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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肖颯:倒查三年?非法集資條例施行在即_EUZ穩定幣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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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五月一日的到來,眾多幣圈老友開始擔心非法集資條例將帶來下一波打擊潮。就大家關心的問題和辦案經驗,颯姐跟大家聊一聊,僅供老友們參考。

真的會倒查三年?

幣圈的老友們不斷來詢問《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是否會倒查N年,空穴來風還是真有此事。

首先,我們要明確非法集資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其涉及處罰部分受到《行政處罰法》的約束和支持。根據《行政處罰法》違法行為超過2年內未被發現,不再給與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長至5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態,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果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追訴期為15年,也是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也就是說,非法集資條例生效后,對于違法行為的追訴按照行政處罰法進行,涉嫌犯罪的,按照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處理。

肖颯:央行數字貨幣或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央行數字貨幣可能會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目前我國金融體系中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體系占主導地位,央行數字貨幣出現與普及,將深刻改變儲戶與銀行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重構金融實務。比如說,數字貨幣普及后,儲戶不再需要存款保險,存款利息的調整及支付結算會變得非常方便,央行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更容易實現。肖颯表示,因為央行數字貨幣自帶時間戳等功能,未來銀行業與儲戶之間的法律關系,民間借貸的證據問題會更清晰,洗錢罪等罪名甚至會被束之高閣。(21世紀經濟報道)[2020/4/22]

其次,非法集資條例是否會對生效前的行為進行處理?行政法規絕大多數不會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條例自五月一日生效,對生效后的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規制,對于之前已結束的行為不規制。但是,颯姐擔心讀者誤讀,必須強調,幣圈某些非法集資行為早就發生并持續到法律生效之后仍然沒有停止,繼續進行,持續侵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條例是堅決予以打擊。即從生效前就違法,一直持續到生效后的行為,非法集資條例是打擊的。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技術在民營企業融資增新支持體系建設上將發揮作用: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今日發表題為《“民企意見”將如何影響法律市場?》的分析文章。文章中表示,昨天《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民企意見”)正式公布。“民企意見”中提到“完善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支持制度”,除了創業板、新三板之外,還提到依法合規前提下,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通過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等方式積極參與民營企業紓困,意見已經提出方向,具體如何操作,確實需要投融資律師的聰明才智,打通合規渠道,讓民營企業放開手腳。同時,肖颯認為當下最火的技術“區塊鏈技術”,除了在數字法幣中發揮重大作用,在民營企業融資增新支持體系的建設上,會寫下濃墨重彩的一筆。[2019/12/23]

再次,刑事犯罪與行政違法,一線之隔。比較非法集資定義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我們會發現要素十分相近,再來看非法集資行為本身,現有非法集資的事件,一旦出現社會危害基本上就會由機關依法辦案,該追捕追捕,該偵查偵查,留給行政機關處罰的空間有限。非法集資與非法集資類犯罪之間,可以認為是一種“必要條件”,這種犯罪要求現有違法的前提,然后有“非難”的可能性,才會按照犯罪處理。還是怕大家誤會,畢竟法學是一門學問,不是看懂中文就能理解其深義,雖然“違法”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但行政違法調查措施或行政機關的查處行動,并不是啟動刑事程序的前提。換句話說,可以不經行政機關處置,直接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刑法規定,對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的人進行刑拘等。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整頓行動已開啟,地方中小型涉幣交易所將是重點:金色財經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據我們了解,監管部門從未停止過組織學習區塊鏈相關技術原理和應用的培訓。區塊鏈技術探討會和幣圈涉案研討會上,也時有監管部門的研究人員等現身分享。而司法實踐中,我們也先后處理過多起涉幣刑案、涉交易所刑案等的咨詢。能夠看到,區塊鏈技術正規軍‘出山’,‘剿匪’行動已先行。結合我2014年辦理的廣東省首例比特幣詐騙案件至今,幣圈鏈圈涉嫌刑事犯罪的主要罪名有: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地方上中小型合規性較差的涉幣交易所或成為‘首選’打擊對象。”[2019/12/19]

USDT算不算“資金”?

聲音 | 肖颯:穩定幣真的想‘穩定’必然要接受嚴格的監管來去除其本身內在的風險:2019年10月17-18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副行長陳雨露出席了在美國華盛頓舉行的二十國集團(G20)財政和央行部長級和副手級會議。會議一致同意發布G20關于穩定幣的聲明。今日,關于穩定幣的政策和風險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穩定幣的政策和監管風險總的來說就是來源于兩個方面:一個是穩定幣作為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其本身具有的詐騙、洗錢等潛在的風險,另一個就是越來越嚴的監管。這兩方面是穩定幣問題的一體兩面,若是穩定幣真的想‘穩定’,那么必然要接受嚴格的監管來去除其本身內在的風險。”[2019/10/19]

鑒于2013年對于比特幣的法律定性是“特定的虛擬商品”,有大量學藝不精的法律人推定其他虛擬幣也是“特定虛擬商品”,還煞有介事的引用了著名刑法學者的論文。實際上,項目方ICO的大多數虛擬幣,并沒有公允價值,也不是什么財物,就是一堆數據而已。重申一遍,ICO是一種非法的融資行為,我國并無所謂的幣圈監管機關。

聲音 | 肖颯:數字貨幣循序漸進,穩步推行才是上策: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表專欄文章《數字貨幣“中國隊”,將如何改變未來?》。肖颯在文章中稱:我國數字貨幣如果采取傳統區塊鏈單一架構,可以想象是無法滿足“零售級”M0的交易需求。因此,我們發現DC\\EP采取的是雙層運營體系:央行不直接向社會公眾發放數字貨幣,而是由央行把數字貨幣兌付給各個商業銀行或其他合法運營結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社會公眾供其使用。由此,我們可以判斷一個商業機會,未來各大商業銀行必然將爭奪“數字貨幣二次發行權”,為此他們會采購金融科技服務、網絡安全服務、存儲性能提升技術,還會豁出去進行賣力“銷售”以搶占數字貨幣零售高地。肖颯在文章最后還表示:相信未來數字法幣將會被大力推薦給公眾,相信這是大勢所趨,誰也不能螳臂當車。但是,我們建議慎重加載智能合約,尤其是當下,錢就是錢,別把錢弄成不實實在在錨定某種確定價值的東西。一旦數字法幣成了有價債券,成了不是錢的普通債權憑證,就沒有人信它了。屆時,我們可以預見黃金的價格又要瘋長,因此,數字貨幣循序漸進,穩步推行才是上策。[2019/8/12]

非法集資條例中核心是對非法集資行為的論述,落腳點為“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那么什么是“不特定對象”,什么是“資金”,我們言簡意賅地分析,“不特定對象”就是與單位員工等特定對象相對應的說法,要想達到不特定的效果,單純把客戶轉化成員工或者把礦工貼標簽,都無法達到“出罪”之效果,刑法對于世界的看法一般是“穿透的”,不是幾個合同幾份免責聲明可以抵銷。目前的次優解決方案是比照私募相關規定,對合格投資人進行特定化。

至于“資金”二字,BTC是虛擬商品,ICO的多數token是數據,USDT因為錨定美金,流動性好,成為支付結算的工具。因此,在司法實務中,各辦案機關更有傾向將USDT認定為“資金”,也就是說,如果項目方或某基金會向社會公開吸收USDT,還給予“預期回報”則高概率會被認定為非法集資行為,甚至直接涉罪。

非法集資協助人

特別強調:“非法集資協助人”,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網站、App、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商,甚至公號和代言人,都有可能成為非法集資協助人。

其法律后果是:輕則退還收取的非法收入,可能還會面臨非法所得1-3倍罰款;重則按照非法集資行為人所涉嫌的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組織領導傳銷罪的幫助犯進行處理,刑期較高,取決于涉案金額、人數和證據情況。

在此,提醒技術方案提供商,切勿有僥幸心理,不要以為賣菜刀就沒有刑法風險,如果你的菜刀是為行為人特制的兇器,還是要承擔幫助犯的刑事責任。同時,提醒律師、會計師,重點學習“中立幫助行為”的法律定性,切勿火中取粟,避免成為犯罪行為的幫兇,嚴守職業操守。

行政調查程序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其取到的客觀證據,一般可以直接用于刑事程序之中,請諸位特別注意。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的行政調查措施有:

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合進行調查取證;

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

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

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同時,請注意,被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必須配合,沒有所謂“沉默權”,不得拒絕、阻礙。

經過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有兩項重要措施可以進行: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相關資產;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產用于清退集資資金。就第個行政措施而言,也就是坊間所稱“出金”,是否會與刑事程序中必須經過終審審判才能清退資金相抵牾,有待實踐中的觀察,建議設置銜接機制,防止涉案資產流失,引起涉眾問題。

同時,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決定,按照規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限制非法集資的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控股股東、實控人、董事、監事、高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出境。這也給了地方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一個真實的權力,那就是做出“限制出境”的決定,而不是像之前必須與具體辦案機關協商,果斷限制出境,防止夜長夢多。

制約機制

國家工作人員若在非法集資處置上“懶政”,條例也給出了處分安排:

明知所主觀、監管的單位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未依法及時處理;

未按照規定及時履行對非法集資的防范職責,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資處置,造成嚴重后果;

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通過職務行為或者利用職務影響,支持、包庇、縱容非法集資。

前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句話看似無用,實際上表明這些義務都是被刑法“保底”的,刑法參與經濟生活和監管活動。

如上就是今天的內容,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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