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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藝術藍海”還是“韭菜騙局” ?NFT的價值來源、權利困境與應對方案_數字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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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鄧建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李嘉寧: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原題《數字藝術品的權利憑證——NFT的價值來源、權利困境與應對方案》

本文載于《探索與爭鳴》2022年第6期

非經注明,文中圖片均來自網絡

區塊鏈技術自誕生以來,被廣泛應用于金融領域。區塊鏈金融不斷發展的同時,也由于區塊鏈自身特性帶來了一定風險。而依托區塊鏈技術的非同質化通證(以下簡稱“NFT”),有可能使區塊鏈更好地服務于數字經濟時代,回避金融風險,從而成為從業者近年重點關注的方向。NFT是與同質化通證(FT,Fungible Token)對立的概念,其“非同質化”(Non Fungible)特點體現在每個NFT都擁有唯一數字標識(Token ID)并記載著創建時間、交易記錄等信息,每個NFT獨一無二,這使NFT成為確定數字資產權利歸屬、證明真實性、體現稀缺性的絕佳工具。NFT記載了所映射數字資產的權屬信息和交易流程,有助于解決數字藝術品長期存在的權利歸屬不明、盜版橫行等問題。因此,數字藝術品領域成為當前NFT的重要應用場景。

作為區塊鏈技術與數字藝術品等相結合的新事物,在2022年以前,國內較少有關于NFT的相關法學研究,直至近期才受到部分法學研究者關注。有論者謂,NFT目前主要集中于文化藝術產品,有引起知識產權風險的可能。如果最先完成上鏈的作品本身存在知識產權缺陷,發行NFT將有可能使侵權引起的損害大幅增加。但是其對NFT之于知識產權領域的風險,尚未作深入研究。論者另謂,對NFT可以考慮還原其技術本質,將其定性為一種加密數字憑證,將作為載體的標記與其附加的價值及產品分離,通過獨立于數字代幣及其他加密資產的法律定位,另建監管制度框架,才能實現載體本身與指向內容在合法性層面的切割。這意味著需要建立新的法律關系框架,需要建立全新的治理框架。筆者認為,“加密數字憑證”是對某類事物的表層描述,并非專門的法律術語∕法律概念。此類描述是否準確把握了事物特征并足以納入法律條款,有待細思。另外,這類新生事物出現時間較短,其未來業態發展尚有待觀察,為之建立新的法律關系框架與全新治理框架,無論從時機,還是從立法成本、監管成本角度考慮,都不成熟。

有論者根據NFT所指代的交易客體的性質,將其分為資產型NFT和權利型NFT兩種樣態。資產型NFT是指各種實物或數字化資產的NFT。權利型NFT是指持有人擁有股權、債券等權利或者享有使用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權利。這類劃分有再思考的必要。如果視NFT為股權或債券等權利,一是此類權利(憑證)的售賣可以份額化或同質化,與“非同質化”通證的內涵矛盾;二是此類權利(憑證)具有投資收益性質和證券屬性,如果視發行NFT為證券發行,與近年NFT與數字作品相結合的主流發行實踐不符,也同2022年4月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等行業組織要求“不在NFT底層商品中包含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相背離。

在國外,NFT最初在網絡游戲等版權保護領域影響較大,改變了作者、中介機構、作品購買人之間既有的利益分配格局,相關研究主要就此展開討論。2021年以來,隨著NFT應用場景的增加,法學研究關注點從知識產權轉向更廣泛的權利類型,如從信息論視角論證占有理論可以成為保護NFT等無形財產的私法基礎,論證NFT構成新型的所有權等,但成熟的法學研究依然供給不足。既有研究主要關注現行法中某一項具體權利能否用以描述NFT出現后相關主體的權利狀態,未基于現實案例對NFT的價值如何體現,持有NFT意味著擁有何種權利等基礎問題作出較為全面的提煉,也未反思NFT當前面臨何種權利困境及化解對策。諸如當人們購得一條杰克·多西的推特的NFT時,對NFT本身享有何種權利?對這條推特又享有何種權利?藝術品的著作權人和所有權人中,誰有權發行NFT?如原作不復存在,與之關聯的NFT代表什么、有何價值?圍繞這些問題,分析NFT的權利屬性,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理論參考,為將來立法或司法實踐提供學術智慧,是NFT法學研究的當務之急。

Chainlink Labs與樂天集團旗下廣告公司Daehong Communications達成合作:金色財經報道, Chainlink背后的Web3預言機服務提供商Chainlink Labs宣布與樂天集團旗下廣告公司Daehong Communications達成合作伙伴關系,此次合作旨在通過利用 Chainlink VRF 提供的 Chainlink 可驗證隨機性功能,支持樂天集團包括NFT在內的Web3計劃。通過與Chainlink Labs聯手,樂天集團的 NFT 項目將受益于更高的透明度和可驗證性,確保其客戶的公平和價值,雙方都計劃推出樂天集團的NFT項目,并提供多樣化的優質Web3服務。(tronweekly)[2023/5/23 15:21:21]

NFT的雙重價值來源

作為建構于區塊鏈上的通證,NFT通常具有不可分割性。NFT之于所映射的數字資產,正如房產證之于其所記載的房產。NFT尤其適合成為數字藝術品的權利憑證與正版證明。對于原創數字藝術品,NFT具有界定其權利歸屬、權利公示及權利證明等功能,這為數字藝術品的交易、流轉和收益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術便利。

在過去,由于人們可以輕易獲得不限量、無差別的數字藝術品復制件,數字藝術品的價值長期被低估,作者的創作動力受到壓制,NFT的特性可以解決這些問題。價值來源是權利的奠基石,分析NFT所涉及的權利,應先理解其價值來源所在。數字藝術品與傳統藝術品收藏體驗不同,NFT買家通常無法在物理上掌控作品,作品歸其所有的含義需要重新定義。我們需要了解:一些NFT的高昂價格,是由于其所映射資產的價值,還是受NFT自身的稀缺性影響,抑或僅是出于對新概念的炒作?當人們花重金得到某個NFT時,人們擁有了什么權利?NFT所映射資產的價值是影響NFT價值的重要因素,那么對數字藝術品的NFT而言,其價值主要來源于NFT所映射對象的價值,但NFT本身的獨特性也可能使之成為具有收藏價值的數字資產。換言之,NFT的價值來源包括NFT所映射的數字藝術品及NFT自身的獨立價值。

首先,NFT記載了自身的創建信息、交易信息等獨特內容,這些信息可能成為價值來源。比如,2021年6月支付寶皮膚NFT銷售前后,有用戶在“閑魚”平臺上發布信息,“高價回收編號0001或6666的敦煌飛天皮膚NFT,十萬一張”。為防止炒作,“閑魚”官方下架了所有NFT相關商品。在該案例中,特定編號的NFT被認為具有更高的價值,這種價值來源于NFT自身的稀缺性,還可以傳達其所映射資產不能傳達的信息。

其次,衡量NFT的價值,需要擺脫僅關注持有人對NFT所映射資產享有何種權利的固有思維。社交媒體推特(Twitter)首席執行官杰克·多西(Jack Dorsey)將自己發布的第一條推文“剛剛設置好了我的推特”以NFT形式拍賣,競拍者以1630.58以太幣的價格獲得該NFT(時值約290萬美元)。該條推特依然全網可見,NFT買受人除了擁有該NFT本身,對該條推特并未獨享。如果以現實世界的權利含量衡量,難以理解該NFT為何價格高昂。該NFT高昂的價格除與投機者的炒作相關外,推特創始人“發布世上第一條推特”這一社交網絡的歷史性事件以及杰克·多西在區塊鏈領域“意見領袖”的地位等因素均可能提升該NFT的價值。

再次,承認NFT的獨立價值,有利于理解當前NFT的交易邏輯及其權利屬性,更好地保護NFT持有人的權利。比如,Marble Cards是一款網頁收藏游戲,用戶可以在平臺輸入網址,創建、收藏網頁卡片NFT。卡片中央展示被收藏網頁的圖像。用戶對被收藏的網頁以及卡片圖像不享有任何權利,持有NFT僅意味著在游戲中擁有一個代表特定網站的NFT。交易對象僅是NFT本身而非NFT所映射資產的情況并不罕見。在Marble Cards游戲中,每個網址僅能生成一個NFT,具有稀缺性;網頁流量增加、名氣提升,對應NFT的價格也有上漲的可能性,人們認可這種價值且愿意為之付款。對于市場自發形成的對價值的認可,法律應當保持尊重。當然,對新事物的寬容并不意味著法律可以在權利保護、交易秩序維護中缺位。NFT是原生于區塊鏈的數字資產,自身作為數字資產具有財產性利益,法律應當對其予以確認。NFT買受人的權利值得保護,這須以法律認可NFT自身就是具有獨立價值的數字資產為前提。

觀點:美國銀行業危機可能會在長期內加強加密生態系統:金色財經報道,市場觀察人士表示,從長遠來看,專注于加密貨幣的銀行的持續崩潰可能對加密生態系統有利,從而消除過去幾天加密圈中出現的看跌情緒。[2023/3/16 13:08:44]

NFT的權利屬性

在NFT持有者對NFT的權利方面,如上所述,拋開NFT與鏈外資產之間的映射關系不談,NFT自身就是具有客觀價值的數字資產,應當予以財產權保護。與游戲中的虛擬裝備一樣,NFT是在電子與網絡環境下生成的虛擬物,應屬“網絡虛擬財產”這一法定的民事權利客體。我國《民法典》第127條明確了網絡虛擬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財產類型,但該條款僅是宣示性規定。學界對《民法典》物權編“脫實向虛”和“以虛向實”的條款設計爭論很大,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路徑存在物權說、債權說、新型財產說、多元權利客體說等,并引發網絡虛擬財產是否可證券化發行的爭論。NFT的權利屬性可從區塊鏈技術特征角度加以分析,NFT與FT(同質化通證,如以太幣等)的底層技術都是區塊鏈,現有的關于FT財產權屬性的相關討論也可適用于NFT。對于區塊鏈通證的財產權屬性,物權說、債權說是兩種主流觀點。雖有論者謂NFT中存在非常類似于“物”的令牌(如“球星卡”),但我們不能簡單認為其屬于“物”。NFT與既有的動產實例也存在較大差異,同時并沒有法律規定其作為物權的客體,不適用一系列的現行物權法律制度。

本文則認為,NFT應當受到物權保護,NFT持有者對NFT這一虛擬財產享有的權利是所有權,理由如下:

首先,NFT持有者掌握私鑰便可排他地支配NFT,其他主體無法針對該NFT采取行動,這符合“一物一權”的基本法理和物權的支配性特征。其次,NFT自身的非同質化、唯一性,使其符合物權客體特定的要求。再次,區塊鏈是一本全網記錄所有已發生交易的公開賬本,NFT交易信息被完整記錄、不可篡改并對所有節點公開,相當于通過技術手段解決了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問題。將NFT作為物權客體并比照《民法典》關于動產的規則來保護,承認NFT私鑰持有者對NFT享有所有權,既符合NFT技術原理,也有利于進一步拓寬NFT的交換價值。如未來在NFT上設立質押權時,物權的排他、追及、優先、請求權等效力也可適用于NFT。

對區塊鏈通證物權說之質疑理由包括“物必有體”“物權法定”等。隨著科技的高速發展,將“物”的概念拘泥于有體物,已無法跟上時代變化。物權法定原則限制了通過解釋論給予NFT物權保護的空間。但如上所述,不同于被中心化機構控制的游戲道具、虛擬代幣等非區塊鏈虛擬資產,區塊鏈底層技術能夠使NFT持有者根據區塊鏈的代碼規則自主決定發起、確認交易并使之生效,持有者可以在區塊鏈空間使用、享受、展示和處置NFT而不受第三方干擾,其權利符合所有權的特征。隨著NFT以及當下火熱的“元宇宙”飛速發展,法定物權范圍未來當存在擴大的必要性。

現有NFT交易案例已將NFT持有人對NFT本身享有的權利描述為所有權。比如,NBA TOP SHOT是發行在Flow公鏈上的記載NBA球員在賽場上“高光時刻”(Moment)視頻的NFT。據平臺服務條款,購買Moment意味著完全擁有底層NFT,買方有權交換、出售或贈送Moment;Moment的所有權完全由Flow公鏈調節;如果出現持有人不是從合法來源獲得Moment等情況,平臺有權刪除相關圖片與描述,但此類刪除不影響買方對已經擁有的NFT的所有權;Moment憑借在Flow公鏈中維護的所有權記錄而存在。根據上述權利描述,持有人對NFT的權利符合所有權的特征。需要澄清的是,NFT與其所映射的數字資產是不同的物。有觀點認為,NFT重塑了虛擬世界的既有商業模式,通過NFT交易,持有者重新取得了對虛擬財產的所有權。該觀點可能混淆了NFT自身和其所映射的數字資產之間的關系。持有NFT僅意味著對NFT這一區塊鏈通證享有所有權,而對NFT所映射的數字資產享有何種權利,則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具體約定。

數據:孫宇晨一地址自5月12日以來已總計將23.6億USDC轉移到Circle:10月21日消息,據Lookonchain分析,孫宇晨一地址在今日凌晨從幣安中撤回7200萬USDC,并將其轉至Circle以換取美元。自從5月12日UST和LUNA崩盤后,該地址已總計將23.6億USDC轉移到Circle。[2022/10/21 16:34:08]

在同質化通證(FT)階段,功能型通證不直接映射其他資產,證券型通證則被美國等監管成熟的國家認定為證券,通證持有人對所映射資產的權利可以參照證券、債券等金融資產持有人權利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NFT出現后,通證的應用突破了支付與融資等場景,持有者對所映射資產的權利呈多樣化趨勢。NFT不僅能自證所有權歸屬,還可證明其與所映射數字資產的關系。鑒于數字藝術品是近年NFT最重要的應用場景,同時是物權和知識產權的客體,權利關系更豐富,本文主要以數字藝術品NFT為對象,分析NFT持有者對所映射數字資產的權利。通過對現有數字藝術品NFT交易實踐的類型化可以發現,持有NFT可能意味著對NFT所映射藝術品享有所有權、著作權,或僅享有訪問特定內容的權利。

NFT可以作為數字藝術品所有權的權利憑證。如在《每一天:最初5000天》的數字藝術品NFT交易中,作者Beeple擁有作品的加密密鑰,相當于擁有作品的真實性證書;競拍成功后,買家將收到該作品的加密文件和私鑰,NFT會轉移到買家的數字錢包中。作者認可取得私鑰的NFT持有人擁有作品所有權,同時認可私鑰持有者擁有轉售NFT即轉讓作品所有權的權利。持有NFT即意味著對所映射數字藝術品享有所有權,是NFT相關宣傳中最具吸引力的部分。互聯網培養了人們對虛擬世界的依戀,人們花重金購買游戲裝備、花大把時間構建自己的社交平臺,把過去對實體物品的情感寄托于數字資產,但數字經濟的發展卻侵蝕了以所有權為主要對象的資產交易模式。“我們有大量的數字資產,但我們從未真正擁有過。”在過去,人們在互聯網上購買數字音樂以及游戲中的道具皮膚時,并未取得對這些虛擬財產的所有權,而是獲得了非商業化使用這些虛擬財產的許可。NFT試圖滿足人們取得對區塊鏈非原生數字資產所有權的愿望──發行作為鏈外資產所有權憑證的NFT,通過持有、交易代表所有權的通證,在NFT與作品之間以技術方式確立一一對應關系,實現對數字藝術品的“擁有”。

《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局部

NFT可以作為數字藝術品著作權的權利憑證。根據《著作權法》第20條第2款,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故而美術作品所有權轉讓的,展覽權一并轉讓。因此,前述Beeple作品的NFT持有者依法享有公開展示該畫作的權利,但對于該作品的其他著作財產權,如復制權、改編權等,不屬于法定的隨作品所有權轉讓的權利。如果Beeple沒有明確將這些著作財產權授予NFT持有人,則這些權利仍歸著作權人Beeple所有。一些數字藝術品的著作權人授予了NFT持有人部分著作財產權,但其著作財產權的限制程度各有不同。比如,加密貓NFT創始團隊Dapper Labs允許買家在年總收益不超過10萬美元的范圍內對加密貓形象進行商業化利用。此外,NFT可能僅使持有者享有訪問特定數字藝術品的權利。比如,購買人獲得京東2021年12月在“智臻鏈”發行的數字藏品后,其權利主要限于訪問NFT所映射的數字藝術品及非商業展示等有限權利。

內瑞拉反對黨領袖:比特幣是一條人道主義生命線:金色財經報道,內瑞拉反對黨領袖表示,比特幣是一條人道主義生命線。[2022/10/16 14:29:13]

NFT作為鏈外數字資產的真實性證明,在數字藝術品交易中可以作為版權證明。版權證明與確權證明不同,前者僅意味著該NFT所映射的數字作品是正版作品,不是侵權作品,持有這種NFT相當于合法持有作品真實性確認證書,取得了訪問正版數字作品的資格。比如,音樂人Mike Shinoda發行的數字音樂NFT,明確限定了授予NFT持有人的權利:NFT僅授予有限的個人非商業用途和轉售權,NFT持有者無權許可商業利用、復制、發行、制作衍生品、公開表演或公開展示NFT,對于音樂及其中包含的所有藝術內容,Mike Shinoda保留全部著作權以及其他權利。

可見,該數字音樂NFT相當于版權鑒定證書,NFT持有者有權訪問正版作品內容,即收聽正版音樂,亦可將NFT售賣給他人,但對該音樂作品本身未享有任何所有權或著作權。這種權利限制在當前的NFT交易中普遍存在。數字藝術品交易平臺Foundation對于NFT持有者的權利限制條款,則更為清晰地闡述了對NFT權利與對作品權利的區別:NFT是收藏者的財產,但收藏者不擁有作品本身,對作品相關知識產權亦不享有任何權利,收藏者獲得的是一份有限的、全球性的許可,以展示收藏者的數字作品是合法和適當的。

根據上述對數字藝術品NFT權利內涵的類型化分析可知,NFT與其所指向的數字藝術品具有關聯性和相對獨立性。NFT作為數字藝術品權利憑證的屬性應有兩層含義:第一,基于技術特征,NFT自身的創建信息、權利歸屬、交易流程在鏈上清晰可查,這決定了NFT具有為自身確定所有權歸屬的功能。第二,NFT具有為所映射數字藝術品確權的功能,但NFT與數字藝術品的聯結并不必然導致所映射的數字藝術品的權利隨著NFT的發行、交易而轉讓,NFT權利內涵的豐富或稀薄取決于交易雙方的事先具體約定。在數字藝術品NFT交易中,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作品的所有權和著作權均未轉移給NFT持有者,持有NFT僅能證明持有者是該NFT的所有權人,以及有權訪問NFT所映射的正版作品。實踐中,大部分NFT項目方與NFT交易平臺的服務條款都表明,NFT并不代表原作品所有權、著作權。因此,正如一些質疑者所稱,持有NFT可能僅表現了“對連接數字領域的感情寄托”。

NFT的權利困境與應對方案

NFT給數字藝術品行業帶來生機,但其應用潛力不限于此。隨著人們在“元宇宙”這樣的虛擬時空活動時間的增加,更多數字資產將與NFT結合,比如以NFT形式授予會員資格、發放數字門票或為“元宇宙”中的各類虛擬資產確權。NFT也有機會應用于物理世界,如用于產權登記、葡萄酒等實物的真實性鑒定等。從NFT被期望應用的場景中可以看出,NFT的長期價值主要取決于能否真正解決數字資產交易中存在的問題,實現在網絡空間為數字資產確權的理想。但現實情況是,當前NFT并未如推廣者所承諾的那樣,使人們在數字世界完全建立起“自由且清晰”的權利。NFT應用潛力的實現仍存在重大障礙,NFT的權利內涵面臨著如下困境:

一是不受限制的“鑄造權”(發行NFT)沖擊了NFT財產權利屬性的正當性。如前文所述,NFT可與鏈外資產建立一一對應的映射關系,提供法律上所要求的權利憑證。但是NFT的“鑄造權”不受限制,甚至可能出現多個交易平臺待售的不同NFT共同映射同一個熱門數字藝術品的情況。區塊鏈可以保證信息上鏈后不可篡改,以及確保鏈上原生數字資產的真實性,卻無法驗證鏈外數據來源的真偽。如果信息上鏈之前存在欺詐,那么通過區塊鏈技術確保真實性或所謂確權只能是偽命題。NFT是區塊鏈原生資產,但NFT映射的藝術品等數字資產并非原生于鏈上,而是在鏈外存在物理形式或數字形式的原始版本,資產原始確權存在風險。當前,網絡上已有許多簡便易操作的NFT發行平臺,不受限制的所謂“鑄造權”可能引發重大侵權問題。

華爾街日報:Adam Neumann的加密初創公司推遲發布代幣:金色財經報道,WeWork創始人Adam Neumann的加密企業Flowcarbon因市場狀況推遲推出其原生代幣Goddess Nature Token。Flowcarbon是一家初創公司,它將加密貨幣與碳信用相結合,以創建可以在所有者想要抵消排放時燃燒的代幣。

聯合創始人Dana Gibber表示,公司已決定等待市場穩定后再推出產品。該代幣原先預計將在6月底推出,但現在已無限期推遲。(theblock)[2022/7/16 2:17:53]

其中,最常見的侵權形式是未經原權利人許可,擅自為特定資產“鑄造”NFT,此時NFT相關權利的合法性存疑。2021年7月15日,國內知名媒體“財新網”發布公告稱其旗下媒體報道《顯影:中國告別比特幣“挖礦”》文中配圖為原創攝影作品,但有人未經授權將作品及作品改編版上傳到OpenSea等主流NFT交易平臺售賣。這些侵權者可能隱身于全球任意一個角落,使財新網追責面臨現實障礙。有研究者指出,當今數字時代,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相較于傳統的知識產權,在受侵權類型和行為樣態上均有新的發展,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追責路徑存在缺陷。雖然前文指出NFT能通過約定幫助人們實現對數字藝術品的“擁有”,但買家可能擁有的是侵權作品。人們期待NFT可以成為現實世界和區塊鏈世界的轉換接口,這一轉化過程卻可能是侵權行為的高發地帶。另一種侵權行為發生于不同區塊鏈平臺之間。在一個區塊鏈平臺上火爆的NFT項目,可能在另一個區塊鏈平臺上被仿冒。比如,知名虛擬貨幣交易所幣安的“幣安朋克”,被以太坊社區指控為是對以太坊“加密朋克”的模仿,前者在視覺效果與代碼上均與后者雷同。侵權問題可能導致NFT市場劣幣驅逐良幣和“破窗效應”,嚴重損害原權利人與買家的權益。此外,NFT的“鑄造”與交易同樣具有天然全球化趨勢,這使得境外侵權者很難受到單一國家的法律制裁。

當前NFT海外交易多在OpenSea等主流平臺進行,國內交易則多在螞蟻、騰訊及京東等知名互聯網公司搭建的區塊鏈系統推行,或是在蘇富比等國際主流拍賣公司推廣競拍。這些知名機構上線NFT之前,應承擔審查創建者的NFT來源合法性義務,并可設置保證金制度,對NFT創建者(或發行商)采取實名認證制度,以強化事后追責機制,使NFT“鑄造權”被有效控制,減少NFT領域的侵權糾紛。當發生NFT侵權糾紛后,可以考慮采用“基于區塊鏈的糾紛解決機制”。區塊鏈的共識機制以及在此基礎上建立的智能合約,為解決“適用規范”和“執行依據”問題提供了有效方案。基于共識機制和算法信任的智能合約,改變了人類對基于主體信任的法律制度的依賴,甚至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借助一般性常識和合同法基本原理,可以高效、低成本地解決法律關系簡單的鏈上爭議。在處理糾紛的裁決作出后,基于區塊鏈的糾紛解決機制將觸發智能合約的執行條款,自動執行裁決。這種機制解決了執行難問題,同時也避免了私人治理領域強制執行存在的正當性爭議。

二是存儲悖論導致的困境。區塊鏈的存儲空間有限,尤其是近年來在以太坊上“鑄造”與存儲NFT的手續費不菲,因此NFT項目多將所映射數字資產的元數據(metadata)存儲于鏈外,這意味著NFT僅通過一個指向鏈外存儲位置的鏈接與其所映射的數字資產相關聯。當前,元數據通常被托管于中心化服務器,由此帶來兩個問題:第一,如果服務器所屬的特定公司停止運營,NFT指向的內容可能不復存在,導致特定NFT可能變得一文不值,權利失去了依憑的基石。第二,中心化服務器上的元數據可被修改,導致NFT映射的不再是權利人期望擁有的資產,侵犯了持有人的合法權利。NFT的理念是使權利人通過持有區塊鏈通證的方式對數字資產確權,存儲機制的缺陷可能使上述目標無法實現。雖然NFT自身將在區塊鏈中永存,但交易平臺、運營商可以下架其映射的數字藝術品、關閉交易頁面、停止項目運行,這些措施可能使NFT成為無用的數據集。目前,部分交易平臺正在探索使用去中心化的鏈外存儲方式。比如,NFT交易平臺OpenSea允許NFT創建者使用IPFS、Filecoin等去中心化分布式系統存儲元數據,以確保元數據不可篡改、持久存在。順應去中心化趨勢,NFT才能真正實現在虛擬世界中為資產確權的理想。但對于有侵權嫌疑的NFT,中心化的存儲才能確保針對網站主機(特定服務器存儲)的信息刪除請求有效、可執行,NFT生態治理與行業合規依然需要保留中心化權力介入的可能性。如何處理這兩者間的悖論,考驗著技術與法律的智慧。

針對該問題,中心化存儲可以向聯盟鏈(多中心存儲機制)轉換,減少中心化存儲機構單點故障的可能性。目前,國內螞蟻、騰訊及京東推出的“數字藏品”均源于各自開發的聯盟鏈,各自為政,實質上近似私有鏈。這些鏈未來可以經由國家出臺產業政策激勵機制,互相連接形成真正的聯盟鏈與多中心化存儲。對境外公有鏈則可以采取完全去中心化的存儲機制(如使用IPFS、Filecoin等),同時為了避免存儲上鏈的NFT產品可能侵權,可引入區塊鏈安全公司審計,設置黑名單制度及全網信息通報機制。一旦發現NFT侵權,全網特殊標注,減少他人購買意愿,降低侵權NFT的流通性與價值,可以對后續潛在侵權者起到規范指引作用。

三是非同質化通證“碎片化”的法律風險困境。如前所述,NFT雖然一般而言不可分割,但是每個NFT具有自身的獨特性,近年市場上出現了NFT“碎片化”(Fractionalized NFT,行業簡稱F-NFT)的技術趨勢。諸如Fractional等去中心化協議可將NFT轉換為基于ERC-20協議的FT,數字藝術品市場F-NFT的潮流日漸盛行。其原因在于,熱門數字藝術品的單個NFT價格過高,NFT碎片化出售可以降低參與門檻,釋放數字藝術品NFT的流動性,使作者能夠從NFT碎片的流轉中抽取更多收入。但這些基于ERC-20標準的通證是同質化的和可分割的,它們共同代表基礎資產(NFT及其映射的數字藝術品)并可以在多個所有者之間分配。其結果是使得F-NFT與具有代幣融資功能的FT近似,具有變相銷售“金融產品”的嫌疑,可能引發金融風險與嚴厲的監管。在美國,F-NFT因可能構成證券而受到美國金融監管機構的關注;在中國,F-NFT可能背離“代幣發行融資”(ICO)的金融監管禁令,使NFT涉嫌標準化合約交易,NFT金融產品化等未受監管機構批準的違規業務,可能成為被監管機構打擊的對象。這種趨勢近期已引起行業協會的警惕,其要求相關機構與個人“不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征,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ICO)”。或許是基于對此類法律風險的擔憂,螞蟻、騰訊等知名公司將其發行的NFT更名為“數字藏品”

對于該問題,可由行業協會或金融監管機構擇機聯合發文,呼吁(或要求)禁止未通過批準的NFT進行“任何標準化合約交易”、非法資產證券化等違規行為,打擊NFT“碎片化”涉眾融資傾向,加強國際監管協作,鼓勵國內受監管的區塊鏈公司參與NFT產品推廣,發揮中國在NFT市場的合規示范、主導權與國際影響力。當前,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銀行業協會與證券業協會已聯合發布“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為相關機構和個人提供了行業自律指引,助推行業合規發展。此外,當前一些NFT的高昂價格主要建立于NFT概念的新穎性以及人們對潛在獲利機會的想象上,交易參與者似乎對NFT的權利內涵不感興趣。投機心理使一些投資者急于追捧新概念,放棄對NFT價值基礎的追問。購買者要想保護自身權益,應當了解特定NFT的權利屬性及其類型,清楚自己究竟買到了什么,在購買前做好盡職調查,關注項目方與交易平臺的規則、授權范圍與權利限制條款,充分理解特定NFT的權利內容,以免遭受重大損失。為此,監管機構應強化投資者∕消費者教育,提示買方在購買NFT時注意賣方關于NFT的轉讓約定,賣方應基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平誠信等原則,明示對NFT所映射的數字藝術品著作財產權的轉讓限制,避免購買方陷入純粹的投機與炒作,尤其應遠離交易“碎片化”的NFT。

總之,NFT在數字藝術品交易市場的火爆,使人們對區塊鏈通證的價值有了不同認識,將人們的視野從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同質化通證及對金融風險的深深憂慮,部分轉向作為數字藝術品權利憑證和真實性證明的NFT。出于對金融風險的憂慮,中國政府近年來推行“無幣區塊鏈”的產業政策,鼓勵聯盟鏈的發展。但是,聯盟鏈主要應用了分布式賬本這一成熟技術,本身技術含量有限。如何促進區塊鏈技術進一步服務數字經濟,同時規避金融風險,理應成為下一步政策的著力點。而NFT技術與數字藝術品的發展,恰在這方面提供了諸多經驗,將為文創領域的數字化帶來巨大發展動力。

故宮博物院、國家博物館、湖北省博物館、湖南省博物館、河南博物院等機構先后推出館藏珍品的數字藏品服務,數字博物館也成為新時代文化數字化基建潮流。

不過,當前NFT市場仍處于概念炒作階段,從應然角度看,NFT的價值來源既包括自身作為載體的獨立價值,也包括其所映射資產的價值;NFT的權利屬性與內涵包括對NFT本身的所有權,也包括對NFT所映射數字資產的所有權、著作權,抑或將NFT作為數字資產真實性證明,使持有者具有訪問特定資產的權利。而從實然角度看,NFT當前尚存在諸多權利困境——NFT購買者獲得的未必是所映射的數字資產本身,而是指向數字資產的一串代碼,購買這串代碼的意義可能僅是證明自己是這串代碼的唯一擁有者。“鑄幣權”不受限制導致的侵權、存儲狀態的悖論及NFT碎片化等問題,都將使NFT重塑數字世界所有權的承諾難以實現。

因此,法學研究者應厘清NFT的權利屬性的基石與當前面臨的權利困境,推動應然與實然層面的融合,設計應對權利困境的初步方案,這將助力未來虛擬時空與現實世界的鏈接與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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