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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律師走訪多地檢察院:探究幣圈OTC為何被認定犯罪?_央行數字貨幣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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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圈OTC商家被認定為“幫信犯罪”或“掩隱”犯罪已不新鮮,但,純粹從“法律和事實”的角度探討——這些投資虛擬貨幣掙差價的“OTC商家”真的都能被認定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檢察機關或法院真的能確信——他們主觀上對賣幣收到的贓款屬于“明知或應知”的情形?

2021年2月23號,農歷正月十二,我們接到多起嫌疑人家屬的電話,請求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一探究竟發現,嫌疑人都是在“虛擬貨幣交易所”做“法幣與代幣兌換”的商家,因為收到了贓款,被異地機關帶走并拘留,其中有兩起案件已被批捕,涉嫌的罪名分別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農歷正月十二至正月二十,八天時間,我帶著助理,分別奔赴安徽、廣東、甘肅等地,與多地的機關、檢察院探討——“虛擬貨幣OTC交易,能否以“幫信”或“掩隱”的罪名起訴嫌疑人?

我們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虛擬貨幣OTC交易”?

在我看來:“虛擬貨幣OTC交易”——就是“中間商賺差價”,低價收取賣家的幣,然后向買家高價賣出。

律師:Binance和Coinbase與SEC訴訟中的法律費用或高達1億美元:6月7日消息,SEC前高級出庭律師Fischer表示,Binance和Coinbase在與SEC的斗爭中的法律費用可能都高達1億美元。[2023/6/8 21:22:23]

我們登陸“某虛擬貨幣交易所網站”如下圖所示:

我們可以看到:

1、點擊“購買”鏈接,我們發現賣泰達幣USDT的商家至少有40頁,數百個;購買的單價從人民幣6.56—7.23不等;

2、同樣,我們點擊“出售”鏈接,我們發現買泰達幣USDT的商家至少有60頁,數百個;售出的單價從人民幣6.57—5.76不等;

泰達幣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穩定價值貨幣美元的代幣TetherUSD,1USDT=1美元,用戶可以隨時使用USDT與USD進行1:1兌換——類似于:在場所中用作投注的替代品,它在賭場用來代表現金,一般情況下設計成類似硬幣般的圓形籌碼。

比如說,某賭場的籌碼官方定價是7元一枚;但,你進賭場拿現金找中介兌換的時候,中介按照7.1元一枚兌給你;但是,你賺錢了要出賭場,需要將籌碼變現成現金的時候,中介回收籌碼的價格為6.9元一枚;這樣一來回,中介每一枚籌碼就賺了兩分錢。數字貨幣OTC商家的生財之道,就在這里!

Coinbase前產品經理律師要求量刑不超過10個月:4月26日消息,據 Coinbase 前產品經理 Ishan Wahi 律師提交的法庭文件顯示,律師要求對 Ishan Wahi 內幕交易罪名的量刑不超過 10 個月。律師稱不超過 10 個月的有期徒刑可以施加足夠但不過分的懲罰。[2023/4/26 14:27:50]

如上圖所示:在“某虛擬貨幣交易所”里,我們點擊任意一個商家的訂單信息界面,名為“財財商鋪”的商家,以6.55元的價格收購USDT,然后再以6.57元的價格賣出,每賣出一個USDT,賺取人民幣2分錢的差價。

看到這里,公檢法及幣圈之外的人,一定會疑問:

1、“USDT為什么沒有一個統一的價格,而是出現這幾分錢價差,讓這些OTC商家來投機賺差價呢?”

2、為什么大部分消費者不選擇OTC商家中賣的最便宜的跟他買?然后,選擇收的價格最高的,跟他賣?

這是因為:消費者拿人民幣等法幣買賣數字貨幣這個過程中,存在一些風險,比如說,買幣的時候,一般都是消費者先打款,然后,賣幣的商家再發幣;但是,之前確實有商家收到錢之后不發幣,存在違約;所以,消費者不僅僅看哪個商家的價錢低,還要看哪個商家的信譽好。

律師提議在 Sam Bankman-Fried 的手機中安裝監控軟件:金色財經報道,周四在紐約舉行的一次聽證會上,地方法院法官 Lewis Kaplan 擔心Sam Bankman-Fried 有能力隱藏或刪除他的通訊記錄,律師建議SBF在他的手機上安裝一個監控軟件來自動記錄并存檔他的通信。該提議如果最終被法官接受,將結束聯邦檢察官與 Bankman-Fried 的律師就其保釋條件進行的近兩周的爭執。

SBF的保釋條件問題于 1 月 27 日公開,當時檢察官向法院提交了一封信,敦促 Kaplan 修改SBF的保釋條件,以禁止他試圖聯系 Alameda Research 或 FTX 的任何前任或現任雇員,因為以及使用 Signal 或其他臨時消息傳遞應用程序。[2023/2/10 11:58:15]

另外,尤其消費者在“賣幣換成人民幣”的環節中,有可能收到贓款,一旦收到贓款,就容易被機關凍結銀行賬戶,即使后面提交交易記錄能夠解凍,但是跟機關溝通也是較為繁瑣。所以,選擇一個靠譜的“客戶”來賣幣,就顯得尤為重要。

所以,USDT的商家收購價和賣出價出現價差,純屬虛擬貨幣行業里面的特性。這就意味著:“商家”的信譽越好,選擇與該商家交易的消費者就越多,該商家的差額利潤就越多。

倫敦律師事務所聯合啟動加密欺詐和資產追回網絡:英國倫敦一群律師事務所已啟動加密欺詐和資產追回網絡(CFAAR網絡),包括在英國法院系統內處理第一批加密貨幣相關爭議的從業者以及積極參與全球加密欺詐調查、取證、宣傳并追蹤和追回加密資產的從業者。CFAAR網絡創始成員包括Asset Reality、Essex Court Chambers、Grant Thornto、Osborne Clarke、Rahman Ravelli、RPC、Stewarts、Twenty Essex等公司。頂級律師警告稱,倫敦可能正在變成國際金融犯罪中心。(FNLondon)[2021/8/9 1:43:44]

投資買賣泰達幣掙差價,違法嗎?

根據2017年9月4日,人民銀行等七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但是,并沒有禁止民間持有、投資買賣數字貨幣。

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閆向東等與李圣艷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案件”、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馮亦然與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案件”。此外,還有杭州互聯網法院、臺州中院等等,法院皆一致認為:“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曾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雖然否定了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規定并未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比特幣的持有。

聲音 | 律師劉曄:區塊重組雖對用戶無影響,但對礦工收入影響巨大:上海市海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曄發微博稱,區塊重組這一比特幣的正常競爭現象,對零確認非但無任何影響,反倒激勵了零確認的安全性,因為礦工必須提高處理區塊的能力、必須提高傳播效率,否則可能被重組,被孤塊。重組雖對用戶無影響,但對礦工收入影響巨大,不但損失區塊獎勵,還損失區塊手續費。當礦工們不斷競爭,礦工間的小世界網絡日益健壯時,零確認也愈發安全。[2019/7/11]

《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更提及,“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因此,比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所以,我認為:“以市場行情,單純從交易所買賣數字貨幣,并不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但,如果以此為業,OTC商家買賣數字貨幣大量掙差價,這是否涉及“非法經營罪”的問題,另當別論。

檢察院以什么理由對OTC商家進行“批捕”甚至“審查起訴”?

通過筆者走訪的眾多人民和人民檢察院,我發現絕大多數公、檢機關辦案人員都是非常認真、負責任的,對于數字貨幣行業里面晦澀的專業知識,及其法律適用的問題,非常樂意與律師進行探討。

檢察院對OTC商家進行“批捕”甚至“審查起訴”,也絕不是嫌疑人認為的“毫無道理”。檢察院的理由是——“商家賣數字貨幣過程中,收款賬戶經常被機關凍結,然而,商家仍舊繼續辦理銀行卡用于賣虛擬貨幣收款,所以,由此推出——“商家明知他人經常通過賣幣來洗錢或銷贓,你仍舊不斷地開卡來賣幣”。

檢察院的邏輯是:因為你之前賣幣被凍卡了,所以,你應當知道這個行業是有風險的,應當知道這里面肯定有人利用賣幣來洗錢或銷贓,所以,你如果對凍卡不管不顧,繼續開卡來賣幣,說明了你對賣幣收到贓款是一種放任的心理態度,對洗錢或銷贓行為是漠視的,甚至是幫助的!所以,你賣幣再次收到贓款就構成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或者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雖然,我理解檢察院的邏輯,但是,從法理發出,我不這么看!

打個比方:張三開了一家飯店,知道在超市購買食用油可能會有買到地溝油的風險。果不其然,真的買到了地溝油,然后消費者吃了張三做的食物,導致食物中;然后,張三繼續經營這家飯店,同樣也是在超市買的食用油,結果,張三又碰到了消費者因為吃到了地溝油導致食物中。

請問,因為消費者吃了張三飯店菜里有地溝油,導致食物中;第二次,消費者又食物中,如果張三是通過正規的超市買到的油,請問,張三屬不屬于生產地溝油的幫助犯?應不應當推斷,張三對第二次買到的食用油屬于地溝油,具有“明知或應知”的情形嗎?

同理:檢察院以上邏輯是:商家賣幣收款賬戶一旦遭受凍結,必須停止交易,否則再次交易收到贓款被凍結賬戶,就構成犯罪!如果,機關凍結商家賬戶之初即明確告知“特定的某個數字貨幣買方”的支付資金是贓款,然而,商家卻繼續選擇與該買方交易,則該商家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毋容置疑!

但事實情況是:“商家某張銀行卡因為不知情收到了贓款被某地的機關凍結進行調查,暫且還不知道商家是否明知買方資金屬于贓款,賬戶能否解凍的時候,機關就以此認為——“商家不能繼續從事數字貨幣買賣”!試問,法律有沒有規定,一旦賣幣被凍結賬戶,今后就不能買賣數字貨幣?

所以,檢察機關以——“商家賣數字貨幣過程中,收款賬戶經常被機關凍結,然而,商家仍舊繼續辦理銀行卡用于賣虛擬貨幣收款,所以,由此推出商家明知交易款是贓款”。這種推斷方法,筆者不敢認同!以此種方式打擊犯罪,已經嚴重的擴大了打擊范圍。

從風險與收益的角度,我不認為OTC商家對賣幣收到的贓款“知情”

我們知道絕大多數OTC商家買賣數字貨幣的價差僅在1—2分錢,一枚USDT的市場價格跟一美元相差不多,這意味著經樹榮買賣價值700萬人民幣的USDT才能掙到1—2萬元人民幣,投資收益率為:0.14%—0.28%。這完全符合數字貨幣買賣中間商的交易行情,沒有出現明顯高于或者低于市場價的行為。試想,如果是幫助他人犯罪,怎么會收取如此低廉的費用呢?其收益和風險完成不成正比!

以上屬于我的觀點,通過溝通,一些機關及檢察院都予以了一定程度上的認可。其實,究其根源,就是——“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在我國日趨猖獗,給我國的受害人帶來了無比巨大的財產損失”。

真正搞電信詐騙的犯罪分子,全在中國境外,比如馬來西亞、柬埔寨、緬甸等;另外,騙子也不僅僅是中國人,臺灣人居多,而被騙的受害人基本全是中國境內居民!

這就導致了,我國難以偵查、難以取證,而騙子行騙所在國因為被騙受害人不是本國人,沒有侵犯他們國家的利益,所以,騙子所在國的不愿意浪費他們國家的司法資源去抓騙子;同時,如果騙子是外國人,還涉及到國際管轄權的問題,即使騙子落網,他們的國家也不會輕易的將詐騙犯交給中國。于是間接導致了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日益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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