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7月25日),一則美國聯邦法院將比特幣定義為“貨幣”的新聞在中國社區引起了廣泛討論。但目前來看,其中有不少誤讀,本文將為大家一一澄清。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則新聞并非是更新的法律條文,而是源于一則反洗錢案的判決,而且發表這個觀點的僅僅是聯邦法院的某個法官。
此前,比特幣交易所運營商 Larry Dean Harmon 被控洗錢以及無牌經營匯款業務,但辯護方認為比特幣不屬于洗錢范疇,因此提出撤銷刑事指控。
聯邦法院首席法官 Beryl A. Howell 認為,雖然哥倫比亞特區法律沒有嚴格定義“貨幣”(money),但比特幣仍然屬于這一范疇。“貨幣通常意味著一種交換媒介、支付方式或價值儲存手段,比特幣就是這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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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法院的判決一點也不讓人意外,因為美國擁有幾乎世界上最嚴厲的反洗錢法規,大量金融機構因執行反洗錢不力遭受巨額罰款。早在2013年3月18日,美國FinCEN就發布了一份指南,對《銀行保密法》在創造、獲取、分銷、交換、接受或轉移虛擬貨幣的主體和行為的適用問題上進行了明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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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華盛頓法律,將比特幣定義為“貨幣”,原文用的是“money”,非“currency ”。
區塊鏈初創公司Blockdaemon獲美國電信公司投資:美國第二大互聯網服務供應商Comcast正在對紐約初創公司Blockdaemon進行330萬美元種子投資,此次投資也得到了企業風險投資公司Boldstart Ventures和企業區塊鏈加速器mState的參與,這是Comcast首次投資區塊鏈創業公司。[2018/3/7]
“數字經濟時代經濟意義上的貨幣具有更重要的意義,美國聯邦法院界定比特幣為‘money’并非法定貨幣。如何區分兩者呢?‘money’是經濟實質上的貨幣,其實就是流通量大、具有一定市場深度的通證,而法定貨幣的表述是‘fiat currency’。”商務部CECBC區塊鏈專委會副主任、數字經濟商學院院長吳桐表示。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美國監管與立法機制的特殊性。美國是由50個州和1個特區組成的聯邦制國家,所以在美國從事虛擬貨幣業務需要分別滿足聯邦層面和美國各州層面的法律監管要求。
以北卡羅來納州為例,2016年7月修改后的《貨幣轉移法》得到簽署并成為法律,其中也明確指出:“虛擬貨幣是價值的數字代表,可以用來交易和存儲價值,也可以充當交換媒介或記賬方式,但在美國并不具備法律地位,不能充當本國法幣。”該法案同樣將代別人掌管虛擬貨幣的行為視作“貨幣轉移”,從事此類活動需要獲得該州頒發的貨幣轉移商許可證,其標準和傳統貨幣轉移商無異。「2」
綜上所述,無論是聯邦層面還是州層面,比特幣被定義為“money”都并不新鮮。
隨著比特幣被視為“money”的廣泛關注,大家很想知道這究竟意味著什么?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應用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楊錦炎博士表示:
首先,美國證監會早在2017年就將比特幣視為“錢”(money),中國2017年“94”政策,也是把比特幣當做“資金”,這不值得大驚小怪。
其次,把比特幣看作“錢”,它的法律地位就有變化: (1)募集比特幣=集資(美國SEC監管telegram項目依據的就是這一點,中國“94政策”禁止發幣也是這個定性) (2)這意味著比特幣交易平臺,需要金融牌照(新加坡的支付法案正是此類規定); (3)可以對比特幣適用反洗錢方面的要求。
最后,回顧比特幣在各國監管方面的進程。最初各國都是先把比特幣認定為“虛擬商品”,這是對于業界最有利的一種法律定性,因為比特幣等幣幣交易就是“物物交換”,募集比特幣也不是“募資”(新加坡《代幣發行指南》、美國商品與期貨管理委員會、央行2013年關于比特幣的通知)。可是隨著它的金融特性被廣泛認知,大部分國家都已經把它認定為資金。(新加坡支付法案,日本資金結算法,美國對募集比特幣適用“豪威測試”,中國央行94政策)
由此可見,把虛擬貨幣行業納入“金融法”監管體系早已是大勢所趨。
注:「1」「2」引用自《區塊鏈國際監管與合規應對》 鄧建鵬、孫明磊著,機械工業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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