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20萬字《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咨詢文件精簡版速讀。
香港證監會咨詢文件附錄A相見:《適用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指引》
隨著《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草案》在2022年12月獲立法會通過,專為提供非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而設的全新發牌制度將在2023年6月1日生效。
今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就適用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建議規定展開咨詢。
待新制度實施后,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不論它們有否提供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將需獲證監會發牌并受其監管。
在證監會發布的長達312頁、近20萬字的咨詢文件中,闡述了適用于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主要建議監管規定,以及有關新制度的過渡安排和其他實施細節。該咨詢文件邀請市場參與者和相關人士于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就咨詢文件討論的各項建議或可能對這些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相關事宜提交書面意見。
USDC財政部鑄造80,275,189枚USDC:金色財經報道,Whale Alert監測數據顯示,北京時間5月25日01:20左右,USDC財政部鑄造80,275,189枚USDC(價值約80,246,771美元)。[2023/5/25 10:38:14]
對此,ForesightNews梳理了港證監會的咨詢文件要點,以下為核心要點:
1、港證監會將發布《適用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指引》。
2、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須遵守《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
3、建議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根據適用于《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平臺營運者的現行監管規定擬備而成。
4、在《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生效后,現時作為發牌條件施加于《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條款及條件》將被取代。證監會將會從現有《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平臺營運者的牌照中刪除相應的發牌條件。日后,所有平臺營運者將須受到《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的規限。
高盛維持對Coinbase股票的賣出評級,但將其12個月目標價從40美元上調至45美元:金色財經報道,Coinbase (COIN) 股價在公司第一季度業績超過分析師對收入和每股虧損的預期后大幅上漲。JMP Securities 金融技術研究總監 Devin Ryan 在給投資者的一份報告中寫道,總體而言,我們對結果感到滿意,并將近期財務前景描述為對預期的適度積極,鑒于充滿挑戰的環境持續存在,再加上所有監管方面的頭條新聞,很高興看到一個相對干凈的季度和可觀的結果,考慮到所有因素。
而高盛團隊表示,我們看到國會的有限帶寬增加了監管發展主要由監管機構而非政策制定者推動的可能性。因此,我們認為在美國增加零??售參與度和采用率的短期催化劑有限。
鑒于有機增長缺乏可見性以及監管影響的持續不確定性,高盛維持其股票的賣出評級。然而,該銀行將其12個月目標價從40美元上調至45美元,仍比當前57.60美元的價格低約20%。[2023/5/6 14:45:42]
5、證監會建議容許各類投資者使用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提供的交易服務,前提是有關平臺遵守相關妥善投資者保障措施,包括對投資者進行正式評估及培訓規定、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水平和風險狀況,以及根據用戶個人財政情況為每名客戶設定上限,設立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會等。
菲律賓央行新批準兩家數字銀行,目前總計6家數字銀行在該國運營:8月24日消息,菲律賓央行已批準Union Digital Bank,Inc.(UDB)和Go Tyme Bank Corporation(GTYME)兩家數字銀行,現在總共允許六家數字銀行在該國運營,其他四家分別是Tonik Digital Bank,Inc.(TONDB)、MayaBank,Inc.(MAYA)、Overseas Filipino Bank,Inc.(OFBDB)和UNO bank,Inc.(UBI)。
2022年1-6月,菲律賓數字銀行處理的電子支付和金融服務交易量達到140萬筆交易,交易額84.5億菲律賓比索(約合1.5億美元)。(Forkast)[2022/8/24 12:45:14]
7、證監會還列出了平臺營運者在納入虛擬資產以供買賣時應考慮的一般納入準則,如管理層或開發團隊的背景、監管狀況、虛擬資產的供求、市場成熟程度及流通性、技術層面、推廣材料、開發情況、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效用或用力等。另外,持牌平臺營運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戶提供虛擬資產,亦應確保所挑選的虛擬資產屬于合資格的大市值虛擬資產,并符合下列特定代幣納入準則,即,「符合資格的大市值虛擬資產」指獲納入由至少兩個獨立指數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兩個「獲接納的指數」中的虛擬資產,該該指數應是可供投資的,有關的成分虛擬資產應具備充足的流通性。
武漢大學教授蔡恒進:區塊鏈技術能夠為元宇宙提供時間秩序:金色財經報道,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教授、著名空間物理學家蔡恒進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元宇宙本質上是意識世界的產物,是人類意識世界的一個延伸。他認為,元宇宙對經濟的促進作用主要反映在對無形資產的精準定價上,無形資產未來有機會成為人類文明的第二增長曲線。談及區塊鏈技術,他強調區塊鏈能夠為元宇宙提供時間秩序。他說:“大家會認為區塊鏈是Web3.0的核心技術,因為區塊鏈能夠為數字世界提供時間秩序,元宇宙其實也需要區塊鏈技術提供時間秩序。缺少區塊鏈的元宇宙就很難傳遞價值,也無法促進創新和協作。”(財聯社)[2022/8/12 12:21:26]
8、持牌平臺營運者如有意提供符合一般代幣納入準則但不符特定代幣納入準則的虛擬資產以供零售投資者買賣,應向證監會提交一份建議書以供討論。
9、持牌平臺營運者應披露足夠的產品資料,使客戶能夠評估其投資的狀況,如:
特斯拉或將在最近季報中報告BTC資產減記4.4億美元:金色財經報道,根據《每日電訊報》(telegraph)最新披露,電動汽車制造商特斯拉可能會在其即將發布的季度報告中報告約 4.4 億美元的比特幣減值損失,相當于特斯拉去年年利潤的 9%。特斯拉于 2021 年 2 月購買了價值 15 億美元的比特幣,在投資界引起了巨大轟動,也將 BTC 價格推至歷史新高。去年,特斯拉去年曾短暫接受比特幣作為支付方式,但在馬斯克對其碳足跡提出擔憂后暫停使用,不過馬斯克今年早些時候特別表示其本人沒有出售任何加密貨幣投資。[2022/7/4 1:48:25]
a)虛擬資產在該平臺上的價格及成交量,例如過去24小時的價格及成交量;
b)有關虛擬資產管理團隊或開發者的背景資料;
c)虛擬資產的發行日期;
d)對虛擬資產的條款和特點的扼要描述;
e)虛擬資產官方網站的鏈接(如有);
f)虛擬資產智能合約審計報告的鏈接(如有);
g)若虛擬資產設有投票權,持牌平臺營運者將如何處理這些投票權。
10、關于投資者保護保險規定,證監會建議:
a)持牌平臺營運者就與保管客戶虛擬資產有關的風險應設有經證監會核準的補償安排。
b)持牌平臺營運者應每日監察其所保管的客戶虛擬資產的總值,確保遵守有關的補償規定。
c)持牌平臺營運者如為遵從有關規定而撥出自身的資金或與其屬同一公司集團的法團的資金,便應確保該等資金乃以信托方式持有并指定作有關用途。該等資金亦應從持牌平臺營運者、其有聯系實體或與持牌平臺營運者屬同一公司集團的法團的資產分隔出來。
11、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制度,持牌平臺營運者不得就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或相關衍生工具進行銷售、交易或買賣。隨著業界對銷售虛擬資產衍生工具興趣漸濃,證監會希望更清楚地了解持牌平臺營運者可能首先采取的業務模式和銷售的虛擬資產衍生工具種類,以及市場需求。
12、證監會建議移除將《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條款及條件》當中有關「證券型代幣」的規定納入《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內,日后,持牌平臺營運者應遵守《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下的一般代幣納入準則,以及證監會將在適當時候發布的證券型代幣分銷指引。
13、對于持牌平臺運營者,如有關虛擬資產僅售予專業投資者,持牌平臺營運者只須于計劃在其交易平臺上加入或移除有關產品前預先通知證監會即可,而無須征求證監會批準。如有關虛擬資產是售予零售客戶的,便會沿用先前的做法,即持牌平臺營運者應就有關計劃預先征求證監會批準,然后才可納入有關虛擬資產以供買賣。
14、關于《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的虛擬資產轉帳的特別規定,持牌平臺營運者在以虛擬資產轉帳的匯款機構身份行事時,便須取得和記錄所需匯款人及收款人資料,并立即且安全地向收款機構提交該等資料;持牌平臺營運者在以收款機構的身分行事時,便須取得和記錄由匯款機構或中介機構提交的所需資料;以及對虛擬資產轉帳對手方進行盡職審查。
過渡安排
2023年6月1日起,任何在香港經營其業務或是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如并無有效牌照,即屬違反《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中的發牌規定,除非符合參與過渡安排的資格。
證監會建議訂立為期12個月的過渡期,以便《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平臺營運者遵守與其現有客戶或其現時銷售的虛擬資產有關的規定。待《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適用于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打擊洗錢指引》及其他指引的規定作最后定稿后,會提供過渡安排細節。
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必須是原有平臺,且在2023年6月1日前已于香港營運并設具意義且實質的業務,方合資格參與過渡安排。在符合《打擊洗錢條例》條件后才可于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內繼續在香港營運。具體考慮因素包括是否于香港成立發團、是否在香港有實體辦公室、香港員工是否有中央管理或控制權、關鍵人員是否駐于香港、運作是否已投入服務并于香港擁有大量的客戶及交易活動。
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如要符合資格參與當作為獲發牌的安排,必須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間內,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在網上提交牌照申請。
在緊接2023年6月1日前并非于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僅可在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獲正式發牌后,方可于香港經營其業務或積極地向香港投資者推廣其服務。進行任何無牌活動乃屬刑事罪行。
近期,加密市場經歷了2023年以來的首次重大回調,同時還有美國的監管舉措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打擊行動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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