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drigoCoelho,JonathanFishmanandDeniseGarciaOcampo
編譯|陳一鳴
來源:鏈新
在全球范圍內,對加密資產服務供應商(CSPs)的監管仍處于萌芽階段。盡管反洗錢/反恐融資國際標準已經到位,但多數司法管轄區才剛剛開始實施和執行這些標準。在接受調研的國家中,這些標準的發展經歷了一系列階段,一些國家仍在完善其監管規定,少數國家進行了更積極的監督,如進行檢查和采取執法行動。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有效的執行工作仍在孕育之中。因此,監督狀態最多可以被描述為在進行中,這份研究報告相當于在這個階段的一個快照。
國際清算銀行計劃保護CBDCs免受DeFi網絡攻擊:金色財經報道,國際清算銀行發布了一項計劃,旨在保護央行的數字貨幣免受DeFi市場的黑客攻擊和數據泄露。該框架針對DeFi部門發現的風險,這些風險可能威脅到使用DLT和智能合約技術的CBDCs。
該研究稱,互聯網、電信網絡和設備的興起導致了一個多樣化、復雜和迅速發展的網絡威脅格局。國際清算銀行認為,這些風險可能會擴展到與dlt相關的針對共識協議、跨鏈橋、預言機和智能合約以及離線CBDC組件的攻擊[2023/7/7 22:24:32]
隨著各個司法管轄區最終確定監管規范,關鍵問題仍然是誰、以及哪些活動應該被納入監管范圍。
加密資產服務供應商的監管處理,取決于這些供應商所提供的加密資產類型和公司參與的活動所構成的風險。各國當局選擇了不同的標準來分類不同的加密資產,并對屬于監管范圍的相關活動進行了不同的定義。盡管存在這種異質性,但有關部門在應用“同樣的業務、同樣的風險、同樣的規則”這一基本原則上基本上是一致的。
國際清算銀行官員:主要央行現在應該推進數字貨幣項目:9月10日消息,國際清算銀行一位官員表示,主要央行現在應該推進數字貨幣項目,以避免落后于已經穩定存在的私營部門支付方式。[2021/9/10 23:16:15]
問題取決于各國當局的評估,即加密資產和相關活動帶來的哪些風險應由監管機構來應對,這些風險是否應由現有監管機構應對,或是否存在需要解決的監管缺口。對于“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方面的空白,目前實施的國際標準,特別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發布的標準,可以為“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的合規和指導提供堅實的基礎。另一項挑戰,涉及確定金融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的基本經濟功能,特別是在新的工具和經營模式不符合現有定義的情況下。
總體而言,大部分監管機構都與私營機構進行公開對話,并為服務提供者提供“入門階段”的服務。監管機構和私營部門在定義哪些自然人或法人應受加密資產監管的主要困難是,與傳統金融服務中存在的情況相比,加密行業的私營部門對“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要求的知識水平普遍理解有限,雖然加密資產供應商最終要對這些監管規則承擔義務。
動態 | 國際清算銀行總經理敦促各國央行采用數字貨幣:金色財經消息,國際清算銀行(BIS)總經理Agustin Carstens在最近的一次講話中說,敦促各國央行采用數字貨幣。他補充說,金融世界目前正在經歷一場革命,銀行作為值得信賴的機構,應該掌握控制權。但他只是支持專業數字貨幣,仍然不贊成比特幣和大型科技公司的其他項目,例如Facebook的Libra。[2019/12/7]
盡管在實施方面仍有很多工作要做,但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已經或正在進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國家層面的風險評估。這些評估得出的主要結論是,與加密資產相關的風險相對較高或在過去幾年中有所增長,此類評估應為校準監管和監督提供強有力的基礎。然而,有些評估可以使用更深入的方法,而另一些則沒有公開。如果各個司法管轄區不公布其評估的關鍵結論,他們就失去了教育公眾的機會,尤其是在這樣一個新興和不斷發展的領域。此外,缺乏公開的風險評估可能會使“反洗錢”/“反恐融資”風險決策(如客戶風險評分)對監管者和私營部門來說更加困難。
國際清算銀行(BIS)總裁Agustin Carstens:要防止數字貨幣成為現行金融體系“寄生蟲”:BIS總裁Agustin Carstens今日發表講話稱,各國有“很強的理由”對數字貨幣進行干預,這是因為它們和現有金融體系存在直接聯系,監管當局有責任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Carstens認為,各國央行應當和財政、稅務以及金融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合行動,維護“數字前線”的秩序,保證支付體系運行正常,同時維護實體貨幣的真正價值。他還提到,比特幣是“泡沫、龐氏騙局和環境災難的組合體”,要防止數字貨幣成為現行金融基礎設施的“寄生蟲”。[2018/2/6]
執法行動的數量仍然有限,而且只有極少數司法管轄區采取了行動,因此還有改進空間。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的監管規則都是在近期才采取的。在采取此類行動的司法管轄區,被制裁的行為往往含有未經登記的活動或欺詐成分。鑒于公開和透明的執法行動的重要性,以及這些行動在幫助“反洗錢”/反恐融資”體系走向成熟方面的作用,這一領域需要進一步關注。
旅行規則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一項具有約束力的義務,但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并未有效執行。許多司法管轄區質疑,它們能否合理地將旅行規則強加于加密資產供應商們,直到有技術性的解決方案可以使合規變得不那么繁重,就像SWIFT對代理銀行所做的那樣。一些接受調研的當局還表示擔心,如果這些技術解決方案不被普遍接受或不能相互操作,遵守旅行規則將仍然是一種負擔。然而,其他司法管轄區現在正在實施這項規定,因為它目前是可行的,盡管困難重重。那些已經實施了這個規則的司法管轄區,可以為那些還沒有實現的地方提供一些范例。
點對點交易(P2P)帶來了挑戰,但對其規模的看法不一。一些司法管轄區認為這些交易相當于現金交換,并認為它們造成的風險在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標準和國家監管的風險容忍范圍內。這在當局希望點對點交易數量有限的情況下尤其如此,因為這些資產中的大多數在可以使用之前都要經過加密資產供應商。追蹤這些資產的分類賬本分析工具的可用性,也部分緩和了一些當局對P2P交易的擔憂,因為它表明透明度是可以實現的。然而,也有一些人認為將其與現金進行比較并不十分恰當,他們擔心P2P交易可能代表的脫媒現象。此外,P2P交易的明顯風險是規模將迅速增長,特別是隨著加密資產被更廣泛地接受。P2P交易帶來的潛在風險似乎表明,可能需要采取額外的風險緩解措施。無論如何,許多司法管轄區都需要對風險進行更清晰的評估,以指導未來決策。
也有機會采用新的方法,來充分利用加密資產行業固有的數據豐富特性。當局致力于支持負責任的金融創新,同時確保充分的監管。新的監管方法和技術應用可以幫助實現這種平衡,并使資源最大化。這將使他們能夠更密集地使用數據和技術工具,如區塊鏈分析,以提高監管框架的有效性。
通過國際合作來達到有效監督,是這個行業的關鍵。加密資產固有的跨境性質,以及該領域國際標準的全球執行不均衡,使得國際合作成為有效監管的關鍵組成部分。考慮到這是一個全新的行業,這一點尤其必要。各國監督者擁有必要的法律權力和國際合作渠道,但實際使用這些權力和渠道是另一個需要改進的領域。
來源:
https://www.bis.org/fsi/publ/insights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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