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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人民法院報:盜竊虛擬貨幣行為的法律定性_比特幣即將大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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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2022年6月23日第6版

作者:平書通

虛擬貨幣能夠表征刑法中的財產法益,不具備貨幣價值并不影響其財產屬性,盜竊虛擬貨幣的行為侵犯了計算機系統安全管理秩序和財產法益,應擇一重處。

2018年,被告人李某軍到匿名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工作,在技術部主要負責區塊鏈業務對接和交易平臺開發,從公司一個叫“唐軒”的安全員處獲取了黑客入侵工具“菜刀”的使用總結筆記,該筆記提及了植入木馬的操作方式。被告人李某軍還自己編寫程序,將零散以太幣歸總為某幾個賬號的自動化程序使用教程和程序的具體內容,李某軍將該程序命名為“ETH.rar”和“ETH歸集教程.docx”存在電腦D盤中。

被告人李某軍掌握該技術后,利用客戶繆某某向其開放服務器維護權限之機,在繆某某的數據庫中植入了“lastWinneruser.mdf”等相關數據庫文件,再利用服務器的特殊授權,先后520余次從被害人繆某某手機應用“imToken”App的電子錢包中轉走以太幣共計383.6722個。被告人李某軍將該383.6722個以太幣通過自己創建的電子錢包流轉兌換成109458個泰達幣。

東勝區人民法院運用區塊鏈技術完成首例跨省賦強公證文書核驗:金色財經報道,近日,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靈活運用區塊鏈技術,核驗了由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證處出具的公證債權文書,成為內蒙古自治區首例跨省賦強公證文書強制執行核驗案件。位于廣東省的S融資擔保公司通過網上立案,向東勝區人民法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其申請執行依據是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證處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為了讓當事人少跑路,東勝區人民法院主動與四川省蜀都公證處聯系,并了解到該處已經與“至信鏈”區塊鏈存證平臺對接,具有成熟的區塊鏈存證能力。東勝區人民法院立即要求四川省蜀都公證處對該案中三份關鍵的公證文書進行區塊鏈存證,并補充提交區塊鏈存證后的電子版公證文書和存證報告。執行指揮中心審核人員在審管辦信息中心技術人員的指導下,僅用數分鐘,便在“內蒙古法院區塊鏈證據核驗中心”完成了核驗。(澎湃)[2022/5/2 2:44:45]

北京派盾信安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出具的《繆某某被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案》虛擬貨幣追蹤報告顯示,被告人李某軍陸續將384個以太幣轉入收款錢包時的價值約為43萬元人民幣。?

臺州黃巖區人民法院:幫人炒“泰達幣”合同無效:11月20日消息,近日臺州黃巖法院審結一起委托合同糾紛案件,黃甲經人介紹與張乙簽訂了《數字貨幣量化委托協議書》,約定以個人名義轉賬給張乙20萬元用于購買泰達幣(USDT),由張乙投資運作,協議到期后保底歸還黃甲合同簽訂時購買的等量數字貨幣。然而,市場行情未如預期那般良好,張乙僅還給黃甲投資款95760元,剩下的款項遲遲未能返,黃甲將張乙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返還投資款,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臺州黃巖區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案涉標的物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故原、被告關于該交易物的委托托管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原、被告簽訂的《數字貨幣量化委托協議書》屬于無效合同,被告依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原告,被告應返還原告剩余的104240元投資款。原告明知虛擬貨幣的投資不受國家法律所保護而仍然委托被告進行投資,本身存在過錯,故其請求賠償利息等損失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2021/11/20 7:01:29]

分歧

歷史上的今天丨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執行業務中以區塊鏈技術為代表的應用和轉化:2019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關于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其中表示,加大執行業務中以區塊鏈技術為代表的新技術的應用和轉化,提高執行效率,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

2018年6月11日,英國金融監管局(FCA)已經向各大銀行的CEO們發出信函,提示他們在處理加密貨幣時所面臨的潛在風險。作為全英58000家金融機構的監管方,FCA此前就已經對投資加密貨幣的風險發出過正式警告。在最新的警告信函中,FCA敦促銀行需對客戶的加密貨幣投資行為進行更嚴格的審查。[2020/6/11]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李某軍構成何罪。

第一種意見認為,虛擬貨幣實質上不具備刑法意義上的“財物”的屬性,將網絡虛擬財產認定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更為適宜,被告人李某軍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動態 | 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將建設人民法院司法區塊鏈統一平臺:1月18日,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要求,加快探索互聯網司法新模式。深化“移動微法院”建設和應用試點工作,讓當事人和法官充分感受“指尖訴訟、掌上辦案”的便利。要以建設人民法院司法區塊鏈統一平臺為重點,加快推進區塊鏈技術攻關和應用場景落地,形成全國統一的人民法院區塊鏈應用體系。要加強互聯網法治領域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為世界互聯網法治進步貢獻更多中國方案。(法制日報)[2020/1/20]

第二種意見認為,以太幣等網絡虛擬貨幣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但也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被告人主觀目的也不是為了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因而同時觸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和盜竊罪,擇一重處。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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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擬貨幣能夠表征刑法中的財產法益

虛擬貨幣具有交換價值。虛擬貨幣在一定范圍內可以購買虛擬物品,甚至與現實商品、法定貨幣進行兌換,虛擬貨幣自身具有的交換價值已為市場廣泛認可。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盜竊虛擬貨幣是基于虛擬貨幣在市場上具有交換價值,而非想要獲取虛擬貨幣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電磁代碼、數據。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已獲國家承認。2013年12月,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指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首次承認虛擬貨幣的“商品”屬性。

2021年5月公布的《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再次明確指出,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此后人民銀行等部門還明確虛擬貨幣可以被投資、交易。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項規定:“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即認可了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可以作為商品或投資對象的財產屬性。

因此,虛擬貨幣作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可以在市場上流通,也可以在法定范圍內作為貿易投資的對象,具有財產屬性。

二、虛擬貨幣不具備貨幣價值不影響其財產屬性

《比特幣通知》《公告》及《虛擬貨幣通知》,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否定了虛擬貨幣存在貨幣屬性,但并不影響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理由如下:

1.《比特幣通知》和《虛擬貨幣通知》否定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并不等同于否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實際上,如前文所述,《比特幣通知》《公告》和《虛擬貨幣通知》在否定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的同時認可了其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在市場流通或用于投資交易活動的價值。

2.法律限制不會影響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虛擬貨幣只是受到法律限制,但并非完全禁止。而即使是法律禁止流通,但實際上具有使用、交換價值的違禁品,刑法也并不因禁止性規定而否定其財產屬性,如不具有貨幣和商品屬性,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盜竊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指出,以、假幣、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

三、盜竊虛擬貨幣侵犯數個法益應擇一重處

對以電子代碼、電磁數據的形式存在的客體為犯罪對象的,可能同時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相應的其他犯罪。

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獲取第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臺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該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本解釋所稱‘身份認證信息’,是指用于確認用戶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上操作權限的數據,包括賬號、口令、密碼、數字證書等。”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將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賬號密碼等電子身份認證信息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因而非法獲取相關身份認證信息的行為可能同時觸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與身份認證信息相同的是,虛擬貨幣也同時表征著兩個法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秩序和財產法益,因此非法盜取虛擬貨幣的行為侵犯了數個法益,既構成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同時也構成了盜竊罪,應當擇一重處。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盜竊的虛擬貨幣價值43萬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顯著重于其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應當判處的刑罰,故應認定被告人李某軍構成盜竊罪。

作者單位: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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