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著各大虛擬幣交易的漲漲跌跌,不禁想起多年前的一組案例,行為人的手段與“證券、期貨市場操縱行為”極為類似,但是,就是因為并非國內合法“交易所”而由一個5-10年的中輕量級罪名,直接飆升為最高刑期無期徒刑的詐騙罪。
有時候從業人員和家屬也會抱怨,憑啥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環境下的差別如此之大。
所謂“市值管理”的手段
對于虛擬幣市場的市值管理,圈內人并不陌生,雖然在古典投資界我們對于市值管理的印象是中性的,然而,在幣圈市值管理被異化為:割韭菜的屠刀。
颯姐借用證券市場的做法對目前我國境內虛擬幣市值管理的做法做一點總結:
1.蠱惑交易。
肖颯:央行數字貨幣或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央行數字貨幣可能會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目前我國金融體系中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體系占主導地位,央行數字貨幣出現與普及,將深刻改變儲戶與銀行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重構金融實務。比如說,數字貨幣普及后,儲戶不再需要存款保險,存款利息的調整及支付結算會變得非常方便,央行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更容易實現。肖颯表示,因為央行數字貨幣自帶時間戳等功能,未來銀行業與儲戶之間的法律關系,民間借貸的證據問題會更清晰,洗錢罪等罪名甚至會被束之高閣。(21世紀經濟報道)[2020/4/22]
編造虛假、不確定的信息,向社會不特定人傳播,誘導買幣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做出錯誤的投資決策。
聲音 | 中國銀行肖颯:PTO的合法性有待澄清:金色財經報道,近日,市場出現了一種名為PTO的新模式,正在面向大眾發行代幣融資。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分析,相較于ICO和IEO等融資模式,PTO是一種基于模式公鏈衍生的投融資模式。與ICO的主要區別在于,傳統模式是一次性地收受融資款,而PTO模式下,項目方分批分次融幣。盡管操作模式不一,但PTO也具有與ICO“同源”的特征,對于投資人和項目方而言,都缺乏合法的監管,且沒有明確的門檻。肖颯進一步指出,與ICO的其他變種一樣,PTO面臨合規和監管方面的各種風險,且中介平臺通常也不具有合法的資質,專業性和合法性皆應受到質疑。在ICO被嚴令禁止的當下,PTO仍然是一種違法的代幣發行,其合法性有待澄清。[2019/12/18]
我們會發現市值管理團隊通常會跟“職業喊單人”進行合作,通過“溢美之詞交易拉抬”的辦法進行操作;當然也有反向操作,通過“詆毀之語交易打壓”的方法將價格暫時打壓,以便釋放一些壓力,方便形成鋸齒型K線圖。
聲音 | 肖颯:國內部分區塊鏈公司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發平臺幣”業務是違法的: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近日,記者注意到一個既可以幫助客戶創建代幣又能一鍵開交易所的軟件。記者嘗試創建代幣,官網介紹該服務“操作簡單快捷,只需三步就能發行代幣:注冊登錄、填寫代幣信息、支付ETH”。創建頁面簡單粗暴,創建者需要輸入代幣全稱、代幣簡稱、初始發行總量、小數位數等最基礎的信息。記者了解到,除了創建代幣,該軟件還支持上幣和一鍵開交易所等服務。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對記者表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門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后,國內的交易所外移或關閉。國內部分區塊鏈公司宣傳能夠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發平臺幣”業務,這是有違我國現行政策和法律的,其中提供“代發平臺幣”業務行為涉嫌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提供“成立交易所”業務的行為則是設立交易所行為的幫助行為,與參與投資設立交易所的投資人形成共犯關系,共同觸犯非法經營罪。[2019/7/10]
2.搶帽子。
聲音 | 肖颯:幣價大跌大漲與ICO監管規則尚不健全有關: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好的項目需要融資,需要上交易所,獲得更多人的支持;欺詐項目的項目方更是要上交易所,通過幣價起伏收割韭菜。有交易便有需求關系,便有幣價起伏,這是ICO項目發行方幾乎躲不開的一件事,與ICO本身的運作機理有關,幣價大跌大漲則與ICO項目監管規則尚不健全有關。[2018/9/8]
咱們借用傳統證券行業的“搶帽子”來介紹這一類行為。
颯姐在芝加哥見過傳統期貨交易所的交易池,人工報價的熱鬧簡直堪比市井菜場,一旦有人賣單,很多交易員會高高舉起右手甚至雙手,奮力讓賣家看到自己,就像要搶“結婚花球”的未婚姑娘們,也可以被想象為畢業時帽子扔上天,掉下來時無論如何要搶一頂先戴上,“日內短線交易”被稱為“搶帽子”。
然而,幣圈的搶帽子實質是:欺騙搶先交易,在社群或者自媒體公開預測某幣的走勢,然后反向交易不公平地賺取“零和博弈”的利潤。
3.控制信息發布時機。
制造釋放消息,請注意,這里的消息不一定是假消息或不實消息。炮制消息的有無、具體內容、對外公布時機。
控制信息發布時機,并非利用已有信息,而是制作新消息并伺機發布,其目的還是為了通過控制信息發布時機而誘使投資者投資或減持,以達到自己獲利的效果。
4.量化相反交易。
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頻繁撤單,利用技術優勢和技術策略,打時間差,做出買單超大的假象,“忽悠”市場某幣大漲,實際上會在極短時間內撤單,把韭菜們送上斷頭臺,然后,微微一笑把幣賣給他們。
5.其他層出不窮的玩法。
颯姐畢竟沒有“暗樁”,對于新型手段和暗黑操作不能完全了解,歡迎讀者留言讓我們長長見識。
凝練一下,我們認為,幣圈市值管理的手段有:用比特幣、以太坊等進行交易型操縱市場;用黑嘴、搶帽子、職業喊單人、信息發布節奏等進行信息型割韭菜;同時,還有利用一些重大事件,比如與韓國、日本、新加坡、直布羅陀等國家和地區進行戰略合作,炮制國家法幣等概念;最后一種是充滿技術含量的“比速度”量化交易。
多說一句,量化交易里“策略”到底如何制定直接影響行為定性,如果策略就是斬殺韭菜,使用嚴苛的手段剝奪其他人的交易機會則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行為。
涉嫌罪名古老
詐騙罪。
目前,鑒于我國對于除卻比特幣之外其他虛擬幣的法律定性模糊,對于虛擬幣交易所持有“非法”的強勢態度,因此,在國內市場進行OTC交易和期貨交易等,如果采取如上手段,有可能會被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涉嫌《刑法》第266條詐騙罪。
刑期:最高無期徒刑,伴有“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請注意,這里的沒收財產指的是個人其他合法財產一并.....
然而,如何不構成詐騙罪呢?我們法律人也在思考,如果按照如上描述,豈不是很多人會涉嫌詐騙,那么到底有沒有可能將其中一部分“并無非法占有目的”的人搶救出來呢?
也許有辦法,雖然很艱難。
1.重點關注:市值管理的目的到底是啥?目的如果是“割韭菜”,也就是從老百姓兜子里掏出錢來,那么,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可以認定。
如果項目方的初心是“穩定幣價”,為項目研發和企業發展贏得寶貴時間,結合充分的客觀證據,可以出罪。
2.損失情況如何?一瀉千里,損失九成以上已經成了常態,我們必須將這種整個行業的現狀向辦案機關解釋清楚,市場行為的自然結果就是基本上全部項目都腰斬或損失90%以上,那么,項目方的操作行為是為了托住市場而不是砸市。
從目前案件看,辦案機關是“刑偵”,他們會到交易所取證,一般而言,交易所都會及時配合取證工作,操縱市場的賬號及賬號內操作詳情一清二楚。
3.損失是由于市值管理造成的嗎?這就涉及因果關系問題,市值管理行為到底是不是造成老百姓財產損失的原因之一,如果是,原因力大小如何;如果不是,可有證據證明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特別鳴謝我們的刑法男神韓友誼先生,對本文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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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第二章:我的九十八萬個Bitcoin和真正身份 首先,臨時加個小貼士 我很感激在讀了我的第一章“揭示真相”之后,給我發來一句哪怕很簡短的“謝謝”的人們。我真的很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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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隨著區塊鏈技術的不斷發展,目前,大型支付公司正面臨著數字資產發展帶來的革命性壓力。這是一場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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