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近日,深圳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披露一起“假借區塊鏈、虛擬幣”的特大傳銷案。一時間,該案破除了內地對于虛擬幣“網開一面”的傳說。對于虛擬幣的玩家和發起者,颯姐有必要進行普法,以免更多人滿腦子都是“通證”“證券化”,卻不知道自己已離犯罪越來越近。
文章脈絡:1.主觀沒想違法,為何按照犯罪處理;2.哪些人會被當做組織者和領導者;3.三層架構到底是怎么回事?主觀與客觀
先把法條告訴大家: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誘引、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我們在接受垂詢的過程中,聽到最多的一句話是:我沒想害人,也沒有從中拿一分臟錢,憑什么說我犯罪?!有這種想法,只能說明,您需要法律掃盲。刑法的違法性包括兩部分:一是侵犯法益,也就是傷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二是規范違反,也就是違反了現行法律規定。提出如上疑問的朋友多半是認為,我沒有傷害別人,大家都是自愿的,所以沒有侵害誰的利益,談不上違法,更談不上犯罪。而現實中,各國越來越重視對“規范”的維護,這就要求普通人對法律要加強了解、學習,不能繼續處于夢寐狀態。法律不會因為你一句“我不懂法”就饒恕你。現實中,很多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傷害他人就不犯罪,太過片面。刑法保護,除個人人身權利及財產權利外,還有社會公共秩序、市場經濟秩序、公共安全、金融秩序。本案涉及的組織領導傳銷罪,就是一個典型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這里不論有沒有致使他人財產遭受損失,而是這種商業模式本身就構成犯罪。
肖颯:央行數字貨幣將重構金融機構實務: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央行數字貨幣的出現與普及使用,或將改變儲戶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重構金融機構實務。她表示,央行數字貨幣擁有強大的信用背書,符合當下特定行業需求,只要有策略地推廣,應該有機會可以迅速普及。普及之后的數字貨幣,一定程度上將深刻影響我國金融行業法律體系。(金融1號院)[2020/4/23]
哪些人是組織者、領導者?
根據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下列人員可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①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③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④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1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15人以上且在3級以上的人員;⑤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咱們先來排除哪些人不會被追究,根據如上規定,“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追究。那么,什么是勞務性工作?按照颯姐辦案經驗,這里的勞務性工作一般是指“替代性極高+無技術含量”的工作,比如打印、訂餐、打掃、采買文具、訂酒店場地等。再來看高危人群,在浙江某地案件中,我們發現“講師”職位實際上風險極高,講師承擔培訓工作,按照組織意愿或個人偏好,給受眾講某幣的走勢或曲線圖,這類人一般都被定為骨干,在實際案件中定“主犯”。容易被忽略的是“宣傳人員”,也就是公司PR,也是高危人群,在組織領導傳銷罪中,負責宣傳的人員一般會在共同犯罪中排名靠前,刑期較高。
聲音 | 肖颯:目前這一波區塊鏈熱“小陽春”并不會洗白“幣圈”的灰色地位:據北京商報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從辦案經驗上講,每年年關都是各省市執法機關很在意的“時間節點”,年底將至,對于轄區內的虛擬幣交易所及周邊行業進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這輪清理整治行動中,打擊重點預計還是會集中在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罪名,對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幣交易所的打擊可能會是“首選”。目前這一波區塊鏈熱“小陽春”并不會洗白“幣圈”的灰色地位。虛擬貨幣交易所、項目方、導流方等,應當了解執法機關的意圖,不應頂風作案,且不能趁著倡導區塊鏈技術大發展,而試圖發幣融資以充盈自己的“小金庫”或為發幣融資提供幫助,應當理解到自己的行為缺乏正當性,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2019/11/18]
聲音 | 肖颯:中國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有望年底落實:據財新網,對于國家網信辦19日公布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這次給的征求時間較短,說明市場呼聲強烈,監管機構的心情迫切,應該很快會出臺,估計年底前有望落實。”與網貸等行業初期不同,區塊鏈行業在監管初期就開始重視“行政處罰”,此次意見稿提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也表明了監管機構的態度:違者可入刑。此次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備案制,要求進行年審。對制作、發布、傳播法規禁止信息等違規行為,規定明確了警告、罰款、甚至責令暫停服務等責任追究。[2018/10/20]
關于定罪的問題
比特幣:自2013年以來,比特幣被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之外的其他虛擬幣:從近年來江蘇等地法院的民事裁判案例來看,民法層面,該類虛擬貨幣的定性逐漸被類推解釋為“虛擬商品”。由此,正好掉進刑法第224條組織領導傳銷罪的處理范圍之中。即,該類犯罪中,雖然沒有收取法幣,但收取了“商品”。這其中,經常被誤解的一點,法條中提到“騙取財物”,而行為人會說,我根本沒有騙取財物啊?咱們來看一下司法解釋:“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敲黑板!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也就是說,社區里大家都喊著自己沒有被騙,也不影響“騙取財物”的定性。同時,大家關心多少人就入刑?明確告訴大家:30人以上且層級在3層以上,如果累計參與人數超過120人,則屬于情節嚴重,刑期將從五年起。關于“團隊計酬”,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此處,有個出罪的通道,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但實踐中,此通道很狹窄。
聲音 | 肖颯:幣價大跌大漲與ICO監管規則尚不健全有關: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好的項目需要融資,需要上交易所,獲得更多人的支持;欺詐項目的項目方更是要上交易所,通過幣價起伏收割韭菜。有交易便有需求關系,便有幣價起伏,這是ICO項目發行方幾乎躲不開的一件事,與ICO本身的運作機理有關,幣價大跌大漲則與ICO項目監管規則尚不健全有關。[2018/9/8]
寫在最后
通證,不是靈丹妙藥,不要以為使用區塊鏈將實物或產權或無形資產進行證券化就是救贖。在通證化過程中,要躲避至少三個以上罪名,還要注意落地時,卡住脖子的組織領導傳銷罪。今天颯姐的文章只為普法,懇請鏈圈、幣圈的朋友們,多多少少了解一點法律規定,不要自以為“不騙錢、不害人”就不會被制裁。務必具備法律常識,不要繼續在高風險的行業當“法盲”了。如上,感恩讀者!
大成律所肖颯:區塊鏈維權要看請求權的基礎: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發文對幣圈比較關注的七大主要問題作出回應。對于“國家有沒有認可具有發行虛擬貨幣的公司”這一問題,肖颯稱,沒有,鑄幣權屬于國家公權力。而對于“以區塊鏈為噱頭的炒幣,普通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肖颯回答:老百姓維權要看請求權的基礎是什么,如果是被欺詐了,那么,按照侵權法的規則來處理,可以到法院起訴;如果是私募階段合同履行出現問題,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規則來處理,也可以到法院起訴;如果是被詐騙了,可以收集材料,到項目所在地或自身居住地派出所報案。如果項目方在海外,那么,侵權訴訟難度較大,一般要到所在國起訴;合同糾紛根據約定的仲裁或法院起訴;如果是詐騙,在我國和海外當地均可報案。[201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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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門限簽名這一技術可以大規模低成本地應用去中心化的預言機。盡管門限簽名背后的數學邏輯非常復雜,但本文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深入淺出地解析這一技術.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碳鏈價值,作者:碳14,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韓國的「N號房」事件正在逐步發酵。當人們對這件事了解得越深,便越覺得毛骨悚然.
1900/1/1 0:00:00文|黃雪姣編輯|郝方舟出品|Odaily星球日報 國產公鏈明星Nervos,近期因為其超高的挖礦收益備受關注.
1900/1/1 0:00:00本文來自:哈希派,作者:Adeline,星球日報經授權轉發。 n個房間,10.4萬人訂閱,26萬人圍觀......這個數字是什么概念?2019年韓國男性大概2600萬人,也就是說,相當于每100.
1900/1/1 0:00:00發布方:BuyBitInc.&PaiclubCapital作者:蘇文杰摘要:本文設計了與比特幣期貨相關的兩個量化交易策略,其區別在于是否引入了文中所述的交易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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