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在最近的交往中,我們遺憾地發現很多新晉NFT老板漠視法律,源于缺乏法律常識。抱有僥幸心理,時時刻刻想著“賺快錢”。針對這一棘手情況,我們不得不進行掃盲式普法。同時,我們推薦服務NFT的技術團隊和媒體團隊也了解NFT相關法律知識,以便重新審視《委托開發協議》《合作協議》等,未雨綢繆。
我們還是從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知識開始分享:
規定 中國采取“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
所謂“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就是說,在我國,一個人創作了作品,就自動依法獲得作品的著作權,不用另行登記。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無論是中國人、外國人還是無國籍人創作的作品,只要以中國為起源國,著作權自作品完成之時起產生(無須發表,無須固定于載體,亦無需辦理著作權登記)。
聲音 | 肖颯:法律態度非常堅決 發現在境內發幣立刻取締: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今日發表題為“區塊鏈項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動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機關嚴陣以待,提前用相關法律知識武裝自己,以便更好地適應或許會出現的涉幣案件潮。反觀鏈圈,幾乎每一個區塊鏈項目方都有“發幣”的沖動,雖然我們理解“激勵機制”對項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發幣ICO,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會被定性為“非法的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等。對于“境外發幣,境內無實質銷售”的行為,當下,司法機關采取的方式還是相對寬容的,基本不會主動“穿透式審判”,而是“等子彈再飛一會兒”。因此,類似的項目方暫時可以喘息,記住萬不要回國內進行“路演”等銷售活動,以免遭遇刑事風險。肖颯在文中還表示,目前,在內陸一些城市拿區塊鏈技術蒙騙投資者的不法活動有所抬頭,相信辦案機關不會坐視不管,傳說中的“剿匪”工作勢在必行,務必保護好老百姓的錢袋子。目前法律的態度非常堅決,發幣是非法公開融資,涉幣交易所不允許在境內存在,一旦發現立刻取締。同時,針對區塊鏈項目的備案,已經如火如荼進行中,但備案不是許可,并不能因此獲得“法律金鐘罩”,如果涉嫌違法犯罪,該處理的時候絕不會手軟。[2019/12/16]
2021 年 6 月 1 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的第十二條,明確了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對于此次新修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有關登記制度可以理解為著作權的登記仍然屬于自愿登記。著作權的產生與是否登記無關,登記只起到公示權利存在以及歸屬,登記形成的登記證書可作為著作權的權利糾紛中初步確權證據,為證據推定占據優勢,如若有當事人可以提供有效的其他證據證明著作權不屬于登記的權利人,則可推翻該登記。登記使得版權的歸屬情況表征于外,交易人信賴國家公示的權利變動信息,能夠及時明確權利的歸屬。從法律實務角度,作品登記后證明義務降低,在糾紛中更容易證明自己才是作品的真正作者。
聲音 | 肖颯:擁有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 將比特幣當做金融產品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涉嫌違法:據新京報消息,對于比特幣場外交易是否合法合規一問,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分析,2013年,我國對于比特幣本身的法律屬性給出了明確界定:特定的虛擬商品,也就是承認其“財物”的地位。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確認了虛擬財產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因此擁有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肖颯認為,偶發的個體與個體之間的交換行為合法。在她看來,我國法律中的“所有權”,就包含“處分權”這一重要權利,如何處分是所有權人的私權利,其他人無權干涉。但是,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則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具體而言,可能會涉嫌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2019/5/22]
NFT行業中有個“痛點”,無法核實“作者是作者”。近期有文化產業的老板找我們團隊,想要委托大量NFT前端IP盡職調查,我們著實十分撓頭。著作權IP的取得分為兩種:一是原始取得著作權,即創作者;二是繼受取得著作權,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其他法定方式獲得著作權。
聲音 | 律師肖颯:互聯網法院認可區塊鏈技術收集證據,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律師肖颯在微信公眾號發文稱,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在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也就是說,互聯網法院對于“哈希值校驗”“區塊鏈存證”等技術手段取證是認可的。關于如何送達的問題,肖颯指出,完成有效送達的,互聯網法院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這個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我們相信,適用區塊鏈等新技術,可以讓電子送達憑證更“可信”。[2018/12/24]
對于后者,其實比較簡單,只要將合同相對人的情況做背景調查,還是能夠尋找到“IP授權的鏈路”;反而是前者很難(尤其是實物作品),空說無憑,這也是為什么很多日本作家用特殊的打字機寫小說,用定制的紙張和墨水寫文章的原因,比較普遍的做法是通過自己給自己郵寄小說原稿的辦法自證清白。當然,隨著技術的發展,颯姐在微信公號后臺寫文章,每一次點擊“保存草稿”按鈕,系統就自動記錄了我的創作時間,待到發表審核時,也會近乎全網搜索是否有剽竊等。
聲音 | 肖颯:區塊鏈等行業的發展必然帶來更多法律挑戰:據金融界消息,律師肖颯發文稱,大數據、區塊鏈行業的發展,必然帶來更多法律挑戰。在基礎設施尚未完全建構完畢的當下,一不小心踏進犯罪圈,確有可能。有必要對非法經營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常識,有基本儲備。[2018/10/29]
原生數字作品,具有天然優勢,自帶出生日期和數字ID,只要校驗成功即可證明創作時間和權屬。這也是一些NFT平臺只上架原生數字作品的原因,可減少著作權侵權風險。
原始草稿或demo,能發NFT嗎?
其實,這個問題轉化一下,即:原始草稿或demo有獨立著作權嗎?再細化來講,就是原始草稿或demo是《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嗎?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所以說,無論是原始草稿還是demo,只要具有獨創性,體現出了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和選擇,展示作者的個性表達并且達到了一定創作高度要求,就屬于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所以講真,《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的,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并不是說著作權的形成要求作品創作終了。作者創作了一部分,這一部分也就相應的完成啦,也就擁有了這一部分的著作權。
聲音 | 肖颯:海外監管機構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律師肖颯今日發文稱,隨著海外監管機構與交易所、項目方打交道越來越多,尋求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創新的平衡,監管機構態度起了變化,目測未來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外部監管趨嚴,有些華人偽“出口”的ICO項目勢必回流。一定要小心“組織領導傳銷罪”的風險,不要直接或間接授意一些組織或社區參與幣的銷售活動。[2018/9/5]
颯姐曾經在某財經類報紙寫過六年半專欄,每周一篇法律文章,形成了系列。如果我把這些文章集結成冊,其實,每寫一章就有一章的著作權,每寫一段就有一段的著作權。
對于demo而言,同理。現在歌星的demo發NFT是很時興的做法,因為歌迷想要更了解他們的愛豆,想知道一首成名曲過去的故事,或者想拿到一個新歌的試聽權益,采取NFT發售的方法具有商業價值。demo其實就是一首歌的“初稿”,還不夠成熟,但基本旋律已經成型,具有“獨創性”,應當給予其著作法保護。
委托技術公司開發NFT平臺系統,系統的
版權歸誰?
我們驚訝地發現,每天都會誕生N多新NFT平臺,其自身技術能力有限,就會將平臺打造的技術外包給專業技術團隊。
那么,委托技術公司開發的系統,到底是誰的?這個問題,確實比較復雜,得分別討論。首先,這個《委托開發合同》合同雙方都是中國企業適用中國法律,還是外企適用外國法。就我們觀察,走海外路線或者開國際版的NFT平臺陸續增多,適用美國、迪拜、新加坡的公司主體委托國內技術公司或個人開發相關軟件。按照美國《版權法》第201條b款,委托開發軟件所創作出的作品,歸雇主所有,也就是歸NFT平臺公司。因此,如果外國主體委托中國主體簽約,合同可選擇外國法,將版權塵埃落定(鑒于其實雙方都在國內,可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條款,約定某地仲裁委仲裁,將法律選擇某外國法律,這是允許的)。
如果就是兩個國內公司,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如無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受托人,也就是歸技術公司(但NFT平臺可以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使用作品)。此外,《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條和第八百六十條在合同法的基礎上作了非實質性修改,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
根據《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闡明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法律適用時的兩個優先級別。第一級是依照《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另外規定,第二級是以上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典》中關于技術開發合同規則的法律,技術合同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典》總則及其合同篇通則的規定。
事實上,要想解決這一問題,也不難,在委托協議里直接約定將著作權給NFT平臺也是可以的。所以,沒有法務支持的公司,一定要注意把合同條款約定清楚,不要出了糾紛再來跳腳。
如上就是我們今天想提醒諸位老板的內容。
您的老朋友
肖颯
2022年6月23日
被幣安收購的加密貨幣行情網站CoinMarketCap近幾個月屢爆爭議。自4月幣安斥資3億美金收購CoinMarketCap后,雖然幣安承諾CoinMarketCap保持獨立運營,但還是發生了一.
1900/1/1 0:00:00作者:Olivia Capozzalo 翻譯:Maya美國監管機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已經宣布將在五月舉辦一個公共論壇,論壇主題為分布式賬本技術和數字資產.
1900/1/1 0:00:00據DappBirds DeFi專題數據顯示,上周YFII漲幅超過700%,兄弟YFI漲幅也接近80%,還有YAM表現也不俗,但是受到BUG影響,后續如何發展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1900/1/1 0:00:00前言 ——《AMM終極筆記》是對諸多代表性 AMM 項目和相關論文進行的一項綜述(survey),由于 AMM 所涉及層面較為廣泛.
1900/1/1 0:00:00根據4月9日發布的一份公告,法國股市權威監管機構 AMF 已就一家提供數字資產交易和外匯市場投資培訓及軟件服務的公司向公眾發出警告.
1900/1/1 0:00:00前言:「WebX實驗室」始終在嘗試一件事情,即作為業態觀察者,將Web 3.0從Gavin Wood的一個前瞻性設想,梳理成一個系統且具象化的故事.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