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周,司法機關出臺了兩個與區塊鏈、數字貨幣有所關聯的司法解釋,分別是6月16日出臺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和6月22日出臺的三機關《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這兩份文件看似“平平無奇”,區塊鏈、數字貨幣也不是其內容的主角,但其可能將對涉幣犯罪的司法實踐產生深遠影響。一言蔽之,在兩份司法解釋出臺后,刑事辦案機關對涉區塊鏈、涉數字貨幣犯罪的打擊有了比過去更明確的“實體法+程序法”依據,兩條腿走路,進而可對涉幣犯罪發起更高效和準確的打擊。以下試結合該兩份文件,對近期數字貨幣相關法律文件作出分析與梳理。
一、數字貨幣法律文件的過去
一直以來,雖然我們不乏在官方政策性文件中看到“區塊鏈”、“數字貨幣”等字眼,但是在效力層級較高的法律性文件,特別是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中,我們鮮少看到官方“指名道姓”地要對區塊鏈、數字貨幣加以規范。2010年的《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是最早出現“虛擬貨幣”字眼的法律文件之一,但彼時的虛擬貨幣顯然與此時不同,當年的“虛擬貨幣”只被認為是輔助網絡賭博的游戲幣而已。
黃益平:只有本已國際化的貨幣才可以使用數字貨幣來開展跨境交易:10月24日,在由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主辦的第三屆外灘金融峰會上,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黃益平表示,中國數字人民幣邁出的第一步是非常謹慎適度的,作為M0來發數字貨幣,對多數人來說,跟現在已經在使用的微信支付、阿里支付(支付寶)沒有什么不同,但很多人可能會認為它更加安全、更加高效。目前,中國數字人民幣對日常生活不會帶來實質的改變。“長期來說,首先要從零售數字貨幣發展為批發,再看能不能用于跨境結算、跨境支付。這與貨幣國際化相關。數字貨幣不會讓貨幣變成國際化,只有本已國際化的貨幣才可以使用數字貨幣來開展跨境交易。”[2021/10/25 20:54:20]
因此,長期以來辦案機關只能套用傳統犯罪的相關法律文件、法律觀點對涉區塊鏈、數字貨幣犯罪作出解釋和判斷。盡管幣圈人對《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這兩份文件耳熟能詳,但其歸根結底只是部門規章,一直以來對其就有著效力層級不足、不能充分指導司法實踐的詬病。可以說,數字貨幣相關民事、刑事判決之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認定不一的情況,與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對數字貨幣的規范缺位有著直接關系。
英國央行、歐洲央行、倫敦國王學院聯合會議進行征文,主題包括數字貨幣和區塊鏈:官方消息,英國央行、歐洲央行、倫敦國王學院金融和宏觀研究中心將于11月3日至5日舉行聯合會議“高級分析:宏觀經濟政策的新方法和應用”,會議旨在將學術界和政策機構的領先研究人員聯系起來,展示和討論高級分析跨學科領域的最新進展。聯合會議現在進行征文,提交截止日期為2021年7月11日,特別鼓勵將高級分析技術應用于“金融科技和超級科技、數字貨幣、區塊鏈”等主題。
據百科數據顯示,倫敦國王學院是英國公立的世界頂尖綜合性研究型大學。[2021/7/6 0:31:42]
二、數字貨幣法律文件的現在
自2020年底以來,權威的法律文件開始不再對“區塊鏈”、“數字貨幣”諱莫如深。區塊鏈、數字貨幣開始以越來越高的頻率在效力層級較高的法律文件上亮相。這種亮相的趨勢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層面:在實體法層面,一些數字貨幣相關行為逐步被明確涉嫌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在程序法層面,法院承認以區塊鏈形式存在的證據的證據能力,甚至在證明力上推定其“上鏈后未經篡改”。具體而言:
數字貨幣板塊午后異動拉升:行情顯示,數字貨幣板塊午后異動拉升,漢威科技、銀之杰漲超10%,飛天誠信、匯金股份、南天信息等跟漲。[2021/6/21 23:53:11]
實體法層面
2020年底《中國人民銀行法》率先在第2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如颯姐團隊過去的分析,該條文若在終稿中保留并最終生效后,挖礦作為一種制作數字代幣的行為將被明確為是行政違法,相關平臺可能被認定為是非法經營。
2021年1月26日,《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公布,并在第19條明確以虛擬貨幣名義吸收資金的可以構成非法集資行為。盡管此時距離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出臺已有近三年半的時間。
彩訊股份:有區塊鏈技術儲備 但未涉及數字貨幣技術:7月24日,彩訊股份(300634.SZ)在回答投資者提問時表示,公司有區塊鏈相關技術的儲備,但并未涉及數字貨幣技術。[2020/7/24]
2021年6月17日,最高法、最高檢、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10條明確,虛擬貨幣經銷商在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可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第11條明確,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虛擬貨幣轉換財物予以轉賬、套現、取現,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應當說,本次司法解釋對數字貨幣相關犯罪行為的打擊還不是特別嚴厲的。第一,本次司法解釋是以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主線,數字貨幣相關行為只是作為幫助行為而被打擊,即對于幫助電信網絡詐騙行為的,明確可以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于幫助犯罪所得行為的,明確可以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第二,對相關犯罪的處置有一些門檻,如以幫信罪論處的,設置了機關明確告知的前置行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的,則設置了轉換套現數字貨幣“明顯異于市場價格”的條件。第三,總體明確打擊的數字貨幣相關行為數量較少,且是之前就一直有打擊的數字貨幣幫信類犯罪和洗錢類犯罪,颯姐團隊此前也多次就相關罪名進行過分析。
韓國2017年數字貨幣存款為2016年的64倍:據韓國金融監管局于1月1日發布數據顯示,作為全球最大數字貨幣市場之一的韓國去年數字貨幣市場的存款為2.067萬億韓元(約合1.95萬億美元),這個數字比2016年底的32.2億韓元(約合3030萬美元)高出64倍。這是數字貨幣市場的存款數額首次被確認。報告中還提到,2014年的總存款額為25億韓元(約合235萬美元),2015年的總存款額為90萬韓元(約合846萬美元)。[2018/1/2]
程序法層面
2021年0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出臺,其在第16條到第19條對區塊鏈存證的司法認定問題作出專門規定。特別是第16條規定: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數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儲,并經技術核驗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電子數據上鏈后未經篡改,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其實,早在2018年,最高法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就在第11條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兩種規定不同的地方在于,第一,法院的范圍被擴充了,不再僅限于互聯網法院,而是推廣到所有法院。第二,正式確立了區塊鏈形式的證據在證據真實性上的推定規則。在2018年的規定下,即使當事人或辦案機關提出電子數據是以區塊鏈形式收集、固定的,仍要承擔對證據真實性的證明責任,實踐中法院要認可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也不免要經過一番論證。而在2021年的新規定下,法院可以直接推定電子證據上鏈后未經篡改,反過來要由對方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予以推翻。
更進一步地說,在很多涉區塊鏈糾紛、涉區塊鏈犯罪中,要用以定案的電子數據本身就是在鏈上產生的,例如智能犯罪合約,例如幣以及幣的流轉,對于該部分證據,該條款也一并推定了其真實性,且這類證據事實上沒有一個所謂的“上鏈”過程,因此要找到相反證據予以推翻非常困難。
在中國證據法的語境下,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往往拆分為對證據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判斷。如此,該條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將區塊鏈證據作為電子數據的一種形式,承認其合法性;對區塊鏈證據在鏈上的真實性予以推定;至于剩下的關聯性要件,則要到個案中具體判斷。
三、寫在最后:數字貨幣法律文件的未來?
2021年應當是區塊鏈、數字貨幣廣泛亮相于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層級較高法律文件的元年。實踐中司法機關對涉區塊鏈、涉數字貨幣證據、糾紛、犯罪判定不一的情況或將逐步成為歷史。同時,具體法律文件、法律條款的陸續出臺還體現了司法機關打擊相關犯罪的決心。區塊鏈行業從業者應當未雨綢繆,注重對自身刑事風險、合規體系的分析,必要時向專業律師團隊尋求幫助。
最近一段時間,比特幣的價格嚴重縮水,使得整個加密貨幣市場都處于風雨飄搖的狀態。可就在同時,NFT卻迎來了大漲.
1900/1/1 0:00:00毫無疑問,比特幣是加密貨幣的統治者。然而,盡管比特幣作為數字黃金取得了成功,但在其目前的狀態下,它只是用于持有.
1900/1/1 0:00:0012:00-21:00關鍵詞:GBTC、Coinbase、韓國金融委、國際清算銀行、螞蟻鏈1.數據:GBTC負溢價持續收窄.
1900/1/1 0:00:006月20日,由濟南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濟南市長清區大學園區建設指揮部、濟南市長清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等政府單位及國家權威機構聯合主辦.
1900/1/1 0:00:00白澤據悉,根據DefiLlama的數據,目前DeFi總鎖倉已經跌破1000億美元大關,頭部借貸項目AAVA、Comp的鎖倉量在一周內下跌了近23%.
1900/1/1 0:00:00本文為美聯儲理事LaelBrainard在CoinDesk2021Conference大會上的演講編譯:劉斌中國自貿區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技術正在推動美國支付系統發生巨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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