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銀行發布聲明,以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維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范洗錢風險為由,禁止用戶將該行賬戶用于比特幣、萊特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否則將采取終止交易、注銷賬戶等措施。這一消息在幣圈內引起波瀾——銀行是否有權作出該等聲明、能否代表監管態度、虛擬貨幣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對幣圈會造成何等影響等問題接二連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對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讀者參考。
聲明是否代表我國官方態度?
首先需要明確,商業銀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國有資產參股不會改變其作為商事主體的本質屬性。銀行出具的文件或聲明不屬于廣義的法律,更不能與我國官方態度直接等同。
大同晚報:理性看待“區塊鏈”謹防非法集資:大同晚報發文表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并非真正基于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主要有以下特征:網絡化、跨境化明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存在多種違法風險。保護財產自身安全,用戶要理性看待區塊鏈,切勿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不跟從、不盲從,切勿掉入“名人站臺的就是好項目”的陷阱。[2020/3/19]
早在2014年起,就有銀行已發布過類似的聲明,截至當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戶將銀行賬戶用于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的行為。
如果說近日的聲明能夠代表官方態度,那么這個態度在各銀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聯合出臺并施行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第二條便有顯現:“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聲音 | 證券日報頭版:區塊鏈概念股再掀漲停潮,蹭熱點追漲非理性:證券日報頭版評論文章稱,受10月24日中共中央局就區塊鏈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進行集體學習,提出要把區塊鏈作為核心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突破口的消息影響,10月28日,百余家區塊鏈概念股盤中漲停。10月29日,具備實質性題材的區塊鏈概念股再掀漲停潮。在區塊鏈概念股一飛沖天之際,總會有一些蹭熱點的公司出現。或許正因如此,昨日尾盤時刻,一些似是而非的區塊鏈概念股公司股價大幅下跌,有的甚至是從漲停板直線跳水,這對于短線跟風炒作者無疑是一個警告。由此看來,在堅定長期看好區塊鏈相關產業發展方向的同時,投資者也要“留一份清醒留一份醉”,切忌短線追漲殺跌。[2019/10/30]
颯姐團隊認為,從效力上看,近日某銀行的聲明只是效仿在前發聲明的多家銀行的公告,為避免監管機關追責,對“比特幣相關的業務”進行些許擴張解釋,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態度或傾向。
分析 | 金色盤面:BTC/USD 價格波幅較大 需要理性判斷:金色盤面綜合分析: BTC/USD 在過去24小時價格出現了大幅波動,市場上各種消息滿天飛,但對于本輪行情最重要的消息要算是SEC對于ETF的審批消息了。就在剛剛,SEC的回復出來后,市場再次出現巨震,但這一次卻是急漲。我們可以解讀為利空出盡,但如果你仔細閱讀SEC的回復,措辭耐人尋味,“此外,SEC強調,其對于這些比特幣ETF的不贊成并不源自通過評估比特幣或區塊鏈技術是否更普遍,以及其作為創新或投資是否具有實用性或價值。”對于這段話是否可以理解為:我們不認為比特幣缺乏交易價值,而是目前所有提交的ETF產品,尚未滿足委員會的條件,一旦有人可以設計出符合要求的ETF產品,BTC-ETF的推出將不是問題。[2018/8/23]
中金網總編輯劉凡:警惕“區塊鏈+”非理性繁榮:5月24日,中國金融信息網總編輯劉凡撰文表示,區塊鏈熱,一方面與該技術的去中心化、透明性、不可篡改等獨特性分不開;另一方面,區塊鏈熱的背后也存在不少問題和風險。特別是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的加密貨幣市場亂象叢生、詐騙頻發。對監管部門,既要監管到位、有效打擊欺詐、違法等行為,又要積極引導、推動行業健康快速發展,這面臨巨大挑戰;對行業而言,需在區塊鏈關鍵技術上加快研發與突破,不斷完善基礎設施,積極推進技術應用落地;對投資者而言,應意識到區塊鏈技術及其應用的不確定性,牢記法律邊界,認清投資風險。面對“區塊鏈+”時代,應保持平和、理性的心態,積極擁抱,推動其理性繁榮。[2018/5/24]
某銀行是否有權停止提供服務?
某銀行的聲明中明確,發現用戶將銀行賬戶用于比特幣、萊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的,將采取暫停賬戶交易、注銷賬戶等措施。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條第一款與第二款的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颯姐團隊認為,商事主體有權選擇自己的合作對象,但應當承擔違反約定所須擔負的民事責任,除非有法律法規進行限制。
因此,銀行可否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關鍵便是,《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能否涵蓋禁止用戶購買并持有比特幣的意思。
如結合體系解釋與立法目的,颯姐團隊認為,既然通知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商品,允許公民購買與持有比特幣正是通知的應有之義,銀行不應一刀切得禁止其賬戶用于購買虛擬貨幣。
但如做文義理解,用戶通過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購買比特幣,金融機構對此知曉或應當知曉但不予監管的,確有提供比特幣相關業務的嫌疑。
為避免承擔責任,寧錯殺不放過的慣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機構與支付機構選擇后一種解釋,我們對此持保留態度。
限制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
聲明所稱限制賬戶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有三:保護公民財產、維護人民幣法幣地位與反洗錢。但購買虛擬貨幣,特別是購買定性為虛擬商品的比特幣,并不會直接侵害公民財產或破壞人民幣的法幣地位。
颯姐團隊認為,限制虛擬貨幣交易的主要原因應該是反洗錢的需要——由于虛擬貨幣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與匿名性,某些犯罪行為人會利用數字貨幣作為洗錢的工具。
在公民參與虛擬貨幣與法幣的交易過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幣交易多為點對點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數字貨幣所取得的法幣可能是犯罪行為人原本持有的贓款,卻無法追溯源頭。
更進一步說,如該名公民明知犯罪行為人在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卻仍參與其中的,可能會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條所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對虛擬貨幣的看法
目前虛擬貨幣的定性并無定論,根據各虛擬貨幣交易價值、使用價值的不同,存在貨幣、數據、財物、商品等各種說法。根據其定性的不同,在應用上受到的法律評價會千差萬別。但是,結合通知的規定與實務的判決傾向,颯姐團隊抽離出可以相對明確的兩個合法行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虛擬貨幣與持有虛擬商品無異,如比特幣、ETH,并不違法。
其二,偶發的主流虛擬貨幣OTC交易系公民購買虛擬商品的行為,并不違法。
至于幣幣交易、Defi等類金融業務,根據定性不同,結論不一,未來颯姐團隊將結合最新的實務與學界觀點展開論述。
寫在最后
解決虛擬貨幣的帶來問題,應當依靠監管體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個確實存在的產業,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評價。
以反洗錢為例,自然人購買或出讓數字貨幣多在數字貨幣的交易所上進行,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如標的較小,以銀行為主體核查涉數字貨幣的法幣交易將十分困難。如將交易所納入監管體系,根據其KYC的記錄將地址與交易主體關聯并及時向有權機關報備,相較于當下的態度無疑對了解事實、收集證據更具價值。
Etherscan鏈上數據顯示,美東時間5月12日下午,以太坊聯合創始人V神從柴犬幣ShibaInu的Uniswap池中撤出了95%的流動資金。 外網通常將這一行為比喻為“RugP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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