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不少伙伴咨詢類似的問題:當前環境下,在我國買賣礦機以及向境內用戶出售礦機的行為是否合法?有哪些法律風險?今天颯姐法律團隊就詳細的跟大家聊一聊。
關于“挖礦”,國家全面禁止
在回答買賣礦機是否合法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應當明確一個前提:挖礦在我國是否合法?
在我國目前碳中和的大背景下,9.24通知明確將虛擬貨幣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9.24同日由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公布的《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也明確規定全面禁止虛擬幣挖礦。該通知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要求:“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和存量項目。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在保證平穩過渡的前提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科學確定退出時間表和實施路徑。”
動態 | 深圳經偵發布關于虛擬幣平臺騙錢的5步套路:深圳經偵今日發布關于虛擬幣平臺騙錢的5步套路,主要為:1、虛構一種貨幣,隨便取個名稱。2、將“區塊鏈”、“去中心化”、“開放源代碼”等技術宣稱為自家虛擬幣的技術構造。3、編造故事吸引投資者眼球、套用傳銷模式發展會員。4、操縱價格,制造早期上漲勢態。5、交易平臺服務器放置在境外,境內行騙、境外數錢,為提前跑路做好準備。[2019/2/13]
從兩份通知中可以看出,規制的邏輯起點是與碳中和相關。虛擬貨幣挖礦將重回淘汰類產業,沒有轉圜的余地。而對于以數據中心名義掛羊頭賣狗肉的情況,監管部門也已經了然于胸,直指問題核心,明文規定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同時,該通知也提醒地方上不要給“挖礦”企業財稅支持和金融服務,從資金來源上打擊“挖礦”企業,可見新規之堅決。
動態 | 日本國稅廳:通過分叉獲得的虛擬幣在交易之前不用征稅:據crypto.watch消息,日本國稅廳11月21日發布了“虛擬貨幣關系常見問題解答”中有虛擬貨幣稅收問題的解釋。企業通過虛擬貨幣交易應納稅,個人分業務收入、繼承稅和贈與稅,通過分叉獲得的虛擬幣在交易之前不用征稅,個人薪金由虛擬貨幣發放的不用征稅。挖礦獲得的虛擬貨幣以采集時間的公允價值計算,礦機和其他費用也會計算。[2018/11/27]
另外,我們關注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11月13日發布消息,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肖毅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公職。通報提到:經查,肖毅背棄初心使命,破壞“兩個維護”原則,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出現嚴重偏差,違背新發展理念,濫用職權引進和支持企業從事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違規舉債上項目、搞建設,造成惡劣影響。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在肖毅擔任撫州市委書記期間,引進企業建立的撫州數據中心實際是利用設備進行高性能計算以獲得虛擬貨幣獎勵的行為,系國家不予鼓勵的高耗能產業。
聲音 | 肖颯:虛擬幣交易所有反洗錢的義務:據新浪財經消息,律師肖颯刊文指出,區塊鏈團隊的“技術猿們還是會關注‘尖叫的產品’,風險意識明顯較弱,至于反洗錢等問題甚至沒有深入思考過。而這是一條‘一票否決’的關鍵票,絕不能丟!”“我們建議具備能力的優質團隊,考慮配備專業的反洗錢師(總部在紐約的國際認證資格)”,至于反洗錢的義務,“當然,虛擬幣交易所,概莫能外。”[2018/9/19]
據此,挖礦在中國已無路可走。
關于買賣礦機是否違法
買賣礦機是否違法取決于買賣的是何種礦機。
鑒于在中國“挖礦”已被嚴厲禁止,我們認為在中國境內買賣用途和功能單一,僅能用于虛擬貨幣“挖礦”的礦機屬于違法行為。理由在于,此種性能用途單一的礦機,購買的目的通常來說只有一個,即挖礦。而挖礦在中國已經為法律所禁止,則此種礦機買賣行為可以被認定為直接違反《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規定的行為。
動態 | 麥迪森控股終止有關收購日本虛擬幣交易平臺20%股權:麥迪森控股今日發布公告,終止有關收購日本虛擬幣交易平臺BITPoint Japan 20%股權的事項。然而,盡管終止收購事項,該公司與目標公司合作發展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將有效。[2018/8/2]
而對于CPU礦機等除了挖礦外也能正常作為計算機滿足人們日常使用的機器,我們認為其本質是一臺性能強大的電腦。電腦作為一種普通商品,只要不將其用于違法違規的用途,那買賣此類電腦的行為就不屬于違法行為。就像刀可以用來殺人,也可以用來切菜。我們不能因為刀具有成為兇器的潛質就將這一日常用品封禁。
面向大陸用戶售賣礦機的風險
基于我國目前碳中和達標的大環境和一系列的法規政策,我們認為向中國境內客戶售賣礦機的行為有可能會被行政執法機關,特別是海關,認定為違法行為從而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目前,國內電商平臺和二手交易平臺已經全面下架和屏蔽礦機等類似商品。下面我們就用幾個典型行政處罰案例為大家進行講解。
央視財經再度發聲:虛擬幣場外交易繞監管,交易所掙錢花樣多:5月22日晚,央視財經頻道《經濟信息聯播》節目三問區塊鏈:1.代幣交易所外遷,數量功能均增加。自去年9月4日之后,國內交易所外遷的同時,還新增了“場外交易”功能。專家表示該功能的推出是為了繞開監管,吸引國內投資者入場;2.代幣市場亂象橫生,交易所掙錢花樣多。手續費不再是代幣交易所的唯一收入來源,由于各國監管政策不夠完善,高額的上幣費、收取項目方的原始幣賺差價、交易所發行自己的代幣進行上市交易皆為代幣交易所的收入來源;3.遏制亂象,代幣交易所監管亟待破局。針對3月30日某交易所的回滾行為,專家表示回滾事件本身就是一個操縱市場的行為,也說明了我們現在的交易所是無監管,非常亂的狀態。[2018/5/22]
故意申報其他品牌礦機以偷漏稅款被行政處罰
長沙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某。2018年11月9日,當事人長沙某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司機張某駕駛貨車持534************55號《進口貨物報關單》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礦機一批,由深圳灣口岸貨運進境車道入境。經海關檢查,該報關單項下申報Bitmain牌礦機150臺,實際進口Antminer牌礦機150臺,與申報不符被查獲。經計核,漏繳稅款人民幣54007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項項為: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2.7萬元整。
申報為其他電子產品規避檢查偷漏稅款被行政處罰
2018年11月15日,永州市某供應鏈有限責任公司持49**********2747號報關單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運算服務器641臺,捆綁11*******6245號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境載貨清單,由車承運從皇崗口岸入境,經查驗,實際進口貨物為虛擬貨幣礦機641臺。當事人公司以上行為已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漏繳稅款人民幣5.359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4.28萬元整。
進口的二手礦機被認定為我國目前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被行政處罰決字〔2019〕0044號)
2019年6月12日,當事人公司持52************0268號報關單,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舊螞蟻礦機547臺,3660千克,捆綁11*******4960號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委托車承運從皇崗口岸入境,經海關查驗,該單申報進口貨物數量和重量與實際相符,共547臺,3660千克,經深圳海關工業品檢測技術中心檢驗,上述涉案貨物屬于我國目前禁止進口固體廢物。
我關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罰款的擬處罰決定,并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當事人。當事人不服,提出申辯。現已復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整。
綜合三個典型行政處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向中國大陸用戶售賣礦機的行為本身并不被法律所明文禁止,前提是做到如實申報、依法納稅依法進口礦機,避免被認定為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的危險廢物。以及違反《巴塞爾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所禁止的固體廢物。
寫在最后
我們認為,不宜以刑法規制礦機買賣行為。刑法規制應當遵循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對于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能將其認定為犯罪。
如前所述,買賣僅能用于虛擬貨幣挖礦的礦機,如前所述有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但對于買賣兼具挖礦和其他功能的礦機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以“一刀切”的視角看待這一問題。
一家之言,除非是社會危害極其嚴重、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極其嚴重情節的礦機買賣行為,否則不宜以犯罪評價單純買賣礦機的行為。
11月9日,2021年首屆中國數字金融峰會暨區塊鏈創新論壇開幕。論壇由財聯社主辦,中國金融信息中心、科創板日報聯合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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