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及周邊行業的發展兩級分化嚴重,從法律層面看,一方面是合規項目在網信辦持續進行區塊鏈技術備案;另一方面通證領域涉訴涉刑案件不斷發生,圈內知名人物被帶走調查甚至刑事拘留。
一、區塊鏈項目,備案持續進行
對于區塊鏈技術本身的備案,主要依據是2019年1月1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頒布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具體而言:
1.區塊鏈信息服務的內容豐富。
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于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部門規章所規制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肖颯:幣圈投資人要減少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資項目與運作機理: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則從法律的角度指出,當前,不同類型的資金盤模式和套路形式多樣,需拋開表象看實質法律關系。在她看來,不同的資金盤模式,投資人與操盤方處于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進而會面臨不同的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財產損失、遭遇詐騙以及傳銷組織活動等。因此,建議幣圈投資人減少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資項目與項目運作機理,了解法律常識,及時尋求專業人士幫助等。(北京商報)[2020/6/9]
2.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管者是全國網信辦系統。
其中,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范圍內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管執法工作;省、直轄市、自治區網信辦負責本轄區內區塊鏈信息服務監管執法工作。
3.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重大。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應當具備對其發布、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
聲音 | 肖颯:應用區塊鏈存證必須注意四個方面的問題:金色財經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利用區塊鏈對電子證據進行存證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在應用區塊鏈存證的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四方面問題:第一,技術應用必須合法合規。第二,數據必須具有強一致性。第三,應具有便利性。第四,應保證技術的安全性。[2019/12/19]
4.新產品安全評估機制。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辦進行安全評估。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5.備案程序和時間。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網信辦“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變更服務項目、網址等,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中止服務的,在中止服務3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手續,并作出妥善安排。
聲音 | 肖颯:盜取、騙取ICO代幣是否構成犯罪與幣價掛鉤:12月20日消息,律師肖颯在其公眾號上發表題為“盜取非知名‘虛擬幣’,也構成犯罪嗎?”的文章,最后得出結論:盜取、騙取ICO代幣,是否構成犯罪,其實直接與幣價掛鉤,“山寨幣”“垃圾幣”沒有刑法保護的必要,因此,盜取、騙取這些代幣,不應該構成犯罪。如果該虛擬幣雖然出身違法行為,但是具有相當的市場價值,則盜取、騙取行為可能會構成犯罪。[2018/12/20]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辦在受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發放備案編號,并通過備案系統向社會公布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并說明理由。
6.日志保存機制。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等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不少于六個月,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金色獨家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篡改區塊鏈數據在我國早已有相關法律規定:近日,密歇根州提交新法案:篡改區塊鏈數據或面臨14年以下監禁,金色財經特邀請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對此事件進行解讀,肖颯表示:篡改區塊鏈數據在美國將屬于犯罪行為,而在我國已經是犯罪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最高刑期為十五年。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定罪處罰。如果修改區塊鏈數據,導致共識機制出現問題,或者影響了鏈上其他應用程序,造成了財產權損失或者數據滅失,則可能構成我國刑法第286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2018/6/14]
7.第十九條明確“法益值得刑法保護”。違反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可能會成為某些刑事罪名的前置法。
二、區塊鏈行業,違法案件頻發
一方面,區塊鏈有關的法律規范越來越豐富,另一方面,幣圈的刑事案件層出不窮。
我們首先來談一下剛二審判決的plustoken案件,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模式:第一,利用“數字貨幣增值功能”獲得利息,第二,通過“拉人頭”獲得獎勵,最終非法籌集加密資產總價值超過42億美元,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在案被告人組織領導傳銷罪成立,并將查獲的數字貨幣全部“沒收,上繳國庫”。不少吃瓜群眾,對于為啥數字貨幣被沒收而沒有返還給參與人感到奇怪,根據我國刑法第64條規定,對于涉案財物的處理是分類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但是對于用于犯罪的“工具”、違法所得,還是要予以追繳的。本案最終判決的罪名為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此罪名規定在我國刑法“擾亂市場秩序”一節中,說明其保護法益是國家認可的市場秩序,非而個人財產,虛擬幣在本案中屬于犯罪工具,其孳息屬于違法所得,兩者皆應被追繳而非返還。當然,作為參與傳銷的群體,兼具嫌疑人和受損者的身份,但不能被認可為刑法意義上的受害人,對判決結果有不同意見,可以到法院進行反饋,但以現有法律規范和證據條件看,參與傳銷的人實質上自身就存在違法行為,因而很難獲得賠償。
再來談談近期發作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字貨幣的特性使其成為犯罪分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常用工具。
1.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利用幣圈的不記名與去中心化的特質,將犯罪所得收益用于投資幣圈私募,從而換取各類具有法幣價值的虛擬貨幣,并實現財產向境外的轉移。
2.許多幣圈平臺存在提供法幣與虛擬貨幣兌換的業務,或是存有介紹法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平臺的業務。前者行為屬于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涉嫌非法經營罪,而后者則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幫助犯。
3.明知或應當知道他人買幣的錢是“黑錢臟錢”還欣然接受,并撮合或售賣虛擬幣,從中獲取收益,這種行為也可能涉嫌犯罪。
颯姐特別提醒:2021年將出現,與反洗錢相關的很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必將引發辦案機關的專項行動,也就是說反洗錢類案件將于明年大量出現,請大家務必重視,不要以身試法。
三、寫在最后
區塊鏈技術的發展雖然受到國家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鼓勵,但技術是好的,很多對法律不夠敬畏的創業者把好技術給用歪了。賺快錢的思維充斥著行業發展的早期,直到現在還有余味。
我們樂見更多底層過硬的技術落實到服務實體經濟中來,我們也發現監管科技的發展穩步前進,無論未來監管沙箱落地還是法律空間擴大,我們都相信區塊鏈技術及其周邊行業會有更光明的前景。本文只是想提醒大家,法律是創新的底線,刑法是創新的紅線,切莫被一時熱情和鼓舞沖昏頭腦,小心謹慎,如履薄冰,春天總會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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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OKLink年度特刊 | 2020那些你不知道的鏈上數據站在2020年的末尾,應該如何評價區塊鏈行業這起起伏伏的一年?Next.ID公布2023年路線圖.
1900/1/1 0:00:002020年全球加密資產總市值6416.47億美金,比特幣23449.95美金,總市值達4342萬美金(2020年12月24日),超過招商銀行,近期央視報道創下歷史新高.
1900/1/1 0:00:00頭條 ▌市場分析:比特幣突破33000美元 專家仍看好比特幣但敦促不要陷入狂熱數周以來,比特幣一直在3萬美元大關附近徘徊,最終于周六突破了這一紀錄水平.
1900/1/1 0:00:00文章系金色財經專欄作者牛七的區塊鏈分析記供稿,發表言論僅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學習交流!金色盤面不會主動提供任何交易指導,亦不會收取任何費用指導交易,請讀者仔細甄別,謹防上當.
1900/1/1 0:00:00“感覺自己‘錦鯉附體’,非常高興能參與到此次數字人民幣的試點活動中。”消費者王先生興奮地對《證券日報》記者說。12月11日20時,蘇州數字人民幣紅包試點活動正式開啟.
1900/1/1 0:00:00在過去幾天中,來自各方的賣方壓力有所加劇。比特幣礦工以三年多來從未見過的規模出售了他們的資產。最重要的是,與鯨魚相關的比特幣流入交易所的數量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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