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藝術數字化結合NFT在國內掀起了熱潮,以實物美術作品為基礎鑄造NFT過程中存在諸多法律問題,筆者結合近期處理的實務案件和相關法律規定,就其中所涉法律問題做分享如下,供數字藏品交易平臺、數字藏品愛好者參考。
實物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保護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著作權及權益的載體為作品本身。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所謂“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作品的范圍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術、建筑作品等。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之規定,所謂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的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即美術作品在完成創作后作者即享有著作權。
上述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均規定在《著作權法》第十條。其中,「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享有的與人格利益密切相關的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Celer cBridge宣布與AuroraSwap達成合作,以實現更好的區塊鏈互操作性:2月19日消息,由Celer Network推出的跨鏈支付網絡cBridge宣布與Aurora生態DEX AuroraSwap達成合作,將通過cBridge支持AuroraSwap上的資產跨鏈。此前 Celer 與基于 NEAR 協議的 EVM 擴容網絡 Aurora 宣布合作,旨在通過 cBridge 實現對 Aurora 及其各類生態應用的橋接支持。此外,Celer 和 AuroraSwap 還將基于 Celer 跨鏈消息框架(Celer IM)在廣義消息傳遞、跨鏈智能合約調用等方面嘗試更多合作,這意味著 AuroraSwap 用戶將能夠進行原生的多鏈應用體驗。[2022/2/19 10:02:15]
「著作財產權」主要是指著作權人享有的利用作品獲取利益的各種權能,包括十二項具體權利。即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
這種區分的重要原因在于著作權的人身權與財產權兩者在權利具體內容、保護期限、是否可以轉讓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
ERCOT臨時CEO:比特幣礦業與得克薩斯州可以實現互利關系:12月6日消息,美國得州電力可靠性委員會(ERCOT)臨時首席執行官Brad Jones宣布他支持比特幣。“我支持比特幣……但我太厭惡風險,不想成為比特幣的投資者。”據悉,ERCOT為該州約90%的地區供電。
Brad Jones指出,該州的比特幣挖礦可能對得克薩斯州和比特幣網絡都有利。比特幣礦業與得克薩斯州可以建立互利關系。這是因為比特幣礦工需要大量能源,而該州能夠以極具競爭力的價格提供能源。隨著該公司計劃將大量可再生能源發電納入電網,電力輸出甚至有望增加。他指出,比特幣礦工可以在需求低迷時消耗這種過剩的電力供應。得克薩斯州眾議員Ted Cruz也有同樣的看法。(Zycrypto)[2021/12/6 12:54:55]
人身權通常與作者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相關,專屬作者本人,且保護沒有期限限制,一般情況下也不能轉讓、不能繼承。
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指權利人利用作品獲益的權利,可以授權許可他人使用;自然人作品的財產權保護有期限限制,即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即,實物美術作品的作者在完成作品創作后即獲得著作權。
Compound Labs總法律顧問:瑞士加密監管規則過于復雜并難以實施:金色財經報道,Compound Labs總法律顧問Jake Chervinsky在最近一期的Unchained播客中,對瑞士要求金融機構收集客戶交易信息及自托管錢包交易信息的監管規定的實施能力表示擔憂。他舉例稱,如果一位金融機構的客戶希望通過交易所將帳戶中的一些比特幣發送到他的Ledger硬件錢包并提取這些資產,則現在需要向交易所證明他是該Ledger硬件錢包的所有者。確實很難證明這一點,從而導致法律標準復雜且難以滿足。結果是,瑞士金融機構干脆拒絕允許使用自托管錢包進行任何交易,因為要弄清楚如何遵守該規則太復雜了。這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瑞士市場的分化,其中一些加密貨幣存在于交易所并在受監管的金融機構托管,而另一半則在自我托管的世界中進行自我托管。[2020/11/21 21:32:39]
以實物美術作品為基礎鑄造NFT的法律實質
通常情況下,以實物美術作品為基礎鑄造NFT的過程如下:
第一,對實物美術作品進行數字化采集,即通過利用現代計算機技術,制作實物美術作品的數字化身、數字孿生,其本質是實物美術作品的數字復制件,其表現形式一般為“圖片”。
動態 | 報告:概念股所涉區塊鏈業務以實體應用場景為主,占比高達56.3%:12月10日消息,零壹智庫統計發現,215只區塊鏈概念股在北上廣深杭五個城市分布最多,分別為廣州43只,北京40只,杭州13只,上海10只,廣州8只。從所屬行業來看,計算機、傳媒、電子等領域企業居多。以概念股主要涉及的區塊鏈業務來看,實體應用場景類別的企業數量最多,占比高達56.3%,涉及溯源、存證、電子政務、物聯網、供應鏈、數字營銷等具體應用。其次為金融應用場景,占比14.0%,涉及供應鏈金融、征信、保險、積分等。以及基礎技術設施技術解決方案,占比13.5%。[2019/12/11]
第二,通過哈希算法將上述實物美術作品的數字復制件轉換為特定哈希值,并將哈希值等相關信息采用區塊鏈技術在鏈上進行記錄,完成NFT的鑄造工作,并開展銷售行為。?
從NFT鑄造的過程來看:
首先,存在對實物美術作品的“復制行為”。?
參照《著作權法》立法相關釋義,所謂復制權是指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利。復制權是著作權的財產使用權中最基本的權能。簡單地講,復制權就是將作品制成有形的復制品的權利。顯而易見的是NFT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有形的復制品。
動態 | Bancor正擴展至EOS以實現快速免費交易:據coindesk報道,以太坊Dapp Bancor正在擴展到EOS以實現快速免費交易。名為BancorX的新跨鏈產品將允許用戶在一些被選定的基于EOS的令牌之間交易,或在基于EOS和基于以太坊的令牌之間進行交易。[2018/9/18]
有人結合學理上的討論,認為復制行為的構成要素大致包括:
a.復制行為說的復制件應該能夠基本呈現原件所能反映的內容;b.復制件所能呈現的原件的內容與新增表達內容能有效區別開來;c.復制件應具有相對穩定性。
此外,《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對于復制權也有定義,即“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的復制”,復制應當不限于狹義的平面復制。
實物美術作品從有體物到以數字化形式呈現,是物質形態到數字形態的轉化,包含了復制行為。
其次,實物美術作品的NFT化是否涉及發行權的問題?
《著作權法》對「發行權」的定義為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參考立法資料,發行的構成要素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a.作為提供對象的作品原件或復制件,原則上要求必須是物理上的有形物。b.提供的方式明確限于“出售或贈與”,即向不特定公眾轉移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物理載體所有權。出租與出借均不屬于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發行范疇。c.發行的對象必須是不特定的公眾,即只有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出售或者贈予作品原件或復印件的行為,才構成發行。
立法的本意要求發行原則上限于物理上的有形物,NFT顯然并不滿足這一要求,這一要求也使得發行權區別于信息網絡傳播、表演、播放等行為。
最后,NFT的鑄造與銷售,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問題。
《著作權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為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從立法沿革上來看,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作出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時對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作了明確規定。2010年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作出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時延續了這一規定。
現行著作權法對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直接來自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的規定。
該公約第八條規定,在不損害《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有關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
上述定義并未明確何為“信息網絡”。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0號)第二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NFT鑄造并銷售的過程,涉及到在信息網絡的傳播,應在上述之列。
需要注意的是,《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中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區分為「作品提供行為」和「網絡服務提供行為」。該種區分的原因在于網絡環境下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特點。
建立在上述區分基礎之上,產生了直接侵權責任與間接侵權責任,直接侵權責任對應作品提供行為,而間接侵權責任對應網絡服務提供行為。
因此,司法解釋規定了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將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之中,使公眾能夠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屬于內容提供行為,直接侵害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而杭州互聯網法院在其審理的NFT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中認為:鑄造NFT中復制行為的目的在于以互聯網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作品,所以復制造成的損害后果已經被信息網絡傳播權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后果所吸收,無需單獨予以評價,所以通過數字藏品平臺交易NFT的行為侵害原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實物美術作品所有權與著作權分離
實踐中,數字藏品交易平臺聯合合作方鑄造并發行NFT的時候,有一類情況是與實物美術作品的持有人建立合作,獲取所謂的「授權」或者「許可」鑄造并發行NFT,但這其中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
《著作權法》第二十條規定,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將未發表的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展覽該原件不構成對作者發表權的侵犯。
即美術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權與著作權是分離的。
作品的所有權與作品的著作權并不是一個概念。美術等作品的著作權,產生于作品完成之日,其內容包括發表權、署名權等人身權和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財產權。
作品的所有權則是美術等作品得以存在的物理載體,其可以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在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
即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與著作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權利形態。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并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權,不等于就取得了該作品的著作權。
此外,《著作權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是所有權與著作權分離的例外情況。即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這是因為,給美術作品的所有人享有對原件的展覽權,一般并不會損害作者權益,且有利于社會欣賞美術作品。當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覽權僅限于美術作品,一般說來,展覽權也是對美術作品才有重要意義。
鑒于上述,數字藏品交易平臺與實物美術作品持有人建立合作聯合發行數字藏品時,應當尤為注意所有人是否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著作財產權,否則將面臨侵權的法律風險。?數字藏品交易平臺以實物美術作品為基礎鑄造并銷售NFT時,應當依法取得實物美術作品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
事實上,之于NFT而言,除了所有權與著作權分離之外,還存在原版實物作品與數字復制品的分離以及底層作品和NFT的分離。對于NFT的投資者、收藏者而言,購買NFT并不會讓購買人成為NFT可能代表或指向的任何特定媒體文件的所有者。這些問題,我們將在以后的文章中詳細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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