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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郜云律師學習研究顏某軒合同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_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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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云律師學習研究顏某軒合同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某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01刑初127號

公訴機關某省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顏某軒,曾用名顏某程、顏某平、顏某坪,男。

辯護人張謀、許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某省某市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公一刑訴[2016]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顏某軒犯合同詐騙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瓊01刑初39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顏某軒不服向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某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本案發回本院重新審判。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2月21日、2018年8月15日、1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省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吳某宇、杜某、檢察官助理王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顏某軒及其辯護人張某、許某某,被害單位某誠潤投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律師事務所符某律師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某省某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7年6月25日,被告人顏某軒以其實際控制的某海禾置業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某市秀英區長流鎮田羅經濟合作社簽訂了《土地合作合同》,雙方約定田羅村提供其名下的505畝土地,由海禾置業公司出資,雙方共同開發建設“田羅時代廣場”項目,海禾置業公司負責在一年內辦理好土地開發的相關審批手續。2008年5月8日,海禾置業公司向某市政府提交了《關于某海禾置業有限公司與長流田羅經濟合作社共同開發土地的請示》。同年9月21日,某市國土局就該請示作出答復,認為涉案的505畝土地不符合非農業建設。顏某軒在收到該答復后,從未再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變更涉案土地性質的申請材料。

2009年年底,被告人顏某軒經他人介紹認識某龍大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高勤學,商談合作開發田羅村505畝土地事宜。在商談過程中,顏某軒隱瞞了某市國土局已對田羅村505畝土地作出不符合非農業建設批復的事實,并虛構其有能力在半年內將土地性質變更為商業用地的事實,取得誠潤公司信任。2010年1月22日,海禾置業公司與誠潤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海禾置業公司將90%股權以900萬元轉讓給誠潤公司,股權變更后,誠潤公司借給海禾置業公司21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作為海禾置業公司合作開發田羅時代廣場的包干費;股權變更180日內,海禾置業公司負責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將涉案土地用途變更為二類居住用地;如不能完成,海禾置業公司應返還2100萬元包干費及利息,90%股權與900萬元相互返還。2010年1月25日,誠潤公司將900萬元股權轉讓金轉入顏某軒個人賬戶。2010年2月1日,海禾置業公司股權變更為誠潤公司占90%股權。2010年2月10日、4月30日,誠潤公司將2100萬元轉入顏某軒實際控制的某世鵬房地產公司賬戶,顏某軒又于當日將2100萬元轉至其個人賬戶。

顏某軒在收到上述3000萬元后,未用于合作開發505畝土地項目,而是用于償還債務等,且一直未能變更涉案土地的性質。2011年,誠潤公司得知505畝土地已被政府規劃為公共綠地后多次要求顏某軒還款。2011年8月3日,顏某軒與誠潤公司簽訂協議,約定顏某軒在2011年11月9日償還誠潤公司2100萬元借款及利息后,以900萬元回購誠潤公司持有的海禾置業公司90%股權,2010年1月22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終止執行。后經誠潤公司多次催要,顏某軒于2012年6月30日償還利息4,204,320元。2012年7月21日,顏某軒與誠潤公司簽訂《還款承諾書》,承諾2013年7月31日前還清全部欠款及利息,但顏某軒實際并未履行還款承諾。2013年8月,顏某軒實際控制的某金宏公司收到瓊山區政府紅旗糖廠項目補償款3859.18萬元,顏某軒用于償還其它債務、開展其它業務,未退還誠潤公司。2014年11月15日,顏某軒被逮捕后,其妻子湯某艷代為退還1000萬元給誠潤公司,并承諾在取保候審后90日內退還剩余的欠款。2014年11月20日,顏某軒被取保候審后,陸續向誠潤公司退還105萬元。

針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或宣讀了《土地合作合同》《股權轉讓協議書》《某市國土局關于海禾置業公司與田羅經濟合作社共同開發土地的意見》《田羅村民小組會議記錄》、借款協議、銀行進賬單、收據等書證;證人陳某偵、吳某德、周某元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高某學的陳述;被告人顏某軒的供述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顏某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誠潤公司30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訴請依法判處。建議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被告人顏某軒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認為:一、顏某軒從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合同詐騙行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時,誠潤公司對涉案土地的土地權益、土地性質、合作模式、申報狀況以及某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回函內容均已知悉,且無證據證明《土地合作合同》已作廢或終止,顏某軒也并非涉案土地用途和性質變更申請辦理的責任主體,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誠潤公司定期匯報項目進展,并非不作為;二、顏某軒從未有以非法占有誠潤公司財物為目的的合同詐騙犯罪故意。顏某軒積極履行還款義務,并對涉案土地性質變更進行了勘察、設計、規劃、評審以及可行性方案評估等工作,并非不作為。除因客觀因素所致違約行為外,顏某軒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三、誠潤公司在主觀和客觀上從未對涉案土地產生錯誤的判斷和認識,其在購買股權、借款、股權轉債權、顏某軒連帶擔保等所采取的一系列行為,在整個合作過程中均顯示誠潤公司并未對涉案土地產生錯誤認識;四、起訴書指控犯罪金額為3000萬元有異議。涉案3000萬元中的900萬元系股權轉讓金,已經實際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綜上,顏某軒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請求法院依法宣告顏某軒無罪。

經審理查明:2007年6月25日,被告人顏某軒以其實際控制的某海禾置業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某市秀英區長流鎮田羅經濟合作社簽訂了《土地合作合同》,雙方約定由田羅村提供505畝土地,海禾置業公司出資,雙方共同開發建設“田羅時代廣場”項目,田羅村須依時提供合作開發建設所需的合法有效手續,并按程序報請政府部門批準同意,在合作開發運作過程中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土地用途及農用地審批等所必需的相關程序、報批等一切手續,均由田羅村或田羅村入股后的項目公司負責辦理,所需費用由海禾置業公司從投資款中支付。2008年5月8日,田羅村與海禾置業公司共同向某市政府提交了《關于某海禾置業有限公司與長流田羅經濟合作社共同開發土地的請示》,請示共同開發涉案土地的方案,提出農用地報批、供地方案的可行性。同年8月8日,該請示由市領導轉國土局提意見。9月21日,某市國土局就該請示向某市政府作出答復,認為擬合作開發的土地位于某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土地規劃用途為林果用地、一般耕地和水域,不符合用于非農業建設。10月28日,田羅村與海禾置業公司再次向某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提交了《關于某市長流鎮田羅經濟社與某海禾置業有限公司共同合作開發土地事宜的進一步請示》,稱國土局及市政府關于5月8日請示的批轉意見已獲悉,據此進一步提出合作開發的理由和意見,請求國土局參照合作地塊相鄰的周邊農用地轉性成為建設用地的情況,將該合作地塊納入某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疇。但某市國土資源局及某市規劃局均稱未收到該請示亦未作任何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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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年底,顏某軒經他人介紹認識某龍大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高勤學,商談合作開發田羅村505畝土地事宜。2010年1月22日,海禾置業公司與龍大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海禾置業公司將90%股權以9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龍大公司。股權變更后,龍大公司借給海禾置業公司2100萬元,用于協調各方關系,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后轉為開發成本。以上3000萬元作為海禾置業公司合作開發田羅時代廣場的包干費,海禾置業公司履行完畢上述義務后,結余時不退還龍大公司,超支時亦由海禾置業公司自行承擔。股權變更后180日內,海禾置業公司負責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將該宗土地用途變更為二類居住用地,負責獲得該宗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確保商住開發目的實現,鑒于國家嚴格控制耕地轉為商用住地,充分考慮該宗土地變更土地用途的難度,海禾置業公司應確保本條義務的履行。如不能完成,龍大公司有權解除協議,海禾置業公司應返還2100萬元包干費及利息,90%股權與900萬元相互返還。2010年1月25日,龍大公司將900萬元股權轉讓金轉入顏某軒個人賬戶,同年2月3日,海禾置業公司股權變更為龍大公司占90%、顏某軒占10%。同年2月10日、4月30日,龍大公司將2100萬元轉入顏某軒實際控制的某世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賬戶,顏某軒于4月30日將2100萬元轉至其個人賬戶。

顏某軒收到上述3000萬元后,因涉案土地性質一直未能變更,除了將部分款項用于涉案土地的勘探測繪和策劃外,其他款項主要用于清退海禾置業公司投資人退股金及債務等用途。2011年,龍大公司得知505畝土地已被政府規劃為公共綠地后多次要求顏某軒還款。2011年8月3日,顏某軒與龍大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顏某軒在同年11月9日償還龍大公司2100萬元借款及利息后,以900萬元回購龍大公司持有的海禾置業公司90%股權,2010年1月22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終止執行。后經誠潤公司多次催要,顏某軒于2012年6月30日償還利息4,204,320元。2012年7月21日,顏某軒與誠潤公司簽訂《還款承諾書》,承諾2013年7月31日前還清全部欠款及利息,但顏某軒未能履行還款承諾。2013年8月,顏某軒實際控制的某金宏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收到瓊山區政府紅旗糖廠項目補償款38,591,865元,顏某軒用于支付金宏公司原股東及投資人的投資款及分紅,未退還誠潤公司。

另查明,案發前顏某軒共償還給誠潤公司4,204,320元:2011年5月6日,還1,304,320元;8月24日還60萬元;8月26日分兩筆共還50萬元;11月18日還50萬元,2012年1月14日還70萬元;7月20日還60萬元。案發后顏某軒共償還給誠潤公司2105萬元:2014年11月15日,馬愛清代還1000萬元;2015年2月11日分兩筆共還12萬元;2月12日還8萬元;2月16日還10萬元;2月17日還10萬元;4月9日還10萬元;4月13日梁先俊代還5萬元;4月14日馬愛清代還50萬元;2018年1月29日楊孚紅代還100萬元;6月29日還50萬元;7月3日還50萬元;7月13日還200萬元;9月14日還200萬元;10月1日還100萬元;11月8日分兩筆共還100萬元;11月20日還50萬元;11月24日還50萬元;11月29日分兩筆共還100萬元。至此顏某軒共償還給誠潤公司25,254,320元,尚欠4,745,680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法庭舉證、質證,并經本院確認的證據證實:

一、書證

1.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證明:2014年7月15日,機關對顏某軒涉嫌合同詐騙案立案偵查。同年8月13日,民警根據某市局指揮中心的指令在某市海秀東路民航賓館抓獲網上在逃人員顏某軒。

2.刑事拘留、取保候審、逮捕手續,證明:被告人顏某軒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審、逮捕的時間及事由。

3.人口信息,證明:被告人顏某軒的身份情況。

4.某市集有第000045號土地證、土地登記卡、土地權源證明,證明:涉案336754.2平方米土地為田羅村所有,其中農用地295337.16平方米,未利用地41417.04平方米。

5.土地合作合同,證明:2007年6月25日,甲方田羅村與乙方海禾置業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甲方提供336754.2平方米土地,乙方出資建設,項目名暫定為田羅時代廣場,建設成果或收益按甲二乙八比例分成。甲方提供的合作用地應當沒有抵押、質押,無司法查封,無地界不清及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糾紛。項目在相關部門批建后分五期五年建設完畢,乙方在每期開工前一個月內保證2億元建設資金到位。合作開發過程中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用途等報批手續由甲方或甲方入股后的項目公司負責辦理,所需費用由乙方從投資款中支付。甲方依時提供合作開發建設所需的合法有效手續,并按程序報政府部門批準同意,直至雙方辦理好按上述比例分配到的且屬于各自名下的產權證為止。雙方不能擅自單方面解除合同,如單方面解除合同,違約方要按守約方投資總額的15%賠償損失。該合同附有全體村干部及村民代表簽名。

6.委托銷售房屋合同,證明:甲方田羅村與乙方海禾置業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將雙方合作所分配到的房產授權給乙方全權銷售,采用總體打包銷售的方式共計以8000萬元包銷給乙方,乙方將銷售款提前分三次預付給甲方,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個工作日內支付4000萬,2009年11月18日前支付3200萬元,2010年11月18日前全部支付完畢。本合同簽訂后,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與第三方簽訂委托銷售房屋的合同或類似合同。

7.《土地合作合同》與《委托銷售房屋合同》補充合同,證明:2007年,甲方田羅村與乙方海禾置業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自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365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4000萬元房屋銷售款,2009年11月18日支付3200萬元房屋銷售款,2010年11月18日前房屋銷售余款全部支付完畢。乙方若不按時向甲方付款,則本合同自動終止或甲方有權查封、拍賣乙方名下的房產、地產等資產來清償所欠甲方款項及違約金。

8.田羅村村民小組會議記錄,證明:2007年8月8日,田羅村村干部與村民代表同意與海禾置業公司開發336754.2平方米土地,建設成果或收益按2:8分成;同意所分配到的房產授權給海禾置業公司以包銷方式銷售,付款方式及時間等簽訂約定《委托銷售房屋合同》;同意與海禾公司簽訂《土地合作合同》和《委托銷售房屋合同》確認內容及約定、附件均有效。合作事宜應征得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決同意,形成《村民集體決議》。

同年9月18日,田羅村村民小組召開全體兩委干部及群眾代表會議,決定將500畝左右的土地與海禾置業公司合作聯營,在協議簽訂一年內辦成。

9.村民集體決議,證明:田羅村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決定與海禾置業公司合作開發336754.2平方米土地。共193戶代表簽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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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關于某海禾置業有限公司與長流鎮田羅經濟合作社共同開發土地的請示,證明:2008年5月8日,海禾置業公司與田羅村向某市政府請示共同開發涉案土地的方案,提出農用地報批、供地方案的可行性。同年8月8日,該請示由市領導轉國土局提意見。

11.某市國土環境資源局關于海禾置業有限公司與田羅經濟合作社共同開發土地的意見,證明:2008年9月21日,市國土局回函市政府,認為擬合作開發的土地位于某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土地規劃用途為林果用地、一般耕地和水域,不符合用于非農業建設。

12.關于某市長流鎮田羅經濟社與某海禾置業有限公司共同合作開發土地事宜的進一步請示,證明:2008年10月28日,海禾置業公司與田羅村共同向某市國土環境資源局進一步請示,稱國土局及市政府關于5月8日請示的批轉意見已獲悉,據此進一步提出合作開發的理由和意見,請求國土局參照合作地塊相鄰的周邊農用地轉性成為建設用地的情況,將該合作地塊納入某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疇。

13.某市規劃局于2014年5月23日出具的函、規劃圖,證明:田羅村用地位于濱海大道以南、長濱路以東,屬《某市長秀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B01地塊范圍。按照規劃,該用地所屬區域規劃安排為國際園藝博覽園,用地規劃性質主要為公共綠地和水域。該片區規劃于2010年7月啟動編制,2011年3月經市規委會審議通過,因片區涉及省、市重點項目用地規劃協調問題,尚未報市政府批準。

14.某市國土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自2009年至2014年9月18日,該局未收到海禾置業公司任何關于田羅村某市集有[2007]第000045號土地合作開發請示或相關申請資料;經電子公文系統查找,海禾置業公司落款時間為2008年10月28日的《關于某市長流鎮田羅經濟合作社與某海禾置業有限公司共同開發土地事宜的進一步請示》的文件,該局沒有收文記錄。

15.某市規劃局出具的證明,證明:經核查,海禾置業公司自2008年至2014年10月8日從未向該局遞交有關田羅村505畝土地改變規劃的相關材料。

16.股權轉讓協議,證明:2010年1月22日,甲方海禾置業公司與乙方龍大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方轉讓90%股份給乙方,轉讓金為900萬,完成股權變更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乙方借款2100萬元給甲方,用于協調各方關系,在甲方獲得土地使用權后轉做開發成本。以上3000萬元作為甲方合作開發田羅時代廣場的包干費,甲方履行義務后結余不退還乙方,超支時亦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股權變更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80日內,甲方負責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將該宗土地用途變更為二類居住用地。甲方負責獲得該宗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確保商住開發目的實現,鑒于國家嚴格控制耕地轉為商用住地,充分考慮該宗土地變更土地用途的難度,甲方應確保本條義務的履行。如不能完成,乙方有權解除協議,甲方應返還2100萬元包干費用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90%股權與900萬元相互返還。

鑒于顏某軒無法履行2010年1月22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中確定的義務,顏某軒與龍大公司于2011年8月3日再次簽訂協議,約定顏某軒在2011年11月9日償還龍大公司2100萬元借款及利息后,以900萬元回購龍大公司持有的海禾置業公司90%股權,2010年1月22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終止執行。

17.借款協議、轉款授權委托書、銀行進賬單、收據、說明,證明:2010年2月9日、4月30日,某海禾實業有限公司分兩次分別向海禾置業公司借款1000萬元、1100萬元,期限半年,月息千分之八,轉賬至某海禾實業有限公司指定的某世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賬戶,某海禾實業有限公司與擔保方均為顏某軒。

2010年1月25日,龍大食品集團有限公司代龍大公司支付給顏某軒股權轉讓款900萬元;同年2月5日,龍大公司將900萬元還給了龍大食品集團有限公司。

18.清退海禾置業投資人安置費明細表及附件,證明:顏某軒在收到龍大公司資金后,清退給海禾置業投資人退股金共計11,116,745元。

19.田羅村于2014年6月19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2007年6月25日田羅村與海禾置業公司簽訂土地合作合同前,雙方約定海禾置業公司自簽約之日起一年內負責辦理好土地項目開發審批手續,如未能辦好,雙方簽訂的土地合作合同自動廢止。截止2008年10月,海禾置業公司未能提供政府相關批文,故合作合同于2008年10月自動廢止,田羅村至今未收到合作款項。2008年10月,田羅經濟合作社曾起草過合同作廢告知書并送達給顏某軒,但其拒絕接收。隨后,田羅村在村里粘貼告示,告知村民合作合同已作廢。該告知書及有關合作事項的部分材料遺失。

20.深圳市勘察測繪院某分院2016年3月17日出具的證明,證明:2010年春節后,海禾置業公司顏某軒委托其對西海岸“田羅時代廣場”項目505畝土地進行全方位地質勘探。由于時間太久,加之該項目并未開發建設,所有地質勘探成果和資料因未引起重視而遺失。

21.田羅時代廣場概念性規劃設計方案、田羅生態文明新村規劃概念性設計、田羅時代廣場全案策劃報告,證明:2010年3月5日、3月29日、7月,海禾置業公司對田羅時代廣場進行規劃設計、概念性設計及全案策劃。

22.還款承諾書,證明:2012年7月21日,顏某軒承諾至2012年9月20日前還清所欠2100萬元的利息1334026元,償還本金不低于1000萬元。如2012年9月20日前不能及時償還,則以房產進行抵押或將某新嬌美容美發公司100%的股權暫轉至誠潤公司名下。2013年7月31日前還清全部欠款及利息。

23.收據、還款憑證、退款承諾書、刑事諒解書,證明案發前顏某軒共償還給誠潤公司4,204,320元:2011年5月6日,還1,304,320元;8月24日還60萬元;8月26日分兩筆共還50萬元;11月18日還50萬元,2012年1月14日還70萬元;7月20日還60萬元。案發后顏某軒共償還給誠潤公司2105萬元:2014年11月15日,馬某清代還1000萬元;2015年2月11日分兩筆共還12萬元;2月12日還8萬元;2月16日還10萬元;2月17日還10萬元;4月9日還10萬元;4月13日梁某俊代還5萬元;4月14日馬某清代還50萬元;2018年1月29日楊某紅代還100萬元;6月29日還50萬元;7月3日還50萬元;7月13日還200萬元;9月14日還200萬元;10月1日還100萬元;11月8日分兩筆共還100萬元;11月20日還50萬元;11月24日還50萬元;11月29日分兩筆共還100萬元。至此顏某軒共償還給誠潤公司25,254,320元,尚欠4,745,680元。

Bored Ape Yacht Club #5196 以108ETH的價格成交:金色財經報道,數據顯示,Bored Ape Yacht Club #5196 以108ETH的價格成交。[2023/2/20 12:16:26]

2014年11月15日誠潤公司出具諒解書,稱顏某軒家屬向誠潤公司退還1000萬元,并承諾在取保候審后90日內退還剩余的2000萬元及利息。鑒于此,誠潤公司對顏某軒暫予諒解,并請求機關對其取保候審,以便于籌款繼續償還,如不能按期退款,則要求繼續追究其刑事責任并追加余贓。

24.收款證明、銀行憑證,證明:2010年,海禾置業公司退給趙某民股金100萬元、退給趙某軍股金80萬元、退給周某新股金90萬元、退給胡某華股金84萬元、退給周某紅股金120萬元、退給周某元股金116萬元、退給楊某紅股金180萬元。顏某軒向易某華匯款111.99萬元、向趙某明匯款14.3萬元。

25.銀行流水單,證明:

2010年1月25日,被告人顏某軒尾號為9636的工商銀行個人賬戶收到龍大公司900萬元。

2010年2月5日,海禾置業公司收到龍大公司2100萬元,同年2月10日、4月30日分別轉入某世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1000萬元、1100萬元。截止2015年12月21日,海禾置業公司賬戶余額為890.06元。

某世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到誠潤公司1000萬元、1100萬元款項后于當日將999萬元、1100萬元分別轉入到顏某軒尾號為9636、5583的工商銀行個人賬戶。其中,轉入9636賬戶的999萬元中965萬元于次日轉至5583賬戶,款項于當日被全部取走;轉入到5583賬戶的1100萬于2010年5月5日、6日分別被取走500萬元。

2013年3月25日,某金宏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收到某瓊山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3559.1865萬元補償款,當日將3500萬元轉入某和冀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于當日、次日分別轉給傅某莉2000萬、傅某彥900萬、吳某銘600萬、顏某軒59萬。

2013年8月15日,某金宏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收到另一筆200萬元補償款后于當日全部轉入某世鵬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26.查封決定書、房屋登記信息、清單、房產照片,證明:被告人顏某軒名下11套房產已被機關查封,其中申亞大廈17樓3套房產是海禾置業公司、世鵬地產公司辦公地點,國貿大廈A棟F房,國森大廈1212房、1508房,傍海小區歐亞大廈7樓是員工宿舍。

27.工商登記資料、公司章程、股東會議決議、股權轉讓協議、股權代持協議,證明:

某海禾置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12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顏某軒占股70%,股東李歡占股30%;2010年2月3日,公司股東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顏某軒占股10%,龍大公司占股90%。股權變更后,2015年7月14日因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2017年6月26日因無正當理由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被吊銷,未注銷。

證據說明:顏某軒已依照《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將海禾置業公司90%股權轉讓給龍大公司,目前該公司的主要持股人仍是龍大公司,但因經營異常被吊銷。

某世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9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顏某軒占股50%;某海禾實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27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顏某軒占股70%;某金宏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4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顏某軒占股50%;某潤和實業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5日,注冊資本100萬元,法定代表人顏某軒占股90%;某和穎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6日,注冊資本100萬元,法定代表人顏某軒占股90%;某宏科宏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21日,注冊資本100萬元,法定代表人顏某軒占股90%;顏某軒曾是某世鵬房地產公司、新澳洋實業公司股東,后股份轉讓給他人。

某匯豐谷實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1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湯某艷占股60%。

某匯豐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8日,注冊資本5000萬元,法定代表人吳某銘占股12%、傅某莉占股70%、傅某彥占股18%。

某新嬌美容美發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17日,注冊資本124萬元,法定代表人馬某華,股東祝某海占股70%、牛某海占股30%。

龍大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8日,注冊資本5000萬元,法定代表人閆某國,2011年6月28日更名為誠潤公司。

28.金宏公司退出某紅旗糖業有限責任公司合作事宜的相關材料、轉款憑證,證明:某市瓊山區人民政府與金宏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簽訂協議,金宏公司同意退出與紅旗糖業公司的合作,由瓊山區政府協助金宏公司在某市主城區內取得一塊200畝左右的國有出讓商住用地。2013年3月25日、4月3日、8月15日,金宏公司分別收到補償款3559.1865萬元、100萬元、200萬元。

29.購房協議書、交房說明、房產證、申請書,證明:2011年1月,顏某軒以2000萬的價格向王德俊購買某市秀英區陽光西海岸B3幢別墅。2015年8月,雙方協商將標的改為C8別墅,顏某軒已付清全部購房款。2016年3月,顏某軒申請以該別墅及其它資產抵償給誠潤公司。

30.股權代持協議書、有償回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書、會議紀要、借款協議、收據,證明:顏某軒系某新嬌美容美發設備公司實際控制人。2014年8月,澄邁縣政府收回了該公司66666.41平方米土地,補償款為3496萬元,其中1000萬元于同年11月15日匯入誠潤公司指定賬戶。

31.傅某莉、吳某銘、傅某彥、湯某艷、湯某于2016年1月4日共同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金宏公司因為業務需要將紅旗糖業公司政府補償款中的約3500萬元作為臨時往來資金,通過傅某莉、吳某銘、傅某彥、湯某艷、湯某等人的賬戶和某匯豐谷公司、榮和建設公司以及海廣聯合公司轉賬,并最終通過傅麗莉的賬戶將包括該3000余萬元在內的本息及臨時資金往來全部按照金宏公司的委托轉至金宏公司指定人的賬戶。傅某莉等五人只是金宏公司資金往來委托人,對資金往來及使用情況均不知情。

32.易某華于2014年10月14日書寫的情況說明,證明:其與顏某軒、海禾置業公司沒有任何合作項目和資金往來。

33.關于某新嬌美容美發設備有限公司申請簽訂“一和園度假養生公寓”項目投資協議的復函,證明:2016年10月31日,中共某老城經濟開發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答復某新嬌美容美發設備有限公司,同意該公司的子公司澄邁一和置業有限公司利用北二環路南側100畝用地開發一和園度假養生公寓項目,由老城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與企業簽訂項目投資協議書。

34.某新嬌美容美發設備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及工商登記材料,證實2018年9月28日新嬌公司的股權已轉讓給劉某祥和楊某。

安全團隊:分布式資本創始合伙人沈波此前上千萬美元被盜資金發生資金轉移:金色財經報道,根據區塊鏈安全審計公司Beosin旗下Beosin EagleEye 安全風險監控、預警與阻斷平臺監測顯示,分布式資本創始合伙人沈波的被盜資金發生異動,盜幣者0x66F62574地址將400萬DAI轉移到0x90553e00

地址之后,0x90553e00地址通過1inch將DAI兌換為2496.66 ETH并發送到0x376A0255,0x376A0255地址,將其中的502 ETH轉移到FixedFloat,賬戶目前剩余1994.65枚ETH。

此前消息,去年11月23日,沈波在推特上表示:“個人常用894結尾錢包,共4200萬美元價值資產,其中包含3800萬枚USDC在紐約時間11月10日凌晨被盜。被盜資產為個人資金,與分布式相關基金無關。”[2023/1/28 11:34:12]

35.某市美蘭區人民法院瓊0108民初1491號民事裁定書,證明:顏某軒購買的登記在王德俊名下的某市秀英區濱海大道169號陽光西海岸的C8幢別墅的產權于2016年6月13日被法院查封。

35.某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某美孝火山石村落旅游開發項目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的公示》《關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的公示》,證明:某美孝火山石村落旅游開發項目、某觀瀾湖足球訓練基地項目及配套道路項目、某港新海港區汽車客貨滾裝碼頭項目及某美蘭機場二期擴建工程項目的項目用地均不符合《某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省政府辦公廳《某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定期評估和調整辦法》等有關規定,市政府組織編制了上述項目用地涉及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并予以公示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證據說明:該組證據證明在項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實踐中經過政府審批是可以進行局部調整從而進行項目開發的,不能排除本案涉案土地在當時可以通過政府審批進而調整規劃的合理懷疑。

36.涉案505畝土地現場照片及光盤,證實涉案土地在2010年1月22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及2018年10月25日的現場狀態,與土地證描述相符,目前仍處于未開發利用狀態。

37.某省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2018年6月20日出具的《關于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的報告》,證明:2018年10月28日《關于某市長流鎮田羅經濟社與某海禾置業有限公司共同合作開發土地事宜的進一步請示》上所加蓋的田羅經濟合作社的公章,因現在田羅村已沒有田羅經濟合作社該機構,且現任村委干部稱涉案時間太長,公章已無法查證;經向某市國土、規劃部門了解,涉案土地不能用于開發。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陳某偵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左右,吳某德說顏某軒想租村里的土地,約其去某國貿一個茶藝館談,顏某軒剛開始想直接租賃或者買下村里的土地來開發,但是考慮土地出租或者出售利潤太低,其就提出要以出租合作分成的方式共同開發。因為分成的比例談不攏,中間又商量了幾次。2007年10月左右,村兩委干部一起到某一家茶藝館與海禾置業公司簽訂《土地合作合同》,以出租合作分成的方式合作,田羅村以505畝土地入股占4成,土地的價錢以市場價為準,海禾置業公司以籌資資金的總額來入股占6成。雖然合同注明是甲方田羅村或甲方入股后的公司來辦理土地變性等審批程序,但事實上村里沒有能力辦這件事,只有海禾置業公司才能辦,只是以村的名義操作。海禾置業公司向相關部門辦理好土地開發的相關手續后,田羅村才同意海禾置業公司動工。口頭約定1年內海禾置業公司必須向相關部門辦理好相關手續,協議才能生效,才可以動工開發,否則出租協議作廢。當時全體兩委干部及群眾代表會議的會議記錄上有記錄,要求該公司簽約之日起1年內要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好相關土地開發的手續后,出租協議才生效。簽訂合同1年后,海禾置業公司沒有辦理好土地開發的相關手續,其叫吳某德、吳某德去找顏某軒溝通辦理土地手續的問題。顏某軒說要延長時間,好像是三個月還是半年,其提出必須交押金,顏某軒說要回去和公司員工溝通。當時一共談過三次,其好像去過一次。后來由于顏某軒并沒有明確的答復,村里就開了幾次兩委及村民代表大會,會上有人提出既然沒有達成一致延長多少時間,與海禾置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就取消,并在村里張貼告示,以方便以后別的公司來投資合作,但是否張貼告示,因為時間太久其想不起來了。2008年10月左右,田羅村與海禾置業公司取消了出租505畝土地的協議,當時其與吳某德、吳某德去海禾置業公司附近一家茶藝館向顏某軒說1年時間到了,還沒有提供政府部門批準土地開發的相關文件,合同取消作廢。其還以田羅村的名義向海禾置業公司去過正式的文件。村里的材料都是由會計李某顯保管,但因李某顯于2011年6月左右病故所以有些材料已經丟失。

田羅村與海禾置業有限公司達成出租505畝土地的協議后沒有收到該公司支付的任何資金。

2008年10月28日《關于某市長流鎮田羅經濟社與某海禾置業有限公司共同合作開發土地事宜的進一步請示》上面蓋的田羅村的公章不是其蓋的,田羅村和海禾置業公司在2008年10月左右就取消了出租505畝土地的協議,再也沒有進一步合作了。

2.證人吳某德的證言,證明:2007年6月左右,田羅村的兩委干部一起到某一家茶藝館與海禾置業公司簽訂了關于505畝土地的《土地合作合同》。當時還談到用一年或一年半的時間改變土地性質,但最終合同里面為何沒有涉及其不清楚。簽訂《土地合作合同》后約一個月又簽訂了《委托房屋銷售合同》及上述兩個合同的補充合同,村委會干部和村民代表十多人都在場。關于土地變性手續由誰負責辦理的問題,以村名義出現的由村負責出報告、簽名,但具體操作和需要支付的資金由海禾置業公司辦理,當時其他村與公司合作土地開發大體都是這樣。

2008年10月左右,陳某偵與其、吳某德帶著以田羅村的名義起草的合同作廢告知書去找顏某軒談土地變性的事,意思是一年的時間到了,如果海禾置業公司還沒辦好土地變性就取消合作,當時顏某軒拒絕收,說再延長一年,其說延長一年可以,但必須轉錢到村的賬戶,但后來并沒有轉錢,海禾置業公司再也沒有聯系了。后來村里開會討論過這件事,只是口頭談取消合作,沒有簽訂相關的協議,當時好像有人提過要張貼告示取消合作,但后來有沒有張貼其不清楚。

3.證人吳某德的證言,證明:2006年的一天,其經戰友介紹認識海禾置業公司的法人代表顏某軒,后其將顏某軒介紹給陳某偵。2007年,田羅村與海禾置業公司簽訂出租505畝土地合同,村民也簽訂了集體決議。田羅村沒有能力辦理土地變性手續,只是協助海禾置業公司辦理,由于出證明、打報告之類要以村里名義辦,加之不懂法律,所以合同里才寫成由田羅村負責辦理。當時村里還要求海禾置業公司在簽約之日起1年內向有關部門辦理好開發土地的相關手續后出租協議才生效,這只是口頭協議,但兩委干部及群眾代表會議上有記錄。

2008年10月左右,因海禾置業公司未能辦好土地開發相關手續,村干部代表不同意延長時間,其與陳某偵、吳某德帶著以田羅村的名義起草的合同作廢告知書去找顏某軒,但是他沒有收。當時村民大會說要給海禾置業公司送文書取消合作協議,但一直沒有去辦這件事,好像當時也聯系不到顏某軒,也討論過張貼告示告知取消合作,因為其不住在村里,其不清楚是否張貼過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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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8日《關于某市長流鎮田羅經濟社與某海禾置業有限公司共同合作開發土地事宜的進一步請示》上面蓋的田羅村的公章不是其蓋的,田羅村和海禾置業公司在2008年10月左右就取消了出租505畝土地的協議,再也沒有進一步合作了。

4.證人吳某德的證言,證明:田羅村與海禾置業公司簽訂《土地合同》《委托房屋銷售合同》及上述兩個合同的《補充合同》時,村干部、村民代表都在場,三個合同簽訂的時間相隔不久。其不記得約定改變土地性質的期限是多久,但土地一直沒有開發。其不記得村里是否張貼過取消土地合作的公示。

5.證人高某元的證言,證明:2009年9月份左右,其陪同高某學在某錦鴻溫泉酒店洽談田羅村505畝土地田羅時代廣場項目時認識了顏某軒。洽談主要內容是約定合作開發田羅村505畝土地,即田羅時代廣場項目的方式、出資數額、分紅比例等,具體以簽訂的協議為準。據其了解,顏某軒沒有按照約定在180日將該宗土地性質辦理變更。其曾多次陪高某學去找顏某軒要錢,但是顏某軒一直找借口不予返還3000萬元。聽高某學說,顏某軒給龍大公司簽訂了一份《還款承諾書》,承諾于2012年底前將3000萬元退還給龍大公司,同時還承諾要將瓊山區政府補償金宏公司在紅旗糖業公司項目的投資款用于償還,但后來他沒有按承諾還款。當時顏某軒沒有告知政府相關部門已于2008年9月份明確答復田羅村505畝土地不符合非農業用地的情況。

6.證人司某的證言,證明:誠潤公司知道被騙后,多次找顏某軒還款,他按合同約定退了400多萬元的利息。2014年11月15日,顏某軒的妻子湯金艷代為退還1000萬元,由于那天對公賬戶無法轉賬,錢就轉到其個人賬戶。因為當時顏某軒已經被抓,只有他出來才有能力還錢,公司為挽回損失,所以申請機關對顏某軒取保候審。

7.證人湯某艷的證言,證明:其從來沒有在某注冊成立過公司,也不知道某匯豐谷實業有限公司,不清楚為什么其是該公司的法人代表,應該是顏某軒做項目需要,拿其身份證委托中介機構辦理的,當時中介機構通知其去某省工商局簽字,其就去了。生意上的事都是顏某軒管,他還保管其身份證和銀行卡,其不清楚他是否用作生意上的走賬。2013年3月26日,某榮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名下賬戶6222082201000534528、8225380054384229分別匯入900萬元、600萬元,其不清楚,也不知道某榮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妹妹湯某名下賬戶6222082201000796200匯款100萬元的事。2014年11月15日,顏某軒退還誠潤公司1000萬元。

8.證人傅某莉的證言,證明:2009年,其進公司后就一直擔任顏某軒的助理,主要負責處理公司相關文件以及陪同顏某軒洽談公司房地產及土地項目事宜。自其進公司以來,顏某軒洽談的房地產和土地項目都沒有成功,所以公司沒有開展過任何房地產和土地項目。其不知道某榮和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某豪樂置業有限公司、某海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這三家公司,其也是剛聽說才知上述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其。其記得2010年初顏某軒讓其在辦理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委托書簽字,還借用了其身份證,讓其在身份證復印件上簽字、捺手印,有可能是顏某軒以其名義去工商局注冊上述三家公司。顏某軒還用其身份證辦銀行卡,但具體做什么其不知道。平安銀行6225380098377627銀行卡是顏某軒用其身份證辦理的。2013年3月,其母親病重需要錢,多次打電話向顏某軒借錢。同年5月份左右,顏某軒將該平安銀行卡及密碼給其,說卡里面有100萬元叫其拿去看病。后來,顏某軒說公司資金緊張要拿回55萬元,其就按照他提供的賬號把55萬元轉給他。2013年5月以前該銀行卡都在顏某軒那里,其不知道該銀行卡資金、流水、用途等相關情況。2013年3月25日、27日,某和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某榮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別向其名下賬戶6225380098377627匯款2000萬元、1500萬元,當時該賬戶都是顏某軒在保管使用,其不清楚這兩筆錢的用途。

9.證人焦某敏的證言,證明:2010年下半年,其經祝某海介紹借給顏某軒1500萬元用于投資紅旗糖廠項目,約定期限1年,利潤是本金的一倍半。借款后,其占顏某軒金宏公司20%的股份,并辦理了股權變更手續。借款到期后,顏某軒沒有按約定還款,直到2013年3、4月份才還了1500萬的本金,當時約定的利潤、違約金都沒有給。

10.證人戴某霞的證言,證明:顏某軒是其老鄉,原某世鵬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07年7月,其陸續投資110萬元給顏某軒合作開發世鵬房地產公司名下“鳳凰花城”房地產項目。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顏某軒陸續還給其投資款共計不超過210萬元。

11.證人彭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9月,其剛進公司時先給老板顏某軒開車,大約過了兩個月,顏某軒安排其去彩票項目組任保安部部長,2014年2月其離開公司。其在某世鵬房地產公司工作期間,除工資外與顏某軒沒有任何銀行轉賬、給予現金等資金往來。

三、被害人高某學陳述,證明:2009年底,其經朋友介紹認識了顏某軒、嘉某軒,嘉某軒說顏某軒在某市長流鎮田羅村有505畝土地可用于旅游開發,并稱該土地已獲批為田羅時代廣場。后顏某軒向公司董事長閆衛國及幾個股東出具了田羅時代廣場的設計方案、海禾置業有限公司與田羅經濟合作社簽訂的《土地合作合同》等資料,顏某軒還說他是海禾置業公司實際控股人,有70%的股份,聲稱有能力在半年內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將該宗土地變更為二類居住用地,可以實現商業開發目的,且承諾每畝的土地價格在50萬元左右。為了取得公司信任,顏某軒說嘉璽軒是某省政策研究室的副主任,是原某副省長的秘書,與北京高層領導有深厚的私人關系,所以在改變土地用途以及商業開發方面沒有問題。當時某省剛剛獲批國際旅游島,公司也剛在某大學承建了六個億的工程,想繼續在某進行商業開發,所以對顏某軒出示的土地文件及嘉璽軒的身份關系深信不疑,公司決定以股權置換的方式收購該宗土地項目。2010年1月22日,公司作為受讓方與轉讓方顏某軒、李某簽訂協議轉讓海禾置業公司90%的股權,其余10%的股權仍由顏某軒持有,公司向顏某軒支付了股權轉讓金900萬元。顏某軒以土地變性必須花錢找關系協調為由向公司借款2100萬元做為費用,并承諾半年之內將土地變性,如不能按照協議在180日內將505畝土地使用權變更及變更地塊性質為二類居住用地,則要向公司返還2100萬元包干費并承擔同期銀行利息,海禾置業公司90%的股權、轉讓款900萬元相互返還。公司隨后向顏某軒支付了900萬元的股權轉讓金,海禾置業公司變成誠潤公司的控股公司,2100萬元也轉入海禾置業公司賬戶。顏某軒以他自己的海禾實業公司的名義向海禾置業公司借款2100萬元,這筆款于2010年2月9日、4月30日分別轉到顏某軒指定的某世鵬房地產公司賬戶。錢轉給顏某軒后,直到2011年505畝土地變性的情況毫無進展,公司了解到該505畝土地所在區域規劃為公園綠地,不可能用于商業開發,但顏某軒堅持說可以運作,要求公司繼續增加投入,繼而又介紹其他項目引誘資金投入。在意識到顏某軒所指的505畝土地不可能用于商業開發的情況下,公司又了解到顏某軒原來的海禾置業公司根本就沒有與田羅村轉讓505畝土地,提供的海禾置業公司與田羅村《土地合作合同》等資料都不存在。公司知道被騙后多次要求顏某軒歸還2100萬的借款及利息,因為田羅時代廣場項目不存在,那么轉讓海禾置業公司的股權就沒有意義,公司一并要求歸還海禾置業公司900萬元股權轉讓費。2012年7月,顏某軒與公司簽訂了《還款承諾書》,承諾于2012年9月20日前還清2100萬元的本金,于2013年7月31日之前還清該筆借款的利息。為顯示誠意,顏某軒承諾本人控股的某新嬌美容美發有限公司100%的股權轉至我公司的名下,但顏某軒一直沒有兌現,經了解,新嬌美容美發公司的股權已抵押給了別人。公司多次派人到某催顏某軒歸還借款,他又以紅旗糖廠的政府返還資金作為還款來源,并提供了《某市瓊山區人民政府關于某金宏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退出與原紅旗糖廠合作的請示》《某市瓊山區人民政府關于某金宏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退出與原紅旗糖廠合作問題的函》《瓊山區審計局關于某金宏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開展某紅旗糖業有限責任公司土地等資產轉讓項目經濟活動事項的審計調查報告》等文件。2013年3月,瓊山區政府支付了某金宏公司2000余萬元,顏某軒作為金宏公司實際控股人及法定代表人并未以此資金返還借公司的2100萬元。顏某軒在借款到期后不接電話,還經常換手機號碼,沒有還款的誠意,公司才向機關報案。2012年6月30日前,顏某軒分四次共返還420余萬元的利息。2014年11月20日,顏某軒在取保候審前歸還了1000萬元,并簽訂還款承諾書,承諾在90天內把剩余款項及利息全部還清,但是在隨后的一年時間顏某軒才陸續歸還105萬元。

顏某軒從未向公司提供過某市國土局關于505畝土地性質不符合非農建設的函件。

四、被告人顏某軒供述

顏某軒供認:2007年6月25日,其與田羅村村長陳某偵、吳書記、副村長等村干部在某市某茶藝館簽訂了田羅村土地合作開發合同。合同具體內容其記不全了,只記得約定其以海禾置業公司的名義與田羅村按2:8分成合作開發,田羅村出地,其出資并負責在365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土地變性及項目相關審批手續,要是相關手續辦理不下來,合同就自動廢止,具體還有什么權利、義務以簽訂的合同為準。

2008年5月8日,其以海禾置業公司的名義向某市政府遞交要求改變505畝土地性質的請示。同年9月,某市國土局答復該505畝土地不能用于非農建設,其看到該答復后將該情況告知田羅村。因為田羅村大部分的土地都被政府征用了,他們認為剩余的這塊505畝土地還是有可能改變土地性質的,所以其和田羅村的干部口頭約定再延長365個工作日,之后其向某市國土局和規劃局都提交過申請,但是沒有收到書面答復,其還找過好幾家公司,做過改變土地性質的可行性方案、專家評審、概念性規劃設計方案。其始終沒有將改變土地性質的手續辦好,將該情況告知過田羅村,按口頭約定合作合同延長365個工作日的話應該是到2010年10月合同才自動作廢。

2009年12月,其經人介紹認識了誠潤公司的股東高某學,然后商談合作開發田羅村505畝土地的項目。2010年1月22日,其與誠潤公司的高某學、閆某國、宮總、周總等人簽訂合作協議,其以轉讓名下海禾置業公司股權的方式來進行合作開發,股權轉讓款900萬元,其持有70%股權中的60%及原股東李歡30%股權轉讓給誠潤公司,誠潤公司以借款的名義給其2100萬元包干費,用于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505畝土地的相關審批手續。如其不能按協議在規定時限將505畝土地性質變更為二類居住用地,其要返還2100萬元并承擔同期的銀行利息,海禾置業公司90%股權及轉讓款900萬元相互返還。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以股權轉讓協議為準。誠潤公司給其3000萬元中的900萬元用于清償個人債務,還錢給周某紅、趙某軍、趙某明、胡某華、周某新、趙某明、彭某、周某元、易某華、戴某霞等人;約1400萬元用于其名下5家公司日常運營;約300萬元用于個人購買的某市國貿大廈C座14F房、國森大廈1201房、國森大廈1508房、某市申亞大廈1701房的按揭;約300萬在田羅村505畝土地項目上。

其沒有在與誠潤公司簽訂協議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田羅村505畝土地使用權變更,需要退還3000萬元。因為錢都花完了,其給誠潤公司出具還款承諾書,承諾在2012年年底前將3000萬元退還,還承諾將瓊山區政府補償金宏公司在某紅旗糖業公司項目的投資款償還給誠潤公司。原預算瓊山區政府補償金宏投資公司6000多萬元,但最終只補償了3800多萬元,同時協議規劃給其200畝商住用地用于開發。因為與其紅旗糖廠一起投資的股東要分紅,所以其把3800萬元償還金宏公司所有股東的債權債務,其只分得500萬元。與共同投資紅旗糖業公司項目的焦某敏、祝某海、牛某海放棄政府規劃給金宏投資公司的200畝商住地使用權的股份,其將該500萬元全部分給他們。200畝商住地以招拍掛的形式供地,但其沒有資金去招標、拍賣、掛牌,所以還沒有取得200畝土地使用權。其還有其它資金收入:2010年4月或5月,其名下的世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款500萬元;2010年下半年,其名下新澳洋實業公司股權轉讓款大約5000萬元;2011年6月份左右,新澳洋實業有限公司項目轉讓款3000萬元;2012年6月份左右,湖南臨澧世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款500萬元。除了紅旗糖廠的錢款和土地沒有到其名下,其他的錢都已匯入其賬戶。上述錢款其都花完,使用在以下方面:一是2011年下半年,花費約1000多萬在澄邁購買了豪樂公司名下87畝土地權益;二是2011年上半年,花費約1100萬元與另一家公司合作開發了盈濱半島400畝土地;三是個人買房、買車及償還誠潤公司約400多萬元的債務利息;四是2011年上半年,花費約1400多萬元以新澳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楊新運、四川宜賓房地產開發有限合作開發澄邁盈濱半島900畝土地。澄邁縣賠償某新嬌美容美發設備公司3496余萬元,其作為股東分得1000萬元,由其妻子湯某艷代其還給誠潤公司。其被取保候審后,又還給誠潤公司105萬元。

針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顏某軒犯合同詐騙罪的公訴意見,結合被告人顏某軒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欺詐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顏某軒沒有切實履行與誠潤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客觀上造成誠潤公司部分借款及利息的損失,顏某軒未履約的行為與誠潤公司的經濟損失有因果關系,但顏某軒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應結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審查,即審查顏某軒是否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以及是否對涉案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被告人顏某軒是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誠潤公司基于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首先,顏某軒與誠潤公司合作的基礎是顏某軒與田羅村的《土地合作合同》,故《土地合作合同》是否有效關系到顏某軒是否有資格與誠潤公司合作。從本案書證來看,田羅村與海禾置業公司簽訂的《土地合作合同》并未明確合同解除的條件或期限,也未約定由海禾置業公司負責在一年內辦理好土地開發建設相關審批手續,反而是明確約定了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用途等報批手續由田羅村負責辦理。而田羅村全體兩委干部及群眾代表會議的《會議紀要》也僅記載田羅村將與海禾置業公司合作聯營開發土地,時間定在簽約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的內容,至于一年內應完成什么具體工作,由誰負責完成,如未完成將如何處理均未明確記載。這與證人陳某偵、吳某德、吳某德的證言稱《會議紀要》記錄了要求海禾置業公司在簽約一年內辦理好開發土地的相關手續后合作協議才生效的言詞證據相互矛盾。退一步講,即使根據顏某軒的供述與證人證言認定雙方口頭約定過由海禾置業公司負責在一年內辦理好開發土地的相關手續,但顏某軒亦供述過其在一年內未辦理好手續時曾經告知田羅村,并與田羅村的干部商議好延長365個工作日。證人陳某偵、吳某德、吳某德的證言亦證實顏某軒提出過延長時間的要求,因村干部代表不同意所以田羅村決定解除合同,并討論要在村里張貼告示,但是否張貼了告示均不清楚。《土地合作合同》系田羅村和海禾置業公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在合同并未約定解除的條件或期限的情況下,如需解除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解除。即使田羅村干部代表不同意顏某軒提出延長時間的要求,單方決定解除合同,也應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該合同已依法解除,更不能證明顏某軒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合同被解除的情況。而且,2008年10月28日《關于某市長流鎮田羅經濟社與某海禾置業有限公司共同合作開發土地事宜的進一步請示》上蓋有田羅村的公章,在目前無證據證實該公章系偽造的情況下,應認定田羅村在一年期滿后的2008年10月28日,仍然與海禾置業公司一起為土地變性工作做努力,并無解除《土地合作合同》的意思表示。綜上,認定田羅村與海禾置業公司簽訂的《土地合作合同》已自動作廢的證據不足,顏某軒在2010年1月22日與誠潤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仍然具備簽約的資格和合作的基礎。

其次,某市國土局關于505畝土地不能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復函并不是對田羅村和海禾置業公司請示的答復,而是針對某市政府批轉的文件作出的反饋意見,復函的相對人是市政府而非請示人。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該復函已送達給請示人即田羅村和海禾置業公司,雖然顏某軒供認其知曉復函內容,但并無證據證明顏某軒明知涉案土地已確定不可能變更為商業用地。而且,海禾置業公司和田羅村在2008年10月28日又再次向某市國土局提交進一步請示,雖然國土局稱并未收到該請示,但從證據來看僅是國土局的電子公文系統中沒有收文記錄,不能排除國土局可能通過其他途徑收文的合理懷疑。顏某軒提交進一步請示后在未收到任何書面答復之前,其認為土地有可能通過審批進行變性進而用于開發建設是符合常理的。另外,根據某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某美孝火山石村落旅游開發項目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的公示》《關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的公示》的內容,可以證明在當時的政策環境和經濟形勢下,在項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實踐中經過政府審批是可以進行局部調整從而進行項目開發的,不能排除本案涉案土地在當時可以通過政府審批進而調整規劃的合理懷疑。綜上,指控顏某軒隱瞞了某市國土局已對田羅村505畝土地作出不符合非農業建設批復的事實,并虛構其有能力在半年內將土地性質變更為商業用地的事實的證據不足。

第三,從《股權轉讓協議》的內容來看,明確約定“鑒于國家嚴格控制耕地轉為商用住地,充分考慮該宗土地變更土地用途的難度,海禾置業公司應確保本條義務的履行”。證明誠潤公司在簽約時對于涉案土地不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目前不能用于非農業建設的情況是明知的,而且合同雙方對于合作存在的障礙和風險達成了共識。合同的簽訂,要求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審慎注意義務,誠潤公司作為專業房地產公司,對于土地政策應有明確的理解和認知,土地是否能變性成功不但取決于顏某軒的海禾置業公司是否盡力切實地履行合同,還會受到政府決策、土地政策以及市場變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其在明知土地現狀以及可能存在土地變性不能風險的情況下,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風險控制及相應措施,之后依約支付股權轉讓金并取得海禾置業公司的股權,并不是因為被告人顏某軒的原因導致認識錯誤,并基于錯誤認識交付財物。

綜上,指控顏某軒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致誠潤公司基于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的證據不足。

二、被告人顏某軒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從實際履約能力和實際履約行為來看。如前所述,顏某軒在與誠潤公司簽約時,其與田羅村的土地合作合同并未依法解除,具備簽約的資格和合作的基礎,故其應當具有實際履約能力。即使涉案土地最終經審批不能改變用途無法開發建設,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顏某軒本身擁有的多家公司股權和投資、房產均未經過評估,不能得出顏某軒沒有承擔違約責任能力的唯一結論,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顏某軒在簽約時無實際履約能力。另外,顏某軒在與誠潤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隨即委托深圳市勘察測繪院某分院對505畝土地進行全方位地質勘探,并對田羅時代廣場進行規劃設計、概念性設計及全案策劃,有實際履約行為。從常理分析,如果顏某軒已經明知505畝土地不可能變更用途用于開發建設,僅是為了非法占有誠潤公司的資金,完全沒有必要在已經實際取得涉案的3000萬元資金后,委托勘探測繪院進行測繪,也沒有必要委托設計公司進行項目策劃。綜觀顏某軒在簽約前向市政府、國土局請示和簽約后進行測繪、策劃的一系列行為,結合本案證據,可以證明顏某軒具有開發建設土地的真實意愿,具備相應的履約能力,且有積極履行合同的行為。

其次,從未履約的真實原因來看。根據目前的在案證據,海禾置業公司與田羅村在簽訂《土地合作合同》后,依法向某市政府和國土局提出農用地變更用途報批的請示,國土局向市政府的反饋意見稱涉案的505畝土地位于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外,土地規劃用途為林果用地、一般耕地和水域,不符合用于非農業建設。該反饋意見僅是針對土地現有狀況作出的結論,眾所周知,不在規劃用地范圍內的農用地當然不能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海禾置業公司與田羅村請示的內容是能否將涉案的505畝土地納入某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疇,變更農用地的用途,國土局的反饋意見并未涉及農用地能否變性的問題,市政府也并未對請示作出直接答復。之后的進一步請示再次明確提出涉案土地周邊的農用地已經轉變用途用于開發建設,請求將涉案土地參照周邊用地的情況同樣進行變更,但該請示并未收到答復。顏某軒在與誠潤公司簽約后依約對土地進行勘探測繪和項目策劃,但因一直未得到市政府和國土局的書面答復,合同無法履行。

第三,從對取得財物的處置及違約后的態度來看。顏某軒在取得誠潤公司3000萬元后,除了部分用于涉案土地的勘探測繪和策劃,主要用于清退海禾置業公司原股東的退股金及清償債務,并無證據證實其有揮霍、攜款潛逃、隱匿轉移財產、用于非法活動的行為。案發前誠潤公司發現顏某軒無法履行合同時,雙方于2011年8月3日簽訂協議,約定顏某軒償還誠潤公司2100萬元的借款及利息,并以900萬元回購海禾置業公司90%股權,顏某軒在案發前共退還誠潤公司4,204,320元,案發后又退還了2105萬元,共退還了25,254,320元,有積極還款行為,在海禾置業公司90%股權仍然登記在誠潤公司名下的情況下,歸還的借款已超出2100萬元。且在案發前直至法院審理過程中,顏某軒始終對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予以認可,表示會盡可能償還完所有欠款及相應利息,并沒有“跑路”“躲藏”“隱匿、轉移資產”等逃避責任的行為。

綜上,本案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顏某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非法占有誠潤公司財產的目的和行為,亦不能證實誠潤公司系基于錯誤認識交付財產的事實,顏某軒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從案發前至今,顏某軒始終對債務予以認可,并愿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誠潤公司的合法權益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加以實現。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顏某軒犯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顏某軒及其辯護人關于顏某軒無罪的辯解、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顏某軒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王 某

審判員  何某敏

審判員  劉某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毛 某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第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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