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凌晨, STEPN官方突然發布了一條名為《關于清查中國大陸帳戶的公告》,公告內容表示,為積極主動響應相關監管政策,STEPN 將清查中國大陸帳戶,若發現中國大陸地區用戶,STEPN 將依據使用條款對其賬戶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UTC+8)24:00 停止提供 GPS 及 IP 位置服務。
從一路高歌到退出中國大陸市場,STEPN所代表的區塊鏈游戲(Gamefi)項目,究竟是虛實結合的創新,還是有一場龐氏騙局?STPEN因何清退大陸用戶?其收集用戶的數據,到底觸不觸犯我國的“數據合規”相關的法律法規?自帶金融屬性的NFT,在面向國內用戶展業時,又是否存在一定的刑事風險呢?
據STEPN聯合創始人Jerry Huang透露,目前STEPN在全球擁有200萬至300萬月活躍用戶,日交易費用凈利潤達300-500萬美元,月收入更是高達1億美元。
玩家在StepN通過跑步來賺取GST/GMT需要事先進行投資,即購買虛擬鞋(NFT)。當前,一雙在Solona上的虛擬鞋地板價大概為500美元左右。
聲音 | Blockstack CEO回應百萬用戶質疑:網絡用戶是已注冊用戶:在Blockstack PBC的用戶增長負責人宣布Blockstack已經達到100萬用戶規模,完成第二階段里程碑后,有外媒質疑這個數據是否代表真實活躍用戶以及數據的真實性。對此,Blockstack的聯合創始人兼CEO Muneeb Ali發布了文章解釋。他表示從來未聲稱有一百萬活躍用戶,而指的是網絡已注冊的用戶名。同時他也解釋了為什么Blockstack無法統計用戶粘性以及對虛假賬號的處理方式。[2020/2/1]
從創新性來說,和傳統鏈游項目通過打游戲等活動獲取獎勵的方式(play to earn)不同,STEPN無疑在將虛擬與現實結合這件事情上邁出了一步,即通過“穿上”虛擬的跑鞋(NFT)來跑步獲得收益,這種模式直接激勵了用戶參與到現實的跑步鍛煉上來。
但從游戲的本質來說,STEPN作為一款GameFi游戲,其龐氏和金融化的游戲模型依然受到爭議。簡單來說,鏈游旁氏的特性是使得游戲自身不具備可持續性,即其發展無法避免的就是從先前的上升螺旋轉入下跌螺旋,難以維持一種動態穩定盈利的局面。
以GameFi的龍頭項目Axie Infinity為例,其就非常直觀地向行業展示了一個鏈游項目的發展周期,其代幣AXS自去年11月達到165美元的峰值后到如今跌至18美元,其銷售額也從7.54億美元暴跌至 500 萬美元。
動態 | DeFi 應用 Instadapp 鎖定資產達 2600 萬美元,無第三方審計引發質疑:去中心化金融應用 Instadapp 智能合約中鎖定資產超過 2600 萬美元,但因一直未接受任何第三方的審計而引發推特用戶質疑。Instadapp 的開發者表示,因為他們使用了 MakerDAO 代理合約的克隆版,因此不需要審計。但推特用戶 Chris Blec 發推質疑稱,“對于一個不懂代碼的終端用戶來說,是否使用了 MakerDAO 代理合約的克隆版,在沒有第三方審計或信譽良好的 Solidity 開發人員的佐證下也無從得知”。針對 Chris Blec 的質疑,Instadapp 方面表示,將在大約 3 周后發布一個完整的審計報告。[2019/8/11]
不過與算穩Luna不同的是,有人認為,雖然鏈游項目不可避免會遭遇下跌螺旋,但是迅速地被宣告死亡幾乎是不可能的。IOSG Ventures分析表示,死亡螺旋的結果不是死亡,更不代表產品的失敗,而是從X2E(邊x邊賺)的瘋狂回歸至產品本身的公允價值的過程,而這個過程發生前的潛伏期有長有短,發生時的下降速度有快有慢,發生后回歸到的公允價值有高有低。此外,X2E模式同樣也是人們邁入Web3的重要途徑,激勵機制不可避免的帶有旁氏特征,但是卻不能輕易稱之為旁氏騙局。而有人則認為,一旦鏈游項目進入下跌螺旋,用戶激勵降低就會轉而對項目失去興趣甚至會徹底拋棄項目,大部分的鏈游項目也是如此“狗帶”的。
動態 | Weiss 評級對Ethereum2.0更新表示質疑:Weiss 評級在評論中指出,由于Ethereum主鏈速度非常慢,還面臨可擴展的問題,Ethereum網絡的唯一出路是發展成為一個全球性的結算層,而不是直接提供一個用于“智能合約”和dapp的執行平臺。[2019/4/14]
我們認為,在實務里面,很難定義一個項目是龐氏還是創新,或者說,更多時候我們是從項目的結果來判斷的,其經濟模型一旦跑通就會被熱烈追捧,失敗則會被打為龐氏的標簽。類比web2的項目,前期投入大量資金給予新用戶獎勵的模式是非常常見的商業經營模式,而鏈游項目在未來能否成功的關鍵還是在于是否能夠提供用戶所需要的服務,即游戲自身是否具有可玩性。如果用戶從參與到項目一開始的目的就只有Earn,在這個目的無法滿足時就會迅速抽身離場。
從項目方發布的消息來看,其聲稱清退大陸用戶的原因在于:
第一,GPS隱私信息是國家級安全問題。Nike、滴滴、谷歌之前都為此調整業務,在主權控制方面,團隊操作符合長期發展。
第二,各媒體渠道惡意“做空”潮,官方在迫于壓力的情況下采取了社群部分禁言負面情緒、發布清退大陸用戶公告。
那么,STEPN官方發布的聲稱因數據合規問題而清退中國大陸用戶的理由是否有一定依據呢?我國對于數據跨境又有哪些規定呢?
動態 | 江卓爾質疑“處女座”是非盈利的經濟教育基金會:江卓爾轉發微博文章質疑被找到的“處女座”是一家非盈利的經濟教育基金會FEE。江卓爾稱,經查證處女座是coinbase整理錢包,10月31日有公告,coinbase上的交易幣種(BTC、BCH、LTC、ETH、ETC)都出現了這樣的整理地址。一個教育基金會收到大幾十萬比特幣捐贈,Mt.Gox當時占全球70%交易量,也不過大幾十萬比特幣,這可能么?[2018/12/10]
針對數據跨境流動管理問題,我國《網絡安全法》第37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在境內運營收集產生的個人信息或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第66條規定:違反規定在境外儲存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數據的,責令整改,并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數據安全法》明確出境管理要求,如第31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仍適用《網絡安全法》的要求;其他數據授權由網信辦聯合有關部門再具體制定。
可以看出,《數據安全法》要求各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在出境上同《網絡安全法》做好銜接,并授權有關部門完善制度。《個人信息保護法》設置跨境傳輸專節,明確了法律的域外適用效力,對于CII個人信息、達到一定數據的個人信息、普通個人信息的出境問題進行了分類規制,還規定了境外主體列入限制或者禁止個人信息提供清單制度。此外,《國家網絡安全檢查操作指南》《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數據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以及《信息安全技術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指南(征求意見稿)》等規范以及相關的國家標準,它們也是數據跨境規范的詳細補充。
江卓爾置頂微博批評閃電網絡遭質疑:昨日閃電網絡正式接入比特幣主網測試,對主張擴容路線的BCH造成無形的壓力。BCH支持者、萊比特礦池CEO江卓爾今日凌晨2點發微博《閃電網絡的真相》,他認為閃電網絡將違背中本聰設計比特幣伊始去中心化的原則。但也有人認為閃電網絡并不違背中本聰的初衷,相反如果礦工可以呼風喚雨,左右市場,就完全走錯路。同時還有人認為支付寶或微信并不算中心化,相反用戶可以自由選擇,而對于“大礦工”卻沒得選。目前閃電網絡官方并未對此作出回應。[2017/12/29]
從以上法律法規可以看出,我國對數據出境的管制主要包括兩大類數據:一是重要數據,即涉嫌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重要數據,如高鐵數據、金融數據等等;二是個人信息。盡管當前在《數據安全法》下,各部門并未出臺詳細的關于“重要數據”的目錄,但從STPEN的整個商業經營模式來說,很難認為其收集的數據系重要數據。有業內人士則認為,STPEN系因收集個人信息而違反境內法律規定,即GPS信息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條所明確的“行蹤軌跡”屬于敏感個人信息。然而,STPEN所收集的信息真的能被認為是個人信息嗎?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條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STPEN的用戶都知道,和滴滴用戶實名制不同的是,從下載軟件到鏈接錢包按下“Start”開始“Earn”,STPEN從業務模式上并未對用戶展開所謂的“KYC認證”, 看起來也并沒有收集用戶實名信息甚至金融賬戶等敏感隱私數據的情況,那么,理論上而言,STPEN收集的GPS數據是否就屬于匿名數據,隨機數據,且可以隨意出境呢?如果我們排除STPEN違規收集用戶信息的可能性,就目前法律法規而言,匿名數據的出境問題尚存法律空白,相關行業標準都還在制定中,但其已不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制范圍,故而對于因出境個人信息受到管制的風險較低。反之,如類似境外鏈游項目存在收集個人信息的情況,隨意出境則很可能因違規出境個人數據帶來合規風險。
據STPEN項目方介紹,為迎合主動的數據合規監管要求而不得不清退中國大陸用戶,我們認為,或許清退大陸用戶還包含迎合中國大陸關于代幣發行、NFT去金融化等更為嚴苛的監管政策。
盡管當前我國對于監管NFT行業尚未出臺實質意義上的法律文件,2022年4月三協會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也僅屬于行業自律公約。但一方面,其必然代表了國內對NFT行業去金融化、謹防炒作的一種監管態勢,另一方面,無論是NFT還是FT,其本身都自帶Token的金融屬性,FT領域的大部分監管政策也同樣適用于NFT,事實上三協會的倡議本質上也的確是在將FT的相關監管規則套到了NFT身上。
對于NFT,究竟是將其認定為金融產品還是虛擬商品,對實務之中民刑事司法的裁判都非常重要。
就民事糾紛而言,無論NFT還是FT,目前法律都尚未明確給予其或物權或債權甚至知識產權的法律屬性界定,但在司法實務中,能否被認定為虛擬商品,且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的意義遠大于法律屬性的認定,因為這直接關系到當事人合法持有的NFT/FT是否會受法律保護,而認定其是否屬于金融產品目前對民事合同糾紛的影響并不大,當法官相信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業務活動會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因而要發揮司法的“社會功能”,引用“公序良俗”來認定合同無效時,無論認為其是否屬于金融產品,至少FT對金融市場的外溢作用已經肯定。
從刑事角度而言,我們認為,當前的司法背景下還上不太可能將NFT相關發行活動納入非法經營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一方面,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在我國證券法對證券“列舉式”的定義背景下,尚無法律規定可將NFT或FT相關活動直接定義為證券發行活動,即便在愈發強調穿透式監管的邏輯之下,司法實務中將實質具有金融屬性的NFT/FT直接定為證券或票據等的可能性并不大,即便存在將ICO發行融資活動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司法實例也是少之又少的,如羅某波、裴某毫非法經營罪(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法院(2020)湘0502刑初75號刑事判決書)。
另一方面,從我們既往的辦案經驗來說,鏈游等項目方在面向境內用戶展業時,通過發行NFT或FT等方式的,更可能被界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畢竟對于大多數的公檢部門來說,這幾個罪名作為經濟犯罪的常見罪名,收集證據和證明有罪都是更為“輕車熟路”的事情。并且,依據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被納入非法集資犯罪的刑法規制范圍,這也為司法部門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據。
毫無疑問,NFTs已經風靡全球,在無數人還不明白一張小圖片為何如何值錢時,它所代表的對實物資產或虛擬資產的權屬證明已經引起無數資本和學者的關注。無論是從經濟學、法學或藝術學等角度,國外相關的研究也都已相繼發出,而目前國內的研究還非常稀少,一方面鑒于國內環境影響,NFTs一二級市場被割裂開,另一方面,從關注事物本身的實用價值考慮,在充斥泡沫、詐騙、洗錢的NFTs市場,其保持正向螺旋的價值發現還有較長的路要走。從這點來說,無論STEPN項目是因為數據合規亦或其他原因清退大陸用戶,以及其最終會走向何方,我們都無法否認其通過虛擬結合現實的運動方式將區塊鏈游戲項目的價值發現往上推了一個層次,至于其他“緋聞”,是非功過留于后人評說。
可操作的見解: 如果你只有幾分鐘的時間,以下是投資者、運營者和創始人應該知道的關于社交代幣的內容:術語 "社交代幣 "可能并不意味著你所想的那樣.
1900/1/1 0:00:00想要創建一個充滿吸引力、真實的元宇宙,需要傾聽社區的聲音并從中學習,釋放想象力,在大眾的引導下創造新的沉浸式體驗.
1900/1/1 0:00:00NFT已成為加密世界不可或缺的重要篇章。自 2021 年出現 NFT Summer 熱潮至今,以太坊最大的 NFT 平臺 Opensea 周交易量已達十億美金量級,獨立錢包數維持在 30 萬以上.
1900/1/1 0:00:00實踐中,我們發現從業者對普法類文章有偏愛,今天咱們滿足大家的訴求。我們要與諸位分享NFT數字藏品無法繞開的《著作權法》中幾個基本法律常識,也是實務里經常被“顧名思義”誤導的知識.
1900/1/1 0:00:00誠然,當下經濟上行壓力巨大,能夠從市場中生長出一種新興商業模式,實屬不易。NFT數字藏品行業,對于文化數字化是有貢獻的,必將被證明.
1900/1/1 0:00:00杰克·多爾西的加密業務部門TBD最近宣布,他們正在構建一個基于比特幣的去中心化平臺:Web5。該項目旨在將個人數據和身份管理的權利交還給網絡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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