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創建的那一刻起,關于 ETH 性質的爭論就不能被簡單歸結。在最近協議向“權益證明”(PoS)交易驗證機制完成過渡時,爭議只會更甚。
核心體現在 ETH 是商品還是證券。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主席 Gary Gensler 在“合并”之后第一個談到這一點。
因此,他的主要立場歸結為根據豪威測試(Howey test),大多數加密代幣都可以作為證券”這一事實。根據該測試,如果“對普通企業進行貨幣投資,并合理預期從其他參與者的活動中獲利”,則確認投資合同的存在。
根據 Gary Gensler 的說法,在切換到 POS 之后,以太坊開始更加體現出證券的性質,因為“代幣抵押與借貸非常相似”,而投資以太幣實際上與利潤預期相關聯,因為所有利益相關者(“其他參與者”)的活動,允許整個驗證機制存在,即使特定利益相關者的利潤取決于他的特定利益。
美國國土安全部前法律顧問Stevan Bunnel擔任Libra協會新任首席律師: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前總法律顧問Stevan Bunnel本月已加入Libra協會擔任新任首席律師。自2017年離開國土安全部以來,Bunnel一直在專注于數據隱私的法律事務所O 'Melveny & Myers任職,直到本月加入Libra協會。該協會前總法律顧問Robert Werner表示,他選擇離職是因為這意味著他將不得不放棄德意志銀行信托公司(Deutsche Bank Trust Co.)董事會的現有職位。(Cointelegraph)[2020/8/27]
同時,負責任的金融創新法案 (RFIA) 將大多數數字貨幣稱為商品,其中應包括 ETH 。RFIA 為確定何時將數字資產視為商品以及何時將其視為證券提供了明確的標準。如果資產不賦予所有者公司權利,則根據投資合同發行的代幣將有資格作為“輔助資產”。RFIA 將輔助資產與記錄輔助資產轉讓協議的基礎投資合同明確區分開來。事實證明,只要 ETH 賦予公司權利,包括獲得股息, 那它就是一種商品。
一律師警告TON社區不要貿然啟動區塊鏈網絡TON:紐約市資深律師Manny Alicandro警告TON社區在第二巡回上訴法院發表意見之前,不要啟動其區塊鏈網絡TON。Alicandro認為現在不能貿然輕率行動。此前消息,Telegram已向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提交了一份簡短的上訴通知書。另外,TON Labs發言人表示,沒人能夠阻止TON的發布,“分叉”主網是選擇之一。(cointelegraph)[2020/3/29]
注:2022 年 6 月 7 日,美國參議員 Cynthia Lummis (R-WY) 和 Kirsten Gillibrand (D-NY) 提出了《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S. 4356 - the 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簡稱 RFIA),旨在建立一套美國對數字資產的監管體系。這項備受期待的法案旨在解決金融監管機構對數字資產的管轄權長期存在的不確定性,澄清數字資產和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的稅收問題,并對數字資產的發行者和服務提供者確立信息披露和消費者保護義務。閱讀更多:
聲音 | 律師金文瑋:如果區塊鏈存證存在錯誤 法院不會認定其證明效力:據民主與法制時報消息,近日,上海金茂律師事務所律師金文瑋接受采訪時表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相關規定,解除了區塊鏈存證作為證據在法律層面的障礙,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并不等于只要是區塊鏈存證,法院就會認可其證明效力,還要“證明其真實性”。法院只是將區塊鏈存證作為證據形式的一種,如果區塊鏈存證存在錯誤或者無法驗證真實性的情況下,法院依然不會認定其證明效力。[2019/6/10]
https://m.8btc.com/article/6774564
在 8 月初發布的參議院農業委員會最近頒布的《數字商品消費者保護法》(“法案”)中也是同樣的邏輯。
聲音 | 美國威凱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若區塊鏈發揮作用,將會顛覆金融行業商業模式:據財經網消息,5月25日,美國威凱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證券部副主席Daniel M. Gallagher在2019清華五道口全球金融論壇上表示,雖然虛擬貨幣也曾帶來了一系列問題,美國的ICO市場規模也在下降。但業界對區塊鏈技術的支持從未減弱,并且區塊鏈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Daniel M. Gallagher認為:某些金融中介機構將區塊鏈看作自身業務的威脅,很有可能會利用監管機構之手扼殺區塊鏈的創新,美國和中方的監管機構都應注意這一點。此外他還提出:由于區塊鏈技術的優勢可以使金融更具可追蹤性和透明度,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應給予區塊鏈技術足夠的重視。[2019/5/26]
該法案定義了“數字商品”,其中包括比特幣和以太坊,而不包括證券在內的某些金融工具。因此,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指定其對 ETH 的管轄權,但為與證券相關的其他資產的監管留出了空間,并將受 SEC 監管。該法案將使數字資產被確定為商品的過程系統化。
該法案還授予 CFTC 對數字商品交易的專屬管轄權,但賣方或消費者僅使用數字商品購買或出售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除外。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對 ETH 的監管有不同方式。在我看來,方式的不同是由于 ETH 性質的特殊性:
1. 在質押的情況下,我們談論的是通過放置代幣作為驗證區塊鏈交易的機制而獲得的收入。是的,它與債務證券非常相似。
2. ETH 可能是資產買賣交易的標的。在這種情況下,它是一種商品。
因此,根據已證明的以太幣功能,在特定情況下將會有適用的法規。
盡管就 ETH 的法律性質引入了立法規定,但 SEC 不會放松對數字資產尤其是 ETH 的監管。
在不久的將來,當 SEC 和 CFTC 實際上將確立其對 ETH 性質表現形式的管轄權時,我們可能會見證幾個公開案例。這些案件將成為未來法律的基礎,這些法律只會解決既成事實。
作者介紹:Web3 律師,在企業和知識產權領域擁有超過 10 年的經驗。主要專業領域是一般公司法、并購、NFT、風險投資、知識產權、合同、WEB3、法律盡職調查。
作者:Inal Tomaev 編輯:Colin Wu
原文:《律師觀點:合并后的以太坊是證券嗎?》
來源:panewsl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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