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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生產銷售礦機、云算力 法律風險分析_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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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認為,與虛擬貨幣直接關聯的服務在國內容易存在涉嫌違法甚至犯罪的風險。而作為計算機的一種,礦機銷售、托管及使用的法律風險相對較小。但是,自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提出“打擊挖礦”后,挖礦產業已被各地納入打擊與清退的視野,從業人員的法律風險有所變化。颯姐團隊將從各法律部門的視角對此作出梳理與論述,以供各位讀者參考。

繼續挖礦的風險梳理

礦圈經營模式主要涵蓋生產礦機、銷售礦機、銷售算力、托管礦機等,颯姐團隊從行政法、刑法、民法三個方面整理該等經營模式各參與主體的法律風險:

1.行政違法風險

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提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范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內蒙、四川等“礦場”聚集的省份亦開始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律。在未來,如前述會議精神形成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可能會同時打擊挖礦的經營行為與購買行為,并將相關行為納入行政違法的范疇。

上海:支持生產性互聯網服務平臺引入垂類大模型、產業元宇宙等技術:金色財經報道,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本市生產性互聯網服務平臺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出,加快新技術的整合應用。市經信委總工程師葛東波在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聚焦現代化產業體系,打造以新技術賦能的各類平臺。例如,面向生物醫藥,要運用區塊鏈等技術培育具有全渠道供給能力的服務平臺。面向汽車產業,打造基于區塊鏈和隱私計算技術的全場景服務平臺。同時,還要支持平臺引入垂類大模型、產業元宇宙、增強現實等技術,要搭建基于訂單驅動的專業服務平臺,運用區塊鏈、物聯網等技術建設碳管理公共服務平臺。[2023/7/19 11:03:31]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挖礦本質上是“制作數字代幣的行為”,如該條款未作更改,在新法生效后,挖礦行為將構成行政違法。

聲音 | 證券日報:區塊鏈可促進高端裝備制造產業提高生產效率:證券日報刊文稱,得益于高度的可融合性,區塊鏈技術不僅可以為金融領域企業提供技術支持或者滿足場景需求,對于一些制造業企業,也能夠通過其自身特性,在融合后產生催化作用,比如高端裝備制造領域。北京勻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李想表示,現在的高端制造企業,他們的生產設備基本上都已經實現了智能化,智能化生產對于硬件的要求很高,比如像傳感器之類的關鍵性設備,企業往往會有固定的供應商提供服務和保障,如果設備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了故障,需要調試、修理甚至更換,這些工作就可以通過區塊鏈來實現快速完成,比如故障設備需要及時更換,區塊鏈技術就可以幫助生產企業,快速的與供應商進行數據對接,甚至完成訂單交易,這種技術間的相互融合,不僅保證了交易的真實可靠,還大大降低了時間成本,提升了生產效率。[2019/10/30]

雖然上述法律規定暫未生效,但并不影響地方政府著手對各地挖礦產業的清理。據颯姐團隊了解,內蒙等地已開展并基本完成清退。

動態 | 加密貨幣錢包和借記卡生產商TenX獲得歐洲電子貨幣機構許可證:據ICOexaminer消息,加密貨幣錢包和借記卡生產商TenX(PAY)宣布獲得歐洲電子貨幣機構(EMI)許可證,意味著其成為歐洲受監管的金融機構。EMI許可證由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場管理局(FMA)頒發,獲得此證意味著TenX可在歐洲經濟區(EEA)、歐盟以及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提供服務。憑借EMI許可證,TenX預計將在年底前在EEA內重新推出借記卡。[2019/6/13]

2.刑事犯罪風險

根據經營、營銷模式的不同,颯姐團隊整理礦圈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如下:

非法集資類犯罪

聲音 | 趙東:比特幣和區塊鏈開啟新時代是生產關系的革命:趙東在微博表示,比特幣、區塊鏈開啟的是一個革命性的新時代,是生產關系的革命。我們從小學習,學習馬克思,有一點說得非常對:當生產關系不能適應生產力的發展的時候,就需要生產關系的改變,改變后的新生產關系如果可以適應生產力,那么生產力必將進入新的高速增長時代。我們恰恰正在經歷這樣偉大的一個革命,何不為之振奮、為之努力奮斗?每天在為幣價的漲漲跌跌飲食難安,難道不是很可笑嗎?[2018/8/30]

①在某些不規范的云挖礦模式中,經營者將非主流虛擬貨幣的礦機算力抽象化,向社會公眾宣傳收益率,并吸收其人民幣的,實務中有將該等行為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

如國家進一步出臺對虛擬貨幣限制的法律規定,即便是主流虛擬貨幣的云挖礦模式,亦存在入罪可能。

②經營者如將購買礦機作為進入門檻,以發展人數作為計酬標準,且形成三層級、30人以上的組織的,經營者可能因此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詐騙罪

如所謂礦機根本不存在,或未運轉的,經營者可能因此構成詐騙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云挖礦平臺吸收資金許諾收益的行為實質是為社會大眾提供金融理財服務。但顯然,云挖礦平臺并未獲得從事金融活動的行政許可。如云挖礦平臺被擴大解釋為金融機構,云挖礦平臺可能因此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非法經營罪

行政監管風險提及的《人民銀行法》法律效力層次高于行政法規,而國務院金融委的會議精神亦有可能形成行政法規層次的規定,一旦施行,將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前置構成要件,礦機及其相關經營行為可能被納入該法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予以打擊。

3.民法救濟風險

從民事實務的情況來看,由于標的物涉及虛擬貨幣,部分法院認為不合法物的關聯權利不應得到保護。

颯姐團隊在此提醒,用戶購買礦機的法律行為存在不被司法所保護的可能性:用戶無法基于合同通過訴訟維護其民事權利。

屏蔽國內IP的做法是否有價值?

近日,為減少公法風險,部分礦圈公司選擇屏蔽國內IP地址,不向中國人民開放服務。

如前所述,礦機的相關經營行為,特別是云礦機平臺存在刑法風險,我們從刑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刑法對事實的認定多采用實質標準,即,無論通過何種途徑,如中國用戶成為云挖礦平臺的用戶,且云挖礦平臺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根據犯罪結果發生地的屬地管轄原則或受害人為中國人的保護管轄原則,中國刑法對此均有管轄的權力。

當然,主觀方面是犯罪構成的重要內容之一。屏蔽IP的做法至少是重要的主觀抗辯理由——平臺無法實質判斷用戶的國籍,已盡到KYC的義務。雖然中國人在境外犯罪也是我國刑法管轄的范疇,但相關服務僅限于境外的行為不會侵害中國市場秩序,不存在法益侵害性。

但是,需要注意,如若涉嫌犯罪的礦圈公司在屏蔽中國IP的同時,向境內宣傳其業務,甚至提供接入端口,由于經營者存在明顯的放任國內用戶使用的態度,前述抗辯可能因此歸于無效化。

寫在最后

在虛擬貨幣未被納入監管體系分類規范的背景下,作為關聯性極強的礦圈難以獨善其身。當虛擬貨幣總是與違法犯罪關聯時,礦圈法律風險的上升已成為必然。颯姐團隊建議,從業者應當更為審慎地對照罪名構成要件來規范自身行為,減少風險。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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