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西安檢察」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寄遞違禁品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我市周至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楊某帆等人非法買賣、運輸槍支案入選。
楊某帆等人非法買賣、運輸槍支案
被告人楊某帆,男,1988年9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劉某,男,1993年12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孫某,男,1984年9月出生,農民。
2016年11月,被告人劉某通過網絡認識被告人楊某帆,隨后通過現金及轉賬方式在楊某帆處購買大量槍形物,后劉某、被告人孫某以微信等網絡方式聯系交易,并通過某快遞向全國各地寄遞出售。2017年2月23日,山西省孝義市某快遞在檢驗快遞包裹時,發現該包裹由陜西省周至縣寄出,內有仿真槍。2017年2月24日,人員在陜西省周至縣將孫某、劉某當場抓獲,在孫某指認下現場繳獲仿“柯爾特M1911A1”式手槍1支。后劉某帶領人員在位于周至縣某村的門面房內查獲仿“柯爾特M1911A1”式手槍211支。同月28日,人員在陜西省西安市某貨運處查獲楊某帆從廣東汕頭發給劉某的38箱共456支仿“奧坡瑞特”式手槍。機關從查獲的668支槍形物中隨機抽取仿“柯爾特M1911A1”式手槍24支、仿“奧坡瑞特”式手槍20支共計44支進行鑒定。經鑒定,送檢的44支槍形物均被認定為槍支且以壓縮氣體作為發射能源。
2018年8月30日,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孫某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依法提起公訴。2019年1月28日,周至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劉某、孫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八年,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4月16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1年4月16日,周至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某帆涉嫌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依法提起公訴。2021年8月18日,周至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楊某帆犯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上述裁判均已生效。
派員提前介入,上下聯動引導偵查取證。周至縣人民檢察院及時派員介入,就事實認定、證據收集特別是犯罪嫌疑人對買賣槍支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以及槍支鑒定等問題提出具體的取證建議。因案情重大,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就犯罪主觀故意、槍支數量認定等問題多次組織縣檢察院、縣局進行座談,共同研判案情,確保了案件證據及時收集和證據體系的完善。
強化監督,發揮訴訟主導作用。針對機關組織辨認沒有個別進行等執法不規范問題,周至縣人民檢察院依法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針對法院審理不規范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相關單位均及時反饋,進行整改。
組織庭審觀摩,開展以案釋法活動。檢察機關就本案組織開展庭審觀摩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社區、街辦代表到場旁聽,西安市檢察業務骨干共30余人全程觀摩。公訴人通過構建證據體系,指控和證明犯罪,同時向旁聽人員講解非法槍爆物品的危害性和違法性,鼓勵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槍爆違法犯罪。庭后,法檢兩家組織座談會,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基層組織代表受邀參會,動員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打擊槍爆違法犯罪。
金色算力云與西安市區塊鏈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達成戰略合作:據官方消息,12月22日,金色算力云與西安市區塊鏈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達成戰略合作。
據悉,西安市區塊鏈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作為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區塊鏈研究常務理事長單位,由趙澤翕先生創辦成立,主要從業于區塊鏈技術的開發與應用、云算力服務、數據處理與存儲等多個領域,切實站在客戶的角度解決更深層次的問題。[2020/12/22 16:06:51]
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寄遞安全監管。針對案件反映出的跨省跨區域寄遞槍支,相關單位收寄驗視、實名收寄、過機安檢未嚴格落實問題,周至縣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周至縣郵政分公司、周至縣局公開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提出強化安全監管建議。相關單位及時制定相關措施,加強行業監管。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也及時對接西安市郵政管理局,就辦案中發現的寄遞行業管理問題進行座談,積極參與和推動行業綜合治理。
本案系通過網絡聯絡交易,并利用寄遞渠道實施的跨省跨區域非法買賣槍支案件,社會危害嚴重。檢察機關積極引導偵查取證,依法開展訴訟監督,切實在辦案中發揮主導作用。認真落實普法責任,依托庭審以案釋法,開展法治教育,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和動員效果。針對辦案中發現社會管理問題,及時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寄遞行業綜合治理,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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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依法懲治
寄遞違禁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郭某明等人販賣案
被告人郭某明,男,1989年12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李某君,男,1997年9月出生,無業。
2020年6月至8月間,被告人郭某明通過VPN“翻墻”使用境外網站注冊Telegram軟件,以“隔壁老王叔”的網名創建聊天群組并在該群組內發布販賣大麻的信息。購人員通過該群私信郭某明下單購買大麻,并以比特幣、門羅幣等數字貨幣向其支付資。被告人郭某明先后四次通過上述方式向傅某某等人販賣大麻51.01克。另查,2020年7月31日、8月4日,被告人郭某明先后兩次通過Telegram軟件向他人購買大麻,并約定以寄遞方式交付。被告人李某君先后兩次幫助他人將裝有大麻的包裹通過快遞郵寄到郭某明提供的收件地址。同年9月2日,民警在西安市碑林區某快遞網點查獲被告人李某君第二次郵寄快遞包裹內的大麻99.03克。
2020年12月10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販賣罪對被告人郭某明、李某君提起公訴。2021年2月2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販賣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判處被告人李某君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該判決已生效。
積極引導偵查取證。檢察機關受機關邀請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時,發現該案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該案主犯郭某明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實,其他在案證據較為單一,導致案件證據鏈條無法形成閉環。二是現有證據不能鎖定被告人郭某明就是涉案群主“隔壁老王叔”。三是被告人郭某明與購人員交易使用比特幣、門羅幣等數字貨幣,調取相關證據較為困難。
西安灃西新城上線“區塊鏈+管廊機器人”智能巡檢監測系統:近日,西咸新區灃西新城“區塊鏈+管廊機器人”智能巡檢監測系統上線。本次亮相的2臺巡檢機器人和2臺滅火機器人利用區塊鏈技術去中心化、信息不可篡改、數據公開透明可追溯等天然優勢,展現運維過程三大重要應用場景。(央廣網西安)[2020/9/2]
針對上述問題,檢察機關提出如下意見:一是建議轉變偵查思路,采取技術手段調取對應的Telegram賬號云端聊天記錄,并全程錄音錄像制作電子遠程勘查筆錄。后機關查詢到三個賬號均為“隔壁老王叔”的小號,且均發布過相同文字的販廣告,從而確定了被告人郭某明系販通訊群群主的事實。二是要求機關通過區塊鏈信息查詢,查清購人員提供的販人員收取比特幣的鏈接地址和被告人郭某明網絡錢包地址之間是否存在“虛擬貨幣”的流轉。后經取證,發現被告人郭某明網絡錢包地址接收過購人員支付的比特幣,進而確定被告人郭某明收取資的事實。最終通過不斷完善證據鏈條,促使被告人郭某明認罪,交代全部犯罪事實。
及時追訴漏罪。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通過檢索同類案件的判例,發現義烏市人民法院判決的某被告人也是通過Telegram軟件向“隔壁老王叔”購買大麻。檢察人員認為該判決認定的犯罪時間、犯罪手段和本案相似,極可能是被遺漏的郭某明販賣犯罪事實,故要求機關調取該案的案卷材料。經審查發現,該判決書中的“隔壁老王叔”在Telegram軟件販使用的Telegram賬戶名、頭像均和本案被告人郭某明一致。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對被告人郭某明進行提審,其對該起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檢察機關及時追訴了該起遺漏的犯罪事實。
近年來,大麻濫用和網絡犯罪呈上升趨勢,特別是販分子利用境外網絡平臺、“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便于隱匿身份、信息傳播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點,創建網絡群組,使用“虛擬貨幣”結算,通過寄遞渠道完成交易,使案件辦理難度加大。本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機關偵查取證,通過電子遠程勘查提取電子數據,調取賬戶信息,破解作案手機,調取快遞單,完善證據鏈條,及時追訴遺漏的犯罪事實,最終促使被告人認罪伏法,有力打擊了新型網絡犯罪。
案例二
唐某來販賣案
被告人唐某來,男,1970年7月出生,某公司職員。
2019年7月16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唐某來明知他人販賣,受人指使接收他人通過某快遞郵寄的,并將該存放在上海市某小區樓下的四個快遞柜內,后將取件碼發送給他人。購人員從他人處取得取件碼后從其中一個快遞柜中取得。案發后,機關從其他快遞柜中查獲出剩余疑似物3包。經鑒定,上述疑似物重4.53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唐某來涉嫌販賣罪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依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唐某來一案作出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販賣罪判處唐某來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該判決已生效。
聲音 | 西安交大金春陽:區塊鏈是治理知識產權違法的有效手段:西安交通大學教授金春陽發表文章《區塊鏈描繪知識產權保護新圖景》,他表示, 區塊鏈是治理知識產權違法的有效手段,在此意義上,區塊鏈的“未來”可期;區塊鏈在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治理中的實際應用尚在理論向實踐轉化階段,實際應用中的痛點、難點還有待于在實踐中總結,在此意義上,區塊鏈的“可期”尚未來到,是為可期“未來”。這就要求我們針對區塊鏈可期“未來”與“未來”可期的特點,在區塊鏈的“可期”尚未來到的時候發揚改革開放敢闖敢干的精神,在先行先試中大踏步邁向新征程,讓區塊鏈的“未來”可期。我們要把區塊“鏈動”知識產權治理現代化進程的責任記在心中、扛在肩上、落在實處,積極推進區塊鏈與實體經濟相結合,與知識產權產業相結合,與知識產權治理現代化相結合,俯下身子,邁開腳步,在實踐中發現問題,在實踐中總結問題,在問題解決中推動實踐向改革深水區邁進,在培育新動能、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方面繼續發揮示范帶頭作用。[2020/1/3]
積極引導偵查,完善證據鏈條。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本案系利用寄遞渠道實施的販賣犯罪,被告人唐某來與購人員之間無直接聯系,并且販賣的上家尚未到案,證據較為單一,被告人唐某來在犯罪鏈條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確。為夯實證據、厘清案件事實,檢察機關引導機關依法調取比對唐某來與購人員聯系的上家電話號碼、快遞柜取件碼、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并結合扣押稱重筆錄、鑒定意見和兩人的言詞證據,形成了可以互相印證、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唐某來在上家指示下,將放入快遞柜中販賣給購人員,其行為已構成販賣罪的共犯,應當以販賣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查獲的情況,準確認定了被告人唐某來參與販賣的數量。
向郵政管理部門制發檢察建議。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立足本職,針對在多起案件辦理中發現的監管盲區和漏洞,先后向上海市寶山郵政管理局、上海市黃浦郵政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就切實做好收寄驗視,強化智能快遞柜的備案、檢查工作,加強寄遞企業的安全教育培訓等提出建議。寶山、黃浦郵政管理局書面回復表示已開展專項整治、強化安全管控,同時提出監管力量不足、企業和從業人員安全意識不高等難題。針對這些問題,靜安區人民檢察院聯合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寶山郵政管理局會簽《關于建立郵政監管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聯動機制的意見》,從深化信息共享、強化業務交流、開展專項檢查、建立聯席會議、優化執法監督、遵守保密規定等六個方面,明確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與郵政管理部門的溝通聯系,形成監管合力,為寄遞行業禁工作注入檢察力量。
在辦理利用智能快遞柜販賣案件過程中,被告人作為販賣鏈條中的一環,在上家未到案、與下家無直接聯系、錢貨分離的情況下,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短信記錄及關聯人員供述等證據的補強和固定,確保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同時,延伸檢察職能,針對案件中發現的犯罪分子利用快遞、智能快遞柜漏洞寄遞等問題,向郵政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聯合相關主管部門建立郵政監管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聯動機制,為寄遞行業禁專項工作貢獻檢察力量。
動態 |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發布國內高校首個區塊鏈雙創證書:10月30日,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計劃項目成員在項目結題后拿到了一張獨一無二的“數字書證”——區塊鏈雙創證書,這也是全國高校首個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證書。區塊鏈雙創證書充分利用區塊鏈技術的特性,實現了證書內容的可追溯、可驗證,讓參與創新創業的學生和導師的證書信息不被篡改、偽造。[2019/11/1]
案例三
段某喜非法持有案
被告人段某喜,男,1982年10月出生,農民。
2018年8月初,被告人段某喜與洪某分別駕乘車輛從云南省石林縣出發前往重慶市。同年8月7日,一個以收件人為李某的涉郵包通過某快遞從云南省瑞麗市郵寄至重慶市九龍坡區。8月11日12時許,被告人段某喜與快遞員約定了取貨地點,但二人在郵包簽收過程中,被告人段某喜拒絕簽收。隨后,段某喜將收件上的信息通過微信發送給洪某,后洪某向快遞員領取包裹準備離開時被人員抓獲。人員在距離該接貨地點100米左右的公路邊將段某喜抓獲。人員從洪某接收的包裹中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疑似物9袋,共計凈重3407.1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15.0%至15.9%。
2018年12月25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以被告人段某喜涉嫌非法持有罪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段某喜歸案后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經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收集大量證據后,段某喜在開庭審理前表示認罪認罰。庭審中,段某喜對于犯罪事實如實供述,法院采納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內容。2019年2月26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罪,判處段某喜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審查發現的問題。本案系典型的寄遞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指使他人收取裝有的快遞包裹,查辦難度大。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被告人段某喜對其指使洪某收取包裹的行為均予否認,拒絕在訊問筆錄上簽字,段某喜所持有的手機因技術原因不能破解導致無法獲取更多的破案線索。對于段某喜的犯罪行為,負責取包裹的洪某僅能指證段某喜讓其收取包裹,雖然洪某的手機中確有他人指使洪某前往交易地點收取包裹的信息,但是無法鎖定指使人確系段某喜。負責派送快遞的唐某只能證實段某喜系疑似收取包裹的人員,但電話非段某喜所留,在案證據與段某喜的關聯性無法建立。對于段某喜指使洪某收取包裹以及段某喜對包裹內藏主觀是否明知存在諸多疑問。
自行偵查的情況。檢察人員對本案進行了自行偵查。一是查看現場,以現場為中心重組證據。對取貨現場的路口、周圍的方位和設施、監控鏡頭等進行查看,對路面距離進行測量,對案發時被告人段某喜的位置變化、被告人和快遞員的位置、被告人在洪某到達現場后的位移情況等進行了模擬重演,解決了言詞證據和客觀性證據關聯方面存在的問題。二是詢問證人洪某和快遞員唐某。曾詢問洪某和快遞員唐某,但部分細節未能查清,檢察人員自行對兩名證人進行詢問。將案發過程中所有客觀性證據梳理后,以時間軸進行整合,通過詢問證人,使證人證言與客觀性證據進行關聯,還原案發詳細經過。三是圍繞段某喜的經歷、行動軌跡調取客觀性證據。段某喜辯解其具有正當工作,到重慶目的之一是考察凍貨生意。檢察人員圍繞段某喜的經歷進行調查核實,發現其無正當職業,在案發前不久因販賣曾接受機關調查,具有涉的經歷。段某喜辯解此次到重慶順便游玩,檢察機關聯合機關調取了段某喜的車輛通行記錄、所到之處的監控視頻等資料,顯示段某喜到重慶直至被抓獲為止的活動軌跡,均系以案發現場為核心,其辯解內容無證據印證,亦不合理。
動態 | 西安和諧區塊鏈研究院近日正式揭牌:據中國金融觀察網消息,10月19日,第八屆陜西省互聯網大會——區塊鏈技術峰會暨大西安鏈改啟動儀式近日在陜西師范大學成功舉辦。由西安高新區管委會和陜西省區塊鏈產業聯盟共同簽署協議發起的西安和諧區塊鏈研究院在會議上正式揭牌。[2018/10/22]
犯罪分子指使他人收取寄遞的,零口供案件多,證據較為單一,將在案證據與犯罪事實構建起關聯性尤為重要。檢察人員在辦理犯罪案件時,要發揮司法親歷性,積極開展自行偵查工作。通過自行補充偵查,依法調取相關證據,充分發揮通話清單、監控視頻以及電子證據等客觀性證據的作用,通過出示客觀證據的方式進行針對性訊問,還原案發經過及相關證據與被告人之間的關聯性,完善證據體系,切實發揮檢察機關的主導作用。
案例四
某速遞有限公司、
蘇某生運輸案
被告單位某速遞有限公司。
被告人蘇某生,男,1970年11月出生,某速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17日間,蘇某生明知韓某將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作為郵寄給他人,在向韓某收取高于市場價的寄遞費用后,先后7次將韓某更換包裝箱后的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通過其經營的速遞有限公司寄遞到廣西等地,共寄送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箱,獲利人民幣2842元。
2017年12月25日,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單位某速遞有限公司、被告人蘇某生涉嫌運輸罪依法提起公訴。2018年7月24日,南靖縣人民法院以運輸罪判處被告單位某速遞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蘇某生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審查發現的問題。2017年6月16日,南靖縣局將蘇某生涉嫌運輸案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發現:一是主觀明知的證據體系較為薄弱。蘇某生供述不穩定,偵查階段后期翻供,否認其明知寄遞物品為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二是機關遺漏起訴單位犯罪。某速遞有限公司為一人獨資企業,蘇某生作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對公司業務等運營事項具有決定權,為賺取高于市場價的寄遞費用,在明知他人寄遞時,仍通過公司速遞業務進行運輸,符合單位犯罪要件,應當以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引導偵查取證,及時有效追訴。一是補強主觀證據體系。檢察機關開具補查提綱,引導機關從寄遞費用是否合理、言語交談是否異常、收寄流程是否規范等細節入手,補強證明蘇某生主觀明知的證據。經過退回補充偵查,查明韓某在寄遞之前已明確告知蘇某生寄遞的物品為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蘇某生要求價格高出市場價一倍,而且明知涉案藥物的吸食效果。寄運時未實名登記、開箱驗視,未留存底單。二是追加起訴單位犯罪。引導機關補充調取涉案單位的注冊信息,向公司職員收集公司運營管理方面的證言,明確了該公司系一人獨資企業,法定代表人蘇某生對公司業務等運營事項具有決定權,犯罪獲取的利益歸屬于公司,因此認定該公司涉嫌單位犯罪,檢察機關對該公司依法進行刑事追訴。
本案是典型的快遞從業人員參與寄遞案,反映出快遞企業內部監督缺失、郵政管理部門監管不到位的問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引導偵查作用,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完善證據體系,有力破解犯罪主觀明知認定等難題,確保了案件質量。同時,強化監督意識,對于可能存在遺漏單位犯罪的問題,檢察機關引導、督促機關補充偵查,使犯罪得到及時追究。依法嚴厲懲治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涉嫌犯罪案件,從源頭上斬斷寄遞非法渠道,有利于推動快遞企業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助推企業合規經營,促進監管部門強化監管,切實維護寄遞安全。
案例五
楊某帆等人非法買賣、運輸槍支案
被告人楊某帆,男,1988年9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劉某,男,1993年12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孫某,男,1984年9月出生,農民。
2016年11月,被告人劉某通過網絡認識被告人楊某帆,隨后通過現金及轉賬方式在楊某帆處購買大量槍形物,后劉某、被告人孫某以微信等網絡方式聯系交易,并通過某快遞向全國各地寄遞出售。2017年2月23日,山西省孝義市某快遞在檢驗快遞包裹時,發現該包裹由陜西省周至縣寄出,內有仿真槍。2017年2月24日,人員在陜西省周至縣將孫某、劉某當場抓獲,在孫某指認下現場繳獲仿“柯爾特M1911A1”式手槍1支。后劉某帶領人員在位于周至縣某村的門面房內查獲仿“柯爾特M1911A1”式手槍211支。同月28日,人員在陜西省西安市某貨運處查獲楊某帆從廣東汕頭發給劉某的38箱共456支仿“奧坡瑞特”式手槍。機關從查獲的668支槍形物中隨機抽取仿“柯爾特M1911A1”式手槍24支、仿“奧坡瑞特”式手槍20支共計44支進行鑒定。經鑒定,送檢的44支槍形物均被認定為槍支且以壓縮氣體作為發射能源。
2018年8月30日,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孫某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依法提起公訴。2019年1月28日,周至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劉某、孫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八年,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4月16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1年4月16日,周至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某帆涉嫌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依法提起公訴。2021年8月18日,周至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楊某帆犯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上述裁判均已生效。
派員提前介入,上下聯動引導偵查取證。周至縣人民檢察院及時派員介入,就事實認定、證據收集特別是犯罪嫌疑人對買賣槍支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以及槍支鑒定等問題提出具體的取證建議。因案情重大,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就犯罪主觀故意、槍支數量認定等問題多次組織縣檢察院、縣局進行座談,共同研判案情,確保了案件證據及時收集和證據體系的完善。
強化監督,發揮訴訟主導作用。針對機關組織辨認沒有個別進行等執法不規范問題,周至縣人民檢察院依法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針對法院審理不規范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相關單位均及時反饋,進行整改。
組織庭審觀摩,開展以案釋法活動。檢察機關就本案組織開展庭審觀摩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社區、街辦代表到場旁聽,西安市檢察業務骨干共30余人全程觀摩。公訴人通過構建證據體系,指控和證明犯罪,同時向旁聽人員講解非法槍爆物品的危害性和違法性,鼓勵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槍爆違法犯罪。庭后,法檢兩家組織座談會,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基層組織代表受邀參會,動員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打擊槍爆違法犯罪。
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寄遞安全監管。針對案件反映出的跨省跨區域寄遞槍支,相關單位收寄驗視、實名收寄、過機安檢未嚴格落實問題,周至縣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周至縣郵政分公司、周至縣局公開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提出強化安全監管建議。相關單位及時制定相關措施,加強行業監管。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也及時對接西安市郵政管理局,就辦案中發現的寄遞行業管理問題進行座談,積極參與和推動行業綜合治理。
本案系通過網絡聯絡交易,并利用寄遞渠道實施的跨省跨區域非法買賣槍支案件,社會危害嚴重。檢察機關積極引導偵查取證,依法開展訴訟監督,切實在辦案中發揮主導作用。認真落實普法責任,依托庭審以案釋法,開展法治教育,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和動員效果。針對辦案中發現社會管理問題,及時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寄遞行業綜合治理,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六
陳某帥等人非法收購、
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案
被告人陳某帥,男,1992年7月出生,無業。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間,被告人陳某帥、蔡某等19人,以牟利、藥用、收藏等目的,通過微信網絡平臺展示、看貨、詢價,使用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轉賬進行資金結算,利用寄遞渠道實施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行為共計30余次,涉案野生動物制品羚羊角900余根,象牙制品30余件4900余克,犀牛角制品7件160余克及其他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若干,合計價值人民幣2600余萬元。
2020年5月22日,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帥等人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12月1日,寧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陳某帥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個月拘役不等刑罰。被告人陳某帥等6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4月1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裁判均已生效。
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本案系新型非法買賣野生動物制品犯罪,犯罪分子將野生動物制品圖片等信息通過微信平臺展示,與買家達成交易后直接將野生動物制品通過寄遞方式郵寄給買家,并通過電子支付渠道收付貨款,事后通過刪除網絡、手機記錄,使用虛假電話、姓名投寄快遞等方式逃避打擊。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有針對性地引導偵查機關收集固定手機電子數據、快遞信息、交易賬單等客觀證據,以及通過收集微信聊天記錄、貨款流轉記錄、微信平臺展示物品和扣押物品特征比對等,夯實證據基礎。針對主要犯罪嫌疑人陳某帥到案后拒絕認罪的情形,檢察機關要求偵查機關全面收集同案犯供述及相關客觀性證據,對其通訊工具等進行技術鑒定,促使其在強有力的證據體系面前自愿認罪。
深挖犯罪,延伸打擊鏈條。檢察機關以中間商蔡某為關鍵節點,深挖上下游犯罪,引導、監督偵查機關通過交易賬單追查上下游犯罪嫌疑人,通過快遞信息追查涉案野生動物制品流向,延伸打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交易鏈條,發出監督文書8份,成功追捕5名犯罪嫌疑人。通過層層挖掘,本案從偵查機關第一次報捕時抓獲2名犯罪嫌疑人、查扣1件野生動物制品、認定1筆犯罪事實,到結案時成功在福建、廣東、黑龍江、湖南等地查獲羚羊角等野生動物制品1000余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9名、認定涉案事實30余筆,其中5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規范寄遞,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本案中,野生動物制品非法交易通過寄遞方式完成,檢察機關聯合機關,在偵查取證的同時,對相關企業進行法治宣傳,對轄區內快遞企業進行走訪約談,提醒相關企業嚴格落實寄遞管理制度,告誡提醒依法依規經營。檢察機關還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通過“兩微一端”等媒介發布辦案情況,在震懾違法犯罪分子的同時,向廣大群眾宣傳非法買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法律后果,呼吁全社會共同抵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交易,構筑人類與野生動植物資源和諧共生的環境。
針對利用寄遞渠道非法買賣野生動物制品犯罪證據固定難、全鏈條打擊難的特點,檢察機關積極引導偵查機關有針對性地收集、固定證據,構建了嚴密證據鎖鏈,監督偵查機關通過關鍵案件線索逐層深挖犯罪,擴大了打擊效果,為類案辦理積累了寶貴經驗。積極發揮社會管理職能,引導快遞企業堵塞制度和人員管理漏洞,依法依規經營。同時,積極開展法治宣傳和教育,引導群眾全面自覺抵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消費,增強環境資源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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