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一些讀者朋友留言,入職新單位后,公司把工資分成兩部分發,一部分是現金,另一部分是各類虛擬幣。且新浪財經里的新聞報道也提到: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曾就某區塊鏈公司與員工的勞動爭議案進行判決。員工被區塊鏈公司拖欠工資,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表示其每月工資是36800元,并提交證據入職邀請郵件及郵件公證書,內容顯示其基本工資為35000元+0.04%token/月。但區塊鏈公司股東表示員工工資僅為扣除社會保險費、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及個稅后打卡發放的10000元,未認可10000元工資以外部分。
如此,公司以虛擬幣對員工發放的工資部分,到底算什么呢?有何法律風險?公司是否存在逃稅行為?
其實,以上問題問的是換了件新衣的討論已久的老問題。即虛擬幣的法律性質為何?能否被劃歸為財產性收益呢?今天我們就來全面的扒一扒虛擬幣在法律層面的真實意義。
三星資產管理將于6月23日在港交所上市其區塊鏈ETF:6月10日消息,韓國資管公司三星資產管理香港子公司將于6月23日在港交所上市“三星區塊鏈技術ETF”。該產品是區塊鏈相關公司的投資產品,這是以區塊鏈為主題的ETF首次在亞洲金融市場上市。三星資產管理將與美國ETF管理公司AmpliFi合作運營該產品。
此前,三星資產管理公司在4月份收購了AmpliFi 20%的股份,成為AmpliFi第二大股東。(The Guru)[2022/6/10 23:05:53]
自虛擬貨幣出現以來,學術界以及市場就虛擬貨幣是否屬于受法律保護的財產這一問題爭論不休,爭論焦點又分為“財產說”與“非財產說”。
《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應作為對保護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原則性規定,一方面,確立了依法保護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原則;另一方面也指出,鑒于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性質存在爭議,需要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屬性作進一步深入研究以總結理論和司法實踐的經驗,為以后立法提供基礎。
區塊鏈技術應用平臺IOST將推出去中心化算法穩定幣:5月6日消息,區塊鏈技術應用平臺IOST宣布將推出去中心化算法穩定幣。IOST表示,該算法穩定幣將解決三個問題:確保預言機價格信息的真實性、管理稀缺性以確保價格穩定并應對通縮成本、設計短期價格套利模型,以減少短期價格波動。IOST基金會將投入更多資金和資源,專注于IOST的多鏈生態,以及帶來高年化率低風險的IOST算法穩定幣。[2022/5/6 2:54:35]
大多數的學者及從業人員認為網絡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價值且應受到法律保護,并逐漸發展出知識產權說,債權說,物權說等學說。持財產說的觀點的人們認為,虛擬財產具備以下三個特征:
第一,虛擬財產具有經濟價值,虛擬財產是玩家通過花費時間和精力、支出法定貨幣或者通過市場交易等手段獲取、創造出來的,除此之外,虛擬財產還能夠在市場上交易流轉;
A股開盤:深證區塊鏈50指數上漲0.41%:金色財經消息,A股開盤,上證指數報3349.53點,開盤上漲0.07%,深證成指報13583.19點,開盤上漲0.21%,深證區塊鏈50指數報3753.25點,開盤上漲0.41%。區塊鏈板塊開盤下跌0.28%,數字貨幣板塊開盤下跌0.7%。[2020/12/14 15:07:05]
第二,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稀缺性,虛擬財產并不是無限存在的,它有一定的數量限制,并且在虛擬空間中能為人力所支配;
第三,虛擬財產的價值由市場需求來決定,并且以現實貨幣作為衡量標準;
故虛擬財產具備了商品的基本屬性,具有財產價值且應受到法律保護。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刑二終字第68號]關于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屬于財物的論述對目前市場存在的其他虛擬幣有一定的參考意義,法院認為:涉案的財物雖是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財產,但該虛擬財產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根據現實社會的供求關系于交易過程中體現其經濟價值。
聲音 | 新華網:莫要把區塊鏈這部經念歪:新華網刊發文章《辛識平:莫要把區塊鏈這部經念歪》。文章評論稱,最近,“區塊鏈”火了。從居高不下的熱度中,可以感受到企業、機構對區塊鏈技術和產業發展的熱情,但一些地方出現的“虛火”過旺、操作跑偏等現象也不容忽視。好經莫要念歪了,區塊鏈不能成為炒作的“噱頭”、行騙的“招牌”,區塊鏈發展更不能陷入急功近利、熱衷賺“快錢”的歧途。涵養專注研發的定力,保持滴水穿石的韌勁,舍得下打基礎、利長遠的苦功夫,方能把區塊鏈這本經念好。[2019/11/24]
本案被害人被盜的是游戲裝備,該裝備是游戲者(即玩家)通過向游戲運營商支付一定的費用后,獲取游戲使用權,再通過在游戲環境中完成一定的任務、自己進行打造或練級后獲得相應的游戲裝備。
該裝備雖然僅是存在于電腦網絡和游戲程序之中的電磁記錄,但卻是游戲者投入了時間、精力和金錢后獲取的勞動成果。該勞動成果可通過售賣的形式來換取現實生活中的貨幣,因此虛擬財產和現實生活中的貨幣是緊密相聯的,具備了商品的一般屬性,既有價值又有使用價值,理應得到與現實生活中的財產同等的保護,屬于刑法的調整范圍。
聲音 | Michael Wuehler:美國銀行申請的區塊鏈專利從根本上講毫無意義:Infura聯合創始人Michael Wuehler表示,美國銀行申請的區塊鏈專利從根本上講“毫無意義”,除了作為新聞報道使這家有113年悠久歷史的銀行被看做是金融科技領域的創新者外,沒有任何意義。[2018/8/28]
此外,虛擬財產也屬于私人財產,能為人們控制和占有。虛擬財產不是游戲系統本身就存在的,它是游戲者通過腦力勞動并伴隨著金錢和時間的投入而取得,是游戲者通過腦力勞動觸發游戲程序創造出來的,因此,游戲者理應對其創造出來的虛擬財富享有所有權。
由于游戲者可以通過售賣、贈予等方式享有對虛擬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虛擬的財產可以在游戲者之間進行自由流轉,為每個游戲者獨立控制和占有,因此虛擬財產屬于游戲者的私人財產。
故游戲裝備屬于游戲者的私人財產,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因此顏某盜取游戲者游戲裝備的行為并非簡單的違反游戲規則,而是侵犯了公民個人財產的所有權,應構成盜竊罪。
虛擬貨幣的本質為二進制數字代碼的組合,體現為將組成虛擬貨幣的虛擬化數字資源進行整合,以虛擬數據的形式表示每一種虛擬貨幣。
數據作為信息的載體,應與所承載的信息相區別。虛擬貨幣與數據和信息的關系主要體現在虛擬貨幣的兩種存在形式之中。
從存儲或記錄形式看,虛擬貨幣是一串二進制數字代碼的組合,它以二進制代碼的形式存儲和記錄于服務器之中,而這串二進制代碼本質上也是一種數據,所以說虛擬貨幣以數據形式存儲或記錄在服務器這類物理介質或物質載體之中。
同時,從表現或感知形式看,虛擬貨幣通過顯示在手機、電腦等設備的電子屏幕之上的文字、聲音、圖像使用戶獲得感知,這些數字化的文字、聲音、圖像等本質上不僅是一種數據,也是一種包含了各種類型虛擬貨幣所具有的特定外觀、特定功能或其他特定屬性的信息表達形式。
所以,虛擬貨幣是以包含了特定屬性的信息為內容的一種數據,也可以說虛擬貨幣是以數據形式存儲于服務器中的一種信息。
實務中,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也有法院認為虛擬貨幣不屬于一般意義上的財物。如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在楊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案([2014]朝刑初字第3017號)中認為虛擬財產缺乏現實財物的屬性,不能認為是公私財物,其法律屬性實質是計算機數據。此種判決,也代表實務中部分法院否定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的一般觀點。
由此,我們看到不同案件中,司法機關對虛擬幣的態度有很大不同。再返回去看公司用虛擬幣發放工資的問題。
目前虛擬幣是不是財產,首先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三條指出“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企業支付職工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有價證券或虛擬貨幣進行發放。
其次,員工和企業就虛擬幣作為福利發放達成一致的,法律法規也并未禁止,但員工還需要明確虛擬幣的兌換以及價格波動等風險。
要知道,在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就提到,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最后,至于企業是否在避稅,如果虛擬幣本身都不被認為是財物,只是一串代碼,那就談不上避稅一說了。
原標題:真實案例 | Token真能當飯吃?
Tags:區塊鏈虛擬幣IOSTOST區塊鏈的未來發展前景肖磊虛擬幣行情iost幣升值潛力能漲到5美金嗎Impostors Bl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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