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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著作權法如何應對Web3.0挑戰:以視聽內容為樣本_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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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博: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要目

一、Web2.0時代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數字化

二、Web2.0時代視聽內容著作權治理范式的制度困境

三、Web3.0時代視聽內容創作與傳播的進一步智能化

四、著作權法回應視聽內容創作傳播智能化的制度路徑

結語

內容摘要:

作品創作傳播的技術模式、市場環境與利益格局受到互聯網底層邏輯的顯著影響。Web2.0時代,視聽內容創作傳播實現了數字化轉型,短視頻通過自媒體興起,在引發產業結構變遷的同時,對既有的著作權治理體系帶來了挑戰。Web3.0時代,區塊鏈、大數據、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推薦等技術的全面應用,將進一步提升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智能化程度,合理使用、集體管理及通知刪除等制度規則的實際效用不斷弱化。著作權法的制度變革方向,是技術治理與法律治理的全面融合。合理使用判定模式的客觀化改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自治性調整、通知刪除規則向版權內容過濾義務的全面轉化,將有效應對視聽內容創作傳播與許可交易的高度智能化,為著作權法應對Web3.0帶來的挑戰提供樣本與經驗。

關鍵詞:Web3.0,創作傳播智能化,視聽內容,視聽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權

影視作品是現代著作權法中的重要作品類型,具有創作門檻高、投資數額大、制作周期長、參與者眾多、利益關系復雜等特點。隨著移動互聯網和智能設備的普及,在影視作品之外,視聽內容的表現形式更加多樣,創作傳播的門檻大幅下降,用戶創作內容日益繁榮。視聽作品內部產生分野,作者、投資者、網絡平臺、二次創作用戶、消費者之間的利益紛爭不斷激化。影視公司集體討伐短視頻平臺著作權侵權亂象,但搬運、切條、速看、合輯等現象并未減少,反而不斷出現新的視聽內容傳播方式。視聽內容的創作傳播,受到互聯網底層邏輯的顯著影響,是互聯網從“信息單向發布的Web1.0時代”向“用戶互動參與的Web2.0時代”演進的必然結果。Web1.0時代,視聽內容均由網站提供,用戶只能欣賞,不能交互。Web2.0時代,網絡用戶借助互聯網平臺實現作品的交互式創作和傳播。平臺權力強化后,視聽內容創作與傳播的智能化不可逆轉,對效率與流量的極致追求,使得著作權治理體系下的演繹創作規則、許可交易模式、侵權救濟措施捉襟見肘。以“智能性”為最大特征的Web3.0時代,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將進一步付諸應用,極有可能形成一整套全新的作品生產傳播的技術系統,加深視聽內容利益主體之間的裂痕,危及著作權法賴以建構的文化生態。法律與技術互動的歷史經驗表明,在生產性技術開發之初,考量其可能帶來的實益和潛在危害,在現有治理實踐的基礎上作出調整,推進新舊系統的融合改造,能夠在新的技術系統興起時降低對既有利益格局的影響。由此,本文旨在分析研判Web2.0時代視聽內容數字化傳播的現狀,歸納著作權治理體系存在的困境,依據Web3.0的技術革新對創作與傳播智能化程度的進一步提升,基于區塊鏈、大數據、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推薦等技術全面應用到視聽內容產業的發展特征,以更具可行性和現實性的技術架構為基礎,調整改進合理使用、集體管理、通知刪除等制度規則,實現著作權法對視聽內容創作傳播智能化的有效應對。

一、Web2.0時代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數字化

視聽作品的主要特征在于能夠以連續的動態畫面表現內容,使得受眾通過視覺進行感知。通過動態畫面直觀呈現作品內容的形式,降低了受眾的理解門檻,帶來了顯性的視覺沖擊,使得電影成為20世紀以來最受歡迎的藝術形式之一。近年來,短視頻的爆發式興起則折射出互聯網對信息傳播機制的破壞性重塑:數字傳播代替大眾傳播成為新的傳播范式。

Web2.0時代視聽內容創作傳播數字化的范式轉變

在Web1.0時代,互聯網體現出極強的容納能力,移植了傳統的媒介渠道,涵蓋了多個層面、多種性質的內容,將人際傳播、大眾傳播、群體傳播和組織傳播融為一體。基于Web1.0的技術架構,信息傳播高度依賴網絡技術和信息終端設備。單向的信息傳輸模式,導致擁有技術與設備的組織化、專業化網站編輯代替了傳統媒體形式,掌握了信息生產聚合與傳播反饋的話語權。但在內容生產層面,其主要功能仍局限于對線下作品進行電子轉換及傳輸。

中元股份:子公司已取得“基于區塊鏈的互聯網醫院軟件”軟件著作權:中元股份(300018)在互動平臺回答投資者提問時表示,子公司世軒科技已取得《世軒基于區塊鏈的互聯網醫院軟件V1.0》軟件著作權,目前對公司經營業績無重大影響。(互動易)[2020/5/4]

Web2.0帶來信息傳播方式的顛覆性變革,用戶以自我為中心進行內容生產、傳播與共享,同時對外界信息作出選擇性接收,互聯網的社交屬性增強,信息傳播速率顯著提升。在Web2.0發展的初期,用戶對網絡的使用仍高度依賴電腦,同時受到網絡帶寬等技術限制,以博客為主的自我創作與傳播方式在時效性與影響力方面并不突出。隨著移動互聯網和智能設備的普及,自媒體不斷成熟,以用戶為中心的信息傳播成為現實。

具體到視聽內容,制作與傳播的技術和資金門檻基本消除,短視頻成為最能吸引流量的傳播形式,通過智能手機實時制作、分享與傳播視聽內容已成現實,網絡用戶直接參與作品創作與傳播。人工智能深度介入其中,視聽內容的創作素材從傳統的文本、圖像、語音、視頻等,轉化為以數據集表現的數字化作品,創作過程高度依賴對數字化作品素材的分析與處理,傳播過程則通過收集用戶偏好實現算法推薦。值得注意的是,這一階段人工智能應用的主要目的是幫助人們進行預測,提升決策效率,屬于分析式人工智能,經濟學家將其稱之為“預測機器”,算法推薦就是典型的分析式人工智能。

二次創作的繁榮景象與侵權剽竊的頻發易發

Web2.0技術架構的變革與信息傳播范式的數字化轉型,在視聽內容創作傳播領域帶來的顯著變化,是以影視作品為原始創作素材、以短視頻為表現形式、以社交媒體為傳播通道的二次創作,呈現出持續發展的繁榮景象。權威機構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6月,我國短視頻用戶規模已達9.62億,占網民的95.1%;行業分析報告指出,2022年國內短視頻市場規模將達到3768.2億元。來自實踐部門的監測數據表明,在視聽內容二次創作繁榮景象的背后,是著作權侵權剽竊行為頻發、多發、易發的現實。

雖然部分短視頻具備原創性,某些傳播力強的短視頻引發了全民參與的創作熱潮,但也有不少短視頻存在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素材的情形,其中以影視作品的二次創作最為嚴重。不論是敘述式的劇情速覽,還是評析式的深度解讀,即使其長度與影視作品相當,但大量畫面甚至全部畫面都取自原作,部分內容還會直接截取原作聲音與畫面,侵權風險較大。

事實上,影視作品介紹評析作為影視產業的衍生品,在短視頻出現之前已非常普遍,但并未引發太多著作權爭議。傳統的影視作品介紹評析多以文字形式呈現,沒有利用作品畫面,難以替代原作,對劇照的個別引用通常也構成合理使用。短視頻的傳播邏輯雖以碎片化的消費體驗為基礎,但對原作畫面的再現是吸引受眾的核心要素。

網絡平臺的聚合效應與創作人群的整體式微

Web2.0時代信息傳播的最大特點是交互性,視聽內容的創作傳播融入了社交屬性,通過自媒體制作和發布短視頻成為生活常態。接入網絡空間的每個用戶都成為信息傳播的節點,并通過社交網絡實現共享和互動,形成以自我為中心的自媒體傳播形態。

依照這一邏輯,自媒體的興起似乎顛覆了作品傳播與文化產業的底層邏輯:媒介的稀缺性不復存在,創作群體成為著作權制度的核心。然而,囿于Web2.0的技術架構,信息傳播的交互性依然高度依賴網絡平臺,具有影響力的大型網絡平臺成為新的稀缺性媒介。

具體到視聽內容的創作、演繹與傳播,隨著社交行為連接點的不斷細化和社交網絡業務領域的持續擴張,大型網絡平臺體現出極強的聚合效應,并對平臺內的創作生態產生建構性影響。得益于短視頻行業的發展,不少創作者獲得了新的利益空間,但創作群體的境況并未發生結構性調整,網絡平臺成為新的稀缺性媒介資源,并且愈發體現出封閉性趨向。

內容傳播的智能高效與侵權救濟的遲滯低效

Web2.0時代交互式的信息傳播方式,使得網絡平臺成為新的具有稀缺性的媒介資源,創作群體也受到平臺規則的制約與限制,呈現出個別受益而整體式微的現狀。但視聽內容傳播收益的渠道也開始增加,在直接的使用許可之外,內容提供者可以通過交叉補貼或第三方支付等方式間接獲得延遲收益。

從最大化經濟收益的角度出發,增加傳播渠道、提升傳播效率、擴大傳播范圍,是網絡平臺與視聽內容創作者的一致訴求,由此決定了網絡平臺內部的規則設計與技術架構具有鮮明的目標導向。例如,為了提升視聽內容的傳播度、減少傳播障礙,嗶哩嗶哩在用戶協議中明確約定,為提高視聽內容曝光率和發布效率,平臺將提供視聽內容展示、散布、推廣等服務。

聲音 | 杭州互聯網法院院長杜前:司法區塊鏈幫助保障網絡作家的著作權:據新浪財經消息,據最告人民法院微博顯示,杭州互聯網法院院長杜前發表演講表示,杭州有一個著名的中國網絡作家村,知名網絡文學作家唐家三少是網絡作家村的村長。作家村的網絡作家們創作了許多傳播快、受眾廣、影響力大的網絡文學作品。然而隨之而來的侵權行為也呈現出侵權成本低、侵權手段隱蔽、侵權主體難尋等特點,特別是網絡侵權取證難問題,給網絡作家維權造成很大困擾。為此,互聯網法院將數字版權行業鏈上鏈司法區塊鏈,通過區塊鏈,維權者可在線上完成從創作到維權所有內容全流程記錄、全鏈路可信、全節點見證,可以更有效地保障網絡作家的各項權益。[2019/9/1]

在視聽內容傳播效率提升的同時,傳播范圍和潛在受眾顯著擴張,圍繞二次創作產生的著作權侵權風險也由此增大,對于侵權救濟的制度需要更為迫切。然而,以個案訴訟為中心的司法途徑,在以流量為中心的視聽內容傳播場景下,呈現出遲滯低效的特點。

二、Web2.0時代視聽內容著作權治理范式的制度困境

從技術架構及其實際效果來看,較之于Web1.0,Web2.0的中心化程度相對降低,用戶直接進入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生態體系。侵權剽竊多發頻發、創作人群整體式微、侵權救濟遲滯低效等負面現象開始顯現,視聽內容著作權治理范式面臨挑戰。

合理使用個案甄別的特點難以適應規模化的二次創作場景

隨著社會整體文化水平的提升,創作門檻一再降低,在創作過程中對他人作品的再現與使用越發普遍。根據獨創性理論和思想/表達二分法,雖然法院在個案中可以分離出特定作品中能夠獲得保護的具體內容,但在現實生活中,作品保護范圍延伸到呈現于外的整體表達,對作品任何組成部分的使用通常都被推定為侵權。如何在激勵創作與促進作品傳播利用之間取得平衡,解決權利排他與表達自由的矛盾,實現推進文化藝術科學事業發展的制度宗旨,一直是著作權法的重要議題。

合理使用制度旨在回應這一問題,在立法理據上存在“市場失靈說”與“使用者權說”。前者強調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的限制,適用范圍僅限于市場失靈的領域;后者認為對作品的使用是人權的具體化,其適用范圍的確定以參與文化生活為據。我國著作權法確立了“一般條款+具體情形+兜底條款”的規范結構,采納“三步檢驗法”進行判定,即限于特定情形、不影響作品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損害權利人合法利益。此外,司法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接納了四要素標準,法院也在個案中以轉換性使用擴張了合理使用情形。但不論采納何種判定方式,二次創作都不可能整體性歸入合理使用,只能在個案中通過司法途徑作出評價。

在Web1.0時代,二次創作并不普遍且大多停留在個人使用層面,受限于傳播媒介,無法實現商業化與公開化。在Web2.0時代,視聽內容二次創作的技術、素材與傳播門檻均不復存在,經由短視頻平臺和社交軟件的結合,大量的二次創作行為開始出現,傳播范圍和傳播力度空前強化。以個案判斷為中心的合理使用制度,面對海量的視聽內容二次創作行為,無法提供清晰的事前判斷規則。

集體管理與法定許可難以滿足視聽內容交易許可的現實需要

個別協商式的著作權授權許可模式,足以應對以文字作品為主要類型、以印刷出版為主要傳播媒介、交易頻率較低且參與主體限定為“創作者—傳播者—消費者”的單向交易。隨著作品傳播和利用方式多樣化,著作財產權交易許可的數量、頻率與內容不斷增加,通過個別協商確定具體的交易條件,面臨高額的交易成本限制。為此,各國在實踐中探索出兩條路徑:一是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實施集中許可;二是對特定的作品類型設定法定許可。前者能夠減少交易主體、簡化交易內容,權利人的監督成本與使用者的協商成本顯著降低;后者則以法定條件代替私人協商,確定交易內容與交易價格的負擔被消除。

從域外實踐來看,集體管理仍以私人自治為基礎。一是許可條件和定價機制由集體管理組織自主決定,由于該組織由權利人自發創設,其利益追求與權利人一致;二是權利人自主決定自行許可還是集中許可,當存在多個集體管理組織時也可以自主選擇加入;三是使用者享有選擇許可模式的自由。進入網絡時代后,不同的集體管理組織也設計出適應網絡傳播方式特殊性的許可協議或許可系統,回應了權利人與使用者的差別化交易需求,并利用互聯網的技術優勢,改進了定價機制和程序。法定許可具有鮮明的政府規制色彩,交易條件和價格均由官方機構確定,缺乏最大化作品收益的內在動力,導致定價機制僵化,損傷了權利人預期收益,逐漸被束之高閣,在個別領域甚至由集體管理組織實質性運作法定許可。

動態 | 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將引進區塊鏈技術管理著作權:2月4日,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舉辦了JASRAC創立80周年新年記者座談會,在座談會上表示,今年將引進區塊鏈技術來管理音樂著作權,驗證音樂版權。據金色財經2019年2月報道,日本音樂版權協會將于2020年引入區塊鏈技術。(日本每日新聞)[2019/2/6]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一直都對私人自治施加嚴格限制:一是權利人對集體管理組織的許可限定為專有許可;二是定價機制中缺乏權利人的有效介入,無法對交易條件、價格和模式及時作出調整;三是排除私人創設集體管理組織的可能性;四是以概括許可的方式排除使用者的選擇自由。由集體管理組織的壟斷性地位產生的制度弊端,被理論界廣泛批評。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過程中,曾經引入的“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也遭到強烈反對。不少學者針對集體管理組織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具體化的改進建議。法定許可的內在缺陷,在個性化和交互性顯著增強的Web2.0時代被進一步放大,對視聽內容的交易許可需求也力有不逮。

通知刪除規則不能回應視聽內容智能分發的救濟訴求

Web1.0時代,網絡服務商的業務形態以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和搜索引擎服務為主。以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為代表的數字著作權立法,致力于對網絡空間中創生的著作權利益進行合理分配,促成互聯網平臺與傳統文化產業的合作,通知刪除規則的創設和對技術保護措施合法性的確認,都是利益平衡的產物。

在Web1.0時代,這種規則設計大體能夠滿足現實需要。Web2.0時代,隨著視聽內容二次創作的普遍化和大眾化,網絡服務商需要處理海量的侵權內容通知,一方面疲于應付,另一方面導致大量未侵犯著作權的內容被刪除或屏蔽。雖然立法上同時確立了反通知機制,但由于該程序的復雜性、對披露個人信息的擔憂、可能因錯誤的反通知而承擔賠償責任等原因,使用率較低。

基于Web2.0的視聽內容創作傳播體現出對傳播效率和傳播范圍的極致追求,通知刪除規則是因應網絡技術變革的產物。但是,囿于專業能力和審查成本的限制,對于侵權救濟的處理通常只能局限在事實明確、爭議不大的直接復制、傳播原作的情形,對于二次創作行為,其處置無法在效率與公平之間取得平衡,既無法讓權利人滿意,也會誤傷二次創作用戶,更不利于著作權法促進科學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的公共政策目標。

三、Web3.0時代視聽內容創作與傳播的進一步智能化

網絡技術架構經歷了從Web1.0到Web2.0的變革,視聽內容的創作傳播實現了個性化、交互性與自主性,網絡平臺成為稀缺性媒介資源,二次創作的普遍化不可逆轉。傳統的著作權治理體系建立在中心化、專業化、機構化作品創作和傳播的事實基礎與理念認識之上,但互聯網已呈現出去中心化的發展趨勢。呼之欲出的Web3.0,以及在ChatGPT的引領下不斷發展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將進一步提升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智能化程度,對既有的著作權治理體系帶來更深層次的挑戰。

Web3.0的理想圖景:去中心化、用戶自主與安全可信的智能全息互聯網

Web2.0時代,互聯網平臺的多樣化和普遍化使個人獲得創造與傳播內容的通道,實質性地加入信息傳播鏈條,但多中心代替單中心的實踐路徑使得去中心化止于多中心化,在大型網絡平臺影響力不斷強化的背景下,又體現出逆中心化的跡象。中心化的互聯網技術架構和交易模式不利于用戶個人權益的實現,顯著增加了隱私風險。去中心化在實現網絡安全、維護個人權益、滿足產業需求等方面都更契合互聯網的發展方向。

作為一種去中心化的認證與核實技術,區塊鏈通過編程化的設定條件執行智能合約,基于最低限制度的信任,無需中心化機構的背書,能夠大幅提升權利移轉與產權認證的效率,具備成為新型價值傳遞基礎設施的潛質。以區塊鏈為底層邏輯,分布式數字身份、非同質通證、去中心化社交網絡平臺、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等新型應用形式與商業模式開始出現,Web3.0的理想圖景逐漸清晰:以“可讀+可寫+擁有”為特征的,用戶可以自主管理身份并實現點對點價值傳遞,具有前所未有的交互性、沉浸感、參與感,高度智能、立體全息的新一代互聯網形態。

呈現去中心化發展趨勢的視聽內容產業,在Web3.0的技術架構下,其智能化程度將進一步提升,并在創作素材獲取、數字衍生形式以及智能合約執行等方面,重塑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模式與場景。

聲音 | 螞蟻金服高級專家:通過聯盟鏈,可實現著作權證券化和防范侵權:12月19日消息,螞蟻金服高級專家楊新穎日前在行業會議中表示,基于區塊鏈的知識產權的證券化在未來成為可能。從確權角度來說,著作權是沒有有確權的需求,作品創作出來,著作權是自然產生的,沒有嚴格意義上確權;從專利和商標來看,它的頒布是國家受理的。所以在知識產權領域,著作權與專利等,屬于不同的范疇,區塊鏈應用的方式也會不同。數字版權就是著作權,當大家都處于一個聯盟鏈中時,可以實現著作權證券化和防范侵權。[2018/12/19]

以ChatGPT為起點:生成式人工智能對視聽內容產業的潛在影響

美國人工智能公司OpenAI發布的大型語言模型ChatGPT在文本寫作等方面的突出表現,使得生成式人工智能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并引發廣泛討論。在Web3.0的場景下,其廣闊的應用場景帶來更大的想象空間,對于視聽內容產業也將產生潛在影響。

以ChatGPT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最直接的應用場景就是內容生產,在高度產業化的視聽內容制作傳播領域,對于低成本、高效率的追求,以及ChatGPT在未來的不斷優化,完全可以產出具備吸引力的視聽內容。在Web3.0時代,也將進一步形成由PGC、UGC以及AIGC構成的全新視聽內容產業格局。

在分析式人工智能時期,如何界定AIGC的法律性質就引起了較大爭議,至今未能取得共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時期,由于其內容生產能力的進步,對現有的著作權法律制度也將帶來更大的挑戰。更大的模型和數據集的使用,“算法黑天鵝”現象將會更加突出,導致對看似良性的輸入產生實質上有害的輸出內容。視聽內容的生成同樣存在這種風險,這將對基于公共政策開展的內容審核帶來更大的壓力。同時,在AIGC難以同PGC、UGC進行有效界分的基礎上,是否能夠滿足視聽作品的構成要件,從而獲得著作權保護,這種保護將產生何種激勵效應,是否與著作權法的制度宗旨相契合,也需要重新權衡。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視聽產業中的普遍應用,還將帶來二次創作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通知刪除規則能否繼續發揮實效,以及現有的交易許可模式能否應對更大規模傳播需求等難題。

視聽內容創作素材的全網間互通與全過程留痕

Web3.0的一個顯著特征被界定為“語義網”,通過給萬維網上的文檔添加能夠被計算機理解的語義“元數據”,使整個互聯網成為一個通用的信息交換媒介。Web2.0通過互聯網在人與人之間建立聯系,Web3.0則通過互聯網在信息與信息之間建立聯系。互聯網催生了作品的數字化傳播,在文字作品首先實現大規模數字化之后,其他類型的作品也先后進入數字化行列。遍布在網絡空間的各類視聽作品以及錄像制品、動態畫面、美術作品、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等,均成為具備信息屬性的創作素材。

在Web3.0及其技術架構普及應用之后,基于互聯網進行的視聽內容創作行為將實現創作素材的全網間互通和全過程留痕。具體而言,如果所有被創作出來的作品都能實現數字化,進而成為構建語義網的信息組成部分,通過互聯網進行的視聽內容創作行為,特別是二次創作,就能夠在整個網絡內調取素材,創作過程也將在區塊鏈中被完整記錄,這給作者身份的證明與創作過程的回溯性評價帶來了積極影響。

通過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以數據形式記載的時間戳和哈希函數根植,足以回溯作品的創作過程,從靈感形成到結構設計再到表達完成的整個過程,均可以加蓋時間戳和基于密碼學的連續數字簽名,為任意一個時間點提供身份證明和創作證明。這就意味著創作過程的黑箱特點將在很大程度上被破除,確認作者身份的難度大為降低,合作創作的情形也更容易被驗證。

視聽內容數字衍生的價值鏈再造與碎片化拆分

在區塊鏈技術的影響下,非同質通證迅速興起,其唯一性、不可互換和不可篡改的特性,在藝術品收藏領域引發熱烈關注,數字藏品交易異常火爆。數字藏品的技術生成路徑是首先將特定作品進行數字化處理或直接制作數字化作品,隨后將其轉換為元數據,再將其寫入區塊鏈,這一過程通常由第三方平臺完成,也被稱為鑄造。

數字藏品市場的興起在文化娛樂產業創造了新的利益空間,區塊鏈技術的普及應用使得作品的數字化衍生不再被簡單地界定為作品復制件,而是具有了獨立的交易價值。影視作品多主體參與、創作素材眾多、作品內容充裕的特點,使得其數字衍生形式得以形成非實質通證,實現價值鏈的再造和碎片化的拆分。

區塊鏈+教育暗流涌動 翡翠教育獲六項國家區塊鏈軟件著作權:日前,翡翠教育集團六項區塊鏈軟件著作權通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審核,正式獲得版權證書,分別是《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實訓項目共享平臺》、《基于區塊鏈技術的課件研發分享平臺》、《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智慧學習考核系統》、《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學習成果展示平臺》、《基于區塊鏈技術的視頻內容交互平臺》和《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校園師生共享平臺》。[2018/3/30]

通過發行非實質通證,影視作品的價值獲取鏈條將最大限度地被延伸。短視頻平臺的興起,通過碎片化的傳播模式,激活了影視作品中的模因,不少塵封已久的影視作品重新進入觀眾視線,發揮文化傳承功能。這同樣為影視作品著作權人提供了新的交易機會,通過自主推進碎片化傳播,并將其以非實質通證的形式發行,以更便捷的形式鼓勵二次創作行為,形成模因傳播的效應,影視作品的價值將獲得整體性提升,實現互聯網上的多級傳播。

視聽內容許可交易的智能合約化與節點式記錄

數字藏品以非實質通證的形式進行的交易,一般通過智能合約執行。“智能合約是包含一套以數字形式制定的承諾的協議,具有自動履行功能,且一般在合同訂立時即履行完畢”。數字藏品鑄造、發售、二次銷售的整個交易流程,均通過非實質通證平臺的智能合約代碼進行驗證與自動執行。由于非同質通證依托于區塊鏈生態系統,實現交易過程的節點式記錄,數字藏品的“每一次轉售均不可篡改地被記錄在區塊鏈上,這保證了作品交易的可追溯性、安全性、透明性,以及買賣雙方身份的真實性”。

用戶登錄平臺后,從鑄造到發售以及再銷售的整個過程,都將實現高度智能化,最初創作者在向平臺繳納一定數額的礦工鑄造費用后,即可售出其非實質通證,在交易成功后,平臺則自動扣收相應比例的服務費用,而后續的每一次轉售行為,都將根據事先確定好的比例,將相應費用自動匯入創作者的數字錢包。

Web2.0時代已經普遍化的視聽內容二次創作,在Web3.0時代將更為頻繁,基于區塊鏈的非實質通證交易形式,無疑將豐富視聽作品的傳播形態、拓寬利益空間。如果能將相應的二次創作行為整體性地納入其中,對于視聽作品素材的選用及再次發售,都可以通過智能合約自動執行并實現節點式的全過程記錄,將為作品的許可交易提供更加便利的通道。

四、著作權法回應視聽內容創作傳播智能化的制度路徑

Web3.0時代,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智能化程度進一步提升,創生了新的利益空間,降低了獲取和整合創作素材的難度,作品傳播的效率大幅提升,著作權侵權的風險及其危害也會顯著增強。同時,視聽內容產業中對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算法推薦等技術工具的應用將更加普遍,技術治理與法律治理的全面融合是回應視聽內容創作傳播智能化的應然選擇。

Web3.0的現實版本:以部分去中心化的聯盟鏈為基礎的技術架構

Web3.0的商業應用大多基于區塊鏈技術,公有鏈、私有鏈與聯盟鏈是三種基本框架。區塊鏈依據共識算法解決節點賬本之間的數據一致性問題,公有鏈的共識算法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會對網絡信息安全與金融秩序帶來較大沖擊。基于國家安全與數據主權的宏觀政策,以及平臺經濟強監管的價值取向,公有鏈在我國的制度環境下并無太大發展余地。

以半開放的分布式系統、較高的去中心化程度、用戶數量與開放規模可控為主要特點的聯盟鏈,能夠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留區塊鏈的基本特性,構建基于商業合作的運營生態。例如,由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牽頭實施的“可信區塊鏈推進計劃”已經吸引了騰訊、中國移動、螞蟻金服、華為、百度等知名企業共同參與。

因此,更具現實性與可能性的Web3.0中國方案,“是一個由核心節點掌握的‘中心化’區塊鏈網絡上,用‘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賬本和加密散列,保障不同的經濟主體之間的數字產權和商業價值不受侵犯,并形塑它們互相的契約關系”。

著作權制度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回應:技術與法律的全面融合

Web3.0時代,在ChatGPT引領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極有可能替代大量原本由人從事的工作,普遍參與視聽內容的生產制作,其發揮的是技術輔助功能,還是作出了具有創造性的實質性貢獻,需要進行法律評價。生成式人工智能選用享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素材,是構成侵權,還是滿足合理使用的條件,則關系到后續傳播行為的定性,由此對作品許可使用和交易模式的效率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通知刪除規則還能否在內容產業與互聯網產業之間發揮利益平衡的制度功能,也將面臨考驗。

從社會轉型的整體視角出發,數字時代治理模式的發展方向也是技術與法律相融合的數智治理,即“通過對新興技術的綜合開發和深度應用,構建起數字化、智能化、平臺化的治理系統”。由此,立法上可以考慮要求所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產者,對于使用者通過其生成的內容添加不可更改的數字標簽,甚至在最終形成的視聽內容中,可以確認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其中的貢獻率,以便為評判其獨創性并確定適當的著作權主體提供依據。已有學者提出,可以通過數字版權管理技術的應用,以密碼技術和數字水印技術,降低ChatGPT等聊天機器人生成作品在使用與被授權使用過程中的著作權風險。從人工智能治理的整體視角出發,從源頭上實現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的可識別性,對于深度合成的生成內容監管也具有重要意義。以此為出發點,可以在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各個環節,應用技術手段提升法律規則的實施效率,并通過實踐效果的不斷反饋,為立法上作出更宏觀的價值判斷提供充分依據。

面對以ChatGPT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生態將發生顯著變化,著作權法的制度變革路徑旨在實現技術與法律的全面融合,通過合理使用判定模式的客觀化改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自治性調整、通知刪除規則向版權內容過濾義務的全面轉化,適應作品創作、使用、交易的高度智能化。

合理使用判定模式的客觀化改進

傳統著作權法律關系建立在產業模式的基礎上,預設了內容產業主體對作品創作與傳播的全面控制,形成“作者中心主義”的制度結構,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進行限制,足以應對非商業化的二次創作。但在智能化的Web3.0時代,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遍應用,內容產業也體現出去中心化的發展趨勢,高度不確定的、依賴于個案判斷的合理使用制度,無法回應作品二次創作規模化、視聽內容傳播商業化的現實場景。

雖然判定合理使用的“三步檢驗法”在分析框架和價值取向上都受到詬病,甚至被評價為“不受管制的政策空間”,但仍在國際范圍內具備共識基礎。司法實踐中,“限于特定情形”與“不影響作品正常使用”較為明確,如何確定是否“不合理損害權利人合法利益”往往是爭議焦點。這一問題的實質是利益衡量,立法規范難以提供清晰的解決思路,容易落入價值判斷的范疇,產生較大的主觀隨意性。為此,法院力圖提供更為充足的事實基礎和理由。受到美國四要素標準的影響,“使用的數量和質量”與“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均成為支撐利益衡量的重要理由,其原因在于這些因素更為客觀現實,更具說服力。即便是美國司法實踐中發展出的“轉換性使用”,其實質仍然是以客觀化的新舊表達之間的比對作為分析框架,在著作權人的利益、使用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進行衡量,存在適用上的模糊性。

因此,隨著Web3.0時代視聽內容創作與傳播的高度智能化,在堅持三步檢驗法的同時,有必要將“使用的目的和性質”“使用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對作品市場或價值產生的影響”整體性納入“不合理損害權利人合法利益”的考量中,并尋求更為便捷、客觀、智能的判定方式,以便在視聽內容分發之前就能得出基本結論,適應規模化的二次創作場景需求。在視聽內容聯盟鏈內部,可以嘗試構建判定合理使用的算法模型。鏈上的所有視聽作品在分割為畫面和內容后被處理成數據,成為算法模型的一部分,二次創作形成的視聽內容也可從畫面和內容兩方面進行數據化處理,直接與原作進行比對,比對結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體現使用的數量和質量。此外,基于對視聽內容的分類,可以區分出原有市場與潛在市場,如果二次創作形成的視聽內容進入原有市場,則默認其會對作品市場或價值產生影響,同時不滿足使用目的和性質的非商業性要求,無法構成合理使用。值得一提的是,合理使用的算法化改進追求的不是精準度,而是高概率,基于數據比對建立的算法模型,已足夠對聯盟鏈內部的視聽內容二次創作的合理使用進行判定,提供更為明確的事前規則。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自治性調整

在Web3.0時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將深度介入視聽內容產業,視聽內容創作與傳播的個性化和協同性將會進一步強化,對原始作品、演繹作品以及相關素材的使用都會更加頻繁和普遍,視聽作品的畫面和內容必然面臨在后續創作中被碎片化分解的現實。對創作者和著作權人而言,應以具備競爭力的價格提供著作權使用許可,適應去中心化的Web3.0技術架構;對于后續創作的實施者以及網絡用戶來說,個性化、可定制、可量化的高效計費與收費渠道,是引導其支付許可使用費的重要前提。

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實施的集中許可,在應對網絡環境時,存在著對作品使用的頻次和具體內容難以準確記錄、許可使用費計算方式不夠精確、難以對大規模后續創作提供高效率許可通道的缺陷,導致收費和轉付模式仍然較為粗放。在以聯盟鏈為基礎構建的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生態體系下,由于創作素材的鏈上互通和全過程留痕,視聽內容畫面和內容在理論上具備被碎片化分解,并被編譯為具有唯一代碼的數據形式的可能性,后續創作是否使用相應的畫面和內容能夠輕易被識別。同時,后續創作視聽內容的瀏覽下載、打賞付費等行為都將被記錄下來,且無法輕易偽造和篡改。由此,網絡平臺以及著作權人具備了利用技術手段實現大規模許可的基礎。但是,《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排除了私人創設集體管理組織并實施集中許可的可能性,不允許權利人在授權集體管理組織后以個人名義自行許可,定價機制中缺乏權利人有效介入,同時使用者也只能選擇概括許可。

這種制度限制已經在音樂著作權許可實踐中產生消極影響,妨害了音樂產業市場秩序的構建。為了適應視聽內容著作權許可交易的個性化需求,有必要重塑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制度價值,提升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自治化程度。一是《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中對設立集體管理組織和開展業務的雙重限制應該取消;二是應允許權利人在授權集體管理之后仍有權利以個人名義自行許可;三是應允許權利人介入定價機制、靈活調整定價;四是應允許使用者選擇不同的許可模式。在視頻網站整體性接入聯盟鏈之后,通過與影視公司、集體管理組織的合作,將最大限度地減少登記上鏈的視聽作品可能存在的權利瑕疵,并實現對視聽作品畫面和內容等具體素材許可使用費的精細化定價和自主化選擇。域外已有類似的做法,意大利作者與出版者協會和區塊鏈服務商Algorand簽訂合作協議,以實現對著作權許可的精細化定價,從而獲取更高的許可收益、增加交易透明度、提高交易效率。

通知刪除規則向版權內容過濾義務的全面轉化

Web3.0的智能化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高效率特點,意味著侵權內容的傳播更為迅速,對著作權人市場利益的影響更為顯著,侵權救濟的時效性要求更為突出。通知刪除規則是應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問題的制度創設,在一定時期內與網絡平臺的技術能力和預防成本相匹配。但在視聽內容創作傳播智能化程度不斷提升的Web3.0時代,已難以在著作權人與網絡平臺之間形成良性的合作關系,在對抗盜版方面效率低下且成本高昂。

我國在引入通知刪除規則之后,將其適用范圍從著作權領域不斷拓寬到整個民事領域,實際上

已不再是單純的網絡服務商免責條款,而是納入注意義務的范疇,從而加重了網絡服務商的責任。隨著內容識別與過濾技術的不斷進步,國家版權局在管理工作中已經明確提出,網絡服務商應在通知刪除規則之外,采取更為積極主動的措施防范侵權行為發生。司法實踐中也有法院在論證網絡服務商構成侵權責任時提出,通知刪除規則的歷史局限性已經顯現,現有規則體系無法實現利益平衡,必須激勵平臺采取各種技術措施對用戶上傳內容進行管理,加強網絡平臺的著作權注意義務,重視著作權識別、屏蔽等保護技術的應用。從域外立法來看,歐盟在2019年的版權指令中已明確要求網絡服務商采取版權內容過濾措施,強化對著作權的保護。

基于智能內容分析的過濾方法,能夠利用語言分析、圖像處理、機器學習等技術對視聽內容進行深度分析,自動識別出需要過濾的內容特征并建立索引,在分析目標文件是否含有相應特征后作出是否干預的決定。針對Web3.0環境下視聽內容創作傳播智能化程度進一步提升的現實,在聯盟鏈內部,著作權人與視頻網站通過合作,在建立正版視聽作品內容庫的基礎上,采取技術措施自動識別和阻止著作權侵權行為,不但具備技術上的可行性,同時將大幅度降低制度成本,為著作權人提供更為高效的救濟方式。在此基礎上,通過對網絡平臺的分級分類,確立不同程度的版權內容過濾義務,將有效回應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智能化趨勢。

結語

在互聯網向去中心化發展演進的過程中,視聽內容著作權治理體系面臨的困境,映射了作品創作、演繹與傳播的現實場景,以及參與主體和利益格局發生的顯著變化。在Web2.0時代,以交互性為特征的信息傳播方式,通過自媒體帶動了短視頻行業的興起,創作門檻降低、傳播媒介增多、二次創作繁榮,極大地沖擊了既有的著作權治理體系。合理使用、法定許可、通知刪除等制度工具,難以應對大規模作品使用需求和智能化作品傳播場景。而Web3.0的技術架構,致力于創設完全去中心化、用戶自主與安全可信的智能全息互聯網,加之以ChatGPT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及應用,視聽內容的創作傳播生態將產生顛覆性變革。雖然出于國家安全等政策考量,基于聯盟鏈的部分去中心化的技術架構是目前最具現實性的Web3.0版本,著作權法面對技術革新的滯后性得以部分緩和。但作品創作與傳播的進一步智能化是不可逆轉的趨勢,技術與法律的全面融合是著作權法治理體系迭代的必然選擇。合理使用的客觀化改進、集體管理的自治性調整、通知刪除規則向版權內容過濾義務的全面轉化,都是基于Web3.0的技術架構,力圖實現視聽內容著作權治理體系智能化革新的探索與嘗試,以期為著作權法應對Web3.0帶來的挑戰提供樣本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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