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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買賣USDT泰達幣賺差價被抓 如何做好刑事辯護?_L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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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商家在日常交易中,最擔心的就是怕碰到“黑錢”,因為會涉及到賬戶被凍結,甚至是幫信罪,掩隱罪等刑事風險。但是,交易中“干凈”的錢就是完全無刑事風險的嗎?

在上篇文章《U商買賣USDT泰達幣出事被抓,如何做好刑事辯護?》中,我們主要講述OTC商家被判處 “支付結算型”非法經營罪,但是在OTC商家日常經營過程中,更容易觸犯,且更容易被司法機關定罪的,是“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

在筆者撰寫的《數字貨幣OTC場外交易,是犯罪嗎?》一文中,已詳細列舉了涉及“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一般,只有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兩種情形可能會觸及到刑事犯罪,而私自買賣和非法介紹買賣一般被定性為行政違法行為,但若介紹買賣外匯的行為人假借買賣雙方的名義,實施了買賣外匯的行為,則也會存在被認定刑事違法的可能。

在gem上買賣LooksRare的NFT可以賺取Looks獎勵:3月8日消息,gem宣布新功能,在gem上買賣LooksRare的NFT可以賺取Looks交易獎勵。[2022/3/8 13:43:57]

 典型案例[i]

2021年11月,陳某做起現金買賣虛擬貨幣的業務,其向認識的幣圈散戶收購USDT泰達幣,再倒賣給收購方,從中賺取差價。比如: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上1U幣=6.36元人民幣,陳某就以1U幣=6.24元人民幣收購散戶的U幣,再以1U幣=6.27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收購方。

2022年2月,陳某被機關人贓俱獲,并當場扣押現金人民幣51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利用買賣虛擬貨幣的形式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鎮江潤州檢察:破獲近15億元案值借BTC逃避外匯監管案,單純買賣虛擬貨幣行為不予認定犯罪:8月21日消息,據潤州檢察官方公眾號披露,鎮江市潤州區檢察院成功破獲近15億元案值借比特幣為媒逃避外匯監管案。據查證,2019年以來,犯罪嫌疑人在境內外分工合作,以低于官方匯率區間0.009-0.03價格向境外務工人員大量收取蘭特并在境外轉換成比特幣后,通過境內某幣網、某樂網等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出售,并將出售比特幣所收人民幣轉賬至境外務工人員國內人民幣賬戶,借此逃避國家對銀行外匯轉入每人每年5萬美元的限額監管。截至案發,累計買賣蘭特(南非法定貨幣)41億元,涉及人民幣流水14.77億元。目前,已查證涉案金額3.2億余元,買賣比特幣1572.16個,價值人民幣1.17億元。

潤州檢察院會同偵查機關、金融專家以及網絡技術人員圍繞國家外匯管制政策等先后3次會商研判,并就區分罪與非罪達成共識,明確對以虛擬貨幣為媒倒賣蘭特行為,依法認定為涉嫌非法經營罪,而對單純買賣虛擬貨幣行為則不予認定犯罪。在偵查機關將已到案7人全部移送審查起訴后,在全面審查基礎上,依法監督其對實際僅參與比特幣交易的1名涉案人員做撤案處理。[2021/8/21 22:27:53]

如何區分罪與非罪?

美國國稅局:用加密貨幣買賣NFT將需要申報資本利得:美國國稅局(IRS)表示,如果投資者用加密數字貨幣買賣NFT,將需要申報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金十)[2021/3/18 18:54:24]

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被定性為“非法經營罪”,需要行為人主觀上為賺取匯率差價,具有營利目的。客觀上實施了“倒買倒賣”,“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該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兩高進行了進一步解釋[ii]:“倒買倒賣外匯,是指不法分子在國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在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采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資金跨國(境)兌付是一種典型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Cryptoquant CEO:加密貨幣買賣壓力都在減弱:Cryptoquant CEO Ki Young Ju發推表示,越來越少人將比特幣存入交易所,越來越少的人將穩定幣存入交易所。買賣壓力都在減弱,無聊的時間會比我們預想的更長久。[2020/12/8 14:33:53]

根據對該解釋的理解,我們對實踐中可能的幾種情形進行分析:

1、小趙是從事地下錢莊,進行倒買倒賣外匯的生意的,小王與其交易,向小趙出售虛擬貨幣或外幣。若小王對小趙的行為明知,則可能構成小趙非法經營罪的共犯,若小王對小趙的行為不明知,或無法推定小王明知,則小王主觀上就不具備犯本罪的故意。

2、小李找到U商小王,把自己手中的外幣通過與小王交易換成U。但小李的實際目的是想把手中的外幣兌換成人民幣,小王對此了解后,因想賺其中的差價生意,又幫小李把U換成了人民幣。那么因小王全程參與了幫助小李進行外幣兌換人民幣,并從中獲利,則小王構成非法經營罪。

3、如何規避上述第2中情形中,U商小王的法律風險呢?答案是單向交易,且價格要合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虛擬貨幣作為一種商品,公民個人之間的買賣交易并不違法。因此,小李與小王之間進行買入/賣出U的交易之后,小王再與其他人進行賣出/買入U的交易,那該情形下,U商小王就不涉及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即使小李此后又通過他人進行換匯行為,也與小王無關。

另外,價格是否合理也是考量小王是否涉嫌變相買賣外匯的重要因素之一。U商進行搬磚套利的生意,必然是想通過低買高賣的方式賺取差價。但如果小王在與他人交易后,又以低價賣出,自甘虧損,這必然是不正常的交易行為,若其上下游涉嫌犯罪,小王可能會淪為他人共犯的工具人。

4、其他情形。USDT泰達幣,由于其價值對標美元,價值穩定,可以非常便利的作為法幣與外幣之間的轉換工具,因此,在我國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雖被定義為“商品”,但通過USDT進行法幣和外幣之間的兌換,可以視作“變相買賣外匯”。但如果虛擬貨幣承兌商是通過買入/賣出不穩定幣,因不穩定幣可能短期內會存在極大的價格差,那么從刑事辯護的角度來看,就會降低行為人涉嫌通過買賣虛擬貨幣而實施非法買賣外匯的主觀惡性。

曼昆律師建議

非法經營罪作為我國刑法中的“口袋罪”,一直廣受詬病。無論是虛擬貨幣涉及“支付結算型”還是“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實踐中仍存在很大爭議。我國并未禁止個人之間虛擬貨幣的買賣,這也是U商這門生意不違法的原因,單純的交易本身無罪,有罪的是利用此種交易模式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因此,從交易對象的主觀目的,行為模式出發,是刑事律師辯護此類案件是否涉嫌非法經營罪的重要突破口。

參考文獻:

[i]http://www.dbcourt.gov.cn/xwjj/mtgz/t20221223_1813.htm

[ii]https://www.gov.cn/xinwen/2019-02/09/content_5364513.htm?cid=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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