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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中本聰和百萬比特幣之屬_SA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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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懷特博士將他所有比特幣所有權轉入一個保密信托。懷特博士不是保密信托的受托人或受益人。懷特博士也不知道在保密信托持有的任何公開地址。截至2013年12月31日,懷特博士的所有比特幣都已移到保密信托,因而屬于信托基金,而不屬于懷特博士。如上所示,法庭并未命令懷特博士提供一份公開地址清單。懷特博士沒有主張公開地址是毫無意義的數據,他只是簡單地辯稱他事實上無力提供這些證據。原告對該動議提出反對意見。他們申請法庭下達命令,要求懷特博士確認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所有的比特幣,提供信托文件,并提供一份宣誓證詞,以指明他轉移至該信托的所有比特幣,以及該信托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身份。2019年5月3日,法庭駁回了懷特博士的動議。法庭指出:懷特博士提交了一份未經證實的動議,其中提供了他挖礦所得的一些比特幣的公開地址。……懷特博士聲稱,他不擁有包括2013年12月31日在內任何一天的公開地址完整列表。他進一步聲稱,2011年,他將全部比特幣的所有權轉移至一個保密信托。盡管他的結論是提供一份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比特幣持有量清單會是過度負擔,但這個結論并沒有得到事實的支持。從本質上講,他并未真正主張過度負擔,他主張的是事實不能。認為懷特博士無法提供他目前或歷史上持有的比特幣的準確清單的論點,在此前任何一次劃定證據開示范圍的聽證中都沒有出現過。值得注意的是,他沒有提出一項顯而易見的異議:從保密信托的受托人那里獲得信息。徐凱律師:保密信托,指的是受益人不知道受托人身份的一種信托安排,這種信托下受益人可以規避向公眾披露信托信息的義務。但如果受益人同時是受托人,那么就不可能說不知道對方身份,正如下文法官要提到的情況。法庭再次提到了懷特博士所持比特幣的“清單”,而不是公開地址的清單。法庭命令:在美國東部時間2019年5月8日下午5點之前,懷特博士應向原告提供一份宣誓聲明,指明保密信托的名稱和地點,現任和任何過去受托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及任何現任或過去受益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在美國東部時間2019年5月9日下午5點之前,懷特博士應向原告提供與保密信托的成立、管理和運作有關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并應當附有宣誓的真實性聲明;在東部時間2019年5月15日下午5點之前,懷特博士應提供該保密信托的所有交易記錄,包括但不限于2011年左右將比特幣轉入該保密信托基金的任何記錄。并應當附有宣誓的真實性聲明;懷特博士應簽署任何必要文件或其他法律程序,以便使得其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信托文件得以披露。被告的律師請求延期,以便他們可以飛往倫敦與其委托人會面,擬備所需的聲明書。這一請求得到了批準。懷特博士提供了一份日期為2019年5月8日的宣誓聲明,稱他在5月7日和8日親自會見了自己的律師,“向他們提供更多細節和明確信息,說明我為2013年12月31日及之前持有的比特幣設立的信托問題。”懷特博士進一步宣誓聲稱:在2009年和2010年,他直接將比特幣“開采”至位于巴拿馬的信托中,因此沒有轉賬記錄,后來他“在2011年轉移了控制訪問這些比特幣的加密文件,詳情見下文”。2011年6月,他合并了“挖礦所得比特幣和其他財產購買的比特幣”。最終,“2012年10月,一份正式的信托文件被執行,從而創建了一個信托基金,信托財產包括我開采、獲取、將在未來獲取的比特幣。這個信托基金的名字叫郁金香信托。它是在塞舌爾共和國成立的。”徐凱律師:Seycelles,塞舌爾共和國,印度洋上的一個群島國家,英聯邦成員。第一期郁金香信托基金的受托人是英國COIN有限公司、阮原、懷特博士、戴夫·克萊曼、PanopticryptPty有限公司和Savannah有限公司。懷特博士是英國COIN有限公司的聯系人。PanopticryptPty有限公司的聯系人是懷特博士的妻子。Savannah有限公司的聯系人是丹尼斯·馬亞卡。第一期郁金香信托的受益人是懷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和郁金香貿易有限公司。懷特博士是這兩位受益人的聯系人。存在第二期郁金香信托,懷特博士和他的妻子是受益人。他說,“要訪問包含我開采的比特幣的公開地址及其相應私鑰的加密文件,需要我和第一期郁金香信托中提到的受托人組合根據沙米爾方案解密。”他還提供了一些與信托基金有關的文件。6月3日,原告提出動議,要求被告遵守法庭命令,出示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持有的比特幣清單文件。原告要求法庭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37條實施制裁,并命令懷特博士提供一份證明轉入郁金香信托的比特幣的公開地址的宣誓證詞,提供與這些信托基金有關的交易記錄和通信記錄,并重新接受取證。雖然原告“尊重法院關于適當制裁的裁決”,他們要求如果懷特博士繼續不遵守法庭要求,就應當將郁金香信托中的所有財產視為懷特博士和戴夫·克萊曼的共同財產。懷特承認他沒有遵守法庭命令,并以履行不能抗辯。他辯稱,2011年12月31日他持有的比特幣完整清單所需的信息,存放在第一期郁金香信托的一個文件中,該文件使用“沙米爾加密共享算法(Shamir'sSecretSharingAlgorithm)”進行加密,這是阿迪·沙米爾(AdiShamir)創建的一種算法,用于將一份加密文件,比如一個私人密鑰分為多份文件。懷特博士聲言,他沒有足夠多的密鑰來解密這份文件。他說,在使用Shamir系統加密這一信息之后,“密鑰分塊隨后通過保密信托分發給多個人”,“他本人無法獨自訪問其中的加密文件和數據”。徐凱律師:阿迪·沙米爾(AdiShamir),以色列密碼學家。他與羅納德·李維斯特和倫納德·阿德曼共同發明了RSA加密算法,三人因該算法共同獲得2002年圖靈獎。法庭于6月11日就該項動議進行了聆訊。原告律師指出,懷特在宣誓作證時否認曾將比特幣存入信托基金,并否認將任何私鑰存入郁金香信托基金。在聽取了雙方進一步的口頭辯論之后,法庭再次給了懷特博士一個機會,讓他“提供一份2013年12月31日之前開采的所有比特幣的完整清單”。同樣,法庭沒有下令提供公開地址清單。法庭同時發出命令,要求說明理由,為什么法庭不應該認定藐視法庭。法院還通知懷特博士,正在考慮根據規則第37條對他持續不遵守法庭命令的行為進行制裁。證據聽證會定于6月28日舉行。6月28日證據聽證會之前,懷特博士重新作證。本人主持了該次證據開示以便及時裁定反對意見。懷特博士被問及他聲明中提到的信托,他回答說,“我不是這些信托的受托人。”懷特博士被問及是否在2011年將所有的比特幣轉入了保密信托。他回答說,“我實際上做的是,把我用過的算法和軟件,我正在研究的非公開版本比特幣,轉移到一個加密文件中。這份加密文件把密鑰分成多份給其他人。”證據聽證會

聲音 | Jimmy Song:包括帽子在內的個人物品以0.25枚BTC的價格拍賣給了中本聰研究所:比特幣核心開發者Jimmy Song發推稱:傳言是真的,我的帽子被拍賣給了中本聰研究所(Satoshi Nakamoto Institute)的“金庫”,還有一些其他的東西,包括我的簽名書,Saifedean(經濟學家Saifedean Ammous)的書,Tone Vays的頭發,一件BitBlockBoom襯衫,還有NVK的硬件錢包Coldcard v2。一共賣了0.25枚比特幣。我得買頂新帽子了。[2019/8/17]

在為期兩天的聽證會上,法庭聽取了三名到場證人的證詞:懷特博士、史蒂文·考夫蘭和馬修·埃德曼博士。原告還提交了喬納森·沃倫(JonathanWarren)和懷特博士的證詞摘要。法庭于2019年8月26日聆聽口頭辯論。懷特博士作證說他沒有能力遵守法院的命令。他聲稱,在販子和人販子開始使用比特幣之后,他想徹底與比特幣劃清界限。他為此雇傭了戴夫·克萊曼。作為這個過程的一部分,懷特博士將自己在2009-2010年開采的比特幣控制權存入了一個加密文件,并將其存入了一個名為“郁金香信托”的保密信托,同時將密鑰劃分為多個切片。具有控制數量的關鍵切片都給了克萊曼先生,他通過信托將它們分發給其他人。今天,懷特博士沒有足夠數量的密鑰片來解密文件。因此,他無法提供他所持有的比特幣的清單。沙德爾斯先生作證說,他努力研究公開的比特幣區塊鏈以確定懷特博士的比特幣。埃德曼博士作證稱文件被篡改。法律適用

法庭發出通知,表示考慮《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37條項下的制裁措施,并同時考慮對藐視法庭行為的制裁。《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37條規則第37條授權法庭要求當事方和/或其律師承擔對方的律師費用,作為對某些與證據開示有關行為的制裁措施。此外,法院可進一步實施影響當事人法定權利的制裁,包括:指示將法庭命令所包含的事項或其他指定事項,為訴訟目的,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主張視為事實;禁止不服從命令的一方支持或者反對指定的主張、抗辯,或者提出指定事項作為證據;駁回全部或部分申請或者抗辯;進一步采取措施,直到命令得到遵守;全部或部分駁回訴訟請求或者主張;對不服從命令的一方作出不利判決;或除接受身體或精神檢查的命令外,將不服從法庭命令的行為視為藐視法庭。徐凱律師:規則第37條主要是關于對不履行舉證義務的當事人采取的法律措施。以下略去與規則第37條有關的案例援引及解釋內容。藐視法庭

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同意讓聯邦司法官主審這個民事案件,依據美國法典第28編第636(e)(6)(b)節,我不能以民事藐視法庭或間接刑事藐視法庭拘捕任何人。如果該人的行為“在聯邦司法官看來”構成間接的刑事藐視或民事藐視,“聯邦司法官應當立刻報告給聯邦地區法官”以便進一步處理。徐凱律師:本處,萊因哈特指出的是,他本人無權直接判定藐視法庭行為,這一類事項如有需要必須報告給地區法官布魯姆來進一步處理。以下略去先例援引及解釋內容。結論

動態 | 一男子在Twitter聲稱自己是中本聰 并對澳本聰進行批判:一名Twitter號為@realSatoshiN的男子將自己的Twitter起名為Satoshi Nakamoto,聲稱自己是中本聰,并對澳本聰最近強調自己中本聰身份的行為表示不認同,稱如果把澳本聰的來歷放在區塊上,就可以向大家證明他是不是中本聰。[2019/2/19]

我得出以下結論,每項都將在下文進一步解釋。首先,我認為,懷特博士主張他事實不能履行法庭命令但他并未完成證明責任。其次,在我看來,目前我面前的證據并沒有達到藐視法庭罪所必需的“排除合理懷疑”程度。盡管我找到了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支持民事藐視法庭行為的存在,但因為規則第37條項下制裁已經足夠,因此我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向布魯姆法官提出有關民事藐視法庭的事實。第三,支付對方律師費的制裁適用于懷特博士但不適用于他的律師。第四,我根據第37條實施以下制裁,即為這一訴訟目的,我認定/推定以下事實:懷特博士和戴夫·克萊曼就開發比特幣知識產權和開采比特幣達成了50/50的合伙關系;懷特博士在戴夫·克萊曼去世之前創造的任何比特幣相關知識產權都是該合伙關系的財產;懷特博士在戴夫·克萊曼去世之前開采的所有比特幣都是合伙關系的財產;目前,原告保有對上述比特幣以及可追溯至此的所有資產的合伙權益。為了認定這些事實,法院駁回懷特博士的第三積極抗辯、第四積極抗辯、第五積極抗辯(免除)、第六積極抗辯(給付)、第七積極抗辯(抵銷)、第八積極抗辯(未能減輕損失)、第七積極抗辯(放棄)和第十積極抗辯(防止欺詐)。討論

需要認定的事實是,懷特博士事實上無法履行遵守法庭命令這一點是否得到了優勢證據的證明,具體說,懷特博士是否證明了,用來確定他在2013年12月31日所持有比特幣的證據是在一個保密信托的文件中加密的,而且懷特博士目前沒有(也無法獲得)密鑰。支持這一假設的證據是懷特博士的證詞和史蒂芬·考夫蘭的證詞。事實認定者在評估證人可信度時必須考慮以下問題:1.證人給你的印象是說的是實話嗎?2.證人有什么特別的理由不說實話嗎?3.案件結果是否影響證人個人利益?4.證人看起來記性好嗎?5.證人是否有機會和能力準確地觀察他或她作證所說的事物?6.證人看起來是否清楚地理解問題并直接回答?7.證人的證詞是否與其他證詞或證據不同?正如下面將要討論的,記錄在案的證據表明,懷特博士對實質性問題作出了自相矛盾的陳述。在考慮該證據時,法庭銘記在心“一個簡單錯誤并不意味著證人沒有說實話。人們自然而然會忘記一些事情或記憶不準。所以,如果一個證人說錯了什么,你必須判斷這是無意的記憶缺失還是有意的欺騙。你的決定的重要性可能取決于錯誤陳述是關于一個重要的事實還是不重要的細節。”。一方當事人的不可信證言可被視為對方當事人完成證明責任的實質性證據。“被告的陳述,如果陪審團不相信,可被視為被告有罪的實質性證據。”(美國訴布朗案,1995)。沙德爾斯先生作證說,懷特博士要求他嘗試通過對公開的比特幣區塊鏈應用六個數據過濾器來重建懷特博士的比特幣持有量。沙德爾斯先生是位于倫敦的比特幣技術公司nChain有限公司的首席技術官。懷特博士是該公司首席科學家。萊特博士提供了六項篩選標準。沙德爾斯先生編寫了程序將這些標準應用在主區塊鏈上。沙德爾斯先生總共花了大約12-16個小時在這個工作上。他分析確定了大約27,000個比特幣公開地址符合所有六個標準。因為其中一個標準是每個公開地址對應一個新開采的比特幣區塊,每個公開地址代表50個比特幣。因此,沙德爾斯先生分析確定了大約135萬枚比特幣。這些數據無法進一步提煉以確定懷特博士控制的比特幣。徐凱律師:這里討論的是被告挖礦時也就是早期的比特幣區塊,每次區塊獎勵是50個比特幣,該獎勵每四年減半。我認為沙德爾斯先生的努力是可信的。我理解這樣的推論:如果懷特博士能夠遵守法院的命令,懷特博士就不會浪費沙德爾斯先生的時間。我也同意沙德爾斯先生的努力顯示了懷特博士試圖證明其遵守規定的誠意。然而,由于下面討論的原因,我對上述推論的采信程度有限。現在轉向懷特博士的證詞。顯然,死人是不會講故事的,但他們(也許)會發出保價快遞。參見約翰·德萊頓,《西班牙行乞修道士或雙重發現》,第四幕,第一場(1681年),“我承認,有一句諺語說,死人不說故事。”我完全不認可懷特博士關于所謂的郁金香信托、所謂加密文件的證詞,以及他聲稱的無法識別他的比特幣持有量。懷特博士的故事不僅沒有得到記錄中其他證據的支持,而且違背了常識和現實生活經驗。考慮一下他的說法。他設計的比特幣是一個可追溯的匿名數字現金系統,他開采了大約100萬枚比特幣,但其中絕大多數都沒有可用的證據線索。他是一個現代的維克多·弗蘭肯斯坦,當被販、人口販子和其他罪犯劫持后,他創造的事物變成了邪惡。為了救贖,他請求戴夫·克萊曼從公共記錄中刪除自己與比特幣有關的所有痕跡。為了與比特幣脫離關系,“這樣我就不會有麻煩了”,他把自己所有的比特幣都放到了一個電腦文件里,這個文件由層次化的沙米爾安全協議加密。然后,他將加密文件放入一個“保密”信托,向現已去世的戴夫·克萊曼提供了密鑰切片的控制性數量,因此現在無法解密訪問權限。他唯一的希望就是一個保價快遞帶著解密密鑰在2020年1月不知道什么日子送達。如果這個快遞不出現,懷特博士就失去了獲取該價值數十億美元比特幣的權限,他也滿不在乎。真是不可思議。在他作證期間,懷特博士的舉止并沒有給我留下誠實的印象。對他有利的時候,懷特博士似乎有著極好的記憶力和對細節一絲不茍的注意力。不利的時候,懷特博士既好斗又回避。他不直接和清楚地回答問題。他對無關緊要的技術細節喋喋不休。當被證明某些文件被偽造或篡改時,他變得極為自衛,試圖回避質疑,最終含糊其辭地說他的系統被黑客入侵以及其他人可能訪問他的計算機。這些借口都沒有得到其他證據的證實。遺憾的是,懷特博士面對的不是一張白紙。正如法官布魯姆最近在駁回懷特博士要求法庭依據訴訟文書作出裁決的動議時所指出的那樣,懷特博士在這次訴訟的不同時間采取了直接矛盾的事實立場。比特幣的情況。盡管如此,由于未能以法律理由推遲證據開示,在3月14日之后,懷特博士改變了策略,開始向法院做出肯定的誤導性事實陳述。他在4月18日的動議中第一次辯稱,“2011年,懷特博士將他所有比特幣的所有權轉移到了一個保密信托。懷特博士不是保密信托的受托人或受益人。懷特博士也不知道在保密信托中任何比特幣的任何公開地址。懷特博士不知道也不能提供任何其他的公開地址。”這個答辯是為了制造懷特博士與比特幣沒有任何關聯的印象。這也是為了造成比特幣本身已經轉移到信托基金的印象。懷特博士幾乎同時做出了關于郁金香信托的自相矛盾的聲明。4月18日的動議聲明這是一個保密信托,他不是受托人。三個星期后,他的宣誓聲明稱,他是郁金香信托的受托人之一。如果懷特博士同時是受益人和受托人之一,信托基金很難被認為是“保密的”。上述聲明或證詞至少其中之一是有意誤導。懷特博士還改變了他關于所謂信托基金的說法。4月18日的動議聲明,懷特博士的比特幣已經轉移到一個保密信托,因此屬于信托,而不屬于懷特博士。法院同意他的延期申請,以便他和他的律師見面,起草并提交一份關于信托的聲明。在5月8日的聲明中,他發誓他會見了律師,并向律師提供了“更多細節和明確信息,說明我在2013年12月31日或之前開采或獲得的持有或持有比特幣的信托”。他進一步發誓說,“2011年6月,我采取措施,合并我開采的比特幣和其他資產收購的比特幣。2012年10月,一份正式的信托文件被執行,創建了一個信托基金,其信托財產包括我開采、獲取并將在未來獲取的比特幣。這個信托基金的名字叫郁金香信托。它是在塞舌爾共和國成立的。”他的聲明是明確的,信托基金持有比特幣。然而,在6月26日的證詞聽證會上,他改口說,信托基金包含一個加密文件,內含比特幣的密鑰,而不是比特幣本身。聽證會的證詞表明,該信托只持有密鑰而不是比特幣,因此與4月18日的動議和5月8日聲明其中包含比特幣的陳述不一致。這些表述中至少有一個是故意的錯誤。在證據聽證會上的證詞中,懷特博士特別強調了術語的精確使用,包括質疑一份文件是一封電子郵件還是一份電子郵件的PDF文件,鑒于他自稱對比特幣有著無與倫比的了解,他竟會將比特幣和訪問加密文件的密鑰相混淆,這種說法令人難以置信。相反,我認為他后來才意識到將比特幣轉移到所謂的郁金香信托的交易必將反映在比特幣區塊鏈上,他被要求提供這些轉賬記錄,原告可以利用這些信息來追蹤比特幣的流向。,懷特博士改變了他的說法,說只有密鑰被轉移了。最終,懷特聲稱無法遵守法庭命令的依據是,郁金香信托基金中存在一個加密文件,其中包含重建懷特比特幣持有量所需的信息。我認為這個文件是不存在的。懷特博士說這個文件是一個加密的壓縮文件,包含多個子文件。他發誓,“每個文件都有一個不同的計算加密密鑰......這是一個分層系統,基于文件散列和原始加密密鑰的組合——有各種各樣的方案,多個沙米爾方案。”懷特博士作證說最外層的文件有15個密鑰片,只需要8個密鑰片就可以解密這個文件,但是他只有7個密鑰片。(“15個中的8個是我們正在討論的重新生成所有地址的關鍵”)。在觀察了懷特博士的行為舉止,以及缺乏其他可信證據證明這份文件的存在之后,我認定,證據證明這份文件并不存在,同時懷特博士的證詞是故意捏造的。懷特博士的故事的另一層面在聽證會上也發生了變化。他第一次辯解說,公開地址列表是沒有意義的。這一立場尤其令人費解,因為正是懷特博士首先將公開地址的概念引入到證據開示過程中。在5月14日的聽證會上,懷特博士的律師首先提出了利用公開地址編制他的比特幣持有者名單的想法。無可否認,律師在回答問題時沒有與懷特博士協商,也沒有時間充分研究情況。如果像懷特現在所斷言的那樣,律師是錯誤的,那么懷特博士同樣如果不是更加令人難以置信的是,一個控制著近100萬比特幣的人會以一種他無法訪問的方式對它進行加密,然后毫不在乎他失去所有這些比特幣。正如上面所討論的,處于懷特博士這種情況的人有很多理由會冒這種風險。救濟措施

聲音 | 吳忌寒:整個BCH社區正在共同努力抵制假冒的中本聰:吳忌寒今日在推特稱:“整個BCH社區正在共同努力抵制假冒的中本聰。對邪教領袖的抵抗證明了BCH生態系統的內在力量和精明。”[2018/11/9]

我現在談一下適當救濟措施。原告動議要求法庭宣布“郁金香信托文件中提到的1,100,111個比特幣是戴夫·克萊曼和懷特博士的共同財產。”在關于動議的口頭辯論中,原告要求法庭駁回懷特博士的答辯。規則第37條明確規定,適當的披露制裁措施包括法院為訴訟目的推定某些事實,也允許法院駁回答辯。我毫不猶豫地認為,沒有理由對懷特博士的律師進行制裁。若干規則授權法庭可要求律師支付與違反披露命令有關的費用;可以單獨針對律師,也可同時針對律師和當事人。法庭認為沒有理由制裁懷特博士的律師。我主持了多次聽證會,并能夠密切觀察律師的行為。律師在倫理道德上必須盡力為他們的當事人辯護。律師對本法庭一貫坦誠,即使懷特博士的行為和相互矛盾的陳述使律師處于尷尬的境地。我認為律師有理由依賴懷特博士的陳述。我認為懷特博士本人應對任何逃避、向法庭提供不完整或虛假陳述或不遵守法庭命令的行為負全部責任。有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懷特博士不遵守法庭命令是故意和不誠實的,原告因此受到了損害,特別是考慮到這一不遵守行為的長期性及其嚴重性,較輕的制裁不足以懲罰或確保今后遵守法庭命令。因此,我決定根據規則第37條進行制裁。直到今天,懷特博士仍未遵守法庭在5月14日和6月14日發布的強制性證據開示令。相反,如上所述,證據表明,他表現出故意和惡意阻礙的行為模式,包括提交不完整或欺騙性答辯,提交虛假聲明,故意提供虛假的信托文件,并在聽證會上提供偽證。懷特博士的行為使原告無法獲得法庭認定與本次訴訟有關的證據,即原告主張的懷特博士和戴夫·克萊曼為開發比特幣技術和開采比特幣建立了合伙關系。原告也因無法追蹤開采的比特幣而受到損害。他的行為浪費了法院和原告的大量時間和資源。他毫無必要地拖延了這場訴訟。懷特博士的律師辯稱,實施披露制裁措施從根本上說是不公平的,并且與公正的概念相悖,因為這種制裁剝奪了懷特博士對其案情進行充分訴訟的權利。我認定懷特博士故意向法庭提交偽造文件,阻礙案件,并作偽證。沒有任何行為更阻礙司法公正了。我實施的制裁對于實現第37條規則的補救和懲罰目的是必要的。更輕的處罰不足以相稱。因此,法庭命令:1.DE210號動議被批準。法庭將考慮與這一動議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2.法庭將考慮與懷特博士事關提交截至2013年12月31日比特幣公開地址的動議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3.在2019年9月20日或之前,原告可以提交合理費用和成本請求。按照本地規則的時間框架提交回復。各方當事人應在書狀中說明其是否認為需要聽證;4.為本訴訟目的,法庭認定/推定以下事實:懷特博士和戴夫·克萊曼就開發比特幣知識產權和開采比特幣達成了50/50的合伙關系;懷特博士在戴夫·克萊曼去世之前創造的任何比特幣相關知識產權都是該合伙關系的財產;懷特博士在戴夫·克萊曼去世之前開采的所有比特幣都是合伙關系的財產;原告至今仍保有對上述比特幣以及可追溯至此的所有資產的合伙權益。5.本庭駁回懷特博士的第三積極抗辯、第四積極抗辯、第五積極抗辯(免除)、第六積極抗辯(給付)、第七積極抗辯(抵銷)、第八積極抗辯(未能減輕損失)、第七積極抗辯(放棄)和第十積極抗辯(防止欺詐)。以上命令,2019年8月27日,佛羅里達州南部地區西棕櫚灘于本法庭內。布魯斯·萊因哈特聯邦司法官

中國大學經濟學教科書將Craig Wright引用為中本聰:據bitcoin.com消息,中國一些主要大學使用的經濟學教科書將Craig Wright引用為比特幣創始人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該教材編譯自美國經濟學家及作家Frederic Mishkin撰寫的“貨幣,銀行和金融市場經濟學(第六版)”。編譯的教材中寫道“比特幣是一種全球通用的加密電子支付貨幣,創始人是名叫Craig Wright的澳大利亞金融‘極客’”。據悉,世界上其他的一些著名大學,例如普林斯頓大學,麻省理工學院使用的教材中也提到了比特幣的創始人,但只是稱其擁有“Satoshi Nakamoto”的化名。[2018/6/22]

Cobra:比特大陸礦池并不符合中本聰的愿景:比特幣官方論壇Bitcoin.org持有人Cobra:吳忌寒領導的比特大陸礦池并不符合中本聰的愿景,挖礦應該是分散的、去中心化的,而不是被一個總是攻擊比特幣的人掌控。[2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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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 蜂巢財經News ,作者:JXkin,編輯:文刀,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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