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自TritonPartners,作者:TritonPartners,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上一期我們討論了關于代幣發行主體應當采取什么形式這個話題,我們現在繼續亞洲區域代幣發行行業實踐中關于代幣發行法律框架搭建這個熱議話題。鑒于本期話題需要涵蓋的內容較多,我們會分兩篇文章討論:代幣發行法律框架中的偽命題與代幣發行法律框架實務操作。目前主流的代幣發行構架大致分兩種:母子架構以及協議安排。代幣發行過程中總是會涉及到兩個主體,一個是代幣發行主體,另一個是項目運營主體。這兩個主體之間法律關系安排就是我們常說的代幣發行構架的搭建。在正式討論用哪種架構進行發幣》的主題)開始前,我們先說說幾個總是為大家津津說道的偽命題。所謂的偽命題就是市場上各色專家時常爭辯不休但實則沒什么必要討論的話題。然而,基于奇葩論點總是層出不窮,我們就先把這幾個問題放上來,去偽存真,便于大家把注意力放到實踐中真正需要權衡的因素上。這幾個命題經常被披上行業實踐的外衣招搖過市,大家要擦亮眼睛。
英國獨立電影《解密》將描述中本聰被國家安全局綁架:金色財經報道,英國獨立電影《解密》將講述中本聰的故事,該片虛構了中本聰被國家安全局綁架并遭受酷刑的情節。在新冠危機之前,該電影已拍攝了70%。據悉,該片本身也通過加密貨幣資助。電影制片人Phil Harris表示,這部電影的首映將通過加密本地視頻平臺進行。他稱自己進行了大量研究,以確保與比特幣相關的元素看起來真實。該電影的編劇Mick Sands稱比特幣的存在對美國機構構成威脅令他著迷。Harris預計這部電影將于2020年底上映。[2020/6/20]
偽命題一:項目運營主體能直接發幣嗎?
這個話題換一種說法就是:為什么要有一個代幣發行主體來發代幣?項目運營主體不能直接發幣嗎?其實不是不可以,但考慮到項目運營主體要設立于創始團隊所在的地區所以肯定會設立在一個非稅收中立(TaxNeutral)的實體法律地區(SubstantiveJurisdiction),如香港、新加坡、日本、韓國或中國大陸。該等地區都設有公司所得稅或類似稅種。如果用項目運營主體直接發幣,那么發幣所得資金都需服從該主體所在地區的稅務制度。另外針對類似于中國大陸等對代幣不太友好以及監管執行有較大不可預測性的地區,區別發行代幣主體以及項目運營主體的另一個原因就是避免當地監管部門對項目運營主體以非法集資或參與代幣發行等原由進行罰款、取締等執法行為。如果有一個離岸代幣發行主體的話,那么項目運營主體所從事的行為會僅限于開發技術、系統維護、社群管理,監管風險會大大降低。所以,關于項目運營主體是否能直接發幣這個問題,不是一種自我治理方式的選擇,而是簡單的稅務安排。針對代幣發行法律不明確的或不開放的司法管轄區,另一個原因就是降低監管風險。
CSW關于維基解密的聲明與他2011年發布的帖子自相矛盾:CSW在其最新的博客文章中聲稱,他(自稱中本聰)從不希望維基解密使用比特幣。但是,2011年7月公布的Web鏈接顯示情況并非如此。在PayPal決定于2010年凍結非營利性組織WikiLeaks的帳戶之后,CSW發帖對評論者說,WikiLeaks的錯是沒有使用比特幣作為捐贈方法。(Cointelegraph)[2020/4/3]
偽命題二:母子架構中離岸公司和項目運營主體誰來控股誰?
離岸公司控股項目運營實體?這種情況下離岸公司不會作為代幣發行主體,原因是如果日后有法律糾紛,那么離岸公司所有的資產都會成為訴訟過程中求償的一部分。所以肯定是項目運營實體本身作為代幣發行方,如此并無大礙,但大家不這么做的原因是避免不必要的巨額稅務責任。有人可能會指出,項目運營實體一般都是由離岸公司作為股東的。這么說實在是混淆視聽,離岸公司作為項目運營實體的股東,其目的僅僅是為了保護隱私,本身與發行虛擬貨幣搭建構架沒什么關系,因為項目運營實體總是需要“人”做股東的,不可能憑空而生。項目運營實體控股離岸公司?這里說的是離岸公司扮演代幣發行主體的角色。這里其實就是本次系列話題開始的時候所講的、目前主流代幣發行構架中的母子架構。項目運營實體控股離岸公司基本上不存在訴訟時可能危及到項目運營實體的法律風險,如果代幣發行主體與購買代幣投資人發生法律糾紛,那么法律責任通常會限于代幣發行主體這個層面,不會上行穿透到項目運營實體。所以,有人提出來離岸公司與項目運營主體誰控股誰問題,實際上他們是被“離岸公司”這個詞迷惑了。項目運營主體的股東是離岸公司其目的只是保護隱私,而關于誰控股誰,答案則是肯定項目運營主體控制代幣發行主體,這里不是一種自我治理方式的選擇,而是簡單的控制法律風險的一種安排。
動態 | BCH開發人員將維基解密文檔緩存上傳到IPFS和BCH鏈:據Bitcoin.com消息,為了表示對維基解密創始人Julian Assange的支持,BCH開發人員Chris Troutner決定將整個維基解密文檔緩存上傳到IPFS(星際文件系統)和BCH鏈,以便可以永久閱讀。[2019/4/14]
偽命題三:非新加坡的海外項目方一定要添個新加坡“基金會”嗎?
我們常遇到這種情況,明明是海外的項目但項目方通常提出要求在已經設立了離岸公司作為代幣發行主體后還要再在其之上新設立一個新加坡“基金會”或者新加坡有限責任公司。但新加坡實體本身沒有任何運營活動,僅僅是作為一個無資產的殼公司存在。由于項目團隊、設備、器材、服務器等依舊在項目本身所在地,所以真正的項目運營實體與新加坡實體沒有股權關系存在,而是通過協議連接,最后與“協議安排”這種構架無差,但多了個毫無用處的新加坡實體。這樣子看,設立新加坡實體實屬于畫蛇添足,增加成本但毫無任何裨益。這里有些項目方總感覺有一個新加坡公司更能從某種程度上合法化所發行的代幣。這里并不是說發幣不合法,只是講二者沒有任何聯系。發行代幣是否有證券的屬性,取決于發行的代幣本身的用途、性質、目的等,與代幣發行主體的公司治理模式或者其母公司的設立地或者母公司的公司治理模式都沒有關系。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在第一系列話題中有過比較形象的解釋“基金會”還是公司?》)。市場上還有另一種說法,認為設立一個新加坡“基金會”在稅務上會有一定程度的優化,這個也是個偽命題,但證偽比較困難,我們會有單獨一篇文章深入淺出地說明其中原由。有很多項目方實際運營是在新加坡當地展開的,這種情況當然不屬于這個偽命題的范疇。如果項目運營實體本身在新加坡展開業務,那么項目運營實體設立在新加坡是正確的做法。正因為新加坡靈活的監管環境,諸多項目運營實體在新加坡展開業務,所以導致了市場上很多人錯誤地以為在新加坡設立實體就可以合法化代幣或者優化稅務。所以,非新加坡的海外項目方在離岸代幣發行主體上再加個新加坡“基金會”這種做法,既沒有稅務上的優化,也不是一種自我治理方式的選擇,而是盲目跟風,錯誤地以為某環節中有新加坡“基金會”能帶來監管或者稅務上的優惠。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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