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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肖颯:all in“元宇宙” 如何不被當作傳銷?_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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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朋友投了一萬……25號開大會,帶點人來……”近日,上觀新聞的記者實地探訪上海舉辦的一個“元宇宙沙龍”,聽到活動組織者在打電話中有前述語句,隱約涉嫌傳銷活動。

從颯姐團隊近期接到的問詢中,我們發現,打著元宇宙概念進行傳銷的活動已有端倪,相關新聞報道也證實了我們的判斷。對于傳銷活動,《刑法》第224之一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結合各地對于虛擬幣的態度進一步緊縮,為了讓真正allin元宇宙的創業公司和團隊能夠避坑,特撰寫這篇文章,做幾點提示,僅供老友參考。

一、該罪行為方式

根據《刑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客觀行為方式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

肖颯:幣圈投資人要減少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資項目與運作機理: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則從法律的角度指出,當前,不同類型的資金盤模式和套路形式多樣,需拋開表象看實質法律關系。在她看來,不同的資金盤模式,投資人與操盤方處于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進而會面臨不同的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財產損失、遭遇詐騙以及傳銷組織活動等。因此,建議幣圈投資人減少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資項目與項目運作機理,了解法律常識,及時尋求專業人士幫助等。(北京商報)[2020/6/9]

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核心行為特征。為了將該罪與銷售商品中單純的“團隊計酬”進行區分,《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聲音 | 肖颯:國內部分區塊鏈公司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發平臺幣”業務是違法的: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近日,記者注意到一個既可以幫助客戶創建代幣又能一鍵開交易所的軟件。記者嘗試創建代幣,官網介紹該服務“操作簡單快捷,只需三步就能發行代幣:注冊登錄、填寫代幣信息、支付ETH”。創建頁面簡單粗暴,創建者需要輸入代幣全稱、代幣簡稱、初始發行總量、小數位數等最基礎的信息。記者了解到,除了創建代幣,該軟件還支持上幣和一鍵開交易所等服務。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對記者表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門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后,國內的交易所外移或關閉。國內部分區塊鏈公司宣傳能夠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發平臺幣”業務,這是有違我國現行政策和法律的,其中提供“代發平臺幣”業務行為涉嫌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提供“成立交易所”業務的行為則是設立交易所行為的幫助行為,與參與投資設立交易所的投資人形成共犯關系,共同觸犯非法經營罪。[2019/7/10]

二、該罪主體范圍

聲音 | 肖颯:在中國,STO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還可能會構成犯罪:據新浪財經消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清華x-lab公開課上作了《區塊鏈應用創業的法律邊界及案例分析》的演講,分享了STO,中國法律將怎樣對待、“區塊鏈”新規解讀與未來趨勢、區塊鏈項目落地需要注意細節、區塊鏈項目到底能不能發幣、區塊鏈與ICO的風險五個部分。肖颯表示,在中國,STO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還可能會構成犯罪。未來如果中國的證監會對STO和ICO進行監管,將會是建立在一個前提上的,這個前提就是我們對證券的定義寬泛了。[2018/12/22]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只處罰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參加者并不在該罪的處罰范圍之內。至于組織者、領導者,指的是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大成律所合伙人肖颯:“空氣幣”、海外發幣國內銷售或觸犯刑法:據Bianews,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發文稱,當前如果出現“空氣幣”等詐騙行為,行為人可能面臨刑法第266條詐騙罪的追究,因此,項目真實性是核心。此外,肖颯還指出,在海外進行發幣,又到國內宣傳銷售的,可能會涉嫌刑法第255條非法經營罪。[2018/2/27]

《意見》中進一步列舉了組織、領導者的范圍,具體包括: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三、該罪的追訴標準

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追訴標準,《關于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意見》進一步補充規定: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并計算。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后,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后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四、具體合規路徑

聚焦預防組織領導傳銷的法律風險,具體合規路徑如下:

原則上,不要設計三層以上的激勵模式。

有些創業公司,試圖在各地設立子公司來分散“金字塔結構”的法律風險,從實質解釋而言,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會“穿透”來看問題,因此建議從源頭上不要想歪招繞過監管,而是要爭取自清。

自覺與各類“幣”保持距離,尤其不能到海外ICO

關于虛擬幣的法律定性,雖然是特定的虛擬商品,但是從9.24到9.4國內政策法規對于虛擬幣的態度在收緊。正值各地對于虛擬幣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進行打擊之時,元宇宙概念的團隊切勿湊熱鬧,謹防誤傷。

切莫盯著銀發族的荷包

不搞線下酒會等會議營銷,不以啟蒙為由展開對中老年人的帶有“銷售目的”的推銷。

元宇宙內,避免出現非持牌機構的金融產品

也就是說,元宇宙團隊不要自創帶有強金融屬性的產品。雖然我們知道連鞋子都可以炒作,但鞋子畢竟有很強的實用價值,而虛擬商品的實用價值與世俗觀念相抵牾。所以,盡量不要“有意無意”形成K線,也不要給C端個人用戶或小B用戶炒作的“幫助”。

積分可以有,但盡量不要與法幣掛鉤,尤其是不能由積分兌換成錢。積分兌換物品可以有,但不要超過五萬元價值的物品或權益。

寫在最后

元宇宙的興起,必將帶來一股風潮,我們處在歷史的漩渦里暫不能揣度其全貌。然而,我們在欣喜于新熱點興起的同時,要注意各國法律對于虛擬世界的規制并未放松。

正如幾十年前,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元宇宙必然也不是法外之地。想創業創新,我們支持,但必須謹防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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