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網信辦發布重磅通知《集中整治涉虛擬貨幣炒作亂象》,再次對虛擬貨幣重拳初出擊,全文秉持《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精神,集中釋放了三個重要信號:網站平臺需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持續保持高壓打擊態勢;在目前監管的基礎上,再加大對誘導虛擬貨幣投資等信息內容和賬號糾察力度。
今天颯姐團隊就為大家仔細分析,該份文件對虛擬資產圈到底意味著什么?發出了怎樣的信號?
一、虛擬資產已漸成經濟犯罪重災區
全球范圍來看,虛擬資產的使用總體呈現爆炸式增長的趨勢,涉虛擬資產的犯罪活動的增加的數量自然也與其成正比。基于Chainalysis2022年機密資產犯罪報告提供的數據,2021年虛擬資產交易量達到15.8萬億美元,與2020年的總額相比增長了567%。在虛擬貨幣使用量大大增加的當下,基于加密貨幣的犯罪數也創下歷史新高,受監控的非法地址在這一年中獲得了約140億美元的各種虛擬資產,遠高于2020年的78億美元。對比2020年和2021年的數據我們可以發現,在虛擬資產總交易量中,20年全年約有0.34%與非法活動有關,而21年這一數據已經攀升至0.62%,這些虛擬資產涉及的犯罪絕大部分都屬于經濟犯罪,由于欺詐犯罪而導致的財產損失約占總犯罪額度的70%。
網信辦發布《數字中國發展報告(2020年)》,區塊鏈發展成果卓著: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編制完成《數字中國發展報告(2020年)》(以下簡稱《報告》)。《報告》充分肯定了我國在區塊鏈技術以及應用上所取得的成果,包括:1)2019年以來我國區塊鏈專利申請量持續保持全球第一;2)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2020年新增加了區塊鏈工程技術人員職業;3)政務數據共享步伐加快,住房城鄉建設部運用區塊鏈技術建立住房公積金數據互聯共享機制,為全國1.49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提供統一的住房公積金數據查詢服務,為部門間數據共享提供支撐。4)數字領域國際規則標準影響力不斷增強,在區塊鏈方面,積極參與ISO《區塊鏈和分布式記賬技術 參考架構》和ITU分布式賬本系統需求、分布式賬本技術平臺的評測準則和分布式賬本技術的參考框架等標準制定。《報告》還對2020年各地區信息化發展成效評價,分出三個梯隊。從結果看,三個梯隊均重視對區塊鏈技術的運用。如第一梯隊的北京建設了區塊鏈可信數字基礎設施,江蘇搭建了區塊鏈創新交流合作平臺。第二梯隊的重慶加上線了全國首個區塊鏈政務服務平臺。第三梯隊的云南加強區塊鏈技術產業發展,啟動全國首個省級區塊鏈商品溯源“孔雀碼”。(網信中國)[2021/7/6 0:30:23]
從國內環境看,由于多方原因影響,我國經濟情況發展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在如此背景下,各類非法集資、詐騙等經濟犯罪總體呈現多發、頻發的趨勢。另外,隨著欺詐犯罪的各類經典手段套路被監管機構長期以來的宣傳被民眾普遍,急需尋求新的犯罪手段,這就導致虛擬貨幣、NFT數字藏品等概念被大規模的用于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近來,不少NFT數藏平臺在虛擬資產總體遇冷的大環境下難以為繼,眾多NFT數字藏品持有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更增加了虛擬資產總體在監管機關眼中的風險系數。
國家網信辦發布第三批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編號:2019年2月15日《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正式實施以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依規組織開展備案審核工作,已發布2批次共506個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名稱及備案編號,現發布第三批共224個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名稱及備案編號。[2020/4/24]
另外,從監管機關的角度來看,各類基于區塊鏈技術誕生的虛擬資產在不到十年的時間里已經從一個小眾愛好發展成為一個萬億美元的特定資產類別,帶來了對消費者保護、市場操縱、反洗錢和以欺詐為主的經濟類犯罪等問題的擔憂。因此,在接獲大量投訴和舉報的情況下,為了維持經濟發展回溫和金融交易秩序的穩定,網信辦擬發該文件,要求對各類涉及虛擬貨幣的投資持續保持較高的打擊力度。究其本質,還是為了維護經濟穩定。
聲音 | 張凌:網信辦對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安全評估工作的監管無需另行立法:8月16日,瀚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凌發表文章《網信辦發布了安全評估公告,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需要注意些什么?》。針對8月9日網信辦發布的《涉安全評估條款說明的公告》,張凌表示,關于網信辦對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安全評估工作的監管,由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目前多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直接參照適用現有的《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以下簡稱《評估規定》)比較便捷,而無需另行立法;另一方面,由于《評估規定》適用的對象是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具體要求均是專門針對該等服務提供者設定,相關要求能否完全適用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如事后安全評估),還存有一些疑問,有待網信辦在監管實踐中予以進一步澄清。[2019/8/16]
二、自媒體成為本輪重點打擊對象
聲音 | 網信辦應急中心吳震:規定備案是每個區塊鏈服務者應盡的義務:在杭州舉辦的浙江省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技術交流會中,網信辦應急中心吳震處長表示,《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備案是每個區塊鏈服務者應盡的義務,不是服務者所想的是具有彈性的。《規定》面向的對象,一是信息服務提供者,二是面向普通大眾的。在境內提供服務的服務者要積極主動填報信息。 吳震處長還提出兩個要求:一,區塊鏈行業健康自律,媒體不要片面解讀和歪曲;二,會議內容不能解讀和宣傳。[2019/3/19]
一直以來,自媒體就是我國虛擬資產圈中信息傳遞的重要載體,承擔著溝通海內外圈層信息傳播擴散的角色,甚至一定程度上也為我國各類金融創新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但自媒體同時又具有低準入門檻、信息真偽難辨、傳播無序等特征,這就導致其很容易被各類Rugpull項目利用為大規模宣傳的渠道。同時,一些以開課、抽成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虛擬資產圈帶單老師、投資顧問也存在未對某些欺詐項目進行詳盡調查的情況下即為其站臺宣傳的情形,自媒體的雙刃劍屬性在該問題上暴露無遺。
聲音 | 律師觀點:網信辦新規級別高于央行公告,是區塊鏈第一部規章級別法律文件:徐凱律師稱,國家網信辦,是經國務院授權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并負責監督管理執法的機構,可以在其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在該規定之前,與區塊鏈領域密切相關的,有兩份“其他規范性文件”:一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二是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3年通知和2017年公告都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效力在規章之下,并且可以成為司法一并審查的對象,而規章及以上的法律淵源不能成為司法一并審查的對象。由上述背景知識可以得出的結論是:該規定的法律層級,高于2013年通知和2017年公告,是區塊鏈領域第一部規章級別的法律淵源。[2018/10/21]
因此,在此輪打擊中,各類虛擬資產圈自媒體和帶單老師被封禁也就不足為奇,特別是一些打著“金融創新”和“區塊鏈”的旗號,較有針對性的誘導民眾進行“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投資的自媒體賬號第一時間已經遭到封禁。
那么,虛擬資產圈自媒體在本輪網信辦的重點打擊中除了會被封號外,實際運營者還會面臨什么樣的風險?發布炒幣、炒NFT數藏信息是否違法甚至犯罪?颯姐團隊認為,如果以發布虛擬資產圈資訊的形式,實則為某些特定平臺進行宣傳導流的自媒體,很有可能面臨著較大的違法甚至是刑事風險。
首先,9.24通知的核心精神就是逐步將挖礦行為淘汰,并且嚴格禁止涉及虛擬貨幣的金融活動,雖然其并未明令禁止媒體機構不能宣傳與虛擬資產交易和炒作等相關行為,但從其文件精神可推知,上述一系列推廣行為也理應在禁止范疇內。并且,在海外平臺上的自媒體平臺也并非可以安然無憂,9.24通知已經明確: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如果自媒體平臺為專門實施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平臺進行引流,那么很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的。該罪明確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設立用于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行為。
另外,自媒體明知引流對象正在實施犯罪行為依然為其提供幫助的行為同樣可以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自媒體為平臺引流、誘導消費者投資而發布的訊息本質上就屬于一種提供廣告推廣的行為,具有較高的刑法風險。
三、文件是否對NFT數藏平臺有影響?
颯姐團隊認為,該份文件雖表面上將火力集中于整治涉虛擬貨幣非法金融活動、宣傳和炒作等行為,但事實上,該份文件依然可以被視為某種風向標,畢竟從其措辭“虛擬資產”、“數字資產”和實際封禁的自媒體賬號即可知,其打擊范圍實際上是一種廣義上涉及炒作虛擬資產的行為,而絕不單單只是虛擬貨幣層面。
文件最后,國家網信辦明確表示,將繼續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目前,數字藏品行業在快速發展中積累的各類風險已經逐漸到達飽和階段,在未來不長的一段時間內存在被監管機構聚焦的可能,因此各家平臺的當務之急就是把自查、自糾等合規工作做到前面,以盡量降低自己的行政違法和刑事風險。
我們也呼吁監管機關同時仔細甄別虛擬貨幣與其他虛擬資產,例如NFT和數字藏品之間的區別,切勿對其采取一刀切的措施和政策。我國在實施文化數字化戰略的過程中,NFT和數字藏品是重要的手段和工具,一刀切式的監管雖然是最簡單的,但對我國數字化戰略的推進也是不利的。歸根結底,我們希望看到的是數字藏品作為文化產業的一部分在中國找到合法合規的生存之道,而不是重蹈P2P平臺的覆轍,成為時代的眼淚,而這需要從業者們主動擁抱合規,也需要監管機構采取更加精細、謹慎和全面的監管措施才能實現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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