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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智能合約 跳出民法合同規制之外?_KoHo Ch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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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約是不是合同?這是學界一直爭論的問題。颯姐團隊覺得這是一個偽命題,智能合約和合同不是處于同一個層級上的,因此不能同一討論。

什么是“合同”?崔建遠《合同法》中將合同視作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并且按照意思表示的內容賦予法律效果。用更為通俗的話來講,法律規定了一系列的行為,其中“合同”便在其中,以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為前提,“合同”可以引起平等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因此我們可以總結為“合同”是一種抽象層面上的,雙方自愿做出的,影響法律關系變化的法律行為。

而智能合約是什么?我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運行在一個“永遠不停機”的去中心化計算機上的代碼。為了運行這串代碼,我們需要兩個步驟,一是編寫代碼并將其部署在去中心化計算機上;二是任何主體都可以調用這串代碼,其結果或是簡單地改變了一個變量,或是造成數字資產的轉移。智能合約的設計主打一個靈活,很多法學家認為智能合約的調用者之間都會造成相同的執行結果,其實不然,可以通過智能合約對簽名地址的限制來實現如“超級管理員”之類的中心化合約功能。

Charles Hoskinson:認證軟件可以大幅降低智能合約遭受黑客攻擊的概率:IOHK首席執行官Charles Hoskinson在最近的AMA中表示,智能合約并非不受潛在黑客攻擊的影響,因為任何編寫和構建的東西都可能被破壞。他進一步闡述了“認證軟件”的概念,該概念使此類黑天鵝事件發生的幾率指數級降低。“如果你有一個規范和一個特定的開發方法和工具,你或外部審計員可以做的就是證明其實現遵循該規范,并且該規范可以得到很好的測試和理解,如果你這樣做,你遭受黑客攻擊的機會將呈指數級下降。”Hoskinson進一步解釋說,Cardano和其區塊鏈智能合約平臺Plutus旨在實現高保障。(U.Today)[2021/8/14 1:55:34]

ZB發布基于TrueChain的ZB智能合約,總量為4000萬枚ZB:9月28日消息,ZB發公告稱,為豐富ZB的應用場景,支持TrueChain生態建設,中幣(ZB)發布基于TrueChain的ZB智能合約,總量為4000萬枚ZB,合約地址為0x25A59078E24f37100D2d617FEE2D12A7729debb8。平臺將于近期在ZB原合約地址(0xbd0793332e9fb844a52a205a233ef27a5b34b927)對應銷毀4000萬枚ZB幣,并開放基于TrueChain的ZB充提業務。此次發布,ZB積分的名稱、發行總量和流通量均保持不變。[2020/9/28]

智能合約的部署和調用只是客觀現實的一個事實行為,這些事實行為之中包含著部分合同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也包含了大部分非法律行為。為了探究智能合約究竟如何和合同相關聯,我們抽象出了“信息”這一層次,用于作為智能合約到合同這個法律行為的橋梁。合同這個法律行為的本質是信息在當事人雙方的流轉,并且這種信息流轉的內容為法律所承認,信息流轉的規則和形式為法律所規制。合同中的信息大致可以分為兩部分,其一是民事權利設立、變更、終止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信息,也就是合同的內容,另外一部分為雙方達成合意的信息。

動態 | bZx使用管理員密鑰取消智能合約時間鎖功能:bZx 宣布已使用管理員密鑰移除了智能合約中的時間鎖,以應對最近頻繁發生的黑客套利事件。bZx 稱,一旦平臺通過測試,將會恢復時間鎖功能。據此前報道, bZx 最近頻繁遭受兩次黑客套利行為,兩次攻擊的主要是因為 Uniswap 的價格的劇烈變化最終導致資產的損失,這本該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但是通過惡意操縱市場,攻擊者可通過多種方式壓低價格,使項目方造成損失。[2020/2/19]

智能合約是一體多面的,一方面,不同形式、環境下制定的智能合約承載了有關合同內容的信息;另外一方面,智能合約也承載了雙方合意的意思表示;同時,智能合約的執行直接作為法律行為,在合同的履行方面給予了相當大的確定性。

Smartbtc宣布執行基于Python的比特幣智能合約:Smartbtc近期宣布執行基于Python的比特幣智能合約。此前,該創業團隊設立了一個關于其Twitter關注量在60天內達到1000,則支付0.011比特幣的合約。這一Python合約于2月19日開始執行。Samrtbtc是一個為比特幣支付智能合約提供便利服務的中心化平臺,其合約全部基于Python代碼編寫。[2018/2/21]

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的信息并不是完全地來自于智能合約中。

在B2B的場景下,企業雙方進行了前期充分的意思協商,并且可能簽署了周密的協議,而在具體執行部分,將一部分協議的內容映射在智能合約中,以智能合約的形式來達成某種權利,履行某種義務。此時合同法律行為的主體信息,包括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的意思表示,被注入在現實生活中寫滿條款的文書上,智能合約中和合同法律行為相關的信息是稀薄的或是附隨的,更多的是發揮其在執行層面的優勢。

而在B2C層面,很多Web3的項目方開發、部署一個智能合約,此時智能合約承載了更多合同法律行為的信息,并且雙方的合意也在地址的簽名中體現。(“電子簽名能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這個觀點已成為主流,因此文中并不贅述,只不過部分學者認為這種意思表示是不充分的、有瑕疵的,需要智能合約方對合約有更為充分的披露。)但是即便在這種情況下,智能合約也無法囊括合同法律行為中所有的信息,如當事人的年齡,合同法律行為的救濟方式等,前者蘊涵在現實生活中,而后者寫在法條之中,可能并沒有在智能合約中考慮到。

智能合約對與法律關系影響的不確定性更多地在于其承載信息的缺失,如現有的智能合約并不會也并不能將當事人的年齡寫入到智能合約中去,更多的是需要在法律框架下通過法律去補充相當多的信息,從而突破智能合約在虛擬世界中的獨立性和自足性。很多學者比較在意這種獨立性和自足性,確實存在相當多的形式將法律融入到共識之中,或是寫入到智能合約的代碼中去,實現“代碼即法律”的效果以保證虛擬世界的獨立性,但是筆者認為現階段這種獨立性不符合生產力的發展水平,需要過高的成本。

在智能合約規制環境并非完全虛擬化的前提之下,智能合約這種承載合同信息的方式以及其更為“物權化”的執行方式的的確確會對合同法律關系造成影響,但是在筆者設計的這種架構下,智能合約無法對合同法進行完全的本質性的顛覆。譬如很多學者談到的智能合約“作為”合同,不需要在法律上設置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筆者認為,依靠智能合約執行上的優勢,當事人構建的執行規則和觸發條件設計不會引發先履行抗辯和同時履行抗辯的問題,因此此時無需談論這兩個權利,但是并不能說法律層面合同法律行為引發的法律關系中,這種權利的設置是無意義的,它只是不會在這種法律關系中被激活。但是不安抗辯權依然會被激活,譬如在合約為期10天的執行過程中,合約調用者突然發現項目方存在較大暴雷的可能性,那么此時當然可以依據智能合約所建立起來的法律關系,引用不安抗辯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中止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要求項目方中止合約的運行或是將資產還原為最初的狀態。

寫在最后

本文只是颯姐團隊對“智能合約和合同法的關系”這個學理問題粗淺但頗具創新性的思考。新科技的出現確實需要引起學界的注意,考慮其與現有法律體系的適配性質。但是需要更多的從法理層面出發,區分具體的科技和抽象的法律之間的影響和融合,往往大部分的技術問題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都能夠解決。

肖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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