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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涉案流水 4000 億 沒收的虛擬貨幣如何處置?_Graviton 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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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離我們的日常生活不再遙遠,越來越多的人從各種渠道了解并利用它。由于虛擬貨幣具有虛擬性、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它成為了洗錢、非法集資等許多犯罪的“秘密武器”。

最近,湖北荊門市有一起關注度很高的“跨境網絡賭博案”,其中涉案人員就是使用虛擬貨幣進行結算。專案組與該虛擬貨幣發行機構進行對接,將相關涉案虛擬貨幣賬戶凍結,避免了賬戶中價值 1.6 億美元(約人民幣 10 億余元)的涉案虛擬貨幣流入嫌疑人團伙手中。2022 年 10 月,沙洋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對部分凍結的虛擬貨幣依法沒收。該案成為全國首例經法院判決沒收的「虛擬貨幣第一案」。

那么,人們不禁發出疑問,“沒收虛擬貨幣”,究竟是怎么執行的?執行機關是怎么把這些虛擬貨幣變現的?這些變現方式是否會違反法律規定?本文將為大家講解虛擬貨幣的司法執行。

加密龐氏騙局嫌疑人Matthew Piercey被捕 涉案金額達3500萬美元:Matthew Piercey被指控為兩家欺詐公司的運營商,他在試圖逃離聯邦調查局探員未果后被逮捕。Piercey目前面臨多項指控,包括電信欺詐、郵件欺詐、洗錢和證人篡改,涉及其投資公司Family Wealth Legacy LLC和Zolla Financial LLC的運營。據信,自2015年以來,這兩家公司已經從投資者那里獲得了3500萬美元,用于“投資產品”,包括加密貨幣挖礦計劃、醫療保健投資和證券。其目標客戶是富有的投資者,最低投資額上限為5萬美元。Piercey已經花了250萬美元來翻修兩所房子和支付信用卡賬單。他的同謀Kenneth Winton在一艘游艇上花了100萬美元。檢方稱,籌得的資金中有880萬美元被提供給了之前的投資者,以制造資金正在盈利的假象。(Cointelegraph)[2020/11/18 21:11:18]

01.傳統的涉案財產執行方式

涉案金額超77億元加密貨幣的傳銷案WOTOKEN已完成開庭審理:根據反傳銷網報道,涉案金額超77億加密貨幣傳銷案的 WOTOKEN 已在鹽城市濱海縣人民法院完成公開開庭審理,其中主要六名被告人,分別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掩飾、隱瞞所得罪和窩藏罪受到審判。經鑒定中心鑒定,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8日期間,WoToken平臺共注冊會員715249人,層級關系501層;在這期間吸收的數字貨幣泰達幣2.86億余枚、比特幣4.6萬余枚、以太坊203.9萬余枚、萊特幣29.2萬余枚、比特現金5.6萬余枚、EOS684.1萬余枚。按案發當日數字貨幣價格計算,上述加密貨幣合計價值77.69 億余元。值得注意的是,該案的主要犯罪人員之一此前曾參與Plustoken騙局。[2020/5/16]

一般的刑事訴訟流程分三個階段:偵察-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涉案財產的處理方式一般是,先由偵查機關()經批準后,對涉案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沒收等強制性措施。偵察完,案件會移送到檢察院這里,檢察院會提起公訴并對涉案財產提出處理意見。隨后,案件移送到法院,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并對涉案財產作出處理。如果涉案財產經審查,確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則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上述流程如下圖所示:

動態 | 浙江跨省搗毀虛擬貨幣投資詐騙團伙,涉案金額數百萬元:據中國新聞網消息,近期,浙江省湖州市吳興經過一個多月的跨省排摸調查,搗毀了涉案數百萬元的詐騙團伙。據偵查,業務員會向事主介紹夸克Pro平臺可以投資時下最熱門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投資回報率極高。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2019/6/9]

02.虛擬貨幣的執行困境

由于虛擬貨幣的特殊性,辦案人員很難按照上述常規流程對涉案財產進行處理。虛擬貨幣的執行困難主要有三點:

1. 難以實施扣押措施

與一般的財產不同,偵查機關想要扣押虛擬貨幣,首先就是要讓犯罪嫌疑人交出密鑰(私鑰助記詞等)。犯罪嫌疑人同意將電子錢包中的虛擬貨幣轉移到手里,再保管密鑰和電子錢包。那么,一旦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就無法扣押這些虛擬財產。

動態 | 泰國比特幣詐騙案涉案人員Suphitcha Jaravijit已自首:據曼谷郵報報道,Suphitcha Jaravijit在她的律師陪同下于泰國犯罪抑制部門(CSD)自首。 Suphitcha Jaravijit是比特幣詐騙案案犯、泰國著名演員Jiratpisit Jaravijit的姐妹。據此前報道,Jiratpisit Jaravijit與其兄弟姐妹涉嫌一起比特幣詐騙案,海外投資者在該案件中損失近8億泰銖(約2409萬美元)。Jiratpisit Jaravijit的兄弟Prinya Jaravijit已逃往美國。[2018/8/15]

2. 難以保管虛擬貨幣

我國的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大部分都沒有熟練掌握區塊鏈技術,也沒有專用賬戶和專業存管機構來存儲虛擬貨幣。因此,存管人員很容易丟失沒收來的虛擬貨幣。除此之外,這些沒收來的虛擬貨幣也有可能受到不法分子或者黑客攻擊,使其無法復原,造成巨大損失。

中國破獲涉案金額達2000萬的比特幣盜竊案:上周末中央電視臺新聞頻道報道了河南調查一起被害人聲稱被盜188.31個比特幣的案件。該事件于今年7月27日被提交,當時188.31個比特幣價值超過了340萬人民幣。吳某稱其2016年開始了解加密貨幣,2017年初被邀請加入一個比特幣購買者的微信交流群。微信群中的戴某經常向群內發送有關加密貨幣平臺被黑客攻擊的新聞鏈接,企圖告訴大家把加密貨幣存在平臺里有多么危險。吳表示很擔憂,并單獨添加了戴某的微信向其詢問安全問題,這是吳某噩夢的開始。戴某向吳某發送了一個新的比特幣錢包地址的app,吳某下載后將他的所有比特幣全部轉存到了新的地址。在吳某發現被騙之后想要與戴某相見,卻被拒絕了,還轉給吳某12萬“安慰費”。戴某被抓獲后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原來戴某是個程序員,會破解真正的比特幣錢包,之后他還會寫一個自動傳輸用戶名和密碼的小程序。一旦有人下載app并將比特幣轉入錢包,戴某就可以把比特幣匯入自己的錢包,并立刻拿到平臺上上交易。戴某共犯案三次,涉案金額超過2000萬人民幣。[2017/12/27]

3. 處理方式可能違法

目前,我國對與虛擬貨幣有關的各類交易服務都全面禁止,不允許在國內市場開展此類活動。那么,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司法機關對案件查獲的虛擬貨幣該怎么處理?如果司法機關將這些虛擬貨幣變現,也會面臨違法風險。雖然司法執行機構有權對涉案財物進行拍賣、變賣,但是司法機關查沒虛擬貨幣后變現,其本質是一種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或者默許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與當下我國防范與打擊虛擬貨幣炒作背景下的政策不符。

03.國內虛擬貨幣執行現狀

由于我國對沒收虛擬貨幣的執行問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各個司法機關對涉案的虛擬貨幣處理方式也各有不同。他們處理方式的不同點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是否“變現”

各地機關處理虛擬貨幣的第一個分歧點在于——是否要將虛擬貨幣“變現”。有的地方機關會將虛擬貨幣變現,所得財產上繳國庫;有的地方機關只沒收這些虛擬貨幣,不變現。

然而,這些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所獲取的虛擬貨幣大部分都是先從普通民眾那里獲得資金,再將這些資金兌換成虛擬貨幣匯集。因此,直接沒收繳獲的虛擬貨幣,不將其變現成現流通貨幣,這些受害者的利益將會受到巨大損失,也是社會資源的一種巨大浪費。

另外,如果直接將虛擬貨幣上繳國庫,隨后又投入公共財政支出,這在一定意義上等于變相承認虛擬貨幣具有與法定貨幣同等的地位,這與我國政策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相違背。

“變現”,似乎成了司法機關沒收涉案虛擬貨幣后不得不做的事。

2. 由誰“變現”

被沒收的虛擬貨幣由誰處理,目前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由機關先行處理,另一種是由法院判決沒收再上交地方財政。

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各地通常做法是由機關在偵查階段將虛擬貨幣先行處置。因為一般財政部門無法處理這些虛擬貨幣,也需要司法機關變現,而大部分的司法機關又會找到部門進行變現。兜兜轉轉,最后還是機關“變現”。

3. 如何“變現”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將虛擬貨幣變現的常用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相關部門直接出售

委托第三方出售

要求嫌疑人委托第三方出售

當前的主流做法是通過勸說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配合機關將涉案虛擬貨幣委托第三方出售,獲得的款項進行退賠或上交國庫。

04."變現"過程的法律風險

原本,通過第三方變現是司法機關解決虛擬貨幣執行問題的主要路徑,但是隨著2021年十部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條路似乎又被“堵死”了:

“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將虛擬貨幣納入抵質押品范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網信和電信主管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依法關閉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聯網應用。”

根據《通知》可知,執行機關一般選擇的“第三方”存在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嫌疑,這就使得我們司法機關的執行之路變得“難上加難”。即使能通過第三方來變現,第三方機構會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而虛擬貨幣相關案件的涉案金額大部分又十分巨大,費用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司法成本極高。除此之外,第三方變現后資金的流向并不明朗,變現行為是否會助長其進行“炒幣”等非法金融活動也未可知。

因此,通過第三方來將繳獲的虛擬貨幣變現,并非良策。

05.總結

其實,虛擬貨幣的司法執行“難”問題,其根本在于我國立法的缺失。虛擬貨幣“變現”這件事與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本身就是矛盾且沖突的,再加上程序性的規定不明確,使得在處理虛擬貨幣案件的時候很容易出現各個機關互相推諉扯皮,推卸責任的情況。虛擬貨幣已經成為犯罪之“矛”,鑄造司法之“盾”也迫在眉睫。路漫漫其修遠兮,隨著Web3.0時代越來越多數字資產的誕生與流通,完善虛擬貨幣執行問題的相關制度規定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韓紅興、王然:《論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程序的構建》,《犯罪研究》2023年第3期。

趙冠男:《論比特幣的刑事沒收》,《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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