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自白話區塊鏈,作者:肖颯,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12月1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霍學文在演講中告誡STO從業者,如果在北京開展活動,政府將視同非法金融活動予以驅離。這一表態給近期受到市場熱捧的STO概念降了溫,疑慮者有之,認同者有之,一時眾說紛紜。如何在相應的理論基礎上解讀現階段STO的合規性,正是本文試圖探討的主題。本文不作為任何具體項目的法律意見,請勿盲從。昨晚的朋友圈被STO霸屏,地方監管機關提出STO視同非法金融活動;某機構法律人士提出在律師指導下,到美國依法備案,通過發行證券型通證的方式募集海外資金,是完全合法的。業內老友有些迷糊,紛紛私信給我,到底STO是非法的,還是通過律師指導可以在海內外合法合規?這個問題很前沿,我雖然在美國讀過一個法學碩士學位,但畢竟十年沒有主辦美國法的業務,加之,國際私法本身的專業性較高。我們嘗試做一點分析,不供參考,諸位仁兄請理解。01STO,前景到底如何?
Ripple更新黑山央行項目進展:擬確定黑山境內穩定幣測試潛在用例:金色財經報道,Ripple央行數字貨幣顧問Antony Welfare在社交媒體分享了與黑山央行的聯合項目進展,Ripple專家于7月25日至26日對黑山進行了為期兩天的訪問并與當地金融服務提供商、政府機構、和學術界舉辦了兩場教育研討會,重點關注代幣化和Web3經濟,旨在確定黑山境內穩定幣測試潛在用例,并繼續開展與國家穩定幣試點項目的相關活動。Ripple此前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訴訟案中贏得了“階段性申領”,本次系跟進今年四月與黑山央行簽署的國家數字貨幣項目協議相關工作。[2023/7/26 16:00:34]
說實話,幣熊了很久,從穩定幣到STO似乎圈內老友們都在“上下求索”,試圖找到一條能夠走通的道路。項目方也在觀察。如今的資金鏈太緊,已經有項目方的賬上,只剩六萬RMB,還要打發一大堆“代投”惹來的普通購幣的自然人。穩定幣要掛鉤法幣,沒有啥法幣后盾的項目方,當然走不了這個路子;剩下比較熱的概念就是STO,換句話說,項目方沒有法幣,但有資產,可以把資產進行ABS證券化進行打包分份的操作,以換得資源的支持,活下來。昨晚一則消息來自中國企業領袖年會,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霍局長發表演講時告誡STO從業者,如果在北京開展活動,將視同非法金融活動予以驅離;馬上,就有一個新的消息出現,一位法律人士就如何客觀認識STO的合法合規問題進行了闡述,在法律指導下,到美國依法備案通過發行證券型通證的資金,是完全合法的。似乎,后者給圈內老友們吃了定心丸,甚至有朋友私信詢問我作為執業律師能不能指導他們穿越國境線,順利赴美融資。其實吧,俺一個中國執業律師,雖然有點美國法基礎,但對于美國各州法律及案例不盡了解,只能是老友們在中國法項下出現違法違規時,出手搭救,盡量避免更重的法律風險,僅此而已。02中國法到底怎么看待STO?
人民網:境內人民幣買入虛擬貨幣、外幣提現或涉嫌違法:人民網今日刊登BSN理事長單志廣和紅棗科技總經理何亦凡署名文章《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國持有和交易“虛擬貨幣”的法律分析》,文章指出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幣的方式在境內買入虛擬貨幣,再通過任何形式賣出提現為外幣,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幣的方式在境外買入虛擬貨幣,再通過任何形式賣出提現為人民幣,在上述情況下,無論買入與賣出之間經過多少次幣幣交易轉換,其本質上違反了中國外匯管制相關規定并涉嫌洗錢犯罪。持有人為中國公民,將持有的虛擬貨幣賣出提現后,不論地區和幣種,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未進行納稅申報,則涉嫌偷稅漏稅行為。持有人為中國公民,在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虛擬貨幣”賣出給他人,變相協助他人將資金非法出入境,則同樣涉嫌洗錢犯罪,如果他人資金本身為非法所得,則可能涉及更多項犯罪。[2020/11/3 11:30:38]
我相信,無論是政府一方,還是市場一方,有個共識:STO在中國境內是不合法的,也不能面向中國公民進行融資。當然,在具體操作的時候,總有項目方經歷九曲十八彎,繞到最后,還是要募集中國人的幣或者錢,那是事實,咱不爭論。咱們可以討論一個更有趣的話題,如果真的按照美國證券法的豁免條款,我國項目方或實際控制人是我國居民的項目方順利通關,在美國法項下是合法的,其可以向該條款容許的“合格”投資人募集資金或等價數字貨幣。如果出現融資糾紛或者侵權糾紛,需要執行項目方發行通證所代表的資產,那么,中國法院會支持這樣的請求嗎?我請教了民事訴訟高手張雪女士,如果IC0、STO在一些國家是合法的,但是在我國是非法的。國內項目方在海外發幣,底層資產是境內資產,那么,從外國渠道買入該通證的持幣人,到中國起訴要求確認募集資金合同有效,中國法院會怎么判?她推薦給我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其中第五條明確載明: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內個,其實吧,涉眾的,尤其是涉及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行為或者合同,恐怕不能僅僅遵從合同各方的個人意思,還要照顧更為重要的“法益”。也許,某些境內幣友通過各種代持、各種基金會、各種包裝終于在海外買到了當地合規的金融產品,but,一旦涉及中國境內資產又被打回原形了。03我國法律會不會移植美國法律對STO的規定?
國家網信辦發布第四批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編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第四批共285個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名稱及備案編號。
根據《管理規定》要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備案僅是對主體區塊鏈信息服務相關情況的登記,不代表對其機構、產品和服務的認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用于任何商業目的。網信部門后續將會同各有關部門,依據《管理規定》對備案主體進行監督檢查,并督促未備案主體盡快履行備案義務。請尚未履行備案手續的相關機構和個人盡快申請備案。(網信辦官網)[2020/10/30 11:15:54]
作為一枚律師,我也衷心希望行業能夠越發展越旺盛,而不是無邊落葉蕭蕭落。看到當年布道的大哥們,被一群群來自全世界各地的持幣人追得滿地跑,俺也覺得難過。很難想象意氣風發的他們,如今疲于應對“非理性維權”.....由于對于“證券”這個詞匯的理解和定義不同,中美兩國在對STO的態度大相徑庭,這并不表示美國就對STO是友好的,從側面印證,對于肆意發幣的行為,他們的嚴肅態度不亞于我們,只是因為美國法里的證券是相對寬泛,既然STO發出的通證是一種廣義上的證券,總要給個監管的說法。同時,證券在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項下的解釋是“嚴格”的,結合,我國具有一個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證券罪,這就說明我們的法律結構和管理方式不同。既然我們不同意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市場主體就可以自行發行證券,也沒有給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國境內從事IC0或變相IC0都是違法行為。坊間聽說,在去年9月4日之前也有地方試圖對于發Token給與“監管沙盒”,但是我們必須理解,擅自發行股票證券或者非法經營這樣的問題,至少要國家基本的法律才能“豁免”,不是一個州、一個市就能做到的。即便是有地方的紅頭文件豁免了某個企業的某類行為,也無法擋住非法經營、擅自發行股票證券的刑法風險。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肖楓:ICO在境內部分存在種種法律風險:據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透露,近日南方某區縣機關對一起ICO代投涉刑案代投涉刑案進行立案,初步認定涉嫌罪名為詐騙罪。對此肖颯評論稱,“ICO出口轉內銷這種事情,在境內部分也存在種種法律風險,請項目方注意,不要以為自己好好做技術就可以,一定要小心跟你合作的銷售團隊銷售團隊。”[2018/3/27]
文章源自DappReview,作者金萍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作者:金萍華,博士,安徽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復旦大學社會學博士后,美國麻省理工學院訪問學者,主持和參與教.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白話區塊鏈,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從EOS主網上線到現在才短短的6個月時間,目前看得見的成績有:主網4千左右的TPS、賬戶數量突破57萬、抵押的EOS數量超過4.2億、DApp數量.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藍狐筆記,作者:SFOX,編譯:realthinkbit,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前言:對于進入加密貨幣行業的投資者來說,這里有很多新的東西.
1900/1/1 0:00:00會議一開始,臺北的華南國際會議中心二樓宴會廳中陸續來了幾十個與會者。這是總部位于香港的數字貨幣交易所BitAsset舉辦的一次產官學區塊鏈研討會.
1900/1/1 0:00:00本文來自:鏈金術區塊鏈社區,作者幣圈鏈叫獸,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美國和瑞士成為第一個將代幣合法化的國家。今天我們知道證券型和實用型通證之間的區別取決于他們.
1900/1/1 0:00:00據外媒cointelegraph報道,馬耳他周三發布通知,就該國國內一個無牌加密貨幣交易所OriginalCrypto向民眾發出警告。監管機構已經命令該平臺停止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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