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理論上確實可以做到“萬物皆可NFT”,但就目前的技術和市場環境來看,最適合通過NFT進行發行、交易的標的物還是“數字作品”,畢竟數字化的作品在技術層面可以非常便利的完成NFT鑄造,在發行和交易過程中也十分便于交付,這也導致了NFT在數字藏品領域十分火爆的局面。
但凡涉及到版權交易,必然會出現侵權問題,尤其是以抄襲為手段的侵權,理論上復制粘貼就可以實現,侵權成本非常低。當下的數字藏品NFT交易市場已經非常龐大,國內至少已有上百家NFT交易平臺,國外就更不用說了,頭部平臺的交易量都是有數據可查的,僅OpenSea一家2021年的交易量就達到了140億美元。在這樣龐大的規模下,NFT數字藏品的抄襲問題頻發。
這種高發態勢除了數字作品抄襲成本低的原因之外,還有就是高額侵權收益激勵的因素。數字藏品的市場價值并不完全遵循線下實體市場中的“成本定價”邏輯,而是靠“共識”達成,一個數字藏品也許在創作上很簡單,但價值上卻可能因為某些因素快速在買方市場達成共識從而獲得非常高的定價(頭像、原石、猿猴系列都是典型的例子),一旦出現這種高溢價的IP,對于其他“創作者”而言就成了非常大的激勵,“蹭熱點”、“打擦邊球”甚至直接“復制粘貼”就都有可能了,國內媒體報道的“無聊猿”在國內被抄襲的事件也從側面說明了這種可能性。
NFT項目rektguy創始人拋售包括BAYC在內大量NFT,利用NFT流動性獲利:金色財經報道,NFT項目rektguy創始人發推表示,“經過深思熟慮,今天我們決定利用當前利用當前的NFT流動性在BAYC、MAYC上獲利,我們仍擁有大量Yuga資產,以及繼續看好其建設的東西”。
此外,據opensea數據顯示,其地址(0xC8...36e8)在過去半小時內在Blur以約78 ETH的均價拋售71個BAYC,以16.3 ETH的均價拋售11個MAYC,以15.14 ETH的均價拋售7個Azuki,以及還包括幾十個Otherside和Beanz。目前該錢包地址仍持有9個MAYC。[2023/2/22 12:21:39]
下面筆者就結合自己在互聯網法院已經開始代理的NFT侵權案對當前數字藏品領域的侵權問題做一些系統梳理,以供業內參考:
NFT版權侵權主要類型
完全照抄。這種情況并不少見,筆者已經在多個NFT平臺發現這種現象,另外國內的一些原創作者和自媒體平臺也不斷開始披露抄襲的情況。照抄的做法通常是把一個知名的IP形象(人物、繪畫、動漫等)直接抄襲過來,在平臺上鑄造成NFT上鏈發行,某些情況下可能是把兩個不同的IP疊加拼接在一起,也可能把一個二維平面的IP通過技術處理成三維的3D版本,但無論如何,這種照搬的都是最直接的侵權方式,一眼就可以看出是對原作品的抄襲,沒有任何加工改造。
Moonbirds#6610以150ETH價格成交,創該NFT系列成交最高記錄:4月21日消息,據NFTGo.io最新數據顯示,NFT項目Moonbirds#6610以150ETH價格成交,約合460,431.32美元,創下該NFT系列美元交易量最高記錄。除Moonbirds#6610之外,Moonbirds#3904也以150ETH價格成交,但美元交易額約為457,190.24美元,排名第二。[2022/4/21 14:37:57]
二次創作。這種情況更加普遍嗎,一般是對知名IP形象做一些處理,但整體風格以及標示性的設計部分仍然較為接近,畢竟只有“近似”才能“共享”到知名IP的流量和熱度,很多用戶可能因為買不到或者買不起正版的IP數字藏品,也想轉而求其次,買個“高仿”的過來也可以接受。
當然,不排除有作者是獨立創作,但主題和風格跟之前的某個IP比較近似,這一點就需要在個案中進行認定了。
超授權范圍發行。這種情況指的是數字藏品發行方確實跟版權方有一定的合作,但合作范圍并沒有包括將版權以數字藏品NFT的方式發行,因此發行方超出了授權范圍鑄造和發行NFT,這些藏品理論上也是侵權的。實踐中這種情況并不罕見,并且可能越來越多,因為很多知名IP都可能已經有過授權合作,這些合作在達成的時候還沒有數字藏品這個發行渠道,因此合作協議中也不可能明確約定,而數字藏品突然火爆之后,合作方就有可能以市場為導向先發行了再說,即便違約、侵權也在所不惜。
KIWAMI Genesis系列NFT 24小時交易額超1108萬美元,排名第4:4月4日,據NFTGo.io數據顯示,KIWAMI Genesis系列NFT24小時交易額達1108.7萬美元,增幅達80.82%,交易額排名第4。截至目前,該系列NFT地板價為1.142ETH,24小時漲幅29.2%。[2022/4/4 14:02:56]
NFT領域侵權新問題及法律分析
有人可能會說從上述侵權類型上看,這些跟傳統領域的版權侵權沒有區別啊,有什么可分析的問題呢?特別之處就在于通過與NFT嫁接這種特殊的發行方式,導致出現一系列的新問題:
鑄造發行NFT行為的法律屬性:NFT鑄造是把數字作品通過技術轉換,生成與之一一對應的“非同質化通證”,然后將其部署到區塊鏈用于跟買家進行交易的過程。
這個過程中通常還涉及到一個關鍵環節,那就是在NFT中部署智能合約,目前的NFT智能合約比較簡單,一般是通過編程設置這個NFT在交易過程中需要向版權方(發行方)支付的版稅以及向平臺支付的傭金,但是別小看這個操作,這種在流轉過程中自動實現利益分配的智能合約正是NFT的重大進步。以往傳統版權交易,作者一旦將自己的作品售出,就失去了對作品在后續流轉過程的控制,如果作品后來再轉手過程中增值了,跟作者也沒什么關系,這導致版權交易變成了一錘子買賣,作者只能盡量提高第一次交易時的價格,但我們前面也分析過,藝術品需要市場“共識”,共識的形成是有一個滯后的時間的,NFT智能合約解決了這個問題,不論作品售出后交易了多少次,版權方都能在交易中獲得收益,而且這些收益是由智能合約自動執行完成的,版權方不需要花費任何成本監督和跟蹤,顯然作者當然會對這種模式的交易具有非常高的參與欲望,更愿意創作出高質量的作品。
Shambala 土地NFT1月13日20:00上線歐易NFT市場:據官方消息,Shambala 土地NFT將于1月13日20:00(HKT)上線歐易NFT市場,開啟限時搶購。本輪Shambala 土地NFT發售數量50個,每個定價400USDT,須使用OEC主鏈錢包搶購。
Shambala(香巴拉), 是一個以音樂、電影、IP為核心的藝術元宇宙。在這里,人們一起拓荒、建設、發展、生活,使用生態代幣BALA,收獲各種NFT形式的資產。擁有土地就擁有了香巴拉元宇宙的唯一入口,可以在香巴拉元宇宙中挖地獲得收益,獲取盲盒,并參與到香巴拉農場建造中,生產屬于自己的建筑和動植物,并且將有機會設計建造出屬于自己的元宇宙空間,如舉辦音樂會的體育場,拍賣藝術品的展覽館等等。[2022/1/13 8:47:19]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NFT在法律上是“權利憑證+智能合約”的集合體,鑄造NFT的過程就是以技術的方式生成權利憑證和“起草”交易合同的過程。而對買家而言,其購買NFT這個行為的法律屬性,實際上也是與賣家就NFT所代表的權益簽署了一份由代碼寫成的合同(當然,完整的交易合同出了包括智能合約,還可能部分由網站條款、規則等組成)。
因此,鑄造NFT在知識產權的角度,是確定交易標的(權利范圍)和起草合約的行為,并非我們直觀上理解的將作品上傳到網絡供他人獲取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而真正意義上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將數字作品本身上傳到網絡并且在買家付款購買NFT后,向買家交付數字作品的行為(類似于買了視頻網站的VIP會員之后就可以看里面的正版視頻)。
Mystic Axie NFT底價超越CryptoPunks底價:Mystic Axie NFT的底價目前高于CryptoPunks的底價,后者通常被認為是NFT的黃金標準。Axie市場上最便宜的Mystic Axie現在售價20.98 ETH或47,575美元,而賣家列出的最便宜的CryptoPunk售價為17.9 ETH或40,520美元。(dappradar)[2021/7/7 0:32:25]
NFT作品抄襲侵權行為的法律屬性:以前面的分析為基礎,我們會發現,實際上NFT領域的抄襲行為要分成兩個環節,一個是將數字作品“搬運”、“抄襲”到某個平臺上,這個行為跟傳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沒有區別。同時還有另一個行為,就是將“抄襲”的作品鑄造成NFT上鏈發行,這個行為就要結合前文對NFT的分析來考察了,如果說鑄造NFT的過程就是以技術的方式生成權利憑證和“起草”交易合同的過程,那么把一個侵權的作品鑄造成NFT,本質上就是以技術的方式生成了一個帶有“瑕疵”的權利憑證和起草了一個帶有權利瑕疵的“交易合同”。
因此,如果版權方發現自己的作品被抄襲并且以NFT的方式發行了,其主張權利的方式也同樣應該“兩線并舉”,一條線索是針對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要求刪除有關的侵權鏈接;另一條線索是針對侵權作品對應的NFT,要求“銷毀”這個帶有瑕疵的“權利憑證”和“交易合同”以避免侵權行為的進一步擴散。這兩者都是“停止侵權”的題中之義,應該可以獲得法院的支持。
當然,略有技術背景的讀者可能會懷疑“銷毀”或者“回收”NFT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對此筆者做了初步的研究,發現也許可以比照代幣的銷毀方式,通過將NFT的合約地址打入到區塊鏈的“地址黑洞”中來完成對這個NFT的銷毀或回收。至少在法律層面應該考慮銷毀,畢竟如果這個瑕疵的權利憑證和智能合約一直存在的話,侵權行為就會繼續持續,無法真正做到停止侵權的效果。
銷毀NFT可能引發另外一個后果,就是買家已經實際買到的NFT被銷毀了,這會引發“虛擬財產”的問題,包括如果這個NFT已經投入到二級市場,有了多次轉手的交易,那么實際受損的是最后一個買家,中間的交易買家已經拿到回報,那么這些中間的買家有沒有侵權責任呢?這里當然可能適用“善意取得”或者“合法來源”抗辯,但對于一些明顯存在侵權的IP版權,中間參與交易的買家是否存在侵權責任可能也有一定的裁量空間。
侵權發行方的法律責任:通過NFT發行數字作品,在流轉過程中,后續各輪交易都可能存在版稅給到發行方,如果這個作品存在侵權,則這些版稅理論上都應該屬于“侵權所得”,所以應當審查NFT對應的智能合約,看是否存在此種情形。
另外一個關鍵性的問題是,NFT的發行目前主流形態雖然是數字藏品,剝離了版權授權,但仍然區分是獨版還是多版發行,后者是一個作品對應多份數字藏品NFT,在具體案件中應予以查明,包括發行方式以及對應的交易量、二級市場交易情況等。
NFT交易平臺的法律責任:這是一個非常值得關注的問題,NFT交易平臺外觀上與電商交易平臺接近,但業務流程上還是有一些區別的,比如在鑄造NFT過程中平臺會收取GAS費,盡管這個費用被認為是維護上鏈交易所需要的“燃料費”,但各家平臺的定價不同,所使用的區塊鏈也不同,那么這筆費用是否屬于必要的技術支出還是構成了平臺的盈利需要在個案中給予關注,因為這影響到平臺的注意義務甚至可能構成共同侵權。
再有就是平臺可能通過智能合約或者網站條款等方式收取交易傭金,部分平臺傭金比例不低,如果明顯超出了技術服務費的范疇,恐怕也會成為擔責的理由,尤其是二級市場多次交易的情況下,平臺可能多次收取傭金,這種會否認為平臺實質性的參與了交易。
在事前注意義務方面,國外平臺已經逐漸的設置NFT鑄造發行門檻,并且推出版權檢測等功能,力爭在NFT作品上鏈前先行判斷和預防侵權風險,國內平臺也有個別在做,但整體上還沒有成體系,特別對于UGC模式下的交易平臺,對發行方的準入門檻較低,一旦出現抄襲,那么很可能在準入、事前注意義務(避風港)方面的工作不到位承擔連帶責任。特別是考慮到,NFT一旦上鏈難以銷毀和回收,而且越來越多平臺支持將NFT通過電子錢包轉移到海外的二級市場(opensea等)交易,屆時侵權行為將更加難以控制,很可能法院基于上述與傳統平臺的不同,要求NFT平臺承擔更高的事前注意義務。
明知和應知過錯方面值得多說一點的是,不可否認,部分平臺上存在一定的炒作問題,如果平臺不及時介入,放任甚至通過一些鼓勵措施讓侵權NFT借助炒作廣為流傳,在權利人有證據的情況下,恐怕也會成為對平臺不利的因素。
NFT無論是在數字藏品、版權交易還是其他領域,都是巨大的技術創新,任何新技術、新模式在發展初期都會有這樣那樣的問題,筆者認為理性的態度是,不能一刀切的給予否定,同時對于存在的問題也不能回避,早發現早解決,盡快通過規則或者判決等回應行業的普遍關切,讓從業者了解到行為的邊界才能讓行業有繼續投入的信心。
侵權問題古已有之,電商興起之后,也引發了諸多新型侵權問題,但經過多年的摸索可以說產業找到了比較好的解決方案,讓電商向著良性方向發展,NFT作為數字資產交易的一種新形態在面對侵權問題的時候也一定可以找到解決之道,只不過這需要從業者和法律人共同的創新和建設精神,攜手共創。
近幾天,各個微信群和部分公眾號中都在流傳著這么一份由兩大國字頭辦公廳聯名印發的《關于推進實施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的意見》(以下簡稱27號文).
1900/1/1 0:00:00每個在以太坊錢包中擁有NFT的人都可以直接從DappRadar平臺將這些數字資產發送給朋友。DappRadar是與DeFi和NFT密切相關的地方,因此我們一直在嘗試推出新功能.
1900/1/1 0:00:00近日,北京長江新世紀文化傳媒打造出版業首個NFT數字藏品,8888份藏品上線僅20秒就宣告售罄;無獨有偶,上海交響樂團發行的第一款NFT藏品,一分鐘內售罄一萬份;此外.
1900/1/1 0:00:00本文純個人思考及分享,不構成任何指導性建議,歡迎共同交流探討。其實我之前寫的文章幾乎全部都是技術分享類,因為這類文章答案明確,結果清晰.
1900/1/1 0:00:002020 年,一場初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讓大眾的日常生活更多地搬遷到了線上。這其中,作為線上娛樂的游戲更是獲得了大幅增長.
1900/1/1 0:00:00眨眼間,2021年已進入尾聲,如果回顧今年整個加密市場的發展,那么NFT必然是TOP入選話題之一。如果說2020年是DeFi之年,那么2021年可以說是NFT強勢爆發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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