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一個創世區塊誕生,自此開啟了虛擬貨幣的元年,隨后,區塊鏈技術開始逐漸應用落地,穩定幣也悄然誕生。2015年開始,以ICO、IEO、STO等模式發行的“使用型、權益型”通證開始進入大眾視野;19年伊始,NFT數字藏品,鏈游GameFi、DAO、Web3.0、元宇宙等新的領域。這些新概念、新玩法,可謂日新月異,此起彼伏,層出不窮……
十幾年間,,圍繞虛擬貨幣產生的系列社會現象,到底對社會有何價值?
接上兩期文章:本期作為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在分析了“虛擬貨幣、區塊鏈、NFT、元宇宙”的“價值問題”以及“行業生態”的現狀劃分及歸類,本期主要探討“如何正本清源,破除“劣幣驅逐良幣”的不正之風,塑造行業創新價值”。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數字經濟與金融科技法律服務團隊負責人
劉磊律師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都高度支持科技創新。在當代,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物聯網、5G、云計算等方面的創新已經被寄予厚望。然而,鑒于創新技術的落地應用,需要長時間的社會共同探索,不良資本在此嗅到了商機,開始進行投機炒作,甚至居心不良的犯罪分子利用公眾對新技術的理解力不足,披著國家大力支持的創新科技作為幌子,大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在這種魚龍混雜的現狀下,該如何破除“劣幣驅逐良幣”之不正之風,塑造行業創新價值?筆者從法律的角度,談談以下幾點看法:
外媒:紅杉中國正商談成立200億元人民幣科創基金:7月20日消息,據The Information援引一位匿名直接知情人士報道,紅杉資本的中國公司目前正在與包括杭州市政府在內的國內支持者協商籌集約 200 億元人民幣(合 28 億美元)的新人民幣科創基金。如果達到目標,它將成為今年中國最大的本幣風險基金之一。報道稱,該公司去年宣布了成立該基金但規模不詳。[2023/7/20 11:07:41]
筆者通過對不同類型虛擬貨幣的“屬性、技術原理、市場接受程度”等因素將其分為不同的種類:第一類:主流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坊;第二類:穩定幣;第三類:遵循發行所在國證券法,發行的使用型、權益型代幣;第四類:非法融資項目代幣。
在法律層面對虛擬貨幣進行類型化劃分,并明確其屬性,能夠將其納入現有的法律體系進行規制,從而規范行業生態,依法打擊行業亂象,引導行業走向正途。
(圖1:虛擬貨幣、NFT產品等發展時間線 來源知乎)
(1)鑒于主流虛擬貨幣在全球形成的廣泛共識和眾多應用場景。如我國法律、法規將主流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坊,納入“虛擬財產”的范疇,那圍繞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就可以準確適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避免出現過度的“全面保護所有虛擬貨幣”,擴大市場投機風險的現象,也避免出現“借幣不還,違約不究,法院不管”,讓借幣者、違約者無端受益,有損公平、正義的亂象。
1.5萬枚ETH從未知錢包轉至Gate.io:金色財經報道,WhaleAlert數據顯示,北京時間22:30,15,000枚ETH(約合28,063,267美元)從未知錢包地址轉至Gate.io。[2023/7/11 10:48:41]
當然,在厘清哪些虛擬貨幣可受法律保護的基礎上,如何定義哪些屬于“主流虛擬貨幣”,如何評估主流虛擬貨幣之外的其他虛擬貨幣的價值,如何更好的在維護“公序良俗”的基礎上實現個案正義。回應這些問題:既需要對不同虛擬貨幣的產生方式分類后進一步的深入討論,也需要司法裁判者在涉幣案件中就案件結果本身對社會、對個人影響力進行判斷,從保持個案公正和維持金融秩序穩定的雙重視角來理性裁判案件。
(2)我國目前禁止發行使用性、權益型代幣,對ICO行為更是通過人民銀行的公告直接進行打擊。然而,通常這類行為在發生糾紛時能夠符合美國“豪威測試”的四大要件,即“金錢投資;投資于共同事業;投資人有收益預期;收益僅來自他人的努力”,由此此類投資合同糾紛常被認為屬證券糾紛,故而納入證券法管轄范圍。然而,目前我國對境內居民投資境外權益型代幣的行為尚未有明確定性,如何厘清個中法律關系亦是難點。
當此種權益型“代幣”在發行所在國被解釋為證券,那么境內投資人的投資行為與通過開境外股票賬戶,交易境外股票的行為類似,如若以該境外的股票為標的,在境內產生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應當受到我們國家的法律保護?如果最終發現發行該“使用型、權益型代幣”的實控人在境外操縱代幣的證券市場,或者發行審核材料造假,向公眾做不實陳述,出現該種情形,該如何處理我們國家以該代幣作為標的物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若我們國家的投資人出現大面積虧損,我們國家的法律該如何保護我國投資人的利益?
Argo Blockchain前CEO Peter Wall加入區塊鏈公司SBP擔任顧問:金色財經報道,比特幣挖礦公司Argo Blockchain的前首席執行官Peter Wall有了一份新工作,他加入了區塊鏈公司SBP,并將擔任該公司新的高級顧問。[2023/6/28 22:04:18]
(3)非法融資項目代幣是指,完全不遵循發行所在國的證券監管規定,實質上的發幣行為屬于非法募集資金。以前,司法實務中沒有用非法集資的相關罪名去打擊“違法發行項目代幣”的原因在于“發行項目代幣”募集“主流的虛擬貨幣”,這個“虛擬貨幣”能否解釋為“非法集資”法律規定中的這個“資”?對此,學術界理論界莫衷一是。終于在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首次在司法解釋層面指出“虛擬貨幣交易”,通過對該司法解釋的解讀:“如果虛擬幣交易符合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那么按照非法集資的相關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可以將非法募集虛擬幣的行為納入非法集資的體系內進行打擊。”
(4)NFT在我們國家法律上該如何定性?
關于NFT數字藏品在我們國家法律上的定性,有人說它屬于民法上的“物”、有人說它是“版權”、有人說它是“證券”;NFT數字藏品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成為當下學術界和理論界頗具爭議的一個研究領域。
Meta:政策制定者必須為Web3技術制定公平的規則:金色財經報道,Meta Platforms(META)在周五發布的一份“討論文件”中表示,“政策制定者必須為Web3技術制定公平的規則,以確保人們的安全并促進創新”,Meta強調了為此付出的集體努力,并引用了它幫助其他科技公司啟動的不斷發展的元宇宙(Metaverse)標準論壇。
討論文件概述了元宇宙的三個優先事項,預見用戶在虛擬現實世界中互動的互聯網演變。文件表示,最終的元宇宙規則應該采取技術中立的立場,承認Web3的潛在經濟利益,并堅持政府和行業共同構建它,這種合作將包括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在元宇宙經濟中的潛在作用。[2022/12/3 21:19:27]
在民法典的物權法理論中,“物”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一般是通過“占有”來實現;“不動產”的所有權一般是通過“登記”來實現;那么,虛擬財產的所有權通過什么方式來實現確權呢?是通過“登記”還是通過控制虛擬財產的“存儲載體”?亦或是掌握控制虛擬財產的“私鑰(密碼)”?關于這些問題,學界少有研究。
另外,隨著數據成為權利的載體被普遍應用后,NFT數字藏品通過區塊鏈技術產生的“身份證明”,不僅意味著NFT數字藏品所有權歸屬于持有者,還可以在該“身份證明”上增設其他權利,比如,持有該數字藏品“身份證明”,可以在三年內免費觀看物理實物藝術品;可以享有基于物理實物藝術品在特定期限內享有的商業變現分紅的一定額度。那么,以數據形式呈現的數字藏品“身份證明”變成了一系列的權利載體,如“使用權憑證、項目股權、版權、債權”等等,從法律屬性上變成了更接近于一個類投資合同的“權利集合體”,該類“權利集合體”在法律上該如何定性,如何進行規制?如果將該“權利集合體”通過在二級市場流轉炒作,使得該“權利集合體”具備了“證券”等金融屬性,又該如何納入金融法的監管范圍?
數據:44,560枚ETH從Lido轉移到未知錢包:金色財經報道,Whale Alert監測數據顯示,44,560枚ETH(價值約5755萬美元)從Lido轉移到未知錢包。[2022/10/3 18:38:24]
目前,圍繞虛擬貨幣、NFT、鏈游、元宇宙等領域,需要進行強監管和打擊的現象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以“虛擬貨幣、NFT、鏈游、元宇宙”等專業名詞作為幌子,大肆進行詐騙的行為;第二,大肆的投機炒作;第三,為上游詐騙、網賭、傳銷、貪污賄賂等違法資金進行銷贓或洗錢;第四,“虛擬幣挖礦”大肆消耗我國能源,不利于“雙碳”目標的實現;第五,打破國家外匯管制,影響國家外匯收支平衡;第六,偷漏稅行為損害國家稅收利益。
2021年0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十部門下發《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其中明確:建立健全應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工作機制,同時,構建多維度、多層次的風險防范和處置體系,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
(圖2:來自上海-東方新聞2021-9-27期)
在此,筆者建議:針對虛擬貨幣、NFT、鏈游、元宇宙等領域中存在的“投機炒作、違法犯罪”等問題,應當聯合政府多部門進行及時的防范和管理;同時,對于因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層級不足以打擊該類領域中的違法犯罪問題時,立法部門應當及時出具具有更高效力層級的法律、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首次在司法解釋層面指出涉“虛擬貨幣交易”相關的非法集資類行為,為打擊該類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通過對虛擬貨幣、NFT、鏈游、元宇宙等行業現狀的梳理,從“創造、消費、炒作、違法犯罪”四個角度對行業現象進行分類,從中篩選出可以“創新”的場景,然后政府相關部門積極引導、支持該類“創新”場景的建設和長期發展。
筆者認為:科技創新一定要落實到為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創造新消費場景等能夠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重要推動作用的應用場景中來,最終體現為對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增加福祉。縱觀前兩次工業革命和互聯網的應用發展,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方式都由此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社會經濟效率也由此大大提高。回顧中國經濟三十余年的飛速發展,每一項科技創新也無一不推動了社會效率的提高。
科技改變生活,讓人民更幸福已不再是一句空話。如,傳統互聯網的創新發展,極大地優化了商品跨地域交易的場景,實現了用戶足不出戶,即可全國乃至全球購物的設想;即時通信技術的進步也使得紙質書信成為歷史,甚至微信已成為當下國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4G的崛起孵化出移動互聯網這顆參天大樹,由此誕生的外賣平臺、打車平臺、短視頻平臺等都極大顛覆了人們的出行方式、餐飲習慣和社交形式。
故而,在未來,能夠進一步提高民眾生產和生活效率,促進民眾生活便利的應用場景依然離不開科技創新的支持,比如5G、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等。然而,類比分析,放眼于本文探討的“虛擬貨幣、NFT、鏈游、Web3.0、元宇宙”等場景,其在推動民眾的生產及生活效率、社會物質水平、人們幸福生活的提升方面,到底體現在哪些場景之中?如果存在這些場景,區塊鏈技術到底能不能支撐這一場景的實現?今天所謂的“DAO、Web3.0”,是不是這一場景的表現之一?
假設,有一百個程序員共建一個元宇宙,每個程序員在這個元宇宙中擁有一個固定的身份角色,共100個角色。每個程序員每天給自己控制的角色發指令,然后,在元宇宙的世界中,不同的角色之間通過指令,進行交互、甚至進行研究和創造,要知道這些角色之于物理世界中的人類,可以“不眠不休”。若角色之間的交互,最終能不被用于解決現實物理世界中的問題,那么,該元宇宙的意義絕對是顛覆性的。如果經過論證這些場景能夠為人們的生活增加福祉,那么,應用該場景以及為該場景提供支持的創新技術,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大力支持!
最后,筆者立足于區塊鏈技術,憧憬在元宇宙的場景中,能夠發揮出區塊鏈去中心化的優勢,最終解決現實物理世界中的真問題,為人來社會的進步增加福祉。
——劉磊律師
寫于上海陸家嘴錦繡前城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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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NFT藝術的理解有三個階段。當我跨越每個階段的時候,都是經由對自己認知的批判而達成的。下面就是我對NFT藝術認知過程的一些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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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Dune Analytics 數據顯示,2 月份 OpenSea 基于以太坊上的交易量為 35.77 億美元,較一月份(49.54 億美元)下降近三成,同時 NFT 成交量為 214 萬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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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不管你喜不喜歡,相不相信,我們現在正在經歷NFT熊市。或者至少我可以說,過去幾周是NFT的熊市。也許熊市已經結束,也許它才剛剛開始,沒有人知道未來會怎樣.
1900/1/1 0:00:00前段時間 NFT 市場上充斥著一個怪相 —— 大量個人/項目試圖銷售一堆莫名其妙的NFT,看上去好像還很賺錢,但事實真的是這樣的么?如果你還對這樣的“輕松錢”感到好奇,并希望復制一樣的奇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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