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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金色薦讀丨加密項目團隊必讀:如何讓代幣不被認定為證券?_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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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原文由Jason,11月14日發布于金色財經,然而,近幾天,美國SEC起訴Ripple的消息不僅影響了XRP,而且影響了整個山寨幣市場。而SEC訴訟的理由是指控其進行了監管機構所稱的13億美元的未經注冊的證券出售。那么,當加密項目準備發行時,監管機構是如何判斷其為證券的呢?加密項目團隊又該如何避免其項目被“證券”呢?為了讓讀者更好的了解這些,特推薦此文。

當加密貨幣項目進入到代幣發行階段之后,創始團隊常常會感到“不安”,這是因為如果創始團隊持續參與加密項目、或是后續發行代幣的話將會面臨著被監管機構將相關代幣視作證券的問題,繼而導致監管風險增加。

實際上,一旦監管機構發現代幣持有人所購買的代幣存在“從創始團隊的努力中獲利”預期,那么相關項目發行的代幣就會被認定為證券。為了避免此類風險,加密創始團隊往往會與項目“特定部分”拉開距離,具體措施表現為:避免公開討論相關代幣、避免提供代幣托管UI、以及避免與項目/協議治理。甚至有些加密貨幣創始團隊會選擇直接退出項目,并為社區提供開源工具。

由于去中心化控制權和所有權是加密網絡和所有權經濟的重要原則,所以雖然這為去中心化領導權提供了機會且值得稱贊,但是一旦創始團隊離開項目,用戶也會有損失,比如無法獲得有加密項目有關的更多知識和信息,或是可能導致項目失去領導力的風險。

所以,實際上政策制定者應該是希望創始團隊繼續參與加密項目治理的,因為這樣即能為消費者提供幫助和支持,同時也符合監管機構保護消費者的政策目標。不過,由于監管機構尚未給出明確的指導方針,許多創始團隊最終還是選擇了放棄參與項目。

金色午報 | 8月19日午間重要動態一覽:7:00-12:00關鍵詞:哥倫比亞、中國銀行業協會、保加利亞、英國

1. 哥倫比亞技術部發布草案呼吁采用區塊鏈技術;

2. 中國銀行業協會報告:持續加大區塊鏈等前沿技術的研究;

3. 比特幣交易費上漲71.2%;

4. 保加利亞初創公司為航班延誤旅客提供比特幣補償;

5. 火幣預計在區塊高度1248328完成對DOT代幣1:100的面額拆分;

6. 美國軍方透露,朝鮮有多個加密貨幣相關網絡犯罪部門;

7. 加密貨幣登上英國頭條新聞;

8. YAM完成遷移合同審核;

9. 3小時內在Uniswap上交易Gas費反超USDT位居榜首,占比達16.55%。[2020/8/19]

那么究竟有沒有一種解決辦法來使創始團隊傳達給用戶的是控制權/所有權,而不是證券呢?其實,當下已有不少加密貨幣網絡不知不覺地采用了一種共同擁有、共同經營、利益共享的“協作組織”模式。

什么是“協作組織”?

協作組織是一種由個人自愿組成的自治協會,通過一家共同所有且由民主控制的企業來滿足他們共同經濟、社會和文化的需求和愿望。創建協作組織沒有太多繁文縟節,比如在美國,你可以根據各州法律注冊成立,也可以按照非法人協會的方式來運營。

這種模式可以使他們完全放心發行代幣并分散所有權,同時還能繼續確保自己在項目發展過程中的領導力,更不必擔心是否會違反證券法規。然而,這種模式并不適合所有加密貨幣項目創始團隊。

金色晨訊 | 6月6日隔夜重要動態一覽:21:00-7:00關鍵詞:Coinbase、MakerDAO、馬耳他、CME、灰度

1. Coinbase:6月2日故障是由于流量高峰導致服務延遲。

2. MakerDAO發起新執行投票以提高ETH債務上限。

3. 復旦大學陳文君:目前機構持有比特幣較少,暴漲暴跌對金融市場影響不大。

4. 因仍未獲得許可,馬耳他加密銀行Founders Bank削減籌資目標。

5. CME比特幣期貨6月合約收跌0.96%。

6. 數據:比特幣供應活躍度與比特幣盈利能力有關。

7. 灰度今年已購買價值1.1億美元的ETH。

8. 美國SEC凍結1200萬美元加密投資騙局的資產。

9. 莫斯科居民將使用區塊鏈系統對憲法修正案進行投票。[2020/6/6]

監管機構在評估“證券”時通常更關注經濟現實,而不是太注重形式,因此他們在審查項目的時候會著重考慮加密貨幣項目是否嘗試使用“協作組織”模式。事實上,經過多次迭代之后,“協作組織”模式的組織結構已經比較成熟,基本上都會優先考慮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和集體參與。因此,創始團隊必須致力于將“協作組織”的價值和流程整合到自己的項目結構中。而對于加密貨幣創始團隊而言,還必須考慮不同司法管轄區中類似組織結構的優勢。比如在某國較為常見的“協作組織”模式,在其它國家有可能就沒有類似的組織。

在美國,就有兩個比較知名的案件被法院判定為代表協作組織成員身份和所有權的“股票”不是證券。一個是UnitedHousingFoundation,Inc.起訴Forman的案件,另一個是B.RosenbergandSons,Inc.起訴St.JamesSugarCooperative,Inc.的案件:

金色財經合約行情播報 | BTC大漲15%,市場積極情緒激活:據火幣BTC永續合約行情顯示,截至今日16:00(GMT+8),BTC價格暫報9188美元(+15.50%),20:00(GMT+8)結算資金費率為0.043840%。

昨日下午,BTC放量突破8000美元平臺,一路強勢上漲,24小時漲幅高達15.50%。根據火幣交割合約數據,BTC季度合約成交量大漲2倍,持倉量震蕩上升,精英多頭占比減少,季度合約開始明顯升水。隨著整個市場全面大漲,整體情緒被徹底激活。

USDT于火幣全球站OTC的報價為7.09元,溢價率為0.55%。USDT保持微幅溢價。[2020/4/30]

--在第一個訴訟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這些“股票”不具備傳統意義上與股票相關的特征,而且這些所謂的“股票”無法轉讓給非承租人,也沒有根據所擁有的股票數量來分配投票權,更重要的是這些“股票”無法升值。此外,協作組織并沒有想要尋求和吸引投資者,相反他們特別強調了協作組織的性質是“非營利”的。因此,最終裁定賦予購買者在住房協作組織中居住權利的“股票”不是證券。

--在第二個訴訟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這種“股票”無法轉讓、不分紅、并且每個成員只能投票一次。此外,法院認為證券交易有一個顯著特征,即:投資者僅受第三者努力獲得投資回報的前景所驅動,但如果購買交易是出于一種“使用所購商品”的渴望,那么《證券法》就不適用于此類交易。所以最終裁定協作組織營銷機構中的“股票”不是證券。

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對這兩起訴訟案件的受理發現,對協作組織的投資并不反映對共同企業的資金投資,因為該共同企業的利潤完全來自于他人努力,協作組織的發展方向完全取決于協作組織成員的自身努力。實際上,協作組織成員對組織有適當程度的控制,因此也證明他們所投資的東西并不是“證券”。

金色晨訊 | 美聯儲主席:比特幣被用作代替黃金,是投機性的價值儲備:1.美聯儲主席:Libra引發隱私、洗錢等嚴重擔憂,懷疑其按時推出的可行性

2.報告:區塊鏈是推動全球運輸管理系統市場增長的數字技術之一

3.美聯儲主席:比特幣被用作代替黃金,是投機性的價值儲備

4.英國央行行長:Libra必須從一開始就絕對可靠

5.美國SEC向YouNow基于以太坊的代幣授予Reg A+資格

6.德國央行官員:加密貨幣未對金融穩定構成威脅

7.?墨西哥央行副行長:不完全匿名的CBDC無法使公眾產生興趣

8.?歐洲央行管委維勒魯瓦:Facebook發行的數字貨幣Libra帶來許多問題

9.Bitfinex比特幣空頭持倉量銳減至5200張 創歷史新低

10.英國央行副行長:數據保護將成為加密貨幣Libra的一個大問題

11.華盛頓智庫保衛民主基金會發布受美制裁國家使用加密貨幣的風險評估報告[2019/7/12]

在點評這兩個案件時,一位法律行業評論員指出:《證券法》認為協作組織成員是獨一無二的,盡管名稱和形式與證券有些相似,但通過合作原則建立的關系,才是讓監管機構識別、并把投資工具排除在證券身份之外的真正原因。

協作組織與傳統企業差異

與傳統企業相比,協作組織在某些職能和行事做法上非常相似,比如:通過選舉組建董事會來制定組織政策、或是聘請經理人來負責公司運營。但盡管這兩者之間有不少相似之處,但協作組織在所有權/控制權和利益分配方面與傳統企業還是存在著根本性差異的。

金色財經現場報道,XinShu Dong:區塊鏈并不是絕對的安全:在2018年世界數字資產峰會(WDAS)暨FBG年會上,來自Zilliqa的XinShu Dong表示,區塊鏈到底安不安全,對于大多數人而言,是安全的,但區塊鏈并不是絕對的安全。目前安全的區塊鏈往往效率很低,難以滿足應用的需求,如何保障區塊鏈的安全性并提高效率,是區塊鏈目前需要進行革新的地方。[2018/5/2]

首先,協作組織由成員擁有和控制,而不是股東。協作組織的領導人通常由其成員選出,他們是產品或服務的使用者。與企業不同,在選舉董事時,推出每個成員都有一票表決權,而不是根據其持有的股份數量擁有表決權。

其次,成員組建協作組織是為了接受服務,而不是從清算事件中獲得財務回報。與公司股東不同,協作組織成員更希望獲得服務,例如針對某款產品構建市場或是履行某項特定職能。但是,也可以通過激勵方式吸引成員加入協作組織,比如為成員提供一些財務上回報。?

再次,收益是根據成員協作組織的使用數量分配給成員的,而不是像在企業中,收益是根據股東持有股份的數量分配給他們的。協作組織的使用包括許多活動,比如向協作組織買賣商品、或是通過協作組織銷售商品等。

最后一點重要的區別在于,協作組織的資本通常是由成員和債務持有人,而不是股權投資者提供的。協作組織一般會通過會員費直接捐款、與成員達成協議根據贊助情況扣留成員一部分凈收入、在每筆產品銷售中保留一部分所得收入這幾種方式來募集資金。不過最近協作組織也開始探索其他多種融資機制,比如出售優先股,這種優先股既是債務又是股權。優先股之所以被認為是債務,是因為優先股通常會提供利息,最終還能按照面值贖回,而且優先股持有人還可以獲得某些其他權利,比如按比例分配的權利、優先購買權等。

從以上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出,與傳統股份所有權模式不同,協作組織成員收益分配與這些成員的初始投資并不成比例,而是根據他們在協作組織中的勞動、努力和成功所決定的,這種方式也被稱為“互惠互利”。成員“光顧”協作組織的次數越多,他們獲得的服務就越多,分配到這些成員身上的協作組織收入也就越多。

目前,市場上比較常見的兩種協作組織形式就是消費者協作組織和生產者/市場營銷協作組織。消費者協作組織的所有者是從協作組織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而生產者/市場營銷協作組織的所有者是商品生產者、或是共同加工和銷售產品的勞作者。

其實,加密貨幣網絡可能無需正式成為協作組織即可受益于法院為協作組織提供的有利的“非證券待遇”。有些加密貨幣項目也許只需要具備一些合并協作組織結構的元素即可,這些元素能讓代幣銷售的經濟實質類似于協作組織股票的經濟實質。在上述提到的訴訟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在明確“證券”一詞范圍的時候,應該首先忽略其名稱或形式,把關注重點放在經濟現實上,相關交易的經濟實質始終取決于法律分析,而不是標簽。而且美國最高法院已承認,如果某人只是為了消費而購買資產,那么這種資產可能就不是一種證券。

加密貨幣項目如何從“協作組織”獨特結構和“非證券待遇”中受益?

接下來,我們就來探討下加密貨幣項目應如何應用這些教訓,利用協作組織的某些功能,從這種獨特結構和“非證券待遇”中受益。

我們從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看到,美國最高法院都認為代表協作組織成員權益的“股票”不是證券,部分原因是這些“股票”無法升值,而且只能轉讓給真正使用協作組織服務的其他人。但實際上,協作組織持有的資產的價值不太可能保持穩定,價值變化最終將會傳遞給協作組織成員。

加密貨幣項目可以改造組織架構,也可以對外營銷推廣,這樣代幣持有者就不會只期望通過代幣獲利,而是想要被激勵通過購買代幣來接收相關服務。此外,代幣應該是不可轉讓的。這種模式可以使流動性隨著網絡規模和會員基礎的擴大而擴展。另一方面,美國聯邦法院已經意識到協作組織的“股票”不一定是一種證券,盡管協作組織會員的“股票”價值可能會增長并使之從中獲利,但這種獲得收益的可能性也許與“會員從協作組織中獲得商品和服務的核心目的”有關。不僅如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這方面的監管態度其實也比較明確,他們已經向幾家“股票”具有升值或貶值能力的協作組織發送了“不采取行動函”,也意味著不會對這些機構采取執法行動。

不過在限制代幣轉移、專注于代幣實用性而非價格方面,也不排除協作組織會允許成員從參與協作組織中獲利,變成一個高效的交易平臺。比如在DeFi保險項目NexusMutual中,其業務章程中就有一項條款規定:當考慮到所有成員的利益時,NexusMutual在停業之前不得盈利,但單個成員可以通過在NexusMutual交易平臺上承保而獲利。就平均而言,購買保險的會員有可能會出現虧損,而選擇承保的會員會盈利,總體來看整個項目并沒有實現盈利。這說明相對于其他資產,如果協作組織持有的資產本身出現增值,那么成員就可以集體受益。

此外,許多加密貨幣網絡已經允許根據代幣持有人對網絡的贊助情況,將收益分配給代幣持有人。比如允許代幣持有人通過借貸或抵押代幣來獲得補償。在加密貨幣行業里,根據代幣持有人對網絡贊助情況將收益分配給代幣持有人的一個最好例子可能就是UMA的開發者挖掘,在這種情況下,開發者可以根據他們設計的金融合約總鎖倉量來獲得獎勵。換言之,開發者會基于他們對網絡的使用來獲得獎勵。對于協作組織來說,加密技術其實提供了一次改進傳統贊助方式的機會。

另一方面,協作組織還可以通過成員捐款、債務融資和出售優先股來籌集資金,比如NexusMutual可以通過向會員出售其NXM代幣來籌集資金,這些會員可以利用這些代幣使用智能合約,一方面可以提升智能合約覆蓋率,另一方面也能提升市場參與率。雖然類似于NexusMutual的融資方法還沒有在美國進行過測試,但已經有一些極具潛力的合作模式正在引領數字時代創新。

值得一提的是,許多加密貨幣網絡已經允許代幣持有人為網絡治理做出貢獻,但是這些代幣持有者的決策權通常與自己所持有的代幣數量成比例,而不是賦予每個人或是實體平等投票權,無論他們持有的代幣數量如何。通常決策民主化可以有以下兩個措施:允許代幣持有人投票選擇項目管理層和董事會成員,以及允許代幣持有人投票決定是否進行協議升級。

盡管決策有一定民主性,但是當成員選舉專業有效的領導時,協作組織仍可以有效地運作,其日常角色可能類似于公司高管。如果加密貨幣項目創始團隊想要繼續擔任正式的領導角色,則可以采取通過選舉擔任董事會職務、任命方式擔任管理職位、成為非正式協作組織領導成員等這幾種方式。

在判斷加密貨幣是否會被認定為“證券”這個問題時,向代幣持有人披露項目信息的透明度和一致性可能對加密貨幣創始團隊來說也是有利的,而且提供一致性的項目信息披露對開源加密項目來說其實非常方便。加密貨幣項目披露信息越容易獲得,就越容易證明代幣不是“證券”,這是因為《證券法》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促進充分披露投資決策所需的信息來保護投資者。

相信分析了那么多,大家都已十分明白為什么那么多加密貨幣初創公司會通過遵循漸進地去中心化方式,成功地將用戶變成了項目/協議所有者,為什么會被迫在項目/協議代幣發行時退出了。這一切都是擔心他們發行的代幣會被監管機構視為證券。當然,他們還有另一種選擇,那就是可以自主構建平臺來打造一個基于“成員所有合作”的民主架構,這樣他們就能自信地參與到代幣發行之中,這種方法讓創始團隊在不犧牲領導力的情況下提高利益相關者權益、社區決策和產品質量。

本文部分內容來自于雅虎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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