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數字貨幣已成為我國支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由于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和公開性等屬性,其對國家金融信用資金安全與穩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由于數字貨幣發展時間較短,尚未形成關于數字貨幣的法律規范體系,而違法性認識的對象是法規范,由此導致在數字貨幣犯罪中缺少判斷行為人違法性認識的完整性。
當前,數字貨幣已成為我國支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由于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和公開性等屬性,其對國家金融信用資金安全與穩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而且,越來越多的案件顯示,數字貨幣可以被用來隱藏、轉移和“洗白”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已成為伴生犯罪的可能手段。在司法監督體系中,雖然國家制定和出臺了部分相關法律規范與政策,以加強對數字貨幣市場的監管和對相關違法犯罪的打擊,但由于數字貨幣法律規范體系尚不完善和數字貨幣的特有屬性,致使在打擊數字貨幣犯罪過程中仍面臨行為定性、罪名選擇、數額認定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中,違法性認識認定困難及違法性認識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程度的影響往往成為控辯審三方爭論的焦點。當前,我國已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正在建立數字貨幣監管體系。在這一背景下,有必要加大對數字貨幣犯罪違法性認識的深度研究,以期實現對數字貨幣犯罪的有效治理。
歷史上的今天丨日本自由民主黨議員提議日本發行數字貨幣:2020年1月25日,由日本執政黨自由民主黨70名議員組成的小組正在研究一項提案,提案內容為計劃日本發行自己的數字貨幣。日本國會外交事務副大臣中山紀弘告訴路透社,該項數字貨幣計劃可能是政府與私人公司之間的一項聯合舉措,它將使日本適應全球金融技術的變化。該小組重要成員Nakayama議員表示,第一步計劃是研究發行數字日元。[2021/1/25 13:28:29]
數字貨幣犯罪中違法性認識的認定困境
違法性認識對象認定困難。由于數字貨幣發展時間較短,尚未形成關于數字貨幣的法律規范體系,而違法性認識的對象是法規范,由此導致在數字貨幣犯罪中缺少判斷行為人違法性認識的完整性,其中以私人數字貨幣犯罪最為典型。目前有關數字貨幣的監管依據主要為國家部委出臺的相關金融政策和以虛擬貨幣為監管對象的行政法規,這類龐雜而不具體的監管依據,致使其違法性認識的判斷缺乏評價對象繼而陷入判斷困境。
報告:36%的歐洲專業投資者購買數字貨幣:10月26日,Cointelegraph Consulting發布的《發現機構對數字資產的需求》報告顯示,參與調查的55位投資組合配置者管理的總資產超過7190億歐元(8520億美元),幾乎是數字資產市場整個市值的兩倍。在這些專業投資者中,36%的人已經通過直接投資加密貨幣、穩定幣和證券型代幣,或者通過基金、結構性產品或期貨,在其投資組合中配置了由區塊鏈技術支持的資產。其余未投資的64%投資者中,有39.29%計劃投資數字資產。總的來說,61.15%的受訪專業投資者要么已經擁有數字資產,要么計劃在未來投資數字資產。[2020/10/26]
違法性認識與社會危害性關系模糊。社會危害性是違法性認識判斷的最低標準,只有當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時,才能進行違法性認識的判斷。就數字貨幣犯罪而言,其主要侵犯的法益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財產。但是,由于法規范關于數字貨幣的監管并無明文規定,因此,對于數字貨幣犯罪行為將面臨難以確定其侵犯法益之惑。此外,由于數字貨幣犯罪行為對公民財產造成的經濟損失具有可恢復性,此時公民的財產權是否遭到實質侵害也可能處于不確定狀態。
動態 | 日本銀行公開了有關央行數字貨幣的工作文件:日本銀行2月19日公布了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相關工作文件《信息技術革新?數據革命與中央銀行數字貨幣》。該報告書還涉及了虛擬貨幣和比特幣等內容。日本銀行再次表示,諸多主要中央銀行目前沒有考慮發行數字貨幣版的銀行票據。但是中央銀行的數字貨幣的發行需要考慮支付結算效率、資金中介、流動性危機等,而且可能會波及金融政策效果。從貨幣的功能并考慮未來前景方面,重新考慮央行數字貨幣的建議。日本銀行認為,雖然目前尚未對發行進行討論,但數字信息技術將擴大貨幣未來的可能性。[2019/2/19]
違法性認識錯誤判斷規則尚需完善。數字貨幣犯罪的認定要求行為人需要對調整數字貨幣交易關系的法律及其涉及的技術工程都有所了解,但對于其了解程度的判斷則并非易事。對于不同類型和層級的金融機構推行的政策和作出的答復,可否產生合理信賴的效力,繼而影響行為人違法性認識的判斷,尚需深入探討。此外,現有規定關于數字貨幣權利義務的分配規則具有模糊性,導致從業人員無法清楚了解相關金融機構關于審查義務的范疇及其具體內容,繼而對于數字貨幣交易中金融機構人員的違法性認識錯誤認定標準的判斷產生一定困難。
IBM金融服務的區塊鏈解決方案主管表示 第一家央行的數字貨幣即將發行:IBM的杰西?倫德(Jesse Lund)最近透露,該公司一直在與幾家央行合作進行數字貨幣項目,并表示將很快發行一種央行數字貨幣。在3月22日開始的reddit論壇上,IBM負責金融服務的區塊鏈解決方案主管杰西·倫德(Jesse Lund)表示:“IBM正在“積極與”中央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合作發行數字資產,公眾應該‘很快’就能看到一個中央銀行的數字貨幣(CBDC)發行。”不過,他拒絕透露哪些國家或國家的央行可能會發行CBDC,并解釋說他還沒有資格談論客戶。[2018/3/24]
數字貨幣犯罪中違法性認識的認定標準
基于數字貨幣去中心化、匿名性的特點和違法性認識的構成要素,對于數字貨幣違法性認識的判定,應按照以下順序與內容進行判斷。
首先,數字貨幣交易者應當了解相關法律規范。一方面,就法定數字貨幣而言,其實質上為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因此應當遵守現行的關于法定貨幣的法律法規。根據相關規定,我國法定數字貨幣為數字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目前已就數字人民幣的發行和流通展開試點,并且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9條賦予了數字人民幣法定地位,如若該征求意見稿通過,我國將依照該法對法定數字貨幣進行監管,法定數字貨幣的交易者應當明確了解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為主的法定數字貨幣法律體系。另一方面,就私人數字貨幣而言,其具有明顯的去中心化,這使得其與虛擬貨幣不同。私人數字貨幣并非由網絡運營商進行調控而是由交易者自行調控,私人數字貨幣交易由此不能直接適用虛擬貨幣或者虛擬財產的法律監管體系。但是,目前我國并沒有關于私人數字貨幣的法規范,對于涉及私人貨幣交易的違法性認識的判斷,只能參照適用關于虛擬貨幣的法律規范及關于私人數字貨幣的相關政策。
數字貨幣ATM正大量涌入底特律:據“底特律新聞”報道,在底特律的低收入地區正在看到大量的數字貨幣ATM被安裝,它們大多分布于酒類商店、加油站和現金檢查點附近,大多數交易在70-80美元之間。[2018/2/28]
其次,數字貨幣交易者應當明確認識到相關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數字貨幣交易者在進行法定數字貨幣交易時,即使未能充分理解中國人民銀行法關于法定數字貨幣的規定,但基于生活常識,也應當明知不能私自進行偽造、發行和募集國家法定數字貨幣,此類行為會危害到國家金融秩序。如有類似行為時,可以認定行為人能認識到該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目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可知,我國禁止在國內市場進行私人數字貨幣的交易,不能進行私人貨幣交易市場的注冊和人民幣兌換。私人數字貨幣交易者私自開設交易所以及進行人民幣兌換,無法通過國內銀行支付系統實現,而是需要借助境外賬戶進行二次結算,此時行為人應當認識到,該行為為國家禁止行為,一旦實施則破壞國家金融監管秩序。
最后,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的判斷。具體為:第一,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具有認識法律的客觀條件。這主要可通過行為人的教育背景、職業狀況以及生活環境予以認定。對于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者,其對于數字貨幣交易知識的獲取學習能力相比一般社會民眾較高,與之類似的人群為金融機構以及涉及金融監管的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這些人員具有較高的針對數字貨幣政策和法規變動的敏感度。對于上述兩類人群,可以推定其具有違法性認識能力。第二,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已經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數字貨幣交易者對于數字貨幣交易持不確定態度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以及負責金融監管的政府部門就數字貨幣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申請行政答復。對于向商業銀行以及專家進行咨詢并獲得答復的效力,由于其相比政府行政答復缺乏公信力和權威,不能認定為已經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實際上,多數市級地區都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金融監管政府部門,因此,查證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具有現實可能性。總之,對于數字貨幣交易者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判斷,應符合常識、常情、常理的“三常”判斷。
數字貨幣犯罪中違法性認識認定質疑之回應
第一,以數字貨幣交易為工具進行傳銷和詐騙行為的,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判斷可否適用前述判定標準?筆者認為,此類行為不能適用數字貨幣犯罪違法性認識的判斷標準,此類行為實質上屬于偽數字貨幣犯罪。偽數字貨幣犯罪與數字貨幣犯罪的區別,在于偽數字貨幣不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其是由特定的貨幣機構發行,可以無限增發,產生速度、數量完全由平臺操控。偽數字貨幣犯罪與數字貨幣犯罪本質不同,不能適用關于數字貨幣違法性認識判斷標準。此外,就偽數字貨幣傳銷、詐騙犯罪而言,其僅僅在于犯罪對象發生了改變,客觀行為在本質上仍然是傳銷行為和詐騙行為,其主觀故意仍然是對于他人財產權和國家監管秩序破壞的明知,與傳統的傳銷和詐騙行為沒有本質區別,無需進行單獨解釋和說明。
第二,數字貨幣犯罪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能否作為罪輕的理由?筆者認為,違法性認識的欠缺可以成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數字貨幣犯罪本質上屬于刑事犯罪,只是由于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特征,因此對其違法性認識的判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數字貨幣犯罪的違法性認識與刑事責任承擔之間的關系與一般犯罪相同。違法性認識是故意的組成部分,如若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時,此時其在主觀故意層面的可譴責性降低。違法性認識錯誤不能阻卻犯罪的成立,但其導致行為人在主觀層面的可譴責性降低,依據責任原則,行為人承擔的刑事責任可以減輕。因此,數字貨幣犯罪中的違法性認識錯誤,可以成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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