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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法律|允許國人持有BTC的態度會變嗎?_Cdmc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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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早晨,傾盆大雨,在書桌前閱讀大家給公號的留言,朋友們關心是否有一天法律突然不允許國人持有比特幣。就這個問題,颯姐給出個人觀點,不作為投資建議。

中國監管數字代幣的模式

讀者都是圈里人,就不贅述區塊鏈等加密技術的具體技術特征了。可以肯定的是:token激勵本身也是區塊鏈應用的重要內容,甚至有人認為token才是區塊鏈應用的靈魂。

國內對于數字代幣的法律評價基本是“三元論”,第一,對于加密技術,鼓勵促進,甚至頒布了《密碼法》從法律層面予以正面保護;第二,對比特幣、以太幣等2017年9月4日之前就已在國外出現、發行,流通量較大的數字代幣,司法實踐中的態度不一;第三,對于在國內發行,或是融資受眾主要是中國人的發幣行為,都被94公告定性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相應發行的代幣也被一并打擊。

Coinbase:如有必要將會把與美SEC的法律斗爭推向美最高法院:金色財經報道,加密交易所Coinbase Inc.表示,隨著美國政府機構擴大對其認為是上市證券的代幣的打擊力度,它愿意將其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法律斗爭一直持續到美國的最高法院。

Coinbase的頂級律師Paul Grewal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如果需要到最高法院去,這就是我們準備做的,我認為,每一個審視這個問題的法院都會得出結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從根本上是搞錯了。”[2023/6/7 21:21:12]

加密技術本身的法律風險有限,主要是幫信罪等,可能會成為為虎作倀的工具,請加密技術科技類公司注意不要成為其他犯罪的幫助犯。

具體而言,基于區塊鏈等加密技術而研發使用的數字貨幣,在我國有四種法律結果。

巴哈馬總理:FTX破產與巴哈馬法律無關:金色財經報道,巴哈馬總理Philip Davis在2023年共識大會上表示,該國對合法的數字資產公司“開放營業”。Philip Davis還表示,該國新的加密貨幣法規旨在為加密貨幣公司提供監管清晰度,他希望這將為該島國帶來更多數字資產公司。(Coindesk)[2023/4/28 14:32:04]

第一種是官方研發,目前在各大銀行試用的數字法幣ERMB,有國家強制力背書,屬于法幣,任何人不得拒絕接受法幣。

第二種是BTC比特幣,2013年給了明確的法律定性。恰逢《民法典》出臺,第127條明確保護中國人的虛擬財產。通過立法者楊立新老師的論文,我們可以得知,對于虛擬財產是當做物權進行保護的,而BTC就是一種虛擬商品。通過大前提小前提得出結論,由此可知,BTC是一種中國人可以持有的虛擬財產。

SEC希望Ripple提供與當前法律糾紛相關的討論錄音:10月3日消息,位于康涅狄格州的Filan LLC的創始人律師James Filan已在Twitter上宣布,美國安全與交易委員會已要求召開會議并下令讓Ripple共享其早期會議的所有音頻和視頻記錄。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希望獲得被告 Brandley Garlinghouse(首席執行官)和 Christopher Larsen(聯合創始人兼前首席執行官)以及其他知名員工討論與當前法律相關的商業話題的會議錄音副本。(U.today)[2021/10/3 17:21:59]

第三種,聯盟鏈中的通證,在央企國企民企都有嘗試,供應鏈金融方面的應用較為成熟,法律認為這些代幣就是一種集團內部的權利憑證,合規程度較高。

第四種是ICO的虛擬幣,基本態度是取締,94公告的嚴厲程度,至今讓颯姐難以忘懷,當天下午五點,整個幣圈風聲鶴唳,然后就是連續三四個月的國際大遷徙,颯姐幾位老友也輾轉到日本、新加坡、澳洲、加拿大等國。

區塊鏈應用及法律研究高峰論壇在西安舉辦:據中新網消息,區塊鏈應用及法律研究高峰論壇在西安舉辦,西安交通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同期正式設立。西安交通大學副校長顏虹說,知識產權事業與交通大學同進步、共發展。希望知識產權研究院繼續堅持“高層次、復合型”的法律人才培養目標,面向學術發展前沿,面向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主戰場,在艱苦創業中逐漸成長,在改革創新中不斷發展。論壇還舉辦了《區塊鏈深度專利分析報告》(藍皮書)和《2018中國數字貨幣發展形勢分析與預測》(藍皮書)首發儀式,聘任了首批西安交通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和特邀研究員并頒發了首屆“交大華進知識產權獎”。[2018/6/24]

其他國家的涉幣監管

颯姐團隊總結了美國、新加坡、德國、日本的監管方案,對于區塊鏈等加密技術本身,國際社會的態度基本都看好,有些國家的官員甚至表示區塊鏈技術是未來世界的基石。

目前,也有國家開始嘗試數字法幣,鑒于其法幣地位,合法性自不待言。需要了解討論的是,對于發幣之外的數字代幣,其他國家的監管方案如何?

世界其他國家并沒有將比特幣與以太幣等代幣進行法律上的區分對待。而是采取對于數字代幣統一分類監管的辦法,基本上采取了“三分法”:

一是支付型代幣,BTC即是此類,用于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支付手段;

二是證券型代幣,有金融屬性,使用證券、金融衍生品相關法律進行規制;

三是功能型代幣,僅應用于發行者自身的網絡體系,具有相對封閉性,授權用戶使用通過區塊鏈技術使用產品或服務的權利。

對于不同類型的數字幣,使用的法律也不盡相同。我們考察發現,三種類型的代幣之間,隨著時間和環境的變化,會發生轉化,轉化后的代幣按照其所屬類型進行監管。

回答問題:國人持有BTC合法性如何

在學術類文章中,颯姐會討論對地方各類通知意見的違憲審查必要性,但公號里還是尊重平臺要求,不涉及相關話題。

從楊立新老師的文章看,中國人持有虛擬財產的權利是物權,屬于最高的民事權利,不可被恣意剝奪。同時,從現實意義上講,數字代幣的特性是公鑰和私鑰齊備,倘若私鑰一直掌握在持有人手中,理論上講,沒有一個超級后臺可以拿走一個人的比特幣。即便是文字意義上禁止持有數字代幣,實際上數字代幣100%所有權都在持有人手上,很難真正禁掉。

縱觀我國貨幣發展史,民間鑄幣的情況長期存在,南宋衙門甚至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有學者認為客觀上造成了藏富于民的效果。

另外,我們要了解取締代幣的根源是其具有“非法公開融資”的金融屬性,彼時P2P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等引發了個人財產權和國家金融秩序的雙重危害,讓各方心有余悸。BTC實質上更像支付工具,雖然自身價格震蕩,但各大交易所有其公允價格,也有大批持有者支撐價格;但其他代幣發軔較晚,一出生就帶有證券融資功能,這就要進行嚴厲監管,有的國家選擇豪威測試篩選出來嚴管,有的國家采取取締辦法。

最后,BTC的環保問題確實值得研究,為了保護環境對于比特幣挖礦行為進行處置,回應了碳中和下的社會需求。但是,颯姐個人觀點是這不影響中國人持有比特幣本身,一種新興的虛擬財產之物權不會輕易被宣告非法。

寫在最后

對比我國和其他國家在數字代幣上監管的差異,可以看出,對于金融屬性最強的證券型代幣,選擇不同:一種方案是取締;另一種方案是嚴管。讀者可能會好奇為什么有這樣的不同,颯姐個人觀點是:根源在《證券法》,各國在證券法上對于“證券”是什么,內涵和外延不同,導致了在一些國家和地區,民間出現的等額分份資產或權證無法被劃入證券范圍之內。如果有一天,《證券法》修改了對證券的定義,也許,各國監管的方案會趨向雷同。

今天僅針對行政法層面進行了闡述,正是因為行政監管方案不同,直接導致了各國涉幣犯罪案件類型的差異。

歡迎繼續關注颯姐文章,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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