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意見要求: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打擊針對企業家和嚴重危害民營企業發展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繳民營企業被侵占、挪用的財物,完善財產返還和退賠制度。《意見》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證哪些人群的虛擬財產?金色財經對話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聽她解讀該信號的代表意義。
金色財經:這個信號的代表意義有哪些?
肖颯:互聯網時代,我們擁有了價值越來越高、種類愈加豐富的虛擬財產,從游戲金幣、網絡店鋪到微信公眾平臺賬號、比特幣,價值也從幾元到成千上萬不等。虛擬財產是市場經濟與互聯網兩者結合的催生產物,在網絡經濟逐漸成為新生經濟力量的時代,如何保護虛擬財產成為熱點問題。在當前司法實踐中,虛擬財產的保護也在不斷改革、不斷探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意義在于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加強虛擬財產保護,從而保護公民的合法產權。
聲音 | 中國銀行前行長李禮輝:須警惕美國有條件批準Libra:在1月13日北大國發院舉辦的“數字貨幣未來”研討會暨《數字貨幣-領導干部讀本》發布會上,中國銀行前行長、第十二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李禮輝稱:“目前為止,Libra在美國國內也還受到很多質疑,包括來自美國的政客和政府部門。但在法規之外,到底有什么東西是能夠打動美國的政府、政客的?我覺得應該是國家的經濟金融戰略。地緣,或者說大國間的經濟金融競爭,也許會讓美國有條件批準Libra。”(小蔥)[2020/1/13]
《意見》是對《民法總則》確認對虛擬財產進行保護的呼應。民法總則127條明確“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將虛擬財產的保護寫入民法典,是我國此次編撰民法典的一項立法創舉。確認虛擬財產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民事財產權利,為正在日益豐富的虛擬財產的財產界定和財產保護奠定了基礎,這既是我國《民法典》回應新時代呼聲的舉措,也是為全世界數字時代立法的探索。
聲音 | 前中國銀行副行長王永利:有關Libra的諸多問題尚未明確:今日,前中國銀行副行長王永利發文再次發表對Facebook的加密貨幣的看法。他表示,現在人們在討論Facebook的加密貨幣時,就好像其愿景已經實現或肯定能實現,認為其27億用戶會自然而然就成為Libra的用戶,其應用范圍將超過絕大部分國家的貨幣,而不是仔細分析其實現的條件、存在的問題、面臨的競爭等現實問題。王永利指出,現在叫全球幣或無國界貨幣,是指超越國家的主權貨幣,但這些幣依然是各個網絡社區或平臺的專用幣,無國界,但有鏈界!在網絡世界里,這真的是去中心的嗎?完全去中心,調整規則的效率如何保證?去中心一定是人類社會的最佳選擇嗎?[2019/6/19]
虛擬財產兼具計算機數據和財物兩種屬性,如何對之進行法律上的評價,一直以來有所爭議,《民法典》亦僅作出保護虛擬財產的原則性規定。《意見》中強調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可以預見到在涉及虛擬財產的案件中,司法可能在個案審判中先進行探索,形成虛擬財產保護的裁判規則,待累積成熟經驗后再通過立法上升為法律層面的規則。
聲音 | 中國銀聯董事長邵伏軍:與中行推出的區塊鏈跨境匯款業務在推進中:據騰訊財經報道,在今日舉行的博鰲亞洲論壇2019年年會上,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邵伏軍表示,中國銀聯去年8月份和中國銀行推出了基于區塊鏈的跨境匯款業務,現在還在推進過程當中。[2019/3/29]
《意見》響應了民眾對虛擬財產加強保護的呼聲。一些網絡虛擬財產具有較大的使用價值或交易價值,但是,當前財產刑法的缺位將虛擬財產的保護推向信息技術刑法。一些判例顯示,當用戶虛擬財產遭受侵害時,法院會認定這種行為是計算機犯罪而非財產犯罪,這就不利于虛擬財產權利人挽回損失。《意見》強調加強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是一種與時俱進的表現,在公民的合法財產已經延伸到網絡虛擬財產的情境下,虛擬財產不能成為“法外之財”。為虛擬財產筑好保護墻,能讓虛擬財產成為公民能踏實擁有的合法財產,虛擬財產才能真正讓擁有者“落袋為安”。因此,《意見》的意義在于,有利于合理劃分權屬范圍,健全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
聲音 | 中國銀行業協會副秘書長張亮:區塊鏈等新科技有助于中小銀行規避短板:據澎湃新聞消息,中國銀行業協會副秘書長張亮表示示,當前,以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前沿科技與金融行業的結合日益緊密,專業金融科技公司與傳統銀行業的合作日趨頻繁。借力科技賦能,是中小銀行規避短板、拓展渠道、提升質效、跨越發展的必然選擇。[2018/11/16]
金色財經:針對最近的“凍卡”事件您怎么看?
肖颯:本次所謂的“凍卡潮”,網上流傳出的故事版本主要由微信群截圖、朋友圈截圖等構成,真實性有待查證,因此具體事件的來去龍脈,我們不得而知,因此不便做出論斷。不過,我們主要想提醒場外交易者,加強對場外交易的風險意識。
一般而言,我們把火幣等交易所稱為場內交易平臺,此類平臺不僅幫助存放我們的人民幣和數字貨幣,還提供買賣交易的場所。而在場外交易平臺上,賣家只將自己的數字資產例如各種代幣暫存在平臺上,通過掛單撮合的方式進行交易,最大的不同便是比特幣的買賣方式和過程由雙方自行商定并進行,無需通過平臺。
場外交易的包含的范圍非常廣泛,交易量巨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透明的性質,不受公眾關注,其中比較容易出問題的是,通過微信、QQ、電報等電信網絡交易加密幣,由于與電信詐騙、賭博等犯罪關系較多,是犯罪的重災區。
OTC交易遇到凍卡或者支付寶凍結一般都是因為收到了黑錢,黑錢流入交易所后通過OTC快速擴散,而參與交易的所有銀行卡都會被凍結,所以無論在那個交易平臺,只要涉及OTC或場外交易,均存在凍卡風險。
對于大多數場外交易者來說,應充分認識到場外交易的風險,更不能貪便宜去交易來路不明的幣。
金色財經:此次涉及的權益的保護會涉及到正常參與數字貨幣買賣的用戶嗎?是否會保證“凍卡”內的財產?
肖颯:在我國當前法律框架下,個人買賣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并未受到法律明文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規定: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凍卡是國家反詐騙反洗錢的正常行為,因此,一般不會涉及正常參與數字貨幣買賣的用戶。
從法律層面上來講,盡管我國國內不允許設立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但是個人買賣比特幣等“特定虛擬商品”并不違法。《民法總則》認可了虛擬財產,某種程度上是認可了虛擬商品,持有比特幣不是非法的,在有限范圍內進行交換也不是非法的,但是根據《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不能形成交易所。因此,只要是正常的數字資產買賣行為,都是可以向司法部門如實說明情況的,不需有太多顧慮。
注意:幣圈有風險,買幣須謹慎。本問答不應作為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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