態 | 黑龍江省公開征集區塊鏈應用案例:近日,黑龍江省工信廳面向全省公開征集區塊鏈在工業、社會生活場景中的典型應用案例,在推廣的同時,有望編進全省區塊鏈技術發展規劃。區塊鏈是一種由多方共同維護,使用密碼學保證傳輸和訪問安全,能夠實現數據一致存儲、難以篡改、防止抵賴的記賬技術,也稱為分布式賬本技術。區塊鏈技術應用現已拓展到數字金融、物聯網、智能制造、供應鏈管理、數字資產交易等多個領域。近日,市工信局已開始針對區塊鏈技術及應用發展開展專項學習調研。(哈爾濱日報)[2019/11/27]
關聯法條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聲音 | 俄羅斯央行行長:企業正在改進區塊鏈等新技術 尋找應用案例:俄羅斯央行行長Elvira Nabiullina在索契創新金融技術論壇上表示,近期,全球加密貨幣熱潮開始消退,企業對區塊鏈技術開始采取更為冷靜的態度。企業正在努力改進區塊鏈等新技術,尋找實際應用的案例。[2018/10/18]
爭議問題
委托人將虛擬貨幣交付受托人,委托其代買加密貨幣。受托人未按約定買幣,是否應當返還委托人相應的人民幣?
簡要評論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審判決和此前眾多判例的傾向明顯不同。此前的判決大體出現兩種思路:一是認定委托代買、代投資虛擬貨幣不合法,委托合同無效,同時認定合同無效的后果是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雖然不支持因委托理財產生的收益和利息損失,但支持本金的返還;二是并未認定委托理財合同無效,而是認為受托事項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關于受托人已按約定完成委托理財的部分,委托事項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擔,而關于受托人未按約定進行投資理財的部分,則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
而本案判決顯然對虛擬貨幣的交易采取了積極干預的態度,甚至可以說是代為執行了金融監管政策。收錢代買加密貨幣后,可以賴賬既不買幣也不還錢么?加密貨幣相關的交易,會不會成為“法外之地”?
在此,颯姐團隊不得不提此前廣受幣圈關注的首例比特幣仲裁被撤銷案。該撤裁裁定系報核最高人民法院后作出,因此其結果和導向意義或許更值得重視。
2018年,被稱為國內首例比特幣仲裁案經深圳仲裁委裁決,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是比特幣的歸還義務既不屬于《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也不屬于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且并無法律法規禁止當事人持有比特幣或者進行比特幣交易。因此,仲裁庭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應履行合同義務,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2020年4月,深圳中院作出裁定撤銷了上述裁決,其并未否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但認為該裁決本質上支持了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兌換的功能,擾亂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穩定,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予以撤銷。
這份經報核最高人民法院的撤裁裁定將會產生怎樣的導向、是否抑制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功能、以及是否傳遞著與上述北京一中院判決類似的信號,即使違約也不會產生法律責任?如果前述仲裁案的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是返還比特幣,而是賠償損失,即要求被申請人賠償所損失比特幣的等額損失,此時不再強調比特幣的兌換功能,而在于是否會被法院撤銷。
毫無疑問,金融監管政策是隨著市場與行業的變化而不斷調整的。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均沒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法院是否應當強勢介入金融監管?是否需要根據即時的金融監管政策、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來調整裁判的尺度?這些問題,值得我們在個案之外持續思考。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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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原標題:VitalikAMA,以太坊Rollup二層技術全解讀第一時間分享昨晚咕嚕和Vitalik就以太坊Rollup二層技術進行的AMA。歡迎大家轉載、傳播,但請注明該筆記版本由行走整理.
1900/1/1 0:00:00在宣布上市消息數月后,Coinbase如今邁向公開上市的最后一步。不過面對市場超過1000億美元的市值預期、超300倍的市盈率,以及所有股票都不存在鎖定期的狀況,Coinbase接下來的股價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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