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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虛擬資產無故被凍 如何解決?_S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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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1.近期一起香港仲裁案例值得關注,某女士在香港某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存有若干虛擬貨幣。一段時間后,該平臺以該女士的財產涉嫌洗錢為由凍結其賬戶,并在該女士向平臺做出相關解釋的情況下仍不予解凍,目前該女士已經在香港發起仲裁。

2.在香港剛剛出臺新的反洗錢條例的情況下,尚無有效力的案例先例解釋在虛擬資產交易或轉賬中什么情況將使平臺的‘懷疑’‘合理’化,平臺措施的合理性及客戶在此情況下的法律救濟途徑,故在此種情形下,通過仲裁途徑解決比通過法律訴訟途徑解決似乎更為有效。

今年5月23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HKSFC)發布了《有關適用于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建議監管規定的咨詢總結》,其附帶的《適用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指引》《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業已于6月1日生效。

HKSFC主要負責給合規的平臺發放許可經營虛擬資產交易的牌照,并批準該平臺納入某些虛擬資產用于零售買賣,可知HKSFC主要負責對平臺及平臺附屬公司的監管,而不負責具體經營實務。其中,HKSFC要求平臺通過‘認識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KYC’)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建立保險、補償機制等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尤其零售投資者,retail investor)。由此可見,在平臺完成合規、獲得牌照后,平臺被HKSFC賦予很大的權限處理與客戶的交易往來。

韓國檢方將于7月26日啟動虛擬資產犯罪聯合調查組:7月24日消息,韓國首爾南部地方檢察廳將于7月26日啟動虛擬資產犯罪聯合調查組,將負責調查虛擬資產欺詐行為并進行法律審查,以確定犯罪涉及的代幣是否為證券。此外,它還計劃重點培養打擊虛擬資產犯罪方面的檢察官和調查人員。[2023/7/24 15:54:56]

另外,打擊洗錢指引提示了不法分子利用虛擬資產假名性質及交易速度洗黑錢的風險,以及為應對該等風險而設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和標準,包括在以風險為本進行風險評估時應考慮的因素、在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持續監察方面針對虛擬資產而設的規定,以及有關虛擬資產轉帳和以虛擬資產形式作出的第三方存款及付款的規定(颯姐團隊曾整理了一篇反洗錢的合規要點 香港反洗錢新規生效,合規要點全整理)。其中,平臺被要求基于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的風險敏感度采取合理措施,包括實施轉賬原則收集有關資料,實時或事后監察以識別欠缺資料的轉賬并暫停等。

由以上的基本信息可知,中國香港地區旨在打造一個HKSFC監管、平臺自治的虛擬平臺交易市場。盡管HKSFC施加了種種字面意義保護投資者的條款,有關平臺對客戶財產的處置的權限限制的疑慮仍未消弭。颯姐團隊特意歸納了一個一般性案例根據香港地區的法律進行分析,以饗讀者。

香港證監會:絕大部分提供虛擬資產回報的平臺均不受監管,包括存款、質押等:金色財經報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昨日發布《有關聲稱向投資者提供回報的虛擬資產安排的聲明》。聲明稱,證監會觀察到,盡管先前已發出投資者警示,且近期虛擬資產業發生多宗事件,但虛擬資產平臺向香港投資者提供虛擬資產“存款”、“儲蓄”、“收益”或“質押”服務(虛擬資產安排)的情況仍續見盛行,故證監會謹此提醒投資者注意與虛擬資產安排相關的風險,并藉此機會提醒業界在向香港投資者提供虛擬資產安排時,務須注意潛在的法律規定。(sc.sfc.hk)[2022/12/14 21:43:13]

一、

案例簡介

某女士在香港某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存有若干虛擬貨幣。一段時間后,該平臺以該女士的財產涉嫌洗錢為由凍結其賬戶,并在該女士向平臺做出相關解釋的情況下仍不予解凍。

已知:該平臺適用香港法律執行相應合同條款。

二、案例分析

平臺資質

開曼群島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s)建立監管框架:位于加勒比海的英屬海外自治領土開曼群島正在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s)建立監管框架。開曼群島金融服務部于10月31日宣布,已經公布了一套當天生效的初步規定,為財政部所稱框架的“第一階段”,這將決定開曼群島將如何監管和執行反洗錢(AML)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CFT)措施。“第二階段”定于明年6月生效,將研究增值服務的許可要求和監管。上周四,一項新的虛擬資產法案公布,該法案將為分階段推出新規則提供便利,并將在開曼群島下次立法會議上提交。(Coindesk)[2020/11/2 11:27:25]

在新制度下,無論之前是否在香港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意圖2023年6月1日后在香港經營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臺(VATP)需要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或《打擊洗錢條例》向HKSFC申領牌照(雙重牌照制度),否則將構成犯罪行為。

在2023年6月1日之前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并實質性存在(即開展真正的業務并真實地存在)的VATP可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間(即從2023年6月1日起的頭12個月內)繼續在香港提供該服務,并憑借‘不違規安排’不會違反新的反洗錢法的相關規定。

報告:56%的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缺乏強有力的KYC措施:區塊鏈研究公司CipherTrace發布的一份報告顯示,56%的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缺乏強有力的KYC措施,81%的去中心化交易所幾乎沒有用戶驗證,CipherTrace表示這會為金融犯罪和國際制裁打開一扇大門。CipherTrace強調了Uniswap,該協議在過去幾個月中交易量巨大。咨詢公司Juan Llanos Advisors的Juan Llanos說法律規定交易不能匿名,但DEX被認為不受監管,故而它們是一個漏洞,意味著是潛在的洗錢手段。(decrypt)[2020/10/1]

簡而言之,客戶若在未持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交易、轉賬,而該平臺此前并未在香港運營過/此前在香港運營過但是過渡期到期,平臺將被劃分為‘未規管’(unregulated)平臺,客戶需自行承擔在未規管平臺交易的風險及法律責任。

現場 | 香港證監會發牌科總監: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SFC采取的是選擇參與(opt-in)監管方法:金色財經現場報道,香港證監會中介機構部發牌科總監Clara Chiu趙嘉麗在11月7日舉行的香港科技周上表示,香港證監會最新發布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監管框架采取的是選擇參與(opt-in)監管方法。她表示,SFC是香港證券和期貨事物監察委員會,不是證券、期貨和虛擬資產監察委員會,對那些不交易證券或者期貨,只交易比特幣、以太幣的交易平臺,香港證監會沒有發牌的司法權力。香港證監會新的監管框架提供的解決方案是,對那些提供比特幣、以太坊的交易所,只要再提供一個證券類代幣交易,香港證監會就可以對它們發放牌照。[2019/11/7]

條款的效力

一般而言,平臺會在其網頁或應用程序中公示服務條款 (Terms of Service),并以客戶勾選‘同意以上條款’或通過瀏覽、訪問即默認客戶同意為根據,認為客戶同意該條款對其具有約束力,故而形成雙方同意、接受的合同條款。

這些條款往往包含大量為平臺規避風險、免除責任賠償的條文,以及平臺對客戶的額外要求。例如,某些平臺通過這類服務條款賦予自身全權凍結客戶資金、暫停/終止客戶賬戶的權力。然而,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的客戶在法律上并不被認定為‘消費者’(consumer),這也意味著關于不平等交易(unequal bargaining)條款的合理性檢驗原則(reasonableness)不適用于該合同。同時,合同條款是否出于真誠善意(bona fide)亦為法律中難證的事實問題。若從條款模糊(uncertainty)著手,反駁平臺不交代限制功能的正當性、解封條件不明、持續的時間段與終止方式不明、凍結后賬戶的資金流向不明等等,然而亦很難在普通法中因合理性原則(reasonableness)被視為無效條款。

除了要通過確認事實、搜集證據來解決合同條款的法律問題,客戶若遞請法院裁決,時間流逝,期間客戶將蒙受資金凍結帶來的利息損失,以及承受因虛擬貨幣市場瞬息萬變平臺流動性隨時成疑導致本金無歸的巨大風險。

平臺的義務與責任

HKSFC在打擊洗錢指引中,授權平臺對客戶盡職調查、持續監察,對非托管錢包(unhosted wallet)基于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的風險敏感度采取合理措施。然而,平臺基于‘合理懷疑’采取措施不可能是將其任意處置客戶財產正當化的借口。

在指引中,HKSFC指出,懷疑的是較為主觀的。就金融機構(此處VATP適用)而言,如某客戶的某項交易或連串交易與該平臺對該客戶的認知不一致,或異乎尋常(例如其進行模式無明顯經濟或合法目的),該平臺應采取適當措施,以進一步查驗該等交易及識別是否有任何懷疑情況。對知悉或懷疑的人而言,他無需知道涉及洗錢的相關犯罪活動的性質,或資金是否為犯罪所得。

如客戶交易具備以下特征,VATP應采取適當步驟 (例如查驗交易的背景及目的,向客戶作出適當的查詢或索取額外的客戶盡職審查資料),以識別是否有任何懷疑的理據:

(a) 與金融機構對該客戶、該客戶的業務、風險狀況或資金來源的認知不符;

(b) 金融機構識別出

(i)復雜、款額大得異乎尋常或進行模式異乎尋常及

(ii)無明顯經濟或合法目的的交易。

 指引規定,如金融機構未能取得有關該交易或活動的可信納的解釋,則可斷定為有懷疑的理由。如在交易監察的過程中發現任何可疑之處,應向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如金融機構就某項活動或交易進行查詢并取得它認為屬可信納的解釋,則可斷定沒有懷疑的理由,故不再采取進一步行動。即使沒有發現任何可疑之處,金融機構亦應考慮基于所取得的相關資料更新客戶的風險狀況。

可見,HKSFC已經在嘗試圈定合理懷疑的范圍,防止平臺濫用權力攝取用戶個人信息、凍結客戶資金。

那么,在平臺采取行動后,是否有退回原賬戶之可能呢?

例如,在處理欠缺所需資料的匯入虛擬資產轉帳時,VATP只在適當的情況下,且沒有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懷疑時,以及在考慮虛擬資產轉帳對手方盡職審查以及對虛擬資產交易和相關的錢包地址進行篩查的結果后,才退回虛擬資產。此外,有關虛擬資產應退回至匯款機構的帳戶,而非匯款人的帳戶。

目前香港法律的單薄之處在于,在剛剛出臺新的反洗錢條例的情況下,尚無有效力的案例先例解釋在虛擬資產交易或轉賬中什么情況將使平臺的‘懷疑’‘合理’化,平臺措施的合理性及客戶在此情況下的法律救濟途徑。

肖颯lawyer

個人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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