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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肖颯:AIGC創業 有哪些法律禁忌?_人工智能技術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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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chatGPT火遍全球之后,各國又掀起了一波AI領域的創業潮。馬斯克在采訪中也強調人工智能的發展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空前災難。結合歐盟人工智能法律提案和我國諸多法規,颯姐團隊給諸位創業者一些法律提示。希望大家的創新應用能夠開花結果。

一、歐盟在哪些領域明令“禁止的人工智能實踐”

2021年4月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制定關于人工智能的統一規則的提案,對于全球AI領域的監管規制給出了“樣板間”。總結下來就是,AI研發不能涉及對人身心摧殘的領域,不能歧視弱勢群體,要尊重每個人的權利,對于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嫌疑人可以實時遠程生物識別。具體如下:

不得在市場上投放、使用個人無法認識的方式來進行“潛意識教化”的技術,以這種方式嚴重扭曲人的行為并致使其身心受到傷害。

不得利用特定人群的年齡、身體、精神殘疾等,以導致其身心傷害的方式,實質性扭曲與該人群有關的行為。

公共機構或其代理人在市場,不得投放在一定時期內對自然人的信譽進行評估或分類的AI系統,且其社交評分可能會導致如下一項或兩項:在與原始數據生成或收集場景無關的社會場景,對自然人或群體有害或不公平待遇;對某些人或群體的社會行為有嚴重傷害或不公平待遇。

肖颯:若《人民銀行法》新法順利通過,ICO將不僅是違法行為還構成犯罪:肖颯發文表示,若《人民銀行法》新法順利通過,第22條就是確認發行、售賣代幣“違法性”的前置法。以前可能只是違法行為,未來可能會被認定為犯罪行為,預計罪名將是著名的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進一步講,以代幣為金融流通手段或者以代幣為計價工具進行“職業售賣”的行為,也將被確認違法性,從而增加涉嫌犯罪的概率。以前還是灰色的領域,將走向黑色產業。對于偶發的OTC行為,肖颯認為:我國公民持有比特幣是合法的,基于比特幣在我國法律的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偶發的互相交換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合法。但是,以此為業,將代幣溢出走向市場,尤其是將風險傳導給中國居民的行為是我國法律不能容忍的。[2020/10/24]

出于執法目的在公共場所使用“實時”遠程生物特征識別系統,排除下列行為之一,且有必要:針對性尋找特定刑事受害人,例如失蹤兒童;預防對人的生命或身體有傷害的行為,或恐怖襲擊;偵測、定位、識別、起訴特定罪名的犯罪嫌疑人,且該嫌疑人的刑期為3年以上。

肖颯:幣圈投資人要減少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資項目與運作機理: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則從法律的角度指出,當前,不同類型的資金盤模式和套路形式多樣,需拋開表象看實質法律關系。在她看來,不同的資金盤模式,投資人與操盤方處于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進而會面臨不同的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財產損失、遭遇詐騙以及傳銷組織活動等。因此,建議幣圈投資人減少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資項目與項目運作機理,了解法律常識,及時尋求專業人士幫助等。(北京商報)[2020/6/9]

二、中國法律法規對人工智能的規制

經過梳理,我們對于內地AI法律規制的大致地圖是:《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但并沒有對于AI領域的專門法律進行規制,隨著文心一言和其他競品的出現,颯姐認為,對于AIGC領域的規制可能會增多,但法律規制宜粗不宜細,倘若給從業人員和企業太多枷鎖,就很難創造出偉大的產品。

聲音 | 肖颯:“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表題為“正規區塊鏈項目,法律邊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風險,“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可以看到,ICO在國內的定義是一種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不僅經營者違法,同時投資者也有巨大的風險。此外,結合銀保監的發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關于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ICO等非法公開融資活動依然是被禁止的,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2019/11/20]

從目前情況看,AI領域創業行為的監管部門主要有:國家網信部門;國務院電信部門;部門;數據局。

具體的監管手段有:安全評估,對于具有輿情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參照《具有輿情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評估。履行備案,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進行備案;開展監督檢查,監管部門均有權力進行監管,具體事前、事中、事后根據各自分工進行。

聲音 | 肖颯:數字貨幣循序漸進,穩步推行才是上策: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表專欄文章《數字貨幣“中國隊”,將如何改變未來?》。肖颯在文章中稱:我國數字貨幣如果采取傳統區塊鏈單一架構,可以想象是無法滿足“零售級”M0的交易需求。因此,我們發現DC\\EP采取的是雙層運營體系:央行不直接向社會公眾發放數字貨幣,而是由央行把數字貨幣兌付給各個商業銀行或其他合法運營結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社會公眾供其使用。由此,我們可以判斷一個商業機會,未來各大商業銀行必然將爭奪“數字貨幣二次發行權”,為此他們會采購金融科技服務、網絡安全服務、存儲性能提升技術,還會豁出去進行賣力“銷售”以搶占數字貨幣零售高地。肖颯在文章最后還表示:相信未來數字法幣將會被大力推薦給公眾,相信這是大勢所趨,誰也不能螳臂當車。但是,我們建議慎重加載智能合約,尤其是當下,錢就是錢,別把錢弄成不實實在在錨定某種確定價值的東西。一旦數字法幣成了有價債券,成了不是錢的普通債權憑證,就沒有人信它了。屆時,我們可以預見黃金的價格又要瘋長,因此,數字貨幣循序漸進,穩步推行才是上策。[2019/8/12]

秉承原則“向上向善”,颯姐凝練為:

聲音 | 肖颯: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 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據核財經消息,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無論是“九四公告”還是“風險提示”,既不屬于行政法規,也不是法律,其僅是各主管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具有規范效力,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目前,我們并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以規制發幣行為,但發幣的行為邏輯背后確實違反了我國現有法律法規。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2018/9/26]

具體邊界

1.不得從事涉政涉黃;

2.不得合成虛假新聞,非持牌不得傳播非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

3.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4.不得生成違法和不良信息,這方面可以健全相應“特征庫”,篩選健康信息;

5.不得惡意貶損他人名譽和企業商譽;

6.對于不可控的創作內容,采取及時刪除降低社會危害。

颯姐認為不宜在禁止性條件中增加“其他行為”,因為這個“其他”會給創業者嚴重的不安全感,成文法就是要白紙黑字,清清爽爽,加上“其他行為也可處罰”一下子就把苦心經營的營商環境給戳破了,還有誰敢豁出命來搞創新、搞創業?!法律要給創業者一個軟性保障,2023年3月2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對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等行為進行法律規制,明確“一事不再理”,明確程序和回避制度,減少網信部門濫用權力的可能性,直接而明確的回應了科技行業的呼聲和需求,這種制度供給是各方都歡迎的。我們期待更多規制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盡快出現,確保市場主體的明確預期。

三、AIGC創業公司的20個合規義務

根據2023年1月10日生效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截止目前,在中國內地進行類chatGPT業務需要遵守的合規義務有:

具體合規義務

健全用戶注冊制度;

算法機制機理審核;

科學倫理審查;

信息發布審核;

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個人信息保護制度;

反電信詐騙制度;

應急處置管理制度;

在App或網站,公開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完善服務協議,以顯著方式提示各方承擔信息安全義務;

健全勇于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庫,留存日志;

發現違法和不良信息,有向主管機關報告的義務;

發現違法和不良信息,對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處置措施;

全辟謠機制;

設置便捷申訴和舉報入口,及時反饋結果;

加強訓練數據管理;

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生成合成類算法機制機理;

依法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安全評估;

對生成內容,采取技術措施添加不影響用戶使用的標識;

不得刪除、篡改、隱匿深度合成標識;

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備案、變更、注銷備案手續。

同時,遵守新聞出版、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政策風向和科技倫理

應該說AI領域的科技創新,是各方樂見其成的,因此,從政策層面講,對AI行業是利好的,尤其是對標ChatGPT和歐美推出的各類技術應用。颯姐比較擔心的是個別地方辦案機關,還是有罰沒和罰款沖動,對于創業者的一些利用數據的行為進行“嚴格解釋”,從而導致數據犯罪案件的攀升。

對于大廠而言,也許不會親自下場去打撈數據,但不可否認大廠具有集團優勢,其產業集團內不同板塊的數據集中到某個特殊目的公司進行深入加工,喂養AI,然而,數據在集團內部跨法人主體的轉移,也有較大的法律爭議,甚至在某些案件中,直接給予了負面評價。如果集團內部每個公司的數據只能用于自己的客戶維護,那么,其優勢就喪失殆盡。而如果購買外部公司數據,則有可能“放任”外部公司數據的“灰色”,上個月有幾家南方的數據公司找颯姐謀求上市前的合規,我們也想幫忙,但現行法的規定不能置若罔聞,有些企業雖然很賺錢,但確實在犯罪邊緣游走,對于爬蟲技術的應用已經超越了法律邊界。大廠用了這些灰色的數據,自身可能會背上教唆犯的十字架。如果不用這些數據,也許自身的成長就會慢些。

在選擇GDPR模式還是人身權與財產權分離模式時,我國法律也在移植哪種法律技術更符合國情上有過考量。現實是法律規定很完備,但市場和技術沒有如預期一樣迅猛增長。各國企央企的數據還是牢牢攥在自己手中,寧可爛了,也不流動和分享。數據局的出現,也許就是為了打破“信息孤島”,讓數據真正流動起來,發揮生產要素的作用,提振實體經濟。

在科技倫理方面,颯姐堅信:科技不應作惡,AI創業要尊重自然法的基本原則,不能戕害弱者,不能加深歧視,不可有意幫助犯罪,不宜提供自殺自殘的方法,鼓勵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導人們遠離和暴力。法律,其實應該是從人們心里長出來的,每個人心里都有一桿公平秤。

寫在最后

閑暇時,颯姐和團隊伙伴也會在茶館和咖啡館聽一聽旁邊的陌生人在談論什么,讓人覺得欣喜的是:人們不再悲觀,而是現實地開始尋找新創業契機。我們中國人是韌性十足的,在AIGC方面也會有自己的展業思路。堅持長期主義,未來是美好的,無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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