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生效。與此同時,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廢止。自2021年第一天開始,中國人生老病死的各個階段,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有民法典的1260條法規來規范,其保護的權益范圍相較于之前的單行法更加廣泛。毫無例外,民法典也將數字貨幣的監管保護納入其中。
1貨幣屬性≠不合法
數字貨幣之所以飽受爭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的合法性問題。在中國,對于數字貨幣的法律定性最早引發大規模討論應該是在2013年。這起源于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13年12月5日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這份文件首次提到比特幣,并指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此,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Coinbase聘請WilmerHale公共政策負責人推進游說工作:金色財經報道,隨著監管壓力增加,Coinbase擴大了其外部說客網絡,聘請了華盛頓Wilmer Cutler Pickering Hale and Dorr(簡稱WilmerHale)的公共政策負責人Rob Lehman來倡導加密貨幣立法。周三,Lehman為Coinbase提交了美國游說注冊申請。據悉,Lehman是俄亥俄州共和黨參議員Rob Portman的前任幕僚長,他于2015年加入Wilmer ,共同領導該律師事務所的政府事務團隊。[2021/10/29 21:06:44]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在該文件中,五部委不僅聯合發文否定比特幣的流通屬性,還明文禁止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分析:印度加密貨幣交易發展迅速,或因最高法院政策放寬:印度加密貨幣業務在 2020 年蓬勃發展。從數據上看,印度加密貨幣交易所 WazirX 的交易量在 2020 年增長了逾 10 倍,用戶注冊增長了 4 到 5 倍。目前 WazirX 在印度已擁有超過 100 萬用戶,而在 2020 年 6 月,其用戶量僅為 55 萬。此外,在印度運營的另外兩家加密貨幣交易所 Zebpay 和 Unocoin 的賬戶開戶數量也出現了類似的激增。經濟時報指出,盡管新冠疫情的流行和加密貨幣的上漲在投資者入市方面起著重要作用,但另一個關鍵原因還在于印度最高法院取消了印度央行禁止提供加密貨幣服務的決定。(Economic Times)[2021/1/14 16:10:15]
四年后,一篇聯合發文再次把數字貨幣推到風口浪尖。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七部門聯合發布《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指出,近期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進行融資的活動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自2019年9月4日,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
聲音 | 日本央行行長:全球穩定幣的擴散可能對金融體系和貨幣政策的傳導產生重大影響:日本央行行長黑田東彥表示,正如G7報告所指出的,在法律、監管、監督挑戰和相關風險得到充分解決之前,全球穩定幣(GSC)項目不應開始運作。全球穩定幣的擴散可能對金融體系和貨幣政策的傳導產生重大影響。監管者不僅應該強調新數字貨幣出現的風險和問題,還應該鼓勵改善當前存在的支付體統。如果全球穩定幣的發行者將業務擴展到超出其風險管理能力的范圍,當風險出現時,可能會給全球金融市場帶來壓力,例如資本迅速外逃。日本的現金流通量仍在增加;目前公眾對央行數字貨幣似乎沒有需求。(金十)。[2019/12/4]
鑒于這兩份聯合發文,很多群眾“談幣色變”,認為數字貨幣就是非法的。但是否認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不代表否認數字貨幣的合法屬性,二者之間并不等同。
聲音 | 中信證券:政策重視將重塑區塊鏈市場生態并帶來新一輪發展機遇:金色財經報道,中信證券預計,經歷一番泥沙俱下后,政策重視將重塑區塊鏈市場生態,并帶來新一輪發展機遇。未來,資質、技術、產品創新均具有優勢的企業,將在政策鼓勵下迎來更廣闊的市場。[2019/11/7]
2數字貨幣屬于虛擬財產,應當得到保護
新頒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數字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顯然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
其次,央行等部委雖發布有《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文件,否定“虛擬貨幣”作為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動。
但上述規定并未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數字貨幣的持有。
《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也明確提及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因此,數字貨幣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基于此,《民法典》也在第369條專門規定了對虛擬財產的侵權責任,進一步明確數字貨幣是合法的商品,可以得到法律保護。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旨在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
可以說,《民法典》及最高院的司法態度更進一步認可了數字貨幣的合法性,也給所有持有或有意持有數字貨幣一劑有效的強心劑。有《民法典》的加持,數字貨幣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References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滬01民終13689號閆向東等與李圣艷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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