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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國內若干大戶加密貨幣遭稅務稽查個人所得稅_區塊鏈幣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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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戶向吳說爆料,2022年初以來,某地稅務部門向其要求稽查個人所得稅。遭到稽查的大戶還有多人與詳細名單。目前程序進行了接近一年,仍未最終結束、產生最終的稽查征收結果。該大戶出金約數千萬人民幣。2022年初,某些主流境內交易所也向稅務部門提供了大量有關部分大戶的交易等詳細信息。稅務相關人士解讀:個人所得稅中財產轉讓所得的納稅比例為個人利潤/收益的20%,在上述具體案例中,應為出金收益的20%。

全球各地目前都已經陸續完善對加密貨幣的相關稅法。中國由于將加密貨幣全盤定義為非法,因此征稅推進存在一些爭議,因為對加密貨幣征稅很大程度即代表承認它的合法地位。這與央行等金融管理部門的立場存在沖突

21世紀經濟報道:通過虛擬貨幣洗錢理論上在國內不可行:3月24日,21世紀經濟報道刊文稱,實際上,洗錢與反洗錢的搏斗近年來愈演愈烈,洗錢的新動向是互聯網化,花樣翻新后,比特幣、聚合支付、網貸跑路、跨境電商都可以成為洗錢的手段,而反洗錢模型也在據此迭代更新。通過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洗錢理論上在國內是不可行的,因為根據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中國計算機學會信息系統專委會委員、復旦大學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李振星表示,雖然在國內不能碰,但也有不法分子在境外支付結算比特幣,然后轉到國內賬戶,國內的金融機構不會知道。但實際上境內金融機構作為發卡行、結算收單行,應當仍然有合規責任。[2020/3/24]

2021年10月,國稅總局旗下中國稅務報刊登文章《防范虛擬貨幣帶來的稅收風險》,一定程度代表稅務部門的立場。

動態 | 報告:國內有11個地區運用區塊鏈技術構筑“智慧城市”體系:據媒體近日報道,據統計,目前國內共有11個地區運用區塊鏈技術構筑“智慧城市”體系,較為集中的是江蘇省、廣東省,分別有兩個“區塊鏈+智慧城市”項目。目前為止,各地區“區塊鏈+智慧城市”體系中的區塊鏈技術,多還僅服務于一項落地應用,且多集中于數字公民、電子證照等領域。 此外,阿里、騰訊同樣在深入布局“區塊鏈+智慧城市”領域。[2019/3/28]

文章稱,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境外交易所此前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的服務,可以視為“法無明文禁止”,但必須按照我國稅法,就其從我國境內取得的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按照各虛擬貨幣交易所此前的交易額與收入情況測算,交易所行業總體稅收規模相當可觀,其余相關行業稅收更有待進一步厘清。

聲音 | 肖颯:以太坊、EOS若在國內建立節點 需在網信辦備案:在上周,國家網信辦《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正式實施后,記者發現不少海外公鏈、聯盟鏈以及運營團隊在中國,但基金會設在海外的公鏈項目對備案仍持觀望態度。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稱,如果以太坊、EOS要建國內節點,或者讓國內開發者加入的話,也需要進行備案。若拒不備案,項目開發、項目運營、項目獲客、項目線上線下活動等等都會受到影響。[2019/2/22]

文章稱,盡管我國當前對虛擬貨幣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動進行了嚴格限制,但是從當前情況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全球范圍內的交易很難在短時間內消失,未來發展的方向也無法確定。同時,在當前法律框架內,我國對于個人持有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并未禁止,而虛擬貨幣的交易被定義為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卻并未從法律上明確禁止。文章強調:我國應完善相關財產申報登記機制,對持有大量虛擬貨幣的用戶進行實名登記與動態追蹤。在罰沒收繳、重組并購、破產清算等司法領域,要對虛擬貨幣的處置方式予以明確,避免國家稅款流失。此外,稅務部門應當主動與央行、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司法等部門聯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用于地下經濟、走私、洗錢、逃稅等非法行為。

印度商會向國內30個城市提供比特幣挖礦培訓:印度商會(DICCI)正在印度的30個城市提供比特幣挖礦的培訓活動,希望向年輕人普及比特幣及其他加密貨幣、區塊鏈技術等方面的知識,賦予人們自主創業的權利。DICCI創始人兼董事長Shri Milind Kamble評論:區塊鏈技術是未來方向,通過加密貨幣挖礦運行區塊鏈平臺是必然的。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在全國范圍內為年輕人提供加密貨幣挖礦的培訓計劃。[2018/3/29]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交易所提供信息與對大戶開展稽查,無疑就是“對持有大量虛擬貨幣的用戶進行實名登記與動態追蹤”。吳說亦了解,此前某頭部礦機廠商與大量礦工也遭到稅務稽查,但可能更多是企業行為而非針對個人。

某資深稅務人士對吳說表示,中國對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非常寬泛,按照他的理解,任何中國國籍的人士,在境內或境外取得的收入,都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從這個角度來看,稅務部門有其征稅的依據。從過去2年來看,發生很多針對直播網紅、明星的案例,共同富裕旗號下對大戶的稅收稽查變得更加嚴格,近期稅務局也通過 CRS 信息交換對高凈值個人的海外收入開展了調查。

但另一方面,中國檢察官報文章也指出,因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存在極大金融風險,近年來我國對其管制趨嚴,如果說2013年時還將其視為特定的虛擬商品,那么當前在我國宏觀金融政策層面則一律禁止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體現其財物屬性的兌換、買賣及定價服務等均不被我國法秩序認可。在此背景下刑法不應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財物來保護。2021年《通知》第1條第4款規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如果加密貨幣及相關活動不屬于合法,征稅的最大難題也就卡在了此處。早在2008年圍繞網游的虛擬幣就有過大量類似的討論。因此也有觀點認為,對加密貨幣的征稅需求,或許有可能倒逼加密貨幣行業在中國的合法化。

目前大力推進 WEB3 發展的香港的情況則是:根據香港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DIPN 39》)的修訂版,增加關于數字資產稅收的部分,稅務局會參考并運用「營商標記法則」原則,以確定所持有的數字資產是否應繳納香港利得稅。至于加密貨幣交易,將考慮獲利的性質,產生獲利的操作,以及獲利活動的地點而決定應否繳稅。

中國稅務報文章全文:

https://ishare.ifeng.com/c/s/v0020w3F9I--7BgAvDqe4xGTLThCLQLxZjA4PUfpZL0qF--uQ__

中國檢察官文章全文:

https://new.qq.com/rain/a/20221122A06SV500

香港加密貨幣稅務問題

https://www.businessgo.hsbc.com/en/article/2022041301?

數字經濟背景下中國加密貨幣的稅收問題研究——以比特幣的挖礦機制為例

https://hanspub.org/journal/PaperInformation.aspx?paperID=41484&btwaf=53831990

作者 | Colin Wu

來源:DeFi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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